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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我国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2009-08-31张金洋

金融经济 2009年7期
关键词:财政监督问题

张金洋

摘要:加强我国财政监督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是适应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建立的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财政;监督;问题

财政监督的涵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审计、税务、司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的监督,也可以理解为“监督财政”。狭义上的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及其专职机构依法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对涉及财政收支等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督察、调查和检查活动。

一、财政监督的主要形式

(一)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特定检查

财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规定,根据财政管理需要确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或根据日常财政管理过程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主要表现为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特定检查。日常监督主要是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控。专项监督是日常监督检查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是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采取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特定检查是根据上级批示的群众举报案件,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核证。检查结束要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查处情况,并对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

根据财政监督的执行主体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财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两种方式。财政内部监督主要是指由财政部门中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检查人员,根据本部门决策层的授权,对财政部门内部设置的其他机构、业务单位开展的管理活动以及产生的业务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财政外部监督是指由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等财政管理相对人在资金的筹集、分配以及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收入、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及其经济活动过程以及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施检查监控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

依据对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各环节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可以将财政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财政事前监督是指财政监督机构参与财政管理和改革的前期工作,对财政资金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财政改革的措施、政策的出台进行足够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强化事前审核,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事中监督是指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财政资金运行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高效使用。财政事后监督是指对财政资金最后的使用情况、绩效等要有一个权威的结论,

而财政监督部门应该承担起这样的责任。

二、当前我国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财政监督的专门法律或是法规建设情况仍然滞后于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工作的需要,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地规定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的法律法规,财政监督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保障。尽管我国已相继出台了《预算法》、《预算法实施细则》、《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财税法律,但由于这些法律有其自身独特的规范对象,对财政监督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并不完整和系统,对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和内容、监督程序和步骤等并无详细规定,财政监督立法滞后带来的明显后果是财政监督手段弱化。总体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十分完整的财政监督规章制度体系,这使得目前的财政监督工作的依据不充分,监督工作缺乏力度,直接导致了财政监督失效问题。

(二)财政监督方式存在滞后性

财政监督方式相对存在滞后性和被动性,财政监督不但具有多层次、广泛性,而且还具有集监督、管理、服务于一体的本质特征,其监督方式具有对经济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而现阶段的财政监督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监督,其基本监督方式往往是按年度或按项目工程完结后根据需要对其财务收支行为进行监督,这种单纯的事后监督只能是已成事实后的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财政监督成了为违纪单位处理善后事宜的工具。实际监督检查工作中,首先是未能建立以坚持积级介入、事前预警,预防为主的事前监督机制,其次,对《预算法》的执行有一定的偏差,未能建立事中防范机制。对如何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缺乏深入研究与实践,这一问题的存在弱化了财政监督的工作力度,影响了财政监督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实施有效监控,导致财政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发现和分析财政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并针对新问题正确制定应对方案。

(三)财政的内部监督较为薄弱

财政监督可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过去我们往往重视外部监督,即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有关部门、机关、单位,在不同时期有针对性地采取了许多重大监督措施,收到了明显成效。但相比较而言,财政的内部监督,也就是财政对自身的监督显得更为薄弱,力度远远不够,为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和预算的执行留下了漏洞和隐患。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松懈,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财政系统违纪问题时有发生,且呈不断上升趋势,有的还相当严重。财政部门腐败现象的蔓延与财政监督尤其是内部监督不健全、不完善,缺乏约束机制有很大关系。因此,忽视内部监督,将给财政工作带来极大的危害,对此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三、完善我国财政监督的相关措施

(一)完善财政监督相关法律,明确财政监督执法的法律依据

不断完善法制体系的建设,严格行政执法的程序,强化经济监督的约束机制,是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和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使观念、行动、行为实现由人治全面向法治转变的必然要求。除了以宪法、财政监督法等基本法规作为执法的法律依据之外,还必须有财政监督执法的具体标准和尺度。为此,必须修订和完善现有的已过时或不配套的财政相关法律法规,使其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当前鱼待修订《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据此修改完善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已经不适应的有关会计、审计、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款,也应该及时清查、整理,根据不同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掣肘,建立一个相互匹配、协调统一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财政监督执法的透明度,提高财政监督质量。

(二)由重事后监督转变到重视财政分配全过程的监督

以前的财政监督主要表现为重事后监督,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因此,应积极建立事前、事中与事后的三位一体监督方式,通过财政事前监督,可以及时地控制即将在监督客体中发生的错误行为,预防存在于计划、决策等项工作中的错误,对可能产生于事中和事后环节上的某些问题起到一定的抑制和防范作用。通过财政事中监督,既可以及时地分析监督客体在经济运行中是否存在工作上的偏差,从中评价财政事前监督工作的效果从而促进财政事前监督工作水平的提高,又可以通过对存在于监督客体中的问题的纠正来有效地预防问题的延续,为财政事后监督奠定一个好的基础。通过财政事后监督,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制约监督客体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不合法行为,不断地对财政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施加影响,保证以后开展的事前和事后监督不会再重蹈覆辙;另一方面通过对监督客体经济活动结果的审查、分析和研究,又能为规范财政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合理建议。财政监督要适应部门预算管理改革,通过对预算资金的监督,对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对国库拨付资金的监督等,及时发现财政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样既符合新形势的需要,也有利于财政监督转入经常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中运行。

(三)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的权利制衡和监督检查机制,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对本级财政内部各部门的监督作用和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预算收支监督作用。在财政部门内部,要形成预算编制、执行相分离,寓监督于预算管理全过程的预算运行机制,并从制度上保证内部监督检查的经常化、规范化。财政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过程控制,加强审核、复核和督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问题的研究[J],财政研究,2003.10

[2] 张英才,改进我国财政监督的建议[J],商业会计,2006,4

[3] 张燕,探索财政监督新模式,创新财政监督新理念[J],财政监督,2008,5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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