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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在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浅析

2009-06-25张尧泉

中国集体经济 2009年3期
关键词:劳务派遣

张尧泉

摘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产生的。经过多年来的市场运作,劳务派遣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这一用工形式也正逐步被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所接受。劳务派遣由于立法和其自身的不成熟性,在社会运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劳务派遣法律缺位的状况。尽管如此,劳务派遣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依然存在着种种问题,以至于劳务派遣无法最大程度地扬长避短,但劳务派遣在我国依然有着光辉的前景。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优势;劳务派遣立法与司法解释;市场潜力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特征与内涵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筛选用工单位岗位要求的劳动者并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特别的就业形式,是正规就业的必要补充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与派遣单位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

(二)劳务派遣的特征

劳务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务派遣单位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有两个最大的特点,劳动者是派遣单位的员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派遣单位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因此,在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只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直接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而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他们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是一种有偿使用劳务的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的市场作用

(一)劳务派遣的积极作用

劳务派遣是劳务经济的一种形式,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从我国的实践看,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派遣使流动就业组织化,有利于促进我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2、使灵活就业组织化,有利于解决供需错位问题,降低风险。

3、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劳务派遣在我国的特殊作用之一在于,它被作为一种利用现有资源,把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组织起来进行创业和就业的行动,促进了体制内就业机制的转换。

4、提高用工效率。除此以外,劳务派遣在调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功能、吸纳就业的潜力以及促进劳动力的流动方面同样绽放出了夺目的光彩。劳务派遣是企业的一种正常存在的、有效率的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是“三赢”模式

劳务派遣型用工,通过《劳动合同法》的法律保障,体现出其独特效应。其“三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平台和资源优势,为派遣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广阔的职业选择。

2、节省用工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同时也避免用工单位因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而造成损失。

3、节省用工单位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成本;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适时要求派遣单位增减派员,有利于用工单位用工的灵活性;也可使用工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

4、劳务派遣单位在向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的过程中,培养和打造了自身员工的队伍,也创造了新的就业岗位;而且,在此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也获取了利润。

同时,劳务派遣对促进派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均起到了一定积极的作用。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实际上是用人、用工和劳动者都得利的“三赢”模式。而在三方获益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效益。

三、我国的劳动派遣

(一)我国劳务派遣产生的历史背景

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在我国最早出现在改革开放之初,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北京市在1999年初为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北京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将下岗职工组织起来,通过劳务输出的方式实现再就业。这是我国最早实行劳务派遣的城市。据了解,不到1年时间,北京市就建立劳务派遣企业近百家。而如今劳务派遣在《劳动合同法》范围下,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用人需求,组织社会法定年龄内的劳动者从事社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负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事行政、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系列管理。与当时历史背景下的劳务派遣,又有了长足的进展。

(二)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

目前,包括劳务派遣在内的劳务经济是我国的一个新的商机,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快速发展、潜力巨大、竞争激烈和缺乏规范。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如下:

1、主要行业。采用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制造业、建筑业等,如大型超市、保安、电信、银行、饭店、医院、邮政、电力、铁路运输等服务性行业,以及建筑业和制造业的一些部门中辅助岗位,包括世界500强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上都接受与采纳了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2、派遣对象。劳务派遣的对象:以城镇失业人员、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专门人才为主。

3、经营单位。经营劳务派遣的单位,以各种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同时也存在部分劳动部门下属的职业介绍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制而成的劳务派遣公司。

(三)劳务派遣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劳务派遣业仍然处于发展阶段,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已经进入政府政策的视野。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劳务派遣在运作中,暴露出以下的问题:

1、滞后的司法解释给市场带来的影响。(1)工作岗位不明确带来的影响。由于《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务派遣已经在劳动力市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运作,而且,派遣的工作岗位涉及面铺得比较广。《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虽然明确了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但具体哪些岗位可认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却没有明确的说法。为此,许多劳务派遣单位,包括用工单位,在涉及用工岗位方面,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问题,比较敏感,或多或少的受到了束缚,等待《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观望心态较为严重。由于这方面的问题,对近期劳务派遣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障碍。(2)临时性期限不确定带来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在劳务派遣实际运作过程中,用工单位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的用工期限往往比较短,若按《劳动合同法》又必须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限无法确定。遇到这种情况,无论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会感到进退两难,无所适从。

