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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经济学视角浅谈性的理性选择与规制

2009-06-24张俊峰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11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规制

张俊峰

摘 要:本文主要通过对性活动内生的结婚和离婚制度作出简要的经济学理性分析,以期从法经济学视角在性活动及其规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方面获取进一步的认识。

关键词:性活动 规制 法经济学 婚姻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礼记•礼运》)。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和世界其他地区的文化一样,性的需求被否定,至少是对于生育无关的性行为持否定态度。 朱程 “存天理,灭人欲”的官方哲学观点,以社会共同意识的形态出现,强化了文化中的性禁忌正当性。于是让我们产生了一种错觉,似乎社会的性需求被压制了,降低了,淡化了。性的需求通过各种社会场景下伪装的性活动,诸如性的道德、习俗、仪式、法律等曲折地表达了出来。

人类与其他动物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掌握了理性的思辨。在《性与理性》中,波斯纳把经济学及成本、效益、需求曲线等经济学术语,用来分析和界定性行为。以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既富有激情又饱含理性的性活动进行分析,从而判断性活动规制的效率未必是全面的,但毕竟是可行的。

一、性的交易成本

只要有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Coase,R.H.,1937)。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交易分为三个步骤:(1)寻找交易对手;(2)交易进行谈判;(3)执行交易。与此相对应的成本为:(1)搜寻成本;(2)谈判成本;(3)执行成本。

(一)性的搜寻成本。

性的搜寻成本主要表现为信息成本,即双方在对己方利益进行评估后寻找交易对象并设法了解对方的身份、背景、财产等信息。婚介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可谓是搜寻成本存在的明证。

(二)性的谈判成本。

性的谈判成本又包括:(1)协商成本:双方在接触以后必须为交易的达成进行协商即所谓的恋爱,从而付出接洽、应酬、通信、交通、时间等的成本;(2)规范成本: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双方将协议的结果通口头承诺或者订婚仪式固定下来,变成具有约束力的规范,为此双方也会付出成本,例如订婚、聘礼和嫁妆。

(三)性的执行成本。

性交易行为执行成本包括:(1)风险成本:为降低交易风险付出的成本,如避孕、堕胎(以生育为目的,怀孕生产为收益)、或者性病感染;(2)诉讼成本:解决交易结果争端诉诸诉讼或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成本,如离婚诉讼;(3)标识成本:当事人需要标识权利发生变化付出的成本,如西周婚姻六礼以及现代婚姻登记手续。

二、 婚姻的非契约性

婚姻是爱情的契约是个伪命题。考察婚姻的法律和经济意义可以从婚姻的起源开始,人类的婚姻起源于家庭,而非家庭起源于婚姻。人类组成家庭共同生活,一是出于社会性动物的本能寻求伴侣,再者,由于人类是高度智慧的灵长类动物,其婴幼儿时期特别漫长,这就需要双亲愿意化很长的时间抚育后代,因为在蛮荒年代女性没有单独抚养后代的能力。于是人类进化出了男女之间相互爱慕的感情本能,使得父母在子女出生后可以通过感情维系,共同承担抚养的义务。 原始社会不需要婚姻,其状态等同于灵长类动物,人类最早的婚姻状态是群婚,即一个氏族的男性或女性集体嫁娶到另一个氏族。为防止近亲繁衍,种族退化,由此产生的群婚是单纯以生育为目的,其本身与人类寻求伴侣情感的本能无关,群婚状态中男女双方的性并不存在排他性,因此群婚只是一种状态而非婚姻制度。直到私有财产出现并需要继承时,才出现了保障血统纯正的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以氏族的公权力来维护,婚姻制度的初始就明确带有经济的属性。再后来又发展到宗族、宗教的婚姻仪式确认,乃至现代的婚姻登记制度。婚姻关系的缔结由双方变成了由不具有任何感情因素的第三方——国家公权力参与其中。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无论从婚姻制度的起源和婚姻制度的目的来考察都是不成立的。因为契约的达成过程中并不需要公权力的参与为要件,虽然有些情况下,如房屋的买卖也需要进行登记,但是登记的目的是用以对抗第三人,未经登记并非导致契约无效,而未经公示的婚姻必然无效。可见繁衍本能与伴侣情感本能直接导致的是组织家庭共同生活(只有此阶段的行为具备契约性质),婚姻并非爱情和生育的本来目的,事实上近代的原始部落还存在直到子女出生后才进行婚姻仪式的习俗。婚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交易负的外部性(如子女的抚养,人伦关系的明确,社会的稳定等均属于交易的外部性),是对夫妻共同家庭生活的规制,而并非双方为共同家庭生活达成的契约。

