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问题的探讨
2009-07-02刘明然
刘明然
摘要:目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已成为困扰高校资助工作的一道难题。因此,高校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从而使得有限的资助资源能够合理地分配是尤为必要的。高校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生源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采取申报制度;采用公开演讲、民主评议的方式;建立公示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加强信用法治观念教育;实行动态的认定与管理;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关键词: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8—0174—02
目前,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如何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各校、院系、专业之间也难以做到统一。如何准确地界定、认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失偏颇地帮助真正有困难的学生,这一系列的问题令很多高校感到非常棘手。比如有媒体报道某市城管局副局长女儿在学校接受捐助、某高校“贫困”女生的家人开着宝马接她回家的例子,足以说明现实中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存在很大问题,也说明这一问题逐渐引起了高校和社会的普遍关注。
一、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意义
要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工作,首先必须科学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确定助学政策的目标群体。只有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制度,才能提高助困资金的使用效益。如果不能正确界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则有限的助学资金的使用效益将大大降低,因此,探讨应如何有效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而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发生了偏差,将有限的资助资源配置给了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则又意味着公平正义原则的失守。在更深远的意义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其资助工作的实现,会从一个侧面影响高校学生对真实、公平、正义等人类普适价值理念的认同。所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其资助工作,在高校总体工作中可能只是一个局部环节,但其价值意义却不容忽视。
二、当前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的问题
各高校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方式不尽相同,但通常途径是:学生本人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乡镇(村)、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辅导员通过学生干部了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情况进而确定其是否是家庭经济困难并认定其贫困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各种资助。由此可见,此种途径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这种认定方式很难将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拒之门外”。 由于地方基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缺乏责任心,加上监督机制不健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浮于表面,把关不严,以至于高校难以准确地掌握学生家庭的确切信息。因此,高校仅凭学生的一纸困难证明,是无法科学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其次,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中有许多同学比较内向、自卑,往往并不愿主动说明自己的情况;而有些家庭经济并不十分困难,甚至比较富裕的同学却积极争取各种资助,造成有限的助学帮困资源并没有分配给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
再次,界定过程中辅导员和学生干部的权力过大且缺乏监督,不能有效地杜绝个别学生干部甚至是辅导员操纵资助过程,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搞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有违公正、公平的不良行为。
最后,这种方式容易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认为接受资助是理所当然的,缺乏对资助团体、对国家和社会的感恩之心;使得不具备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学生没有任何机会得到助学金,容易产生心理不平衡感。甚至还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并不贫困的学生想挤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行列来获取这些“免费的午餐”,造成恶性循环的不良局面。
三、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
通过上文对目前我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不难看出,高校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制,从而使得有限的资助资源能够合理地分配是尤为必要的。
(一)建立生源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
生源地认定应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中最基础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需要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来加以规范和约束。政府应出台关于生源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相关政策与法规,明确认定部门主体及其责任与义务,并加大对造假的惩罚与追究力度。贫困证明材料来源于学生生源地的民政部门以及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委会,如果今后出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除了追究学生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开具证明的相关部门的责任,从而最大程度上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定应采取申报制度
在贫困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定还应采取申报制度。首先,在申报之前应对全体学生进行有关诚信的道德与法制教育,用道德的约束力与法律的威慑力来防止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报。必须让学生明确什么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目的与意义,还必须让学生清楚冒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果,从而使部分有假冒动机的学生知险、知耻而退;其次,填写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家庭所在地、性别、民族、入学前户口、家庭人口数、家庭学生数量、学生特殊情况、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学生所申报的材料要与其所提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内容对应起来,审查两者的不同之处往往能发现一些谎报者的漏洞。
(三)采取公开演讲、民主评议的方式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让申报资助的学生公开演讲,以便更清楚地了解其基本情况从而进行民主评议。但前提是必须使他们认识到贫困是一个复杂而普遍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不仅仅在于个人,与社会环境也有很大关系,尤其是在现有的社会转型期。同时意识到贫困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不敢面对贫困、极力掩饰家庭的贫困、甚至伪装不贫困,其实都是心理不健康的表现。
实行民主评议制度,在每一年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与学生代表组成,由辅导员来担任组长。评议小组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报材料与公开演讲的基础上,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时的消费情况与各方面表现经充分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贫困程度。高校在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持谨慎态度,应经过班级、年级、院系、学校层层审核,在审核中对不符合条件包括提供虚假信息、生活不节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予确认。
在评议过程中,要特别关注以下学生:一是边、远地区,家庭收入低的学生;二是父母双亡或单亲、离异,经济失去依靠的学生;三是父母年事已高或患有残疾、疾病,家庭缺乏劳动力的学生;四是家庭成员或本人突遭意外或不幸,各项费用激增,面临长期或短期经济困难的学生;五是父母失业,家庭经济来源减少或中断的学生;六是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大学的学生;七是遭受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建立公示制度
人格权的“隐私”与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的“贫困”不应扯上关系。而且,国家助学作为一种福利制度,必须配之以相应的监督体系,比如公示制度。如果要享受某项公共福利,就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这实际上也是为了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益。公示制度要全面,不仅要公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贫困等级,还要公开资助政策、资助对象的条件和资助金额,接受师生的监督以避免出现资助强度偏大或偏小的情况。利用公示的方式有利于避免贫困学生被拒之门外,而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却获得资源。
(五)建立诚信档案,加强信用法治观念教育
在社会转型时期,诚信缺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不讲信用、欺骗诈骗成为社会公害时,除了道德约束外,还应该实行信用法治管理,即诚信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将诚信这一道德规范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在相关的法律中,赋予这种规范以法律的强制力。在民事领域中,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它要求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守信用,讲信誉。目前,我国信用法律建设还刚刚起步,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法治建设的需要,健全信用法制是势在必行的。在高校贫困助学工作中,我们应贯彻诚信考核机制,建立并完善征信系统,加强对学生的信用法制观念教育和惩戒警示教育。
(六)实行动态的认定与管理
同学之间的了解有一个过程,新入校的学生则尤其如此。也就是说,学生的判断评价之于认定工作,存在一个滞后效应。这就要求在认定中建立一个有弹性的纠错机制,也即意味着认定结果的可纠正性。事实上,认定过程和认定结果不应当是僵硬不变的,而应当是动态的、可调的。对那些家庭经济条件有所改善或学生本人自立能力有所加强的,就应当考虑减少或取消其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而将有效的资助资源去帮助更困难的学生。
(七)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市场经济体制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既是按劳分配原则,也是社会福利必须坚持的原则。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社会福利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没有联系的,贫困大学生接受免费的午餐是应该的。虽然接受国家和社会的资助是每个贫困大学生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之一,但这并不是说贫困大学生们可以无条件地享受这一社会福利。当前,高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了助学权利之后,应当承担何种义务,以及隐含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法律公平问题的探讨极为有限。从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实践来看,无论是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还是特殊困难补助和助学金,都是没有承担相应义务的权利享受。因此,有学者把我们现行的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称之为“免费午餐”式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模式。直接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免费午餐”的方式是在追求大学生物质上的结果均等,但也造成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机会上的不平等。要实现从“无偿式”资助逐渐向“回报式”资助转变,比如受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开展一些社区服务活动、义务劳动等。这样一方面会使那些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而自动退出,实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自动认定;另一方面通过回报社会的资助方式,使他们认为这种资助除国家和社会的救济外,也是自己通过劳动换来的,可以缓解享受贫困资助的心理压力。
总之,在当前条件下,要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不仅需要高校自身的努力,还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与配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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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