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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及完善

2009-06-25

科教导刊 2009年29期
关键词:监察机关官吏监察

秦 芳

摘要行政监察是反腐败的重要手段和中心环节,文章论述了行政监察与预防腐败的关系,指出完善的行政监察制度是反腐败的有效监督预防机制。同时文章简要介绍了我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反腐败行政监察 监察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1 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比较分析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在行政监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监察思想和宝贵的监察经验。我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包括御史监察和谏官“言谏”制度。对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思想和实践进行考察能够为我国今天的监察活动提供借鉴,更好的完善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总的来说,我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的特点主要有:①(1)十分重视监察机构的设置 。秦汉设置御史台(府)行使监察权,后来还设置谏官组织对皇帝的行为也进行监督。唐宋以后,虽然监察机构几经变更,但统治者始终希望通过监察制度来把庞大的统治机器置于自己的完全控制之下。(2)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都居于独立的崇高地位。秦朝时,中央监察机构长官御史大夫的地位就相当于副丞相。元朝的御史台与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最高军事机构枢密院并列为三大府。明清时期,中央监察机构都察院与六部地位相当,被称为“部院并重”。(3)监察范围广泛。从监察主体上看,不但有专门监察机构的监察,而且还有上级行政机构的监察;在监察客体上,涉及到财政、军事、人事、立法司法等多方面;从监察形式上看,有常驻监察官制度,还有巡回监察制度。(4)重视对监察官吏的任用。中国历代政府在选拔任用监察官吏的时候,不但非常注重监察官吏的工作能力,而且还非常重视监察官吏的“德望”和“品德”,把廉洁奉公列为选拔监察官吏的重要条件。这种对监察官吏更为特殊和严格的要求是由监察工作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也是我们应当注意的地方。(5)体制上机构垂直独立。中央监察机关直属于皇帝,对皇帝个人负责,地方监察机关直属于中央监察机关,对中央监察机关负责,实行垂直领导,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这有利于监察机关发挥其职能。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的这些特点对于当今我国的行政监察工作来讲很有借鉴意义,古代的一些做法很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借鉴。另外,对一些技术性、策略性的监察制度的内容,我们也应该大胆地予以吸收、借鉴。

2 行政监察的完善

(1)提高监察机构的地位。提高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是由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的,因为监察机关的对象都是掌握相当权力的官员,如果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不高,就很难实行有效的监督。鉴于监察工作的特殊性,各国对提高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普遍给予重视。②从我国古代行政监察机构和瑞典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权力来看,监察机构享有独立的、崇高的地位是监察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为此,我们应该提高监察机构的地位,实现监察机构的独立。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监察机构应该享有同人民法院、检察院相同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独立、顺利地进行和发展。

(2)完善监察法律。至今,我国的行政监察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许多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即使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很多方面也都存在着与实际不相符的地方,因此,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行政监察法律体系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法律的不完善势必导致行政监察工作无法依法进行,这样在工作当中出现徇私现象乃至腐败现象就是在所难免的了,这也给反腐败工作带来了难度。因此,行政监察法律体系必须要完善。目前来看我国行政监察工作较为弱势,立法工作要首先加强行政监察人员的法律保障。我们知道,《法官法》、《检察官法》早就颁布,但对监察人员的身份保障方面的规定却几乎是空白。这种立法上的缺陷,使监察人员在从事对行政机关,特别是执法部门、经济监督部门的监察对象进行监督时有后顾之忧。因此应借鉴制定《法官法》、《检察官法》的经验,尽快制定《监察官法》,明确监察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撤职等权利和其对国家应尽的义务。③

(3)提高监察人员素质。监察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行政监察工作能否依法、有序进行。因此,提高行政监察人员的素质是完善行政监察的根本保证。一方面,我们应该探索行政监察职业化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对社会、经济的管理更趋于专业化,政府也享有越来越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引起了行政行为的复杂化。如果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应这种变化,不具备专业行政部门的基本知识,就难以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督,特别是主动的执法监察工作。因此,必须从行政监察专职化入手,培养一批谙熟经济、金融、法律、微机管理的监察专家,集聚各类专门人才,以实现监察机关监察方式的转化。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加强监察干部培训工作。建立国家行政监察学院,系统地轮训各级监察机关领导和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建立选拔培养和轮岗交流机制,有计划地选拔监察干部到经济管理部门、基层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政法部门轮岗锻炼,提高其适应能力,为他们从事对以上部门的监察工作奠定专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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