作为婚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性活动也完全受到婚姻制度的规制。首先我们将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之间的性行为界定为婚内性交易,夫妻之外的性活动界定为婚外性交易,婚姻之外的性活动界定为即时性交易,以便对不同时期的性活动加以区分,虽然以“交易”来指称性活动在言语上不符合道德习惯,但是从经济的视角来观察婚姻制度用“交易”来分析却是合适的。

三、结婚制度的规制

是否进行婚内性交易取决于双方的合作是否有剩余,合作剩余既包括经济方面的,也包括心理上的收益。具体来说合作的收益包括:(1)生活边际成本的降低,两人的共同生活的支出要小于各自单身生活;(2)婚内性交易的规模化,人类学家费舍研究表明,男女在选择性伙伴上天生就有“短期行为”,但是在现实中市场性的性交易成本大,双方对所生子女抚育的贡献很难计算,也很难监督,所以交易成本很高。(3)婚姻的保障功能,婚姻制度确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稳定的地位,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从而建立了相互之间抚养,和赡养的经济体系,对家庭成员的生活起到保障的作用;(4)婚姻的感情收益,夫妻生活需要感情维系,在伴侣情感中夫妻获得心理上的收益,虽然情感的收益很难量化,其价值评估也因人而异。对情感收益的价值评估可能远远高于经济方面的时候,交易对象可能选择不太考虑经济背景收入情况,现实生活中也确有此类婚姻的发生。如果性交易成本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小于合作剩余),尽管婚姻制度的非效率能够通过市场机制来纠正,但是需要支付交易成本的代价,如果交易成本过高,以至于超过了合作剩余,则交易不会发生,或者交易者转而会选择即时性交易。不同婚姻制度对婚姻的经济行为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了。古代向现代婚姻制度变迁的过程总体上来说是婚内性交易的成本尤其是搜寻成本增加的过程。

(一)婚姻六礼。

以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六礼”婚姻包办制度为例,“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作为婚姻缔结的必经程序,性的搜寻成本不由男女双方本人承担。再者,“多子多福”的观念激励了生育,避孕、堕胎的成本也趋于为零。由于双方本人为婚姻付出的成本很低,到了法定年龄结婚几乎是社会生活的必经程序,但是由于这种包办的婚姻制度往往会包含除生育以外的其他目的,如政治联姻等。所以包办婚姻常成为利益交换的牺牲,男女双方几乎不参加搜寻与谈判,也没有感情收益,虽然婚姻很容易达成,但这样的婚姻是以外部性内部化为代价的。

(二)一夫多妻制。

我国古代乃至到近代仍然保留着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制度,一夫多妻制与一夫一妻制相比,婚姻的性交易成本较低,因为对于男性婚内性交易的专属性不存在,男性更容易以妾作为替代产品。而女性仍然受到婚姻包办制度的规制,无权参加谈判和搜寻,由此可以推断,男性与妾的婚姻也较容易达成。一夫多妻对于婚外性行为的规制影响在于男性很愿意把性的交易纳入婚内轨道 男性并非不愿意进行婚外性交易,但是由于女性所付出的交易成本如此之高,甚至是生命的代价,合作不存在剩余,通奸能够发生的几率很小。礼教在“灭人欲”的同时也给性需求的“天理”留了出口,否则将会付出巨大的制度成本,庞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在对性的规制。

