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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可言说之伦理思考——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探析

2009-07-02

学理论·下 2009年4期
关键词:伦理世界语言

陆 通

摘要:《逻辑哲学论》作为维特根斯坦前期思想的代表作,是由对世界的把握开始的。世界首先被分解为诸事实,通过思想对事实的逻辑分析,进而得出世界与语言具有相同的逻辑结构的结论。语言作为世界的界限,区分了可言说的和不可言说的东西,伦理即是作为不可言说的东西。伦理虽不可言说,但并不意味着其是无意义的,只不过伦理的意义不能用语言逻辑加以把握。

关键词:世界;事实;语言;可言说;不可言说;伦理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08—0013—02

一、世界是事实的总体

《逻辑哲学论》是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的代表著作,通篇以七个大命题展开论述:(1)世界是一切发生的事情;(2)发生的事情,即事实,就是诸事态的存在;(3)事实的逻辑图像是思想;(4)思想是有意义的命题;(5)命题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6)真值函项的一般形式是:,这也是命题的一般形式;(7)对于不可说的东西我们必须保持沉默。仔细观察这七个命题,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关联”,维特根斯坦由对世界的把握开始,世界是诸事实的总和,而思想作为把握事实的逻辑图像,是有意义的命题,而命题的总体即是语言,也可以说思想=语言=有意义的命题。这是一个系统的逐渐递进的论述:世界——事实——思想——命题——基本命题——真值函项,也可以看作是:世界——事实——思想——语言。

世界是事实的总体,为诸事实所规定,或者说在逻辑空间中的诸事实就是世界。但是事实不同于事情,事情存在着发生和不发生两种情况,且诸事情之间彼此是独立的;事实作为发生的事情,是诸事态也即是基本事实的存在。这样我们就能看到,维特根斯坦的世界观不同于我们以往意义上的世界观,世界就有作为发生的事情或存在的事态和作为不发生的事情或非存在的事态的两种形态,前者即是实在世界,后者则是可能世界。维特根斯坦的世界依赖于实体的逻辑设定,或者说,实体是维特根斯坦世界的逻辑前提。实体是独立于发生的事情而存在的,它是形式和内容。“假如世界没有实体,那么一个命题是否有意义就依赖于另一个命题是否为真。”[1]27这样就会像融贯论的观点一样,始终在不同的命题内部找寻意义或始基,最终终会陷入相对主义。世界中的实体是由对象构成的。对象是简单的,它意味着出现于诸事态中的所有可能性。对象是世界的最小单元,它们不能是复合的,对象的配置构成事态,“在事态中对象就像链条的环节那样互相勾连”。[1]28这样,存在的事态总体构成了实在世界,同时存在的事态总体也规定哪些事态不存在,也就规定了可能世界。维特根斯坦进一步说,“不变者、实存者和对象是一个东西。” [1]28由此我们看到了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时期的一种本质主义的思想。实体或说实存者是维特根斯坦早期思想的逻辑前提。以实体为根基或前提,世界可以逻辑图示为:事实—事态(基本事实)—对象。

二、语言和世界的同构关系

事实的逻辑图像是思想。思想作为事实的逻辑图像,表现着世界的图像。而思想自身则是有意义的命题,命题的总体又构成了语言,由此得出:思想=有意义的命题=语言。思想包含着它所思想的情况的可能性,进一步说也就是我们不能思想非逻辑的东西,或者说在语言中我们不能表现任何违反逻辑的东西,用维特根斯坦的比喻来说,就像在几何学中不能用坐标来表现违反空间规律的图形一样。思想在命题中通过感官感知到的加以表达,即是通过感官感知到的记号—声音的、书写的等等来作为思想的投影。命题表征着事实(世界),其自身也是一种事实(语言)。命题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基本命题是命题的真值主目。命题中使用的简单记号即是名称,名称意指对象,或者说对象是名称的指谓。在语义学上,记号是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前提或逻辑前提,只有假定了记号的可指谓性,才能进一步构成思考事实、图示世界的命题。以记号为前提,思想被逻辑图示为:命题——基本命题——名称。[2]

由是观之,世界与语言具有共同的逻辑结构,事实与命题、基本事实与基本命题、对象与名称一一对应。“就像童话里的两个少年,他们的两匹马和他们的百合花。在某种意义上,他们都是同一的。”[1]42

三、语言为世界划界

回顾《逻辑哲学论》的前言,本书所探讨的哲学问题之绽出是基于对我们语言逻辑的误解而生。要消解这些问题,就要为思想划界,确切地说要为思想的表达划界,而这界限只能在语言中来划分。我们看到维特根斯坦要解决的问题再次“跃然纸上”。所谓划界,就是为可以言说和不可以言说划界,确定什么是可以言说的和什么是不可以言说的,但要清楚的一点是,并不是说可以言说的就是有意义的,不可以言说的就是无意义的。维特根斯坦的划界表面看是对可以言说的加以言说,实则是通过可以言说的来显示不可以言说的,表达着对不可以言说的东西的一种关切。所以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真正的理论旨归在于不可言说者,所以他在此书的结尾才说:“对于不可说的我们必须保持沉默。”[1]105

