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实施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选择及评价
2009-07-13樊丽淑潘冬青李伟
樊丽淑 潘冬青 李 伟
【摘要】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激励机制是否完善、有效,即取决于企业内部条件,也离不开法律法规等外部环境的外在推力与支持,而其中政府的政策支持极为重要。对宁波的调查与分析表明,宁波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措施对企业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其中也存在政策滞后、税收政策难以惠及技术创新人才等不足,今后应加快修订与完善。
【关键词】技术要素 收益分配 政策评价
一、宁波实施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主要措施与成效
1、出台了纲领性的指导文件,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
为引导与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浙江省于1999年在全国率先颁布了《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该项《规定》,宁波市政府于2000年出台了《宁波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办法》在《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宁波的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加大了支持力度,增强了文件执行的可操作性。如增加对作价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法定保护期,规定作价入股的科技成果剩余法定保护期。这些措施的增订对防止无形资产流失、保护科技成果更为有利,扩大了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比例,由《规定》中的35%上调到40%,体现了高新技术的优势地位,有利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与转化。此外,《办法》还特别增加了对股份制企业实施成果转化成功时的奖励。这一细化规定,更突出体现了政府鼓励技术入股的措施,有利于激发技术人员的创新热情。
2、颁布了系列配套政策与措施,支持技术要素参与分配
一是颁布了支持自主知识产权及其成果产业化的系列政策。为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支持力度,推进宁波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相继出台了《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宁波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以及《宁波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实施方案(2006—2007年)》等,并通过《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实施税收减免计划、研发启动计划、创新投资基金计划、合作研究中心计划、孵化器建设等,在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各个阶段,激励和支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顺利实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交易,推动了宁波市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是专门制定了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政策。如在《规定》中特别强调,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成功的项目,可适当提高技术积累的提成比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提取不低于税后利润2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达到40%。此后又专门制定了《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关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等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期权、技术入股等股权分配措施的支持力度,增强了企业自身活力与创新能力,推动了宁波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及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三是出台了支持企业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引智”配套激励政策。为了鼓励海外优秀人才来工作,促进技术与生产的结合,实现技术参与分配,市政府颁布了《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实施了《千名留学人才集聚计划》和《甬江学者》特聘教授计划,推行了特聘专家制度等,对促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集聚宁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制定完善的市场体系条例与办法,规范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市场行为
为规范技术入股行为,保护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市政府颁布了《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关于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等,从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市场的管理、税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对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体系、发展中介机构进行了规范,并通过建立科技成果交易中心、网上技术交易平台、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促进了专利技术商品化,对我市企业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实践活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形成了一次性激励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举的分配格局
一是形式多样,参与面广,且以一次性激励为主,效益性分配方式正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不少企业也开始尝试股权性分配。如样本中72.8%的企业参与了技术要素收益分配,分配形式既包括岗位技能工资(59.4%)、一次性奖励(50.15%)、科技项目承包(18.48%),也包括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科技人员入股等,但后者采用比例较低,最高的技术入股也仅为6.58%。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普遍采用,且更为注重长期激励。如样本中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率达100%,各种分配形式的参与比例明显高于一般企业,且为数不多的22家采用技术入股等长期激励方式的企业均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72.7%的技术入股时间出现在企业创建之后,这与省内股权激励多在企业初创时期出现的一般性特点显著不同(省调查资料,2007)。
5、风险共担,利润分享的技术合作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目前,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采取项目合作、基地合作和研究公司等模式,共同协作的现象愈发普遍。如问卷中与高校采取合作的企业达61.8%,与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的有21.3%,企业之间的合作比例也有17.5%(多选问题);各类合作模式中项目合作最普遍,比例达60%以上,且越来越多的采取了“风险共担、利润分享”的灵活机制,并通过规范的组织形式、有效的合同规定,按照各自承担的投入、责任和风险,将双方利益捆绑在一起,促使双方行为长期合理化。
二、现行政策的问题与不足
1、政策滞后,与时俱进性不够
2006年1月我国实施了新的《公司法》,其中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以高新技术出资不再局限于原来的35%的要求,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公司法的这种修订是对“知识”出资,即知识产权具有财富价值的法律认可和进一步提升,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知本家”诞生的可能性,对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意义重大。对此,国内部分地区已对相关管理规定做了调整。如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定,在该园区设立的企业,注资比例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100%;在实践中宁波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要素出资比例已高达70%甚至80%,但宁波的规定至今仍为40%;2006年10月,科技部废止了先前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规定,与国家财政部等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进一步鼓励和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力度;新的《专利法》修改建议稿缩小了职务发明的限定条件等,但宁波的相关政策法规却未及时做出修订与调整,至今仍沿用着以前制定的老办法与老规定,从而使其在新的环境下缺乏较强的指导意义,影响了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在宁波的探索与实践。