2、违规操作现象缺乏监管。在众多的劳务派遣单位中,确切的说是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中,存在着部分违规操作的现象。另外,在一些地区,有相当一部分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中介,也混杂在劳务派遣单位中,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尽管政府有关部门对此现象进行了整顿和打击。但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管行政措施,这种现象至今屡禁不绝。

除了以上问题之外,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基础建设、制度建设、信息建设、服务意识、服务质量等管理问题。

四、对发展劳务派遣的建议与展望

(一)对发展劳动派遣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尚处于初起发展阶段,规模和数量还有限,从需求来看,仍然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虽然,在发展中,劳务派遣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但是,更主要的还是法律规章不完善、政府政策缺位,造成劳务派遣业缺乏规范、发展缺乏保障的问题。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扶植,使劳务派遣更好地服务社会。

1、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劳务派遣。可在立法与司法解释层面上加以考虑:(1)明确同工同酬的制度,确认在同等条件下的工资待遇不应差距过大,以使部分用人单位想通过劳务派遣来区别对待劳动者,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无从实施。(2)明确劳务派遣的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内涵,对于适用劳务派遣的岗位进行界定。防止目前无论是何种岗位都存在劳务派遣的现象,也不让《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三性”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3)明确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标准,加强监管力度。很多劳务派遣的企业敢于悖法而行,就是因为相关的违法后果没有明确界定,相关的行政机关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不够明确;从而产生了“即便是违法,也没有后果”的尴尬局面。所以明确赋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权利与标准,并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后果进一步确定将是当务之急。(4)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在履行三方关系的过程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各自拥有怎样的权利与承担怎样的义务方面,《劳动合同法》仅仅指明了连带责任,没有进一步细致的说明。而在实务当中,往往就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问题会发生很多的纠纷与争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相互推诿,劳动者的权利主张对象难以确定。如何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这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扶持与政府部门从事劳务派遣的限制。一方面有的放矢地扶持一批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吸纳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就业的特殊渠道,并给予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限制政府部门从事劳务派遣方面的业务。这样增加了就业机会,也为劳动监察部门的严格执法减少了客观阻力。

3、对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在劳动力市场管制放开的情况下,对不同就业形式采取不同的社会保险政策。政策对劳务派遣具有重要影响。劳动立法、劳动制度和政策对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高,对非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低,劳动力市场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就会越多。因此,主张对于劳务派遣的劳动者,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正式职工正常缴费,临时劳务派遣人员参照其他规定缴费。针对流动就业者的情况,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账户。

4、加强对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包括派遣公司、使用派遣人员单位。可考虑通过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专管员、督导员进行劳动法律政策培训,使其持证上岗的方式,让其担当一部分监督职能,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劳务派遣发展的展望

我国拥有13亿人口,是一个巨大的劳动力市场。然而,当前针对这一资源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却相对落后。我国的劳动力资源综合开发工作,要立足于国情,正确分析我国劳动力资源组成结构和分化。针对不同层次,不同教育程度的劳动力资源进行相应的研究开发工作。培育劳动力资源基地,创建劳动力资源品牌。将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市场需求紧密联系起来。构建安全、诚信、高效的资源交流和管理平台。

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市场前景广阔、潜力巨大。在政府部门的关心下,规范整顿劳务派遣市场,打造专业性的劳动力资源综合开发的产业链,充分发挥其综合优势,使劳动力资源富余的地区与劳动力资源贫乏的地区,得到合理的调配,甚至可以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打进国际市场,让劳动力资源得到最大最充分的利用。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劳动力派遣[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2、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3、顾家栋.人才服务职业规范与实务[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上海市劳动咨询事务所。作者为副主任、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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