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最高价值之我见
2009-07-01张正江
著名哲学家李德顺先生在他的著作《生命的价值》里,对人的价值从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作了精辟的论述:“如果一个人,或一个人群共同体,他所提供的价值是满足他自己需要,那么这种价值就是他的‘为我价值。‘为我是指自己既是价值客体,又是价值主体的情况。这种类型的价值,叫做‘人的自我价值”。“如果一个人,或一个人群共同体,他所提供的价值是满足自己以外的他人和社会的需要,那么这种价值就是他的‘为他价值。‘为他是指自己是价值客体,自己以外的人是价值主体。这种满足人需要的价值,可以统称为‘人的社会价值。”
这里,李先生把人的价值说得清清楚楚。这就有一个问题:残疾人的价值在哪里?尤其是那些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他们的价值在哪里?按照人的价值的一般规定,残疾人的价值也包括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两方面。李先生认为,“只要人还活着,就不能说完全没有任何能力,至少他的起码生命能力还在”,“再简而言之,他的仅存生命还可以为人类提供一个尝试挽救和延续人的生命、创造医学奇迹的机会,用以检验和发展人类战胜病患的能力,等等”。把人的生命价值降低为医学价值,这与用做医学实验的动物的价值何异?
那么,人的宝贵的生命价值在哪里呢?人格、尊严等的价值在哪里呢?这确实是一个难解之谜。下面我们从价值论与本体论两个角度来探讨。
先从价值论的角度看。根据价值的一般规定性,人的价值是作为客体的价值。人作为客体,具有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但是这些价值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或者说,人作为客体能够满足社会和自己的哪些需要呢?
首先是人的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能够满足社会和自己的需要。这是大家都非常清楚的一个基本常识。除此以外,人还能够为社会和自己提供哪些价值呢?友谊、亲情、爱情,满足他人的归宿需要、爱的需要,等等。人的高尚心灵、品行等等都对他人和社会有价值。除此之外呢?人的生命的最高价值在哪里呢?一些人就是在这样的思考中忘记了价值的一般规定性,而提出主体价值的,于是就进入了本体论的领域。但是他们忘记了,在本体论领域是没有“主体”“客体”概念的,本体论领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主客体关系。因此,我们寻找生命的最高价值时,还必须把生命当客体对待。作为客体的生命对自己的最高价值当然是很清楚的:生命不存在了,作为主体的自己也就不存在了。因此,生命对于自己具有最高的价值。但是,作为客体的生命对他人、社会的最高价值在哪里?或者说,他人的生命对我的最高价值在哪里?
这还得从人的需要谈起,因为价值就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东西。人的需要有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大方面,马斯洛还提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但是,似乎人的生命的最高价值都不在于满足这些需要。那么,人的需要除了这些还有什么呢?
马克思说过:“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看来,生命的最高价值,得从人的本性里面去寻找。人是一种类存在物,人的本性有一个重要方面是人的群居性、群体性。人必须生活在群体中、社会中,且不说人的一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是从社会中得到满足的,就连人生的价值、意义也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够得到体现,等等。总之,任何人不能离开社会而存在。因此,人还有一种需要,类似于归宿需要,但似乎比归宿需要更基础,可以暂时称为“存在性需要”。就是说,任何人的存在,要在社会中,要在他人的存在之下,他的存在才能够得到确认,他才能够确认自己也是人。任何人不能离开社会而与鸟兽为伍。这就是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最高价值。例如:一个人在大自然中,在任何动物面前他都可以大小便,赤身裸体而不觉得羞愧,但是,哪怕只有一个乞丐、一个小孩或者一个精神病人在场,他都感到羞愧。因为只有在人面前,他才知道自己是人。这就是人的生命的最高价值!在这一点上,任何残疾人、精神病人与正常人的价值都是相同的。生命的这种最高价值类似审美价值——其价值在于确证人自己的本质力量。
人的最高价值不仅在于此。“人是万物之灵长”,在万物中,人是发展最完善的、进化最高级的。人有情感、意志,有主观能动性,有语言,有劳动等实践活动,所以与其他任何动物相比,人的价值是最高的。还有,人是类存在物,任何个人都是人类的一分子,作为人类的一分子而享有了人类价值的一份。我们尊重整个人类,就是要尊重人类的每一分子。
总之,不管从那个方面说,人及其生命的价值都非常高、非常大,高大得难以衡量和评价。之所以难以评价,是因为我们把人及其生命当作价值范畴来讨论。实际上,人及其生命不是价值论的范畴,而是本体论的范畴。
价值问题是主客体关系问题,而生命、人格等不是主客体关系论的范畴,因此不是价值论研究的范围,不能以价值论的眼光来审视。生命等问题是存在论、本体论领域的问题,只能在本体论的范围内进行讨论。因为我们不能把生命、人格当客体对待。从本体论的角度看,人只是存在者,既不是客体,也不是主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不是主客体关系。所以,生命、人格是超越价值的,是无价的。这里的“无价”不是没有价值,而是具有大得无法衡量的价值,远远超越了价值衡量的范围,上升到了本体论的范围。大凡价值,都是可以追求、占有、享用的,价值是被主体消费、满足主体的需要的。一旦我们谈生命的价值、人格的价值,就可以考虑用于满足我们的某种需要,那么生命、人格就变成可以被我们占有的东西,这时生命、人格的独立性、尊严就被抛弃了,生命、人格也就成为一种工具性的东西了。因此,一旦提出“生命的价值”“人格价值”这类概念、说法,就已经大大降低了生命、人格的价值了。总之,价值论的研究范围是有限的,不能把一切问题都纳入价值论的领域加以讨论、评论其价值。
从本体论的角度看,残疾人也是人,与正常人一样,是独立的存在者,具有生命、尊严、自由、权利和义务(遵守法律等的义务)等等。他们作为人类的一分子,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保障他们的生活。否则,人类岂非动物?
总之,对于生命和人格,不能像其他价值那样用来消费、占有、享用。对待生命、人格,需要的是尊重。
【张正江,西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副教授,重庆,400715;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站研究人员,北京,100088】
责任编辑/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