(三)一夫一妻制。

现代的一夫一妻的男女平等,自由婚姻制度是对女权的保护,男性和女性在情感上都被认可有收益的要求,婚姻自由赋予了双方充分搜寻和谈判的权利,现代的婚姻可以认为是完全的市场,竞争充分。一夫一妻是以长期的伴侣情感为基础的,婚内性交易具有长期性和不可替代性,这也使得男女双方在搜寻过程中更加谨慎以减少交易失败的风险。

(四)婚姻登记和民间公示。

现代社会的婚姻制度的规制采用婚姻登记制度,登记公示是对权利变动保护的最有效率的方法,但按照习惯法登记制度并未实质降低标示成本,因为婚俗仍然保留了婚姻的民间公示制度,操办婚事请亲友聚会不仅是庆祝仪式,同时也是重要的婚姻关系缔结程序。有些国家同时保留了民间公示制度和婚姻登记的双重有效的法律地位。直接有法律规制的婚姻制度性交易风险成本和诉讼成本比以前更高。

四、离婚制度的规制

在自由婚姻的情况下,离婚的原因几乎可以完全归结于搜寻和谈判的不充分。另一方面离婚制度也是对长期伴侣情感为基础的婚姻制度的保护,以下就不同离婚制度的规制影响进行分析。

(一)禁止离婚。

禁止离婚制度,就是男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解除婚姻关系。交易双方会在婚姻前谨慎地寻找伴侣,付出搜寻和谈判成本,但是一旦交易失败,离婚因为不可能成本为无限大,唯一的选择就是婚外性交易。

(二)单方离婚。

随意离婚,即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单方离婚的结果是减少了婚外性交易,但是却增加了婚姻的负的外部性,随意离婚在有子女的情况下会给子女带来不利。

(三)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最有效率的交易纠错方式。因为其防止了无效率的家庭契约的违约行为发生,协议离婚也需付出一定的谈判成本,可以防止由于婚前搜寻不充分导致的交易失败,另一方面协议离婚可以让离婚的负外部性内部化,让交易失败双方而非社会其他成员如需要抚养的子女付出代价。

(四)诉讼离婚。

交易双方在发现交易失败后对离婚的权利义务分配协商不一致,不能达成协议从而通过法院,宗族、宗教等权力机关进行判决的离婚方式。现代社会的诉讼离婚要求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但是制度的规制关键在于法官对于过错的判别,以及量度的把握,同时也耗费了诉讼的社会资源。较之于协议离婚并非最有效率。

以上主要以婚姻制度的视角对婚内和婚外性交易进行分析,其实婚姻制度对于未婚同居、生育、性犯罪、性贿赂等其他行为也起到规制的作用,囿于篇幅的原因重点对结婚和离婚制度的规制进行讨论。总之,婚姻是一种制度,它的不同形态会对人们对性活动的理性选择产生影响。婚姻制度的优化将会有利于社会资源的高效配置。

(作者: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法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

基督教把于生育无关的性活动视为邪恶,例如避孕、自慰、同性恋、娈童等行为。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5.6-1939.9.23), 犹太人,奥地利精神病医生及精神分析学家,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艾里克•弗洛姆 (Erich Fromm 1900.03.23-1980.03.18),德国精神病学家,新精神分析学代表之一,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先驱。

E.A韦斯特.马克. 李彬,李毅夫,欧阳觉亚,译.人类婚姻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2002:33-77.

参见:D莫利斯. 刘文荣译.裸猿.文汇出版社,2003.

理查德.A.波斯纳. 苏力译.性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24.

参考文献:

[1]理查德.A.波斯纳. 苏力译.性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安东尼.W.丹尼斯. 王世贤译.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

[3]贝克尔. 王献身,王宇译.家庭论.商务印书馆,2007.

[4]贝克尔. 王业宇. 陈琪 译.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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