《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经济效应分析
2009-08-31刘俊伶李婷婷刘珉慧李萌
刘俊伶 李婷婷 刘珉慧 李 萌
摘要: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连续倒闭、撤资,作为最需保护的劳动者农民工不仅没能享受到法定的权利,反而大批失业或薪酬降低。本文运用局部均衡模型,以中小企业收益和社会福利为研究对象,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经济效应,说明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企业用工成本上升;社保体系的不完善和农民工的频繁流动进一步导致社会福利与劳动者福利的损失。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局部均衡模型;用工成本;社会福利; 社保体系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社会经济效应——基于局部均衡模型的理论分析
(一)新法实施对企业收益的影响机制
1.企业的短期均衡模型基本假定
我们以珠三角地区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为分析对象,假定其为完全竞争厂商,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短期生产中(图一),不仅厂商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价格是既定的,为P1,而且生产中的不变要素投入量是无法改变的,即厂商不能通过改变其规模大小来控制生产成本。所以,厂商为达到MR=MC利润最大化原则,只有通过调整产量来实现。我们假设企业的技术条件一定,原材料价格、汇率等经济环境一定,则最初厂商的最优规模及最优产量为Q1,由于此时价格高于平均成本的最低点,因此由短期平均成本曲线SAC、价格曲线P1、纵坐标共同围成的面积S1表示企业此时获得的超额利润。
2.《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厂商收益变化的影响
如图一所示,在新法实施前,完全竞争厂商在最优规模下按P1价格生产Q1产量,获得超额利润为S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社会保险、最低工资、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使得企业的用工成本上升,即可变成本增加,在图中表示为AVC曲线上移至AVC′,从而短期平均成本曲线SAC与边际成本曲线SMC也上移。在其它条件一定时,用工成本的增加使企业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MR=MC调整生产规模,在新的环境下决定的最优产量为Q2,相对变动前的产量Q1减小,由于此时价格低于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从而形成了面积为S2的亏损。
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短期内完全竞争厂商成本上升,产量减少,利润减少甚至出现亏损。
(二)新法实施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机制
1.劳动力市场局部均衡模型基本假定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劳动力市场状况从新法实施至今经历了两个阶段。
在经济繁荣时期(图二),劳动力供不应求,劳动者具有较强的谈判能力,劳动力的供给表现为随工资水平上升而增加的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S。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表现为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D。假定影响劳动力供给的因素一定,并且影响劳动力需求的消费者对企业产品的需求以及企业生产所用的机器、设备等劳动力的替代品的价格等的因素一定。此时,劳动力市场的均衡由供给和需求曲线的交点决定,为在工资水平W1的条件下聘用了QL1的劳动者。
在经济萧条时期(图三),劳动者的谈判能力较差,迫于生计,劳动者倾向于低工资就业,此时劳动力处于无限供给状态,在图上表现为垂直直线S,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为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D。在影响劳动力供给和劳动力需求的因素一定的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的均衡点为E1,工资水平为W1。
2.《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机制
经济繁荣时期(图一),在初期市场均衡状态的就业量为QL1,工资水平为W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劳动力供不应求,劳动者具备较强的谈判能力,企业不得不在保证原有工资水平的条件下承担职工的社保费用,这使得职工的实际工资上涨,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加,在图中反应为劳动者的供给曲线S向左上方移动至S′,市场均衡点由E1移动到E2,所对应的劳动者的工资从W1上涨到W2,就业人数从QL1降到QL2,失业人数上升。在此情况下,资方剩余由原来的AW1E1减少至AW2E2(S1),劳方剩余由原来的BE1W1减少至BCW3(S2),而W2W3CE2(S3)即为企业上交给政府的社会保险统筹部分,三角形E2CE1(阴影部分)则为效率的损失,也就是社会福利的净损失。
这是因为法律强制抬高劳动力价格,使劳动力的供给行为发生扭曲,降低了资源的最优配置效率。矩形W2W3CE2(S3)由于社会统筹部分无法实现转移,当员工流动到异地时,该部分不会退还给企业或职工,而变相为企业上交给政府的税收。
经济萧条时期(图二),初期均衡工资水平为W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劳动力供过于求,劳动者的谈判能力较差,企业会通过降低职工工资来弥补上交的社保费的方式控制生产成本,使得职工的实际工资降低,在图上表现为劳动力需求曲线下移至〥',与供给曲线相交于E2。此时,工资从原来的W1降低为W2,面积S为企业上交给政府的部分。而当员工跨地域流动时,该部分社保无法取出,并不能让职工受益,S部分便是职工的净收入损失,企业把原本应该担负的费用全部转移到了职工。
这样,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劳动力的易于流动性,使得无论在经济繁荣时期还是萧条时期,《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都会给劳动者甚至社会的福利造成净损失。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经济效应的实证分析
(一)新法实施对企业收益影响的实证分析
1.企业用工成本增加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的条款,如对于试用期期限和工资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引入和强制企业为员工办交社保等,给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用工成本带来较大幅度增长。据报道,在广东省统计局发布的2007年广东工业经济运行及运输邮电业发展情况的分析报告中,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估计会增加20%-30%,这对于仅以廉价劳动力为唯一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来说是无法承受的。