为了划界,为了确定不可言说者维特根斯坦先来说明的是可言说者及其特性、本质。语言作为世界的界限,知道了什么是可言说的,了解了可言说的特性,确定了可言说的本质,这样不可言说的也就确定了。“哲学应当从内部通过能思考的东西为不能思考的东西划定界限。哲学将通过清楚地表达可说的东西来指谓那不可说的东西。”这样,“哲学的目的是从逻辑上澄清思想。哲学不是一门学说,而是一项活动。”[1]48-49而作为哲学的成果,也就不是一些哲学命题,而是一些命题的澄清。那么究竟什么是可以言说的呢?参照李红、韩东晖在《究竟什么是“不可说的”》中的观点,可说之“说”具有如下内涵:“(1)只有判断或命题才可能对世界有所言说;(2)命题而非概念或名称才是意义的承担者;(3)有意义的命题是事实性的、表象性的逻辑图像:在存在论上,它是事实的逻辑投影,在语义学上,它最终可以根据逻辑而被完全分析;(4)只有有意义的命题才有真值,无意义的命题不仅没有真假可言,而且根本就不可理解;(5)只有正确理解了逻辑,正确理解了语言、思想、世界之间的关系,才能够正确地理解语言,澄清对语言的误解和误用。”[3]可言说的即是事实,它具有时空性质和逻辑特性。与此相对,非事实的东西则是不可言说的,不可言说的即是神秘的东西,伦理就是其中之一。神秘的东西,即是非事实性的东西,并不是处于时空之外的东西,它们作为可言说之外的或者说界限之外的,其意味着这些东西是语言逻辑所无法把握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可以把不可言说的看作是语言逻辑之外的东西。世界的界限也就是语言的界限,语言是通过逻辑来加以表达的,在语言中不能表达非逻辑的东西,自然非逻辑的东

西不在语言中也就不在世界中。

四、说不可说之伦理

维特根斯坦通过语言为世界划界,对可言说的和不可言说的进行区分,但并不是说语言可以表达的、处于世界之内的就是有意义的,语言不可以表达的、处于世界之外的就无意义。相反,维特根斯坦认为,世界的意义必定在世界之外。因为世界上的事实是彼此独立的,彼此之间不存在因果的联系,事实与事实之间也就没有必然的关联,世界也就是偶然的。世界是偶然的,偶然的世界不可能有意义。“世界中一切事情就如它们之所是而是,如它们之所发生而发生,世界中不存在价值——如果存在价值,那它也会是无价值的。”[1]102

首先,伦理是研究价值问题的,所以世界中也就不能存在伦理命题,伦理是不可言说的,是超验的。事实与价值、必然与应该的二分,是伦理问题的关节点。维特根斯坦的可言说的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事实与事实之间不存在彼此的相互关系,也就没有必然的联系,世界也是偶然的,偶然的世界之内不存在价值,价值在世界之外。而伦理作为对价值问题的研究,也就必然处在事实之外,处在可言说的世界之外。

其次,伦理是以意志为载体的,而伦理主体的意志也是不可言说的,只有作为现象的意志才能够被心理学言说。我们知道,语言的界限、逻辑的界限就是世界的界限,而语言乃是我的语言,是主体的语言。这样,语言的界限也就是我的语言的界限。我们只能思考我们能够思考的东西,不能思考我们不能思考的东西。世界也就是我的世界,我所理解的语言的界限就意味着我的世界的界限。但我作为主体,不属于这个世界,是这个世界的界限。“世界是我的世界”使自我进入哲学之中。所以说,“哲学上的自我并不是人,也并不是人的身体或心理学所考察的人的心灵,而是形而上主体,是世界的界限——而不是它的一部分。”[1]87世界可以言说,但是作为世界的界限的自我却不可言说,同样作为主体价值判断的伦理也是不可言说的。

再次,伦理的行为规范以善恶为标准,这样,善恶的意志只能改变世界的界限,也就是改变主体的价值判断,但却无法改变事实,即不能改变可以用语言表达的东西。此外,伦理处在世界之外,对伦理的奖惩也就与世界中的事实无关,其已经蕴含在了行为主体自身之中,与行为的后果无关。伦理是不可言说的、是超验的。

可言说的未必有意义,不可言说的未必无意义。伦理即是如此,伦理不可言说,但却有意义,只不过这意义不在世界之内,不能用语言逻辑加以界定。“确实有不可说的东西。它们显示自己,它们是神秘的。”[1]104维特根斯坦在1929年做的伦理学演讲的结尾曾说道:“就伦理学渊源于想谈论某种关于生活之终极意义、绝对善、绝对价值的欲望来看,它不能成为科学。伦理学谈论的在任何意义上都对我们的知识无所补益。但它是人类思想中一种倾向的纪实,对此,我个人不得不对它深表敬重,而且,说什么我也不会对它妄加奚落。”[4]

参考文献:

[1]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胡存之.逻辑与怀疑——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研究[J] .求是学刊,2004,(5):46-51.

[3]李红,韩东晖.究竟什么是“不可说的”——对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的扩展性解读[J].哲学研究,2005,(8):65-68.

[4]维特根斯坦.维特根斯坦的伦理学演讲,万俊人译[J].世界哲学,1987,(4):23-27.

(责任编辑/彭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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