2、税收政策存在弊端,难以惠及技术创新人才
一是目前规定的生产型增值税税率太高。访谈中78.37%的企业反映,目前规定的17%的生产型增值税,相当于消费型增值税23%的税率负担水平,加重了企业机器设备购置成本,抑制了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积极性,尤其加重了资本有机构成的高科技型企业的负担。二是财政政策的一些方面不利于企业技术要素分配激励机制的形成。如问卷中51.35%的被调查者反映:对企业通过投入创新增加的利润所得,企业在开发高技术产品中承担的风险,财税政策都没有给予重视和规定。三是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惠及技术创新人才,访谈中59.45%的企业持有这种观点。创新人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需要在专业领域内进行持续的人力资本投资,当他们获得技术创新成功的时候,所获得的收入实际上是过去长期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但在所得税方面,却并未兼顾这种特殊性,仍按一般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对其收入课税。其他一些税收优惠在制定时也很少考虑到创新人才群体。如《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但对个人却无提及,这对企业激励创新人才的制度和货币化的形成十分不利。四是股票期权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国外股权激励的实施往往有税收方面的优惠,如美国国内税务法规定,公司授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时,公司与个人都无需付税,股票期权行权时,也无需付税。因此,实施股权激励也是国外公司进行合理避税的手段之一。而我国的股权激励,并不享有这方面的税收优惠。
3、缺乏实施细则,削弱了政策具有的激励作用
调查显示,虽然近年来国家和宁波市相继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但58.76%的企业却苦于相关政策缺乏实施细则,很难享受与执行这些政策,同时一些奖励制度过于粗化,力度有限,难以体现一线科技人员的重大贡献。如宁波2000年出台的《办法》,从内容与相关规定基本属于纲领性的指导性文件,可操作性并不是很强,其后对如何实施政府也缺乏必要的指导与帮助,企业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因而尝试长期激励方式的积极性不高;对专利发明,访谈中56.7%的技术人员反映目前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大,特别是在专利前期工作中支持力度太小,同时政策也不是很完善。如个人专利有申请费和维护费,若有多个项目,其费用较高,而在现有的支持专利发明的政策体系中却鲜有对这类科技人员的具体扶持政策。
4、政策宣传力度不足,执行效果不佳
首先,从对企业对相关政策措施的知晓度来看,目前宁波《办法》出台已有10余年,但调查显示,无论企业高管人员,还是核心技术人员,乃至一般技术人员,对相关内容知之甚少。如问卷反馈中,75%以上的人员对政策的相关内容属于不了解或不太了解状态,其中管理人员比例达69.83%,科技人员达82.52%;访谈中除了少数如雅戈尔、天安等一些大型企业外,一般企业对其相关政策规定基本处于无知状态,甚至46.7%的被访者对何谓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都很陌生,而知之者的认识大多也局限于企业对职工基于业绩而给予的奖金制度、人才引进所采取的住房等优惠政策方面(见表1)。
其次,从企业对相关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来看,大多数被调查者持一般态度,而表示很好与很差的分别只占5.12%与3.96%;在各类政策与措施中,被调查者反映执行效果较好的是科技成果奖励方面,而认为人才引进政策执行效果欠佳。此外,一些科技人员强调,政府在支持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方面,比较偏重于政策的出台,而对政策出台后的宣传、引导及执行效果重视不足,有些政策及内容他们都是在这次调研过程中才得以知晓;政府在实施具体的政策时,出发点很好,但对是否落到实处却少有监督,只是停留于表面和形式,比较注重漂亮的报告,容易忽视那些埋头苦干、真正响应号召的企业,导致一些企业本来高涨的创新、实干的热情被浇灭(见表2)。
三、完善宁波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对策与建议
1、修订与调整相关政策与法规,加强对技术要素分配实践的引导与服务
当前应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新变化,尽快修订与调整《实施办法》与相关法规政策。比如为体现高新技术企业核心要素智力资本的作用,给高新技术所有者更多的技术入股机会和激励动力,可考虑修改《实施办法》中的技术要素注册比例规定,调高高新技术资本注册上限,并对相关一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为调动企业自我激励的积极性,可考虑增设“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提取的奖励在税前列支”等办法;为加大支持力度,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动力,可考虑将《实施办法》中的“奖励总额中,用于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应不低于50%”,修订为不低于70%,“获奖人按股份分得红利,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修订为“获奖人按股份分得红利,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比例按宁波相关技术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等。
2、借鉴国外及其他城市经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宁波市制定了一系列的综合优惠政策,但主要是通过各个分散的行政规章颁布的,缺乏系统性,税收政策适度向个人倾斜不够,尤其是针对高新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需要完善。目前,从全国到地方,税收政策都做了重大调整,宁波可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考虑借鉴香港及上海的经验,对于高收入科技人员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的返还,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给予更多的税收激励,适度扩大科技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3、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影响力
从调查看,目前宁波大多企业对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相关政策了解不足,重视程度不够,轻长期重短期的分配行为较浓。今后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要花大力气,做好加强企业领导层重视程度的工作。因为在市场经济与现有的企业制度下,企业领导层特别是“一把手”的重视与否,直接决定着一个企业技术要素分配的形式、力度与效果。在具体措施上,一方面利用新闻媒介从理论高度对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重要性、迫切性予以宣传,另一方面通过典型事例的大力宣传,加强广大职工对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足之本的感性认识;同时,通过知识竞赛、干部进企业等多种方式,有重点地做好相关政策的宣讲与解读,督促企业了解政策、熟知政策,进而有效地执行政策,使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能真正落到实处。
4、加强政策协调与监督机制,狠抓落实效果
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是一项探索性工作,可借鉴和参照的东西不多,但又是一项带有方向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工商、财税、物价、审计、司法等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同工作。因此,建议由市科技局牵头,对相关工作进行协调,并组织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宁波现有的相关政策进行系统优化,强化政策的配套性、可操作性,注意政策的协调和统一。在此基础上研究并出台一系列带有导向性的政策意见,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引导这项工作健康开展。同时着力加大政策的宣传与执行的监管力度,做到每出台一项政策和措施都应明确责成一个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政策的宣传与贯彻落实。不必专设机构,但要赋予权利,明确责任,切实把实施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共同解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为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尤其是为技术入股这种新型分配方式顺利实施提供有效保障。
(注:本文系宁波科技局软科学重点课题《宁波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现状与对策研究》部分成果,课题编号:2008A10008。)
【参考文献】
[1] 陶纪明、马海倩:按技术要素分配的理论研究[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2(3).
[2] 徐明华、谢芳技: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影响因素分析及政策思考[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6).
[3] 周振华: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实践探索评价及其完善措施[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2(3).
(责任编辑:张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