2.企业破产、撤资现象严重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2008年上半年就有6.7万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其中纺织行业的中小企业倒闭超过1万家,更有2/3的纺织企业面临重组。据资料统计,广东省全省2008年1—9月份的企业关闭总数达到了7148家,其中情形包括关闭、停业、歇业和搬迁,并且关闭企业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大多数属于中小企业。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不仅没能解决中小企业用工不规范的问题,反而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使企业濒临绝路。
(二)新法实施对社会福利影响的实证分析
1.《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环境由初期的经济繁荣转变为当前的经济低迷
《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初,金融危机爆发以前,我国经济数年来保持着高速增长状态,企业对劳动力需求旺盛,而劳动力供给却相对不足,劳动力市场呈现出供不应求的状况,尤其在珠三角地区大范围出现民工荒,此时劳动者的谈判能力较强,企业若想留住员工,就得支付应有的工资和福利。
自金融危机爆发后,2009年以来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大,出口市场萎缩,企业缩减规模,纷纷裁员和降低员工薪酬,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市场上劳动力供给远大于劳动力的需求。劳动者谈判能力弱,处于被动,在应聘过程中他们大幅度降低工资要求,此前在央视的一个节目中就有讨论当前员工所能接受的最低工资,经过采访得知即使是“零工资”他们也愿意接受。这样一来,劳动者在谈判的过程中就完全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为企业压低劳动者工资提供了前提。
2.劳动力频繁流动
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城乡二元经济向城乡一体化经济转变过程中,国家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同时,我国对外资企业的政策倾斜以及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使持续扩大的加工型企业对简单劳动力产生了源源不断的需求,从而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形成对接,大批农民工涌入珠江三角洲、闽南地区和长江三角洲等沿海地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显示,2007年我国农民工达到2.26亿人,至2008年11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官方数据:中国农民工数量已增长为2.3亿。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快速调查显示,在东部沿海省份就业的农民工占全国总量的62%,中部省份占20%,西部省份占18%。而位于东部沿海地区集中分布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对劳动力的配置有着灵活和快速更新的要求,这就让占全国62%的农民工在沿海地区形成了庞大的流动群体,从而使得用工制度往往表现出短期化,稳定性差的性质,加大了政府对农民工实施保护的难度。
3.社保制度不完善
按我国社保制度的规定,企业为员工按缴纳基数的20%投保,劳动者缴纳其余的8%。由于各省建立单独的社保基金,拥有独立的收缴、管理体系,再加上各省的经济水平差异,使得社会保险关系很难在省与省之间实现自由流动。当员工异地流动时,只能取出其自由账户,即个人所交的8%,而企业所交的部分并不能为该劳动者所得。由于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因员工流动,无法随劳动者跨省转移,且不能退还给企业时,企业缴纳的20%的社保费便俨然成为了政府的一项财政收入,变相为一种税收,这样不仅没能起到保障民工基本权益的作用,而且增加了企业的固定成本,是对劳动者和企业的福利削减,更有可能会影响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造成企业用工行为的扭曲,带来社会效率的净损失。
这样,由于用工制度的短期化和社保的僵化使《劳动合同法》中保障劳动者的条款未能实现,
失去其立法意义。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解决
1.完善《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制度体系——切实做好立法和执法工作
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对有争议的法律条款进行解释。做好相应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如社会保险法、工资工时规范等,做好指导工作,使《劳动合同法》的操作有规章可依。加强宣传与学习,普及《劳动合同法》法律知识,使人民深刻领悟新法的立法精神、重大意义,从而消除误解,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为新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并在全国范围内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劳资关系的监督,严厉打击违法用工行为,以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2.合理权衡劳资双边利益——适度放宽对中小企业的限制
首先,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在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也要权衡好资方盈利状况,对《劳动合同法》中直接影响企业用工成本的条款适当放松,兼顾就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以稳定就业为当前第一要务,为中小企业平缓度过危机提供一个制度环境。同时,国家还可以在税收优惠、金融信贷、创业风险投资、人力资源培训等方面健全对中小企业的专门扶持政策。在当前全球经济下滑、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出口销售受阻,劳动者就业困难的形势下,国家支持好中小企业的发展,才是扩大就业、安定民心的第一要务。
3.解决福利丧失的根本——完善社保体系
完善社保体系,加大在社保构建方面的投入,尤其对于不发达地区要着重扶持,保证各地方社保局的资金充沛,在此基础上明晰社保基金投资重点,以求获得更大的社保收益。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如公开社保基金运作账单,加强社会舆论对基金运作的监督,避免腐败及浪费。政府还要充分考虑到企业和个人的切实难处,灵活社保金缴纳制度,在当前特殊情况下,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统筹全国范围内的社保体系,实现社保金的
跨地区转移,平衡各省财政利益,顾及好各省人口结构以及经济条件,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保障工作问题,为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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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