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文书中证据表述的五种方法
2009-08-12张扩社
张扩社
审查逮捕文书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及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内部工作文书,其质量高低直接关系着审查逮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审查逮捕文书的内容包括很多,其中正文部分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是该文书的中心内容。在这部分内容中,不仅要清楚的将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案件事实列举出来,还要对能够证实这些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全面、透彻的表述和分析,以便检察长准确地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能否逮捕,作出一个正确的判断。因此如何对证据进行表述,在这里就显得非常重要。下面笔者拟结合办案实践就证据的表述方法谈一些自己的意见。
一、审查逮捕文书中证据表述的含义
所谓证据表述,是指在审查逮捕文书中将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提交给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用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和逮捕必要的证据材料以一定的方式列举并分析或说明出来的一种书面表达行为。从证据表述的这一定义可知,在审查逮捕文书中表述一个证据的过程可分为两个步骤:一是证据列举,二是证据分析。然而在审查逮捕文书中所要表述的证据不止一个,而是多个,也就是要对一个案件所有的证据都进行表述,其表述的步骤,除了证据列举和分析这两个内容外,还要考虑对这两个内容怎样合理安排,才能清楚表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因此,在审查逮捕文书中如何进行证据表述,其方法也分为两种:单个证据的表述方法和多个证据的表述方法。单个证据的表述方法也称为证据表述的基本方法,多个证据的表述方法是在单个证据表述方法基础上的方法,因此又称为证据表述的特殊方法。
二、证据表述的基本方法
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经提到,表述一个证据分两个步骤,即证据列举和证据分析。
证据列举是指将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以一定的文字形式叙述出来。在审查逮捕文书中对于如何列举证据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的方法,而且针对不同类型的证据又有不同的列举方法。司法理论中根据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一般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种。对言词证据来说,它有两种列举方法:一种是原始列举,另一种是概括列举。原始列举是指不改变证据中所使用的文字而进行的列举,概括列举则是指不改变证据表达的内容而以概述的方式而进行的列举。之所以要概括列举,是因为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受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使收集到的证据内容有重复或叙述烦琐,在文书中列举时不可能原样列举出来,那样既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也不利于文书语言精炼的表述要求。对实物证据来说在审查逮捕文书中不可能如言词证据一样进行原始列举或概括列举,只能文字列举或图像列举。
证据分析是指对列举出来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分析或说明。所谓证明力,就是证据在证实案件事实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程度的证明价值。证据分析又分个证分析和全证分析。个证分析就是对一个证据进行分析,全证分析就是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证据分析的内容是分析证据是否真实、充分和合法。证据真实性的分析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从证据所反映内容的合理性上分析,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既要符合社会一般常识,还要符合自然常识,否则该证据就是不真实的,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从证据与证据的一致性上分析,证据如果是真实的,所有证据证明的是一个案件事实,那么,证据与证据应当是一致的,不容许有矛盾。证据充分性的分析主要看真实证据的数量。证据合法性的分析主要审查证据在收集过程中是否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证据表述的特殊方法
上面说的是对单个证据进行表述的方法,实践中经常要对多个证据进行表述,仅有上面的方法显然不行,为此,笔者总结出以下五种特殊方法:
(一)同步分析法
同步分析法是指在审查逮捕文书中将证据按照证据种类进行集中排列并摘抄,在摘抄证据的同时对该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分析的一种证据表述方法。也就是说摘抄一个证据分析一个证据,摘抄与分析同步进行。这种方法列举证据的依据是证据的种类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戡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它适用于证据的证明力不十分明确、证据的真实性有必要特别明确的案件。所谓证明力不明确,是指在有的案件中,证据的内容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明确。一般来说,直接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比较明确,因为直接证据“最显著的特点是它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截了当的,无需借助于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间接证据则由于“这种证据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证明和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某一事实情节,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其进行具体和综合分析。证据的真实性有必要特别明确,主要是指在有的案件中有些言词证据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作证人在案件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其证据的客观性不易确定而需要说明。
(二)概括分析法
概括分析法是指在审查逮捕文书中将证据按照证据种类集中排列并进行摘抄,在将所有证据全部摘抄完之后再进行综合分析的一种证据表述方法。这种方法与同步分析法的区别是:同步分析法的分析对象是特定的某一个证据,而概括分析法的分析对象是所有的证据。这种方法适用于证据证明力比较明确的案件,也就是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要证据或多数证据都表现为直接证据、证据的真实性不会受到质疑的案件。由于上述特点,因而证据分析也变得比较简单,可能只需要一句话或几句话表明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特点就可以,如“上述证据互相一致”或“以上证据可以证实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等,无需进行复杂的推理和判断。实践中多数普通案件都使用这种方法。这样做可以简省劳动强度,提高办案效率。需要说明的是,使用这种方法并不排斥同时使用同步分析法,如果有必要的话,两种方法均使用,可能更能增加文书的表达效果。
(三)中心证据分析法
将某个证据作为案件所有证据的中心证据,引用外围证据来证明中心证据的真实性,这种方法称为中心证据分析法。采用此方法所依据的原理是中心证据成立,指控的案件事实即成立,中心证据成立的基础是有真实、充分的外围证据。这种方法适用于在案件中直接证据较少或只有一个能反映案件全过程的直接证据,如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被害人陈述而需要依据其他间接证据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案件。运用这种方法排列证据时不再依据证据的种类,而是将中心证据的内容分解成若干部分,将能够印证其中每一部分的所有证据按照一定的方法列举出来并进行分析。例如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中心证据并将其分成若干部分,运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查等证据来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每一部分的真实性。这里举一个笔者曾办过的一个真实案例来具体说明。犯罪嫌疑人程某多年来数次向堂嫂原某提出发生两性关系,均遭拒绝,遂产生投毒杀死原某之念。某日凌晨,程乘原某做煎饼把煎饼粥放在室外炉台之机,将3911农药投放于原的煎饼粥内,致原做成煎饼后自已及邻居食用后中毒,其中一人死亡。该案证据方面除犯罪嫌疑人程某的供述这一直接证据外,再无其他与犯罪嫌疑人程某作案直接相关的证据可以印证凶手就是程某,只有证实发案过程及案发现场情况的间接证据。如果按同步分析法或概括分析法表述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很难清楚的表现出来,但若将犯罪嫌疑人程某的供述这一直接证据作为中心证据并将其分解成若干部分运用该案中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和现场勘查这些间接证据来证实该供述的每一部分的真实性,则这些证据的作用就很清楚的体现出来了。该案制作审查逮捕文书时在关于证据表述这一项中笔者按上述方法将犯罪嫌疑人程某的供述分成若干部分,引用诸多间接证据论证了犯罪嫌疑人程某供述的真实性,限于篇幅这里只摘录其中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从作案动机上,程某供述多年来曾多次向被害人原某提出发生两性关系均遭原拒绝,原陈述确有此事;第二,从毒药来源上,程供述在某个供销社买的,卖药的是一个十六、七岁的姑娘,这姑娘证实某日有一个老头来买农药,所述老头的特征与程某一致;第三,从发案现场的情况看,程供述原某放在炉台上盛煎饼粥的器具是白面盆,面盆上还盖了一块木板。现场勘查原家中有一个白面盆,内尚盛有少量煎饼粥,从煎饼粥内检出3911农药成份;原某也陈述是在面盆上盖了一块木板,现场勘查确有一块木板,经程某辨认程指认就是这块木板……通过以上方法分析证据,比较明确的把证据与证据间的关系透彻的予以展示了出来,从而有利于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