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平权到身份

2016-01-19邱本

社会科学研究 2015年6期
关键词:私有财产婚姻制度

邱本

〔摘要〕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经历了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的历史转折。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血缘关系、公有制、氏族制度等决定了原始社会是一个平权社会,而奴隶社会的生产方式、私有制、阶级划分、国家出现等决定了奴隶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的历史转折是一个从平权到身份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婚姻制度;氏族制度;私有财产

〔中图分类号〕DF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6-0077-13

到目前为止,“有大量的理由可以设想,人类的祖先是和孤独的猿相同的类型。”〔1〕根据人类学家和考古学家们的研究和发现,人类的历史开始于200万年前的非洲,他们是一种直立行走、脑容量大的灵长目“类人”动物。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蒙昧阶段、野蛮阶段和文明阶段,其中每个阶段又可细分为初期、中期和晚期三个时期,相应地,每个时期的社会形态可以区分为低级、中级和高级社会。人类在低级蒙昧社会,依靠自然果实为生,“音节清晰的语言的产生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成就”。 〔2〕至少到了40万年前,直立人学会了使用火。〔3〕中级蒙昧社会,“从采用鱼类作为食物和使用火开始”。〔4〕大约30万年前,直立人逐渐开始进化为智人。到4万年前,形成了与现代人相差很小的尼安德特人,他们已具有相当高超的制造工具的技术。〔5〕到了高级蒙昧社会,人类开始发明弓箭,由于有了弓箭,猎物便成了通常的食物,而打猎也就成了常规的劳动部门之一。〔6〕到了低级野蛮社会,人类开始学会了制陶术 〔7〕,开始了动物的驯养、繁殖和植物的种植。〔8〕 到了中级野蛮社会,人类开始灌溉栽培食用植物,并在建筑上使用土坯和石头。〔9〕到了高级野蛮社会,人类开始冶炼铁矿石,并由于拼音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10〕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越是往前,发展越是缓慢漫长,而越是往后,发展越来越快,所以蒙昧阶段要比野蛮阶段漫长得多,而野蛮阶段又要比文明阶段漫长得多。

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马克思曾概括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 〔11〕 恩格斯也认为:“随着在文明时代获得充分发展的奴隶制的出现,就发生了社会分成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第一次大分裂。这种分裂继续存在于整个文明期。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公开的而近来是隐蔽的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 〔12〕 列宁继此指出:“世界各国所有人类社会数千年来的发展,都向我们表明了它如下的一般规律、常规和次序:起初是无阶级的社会——父权制原始社会,即没有贵族的原始社会;然后是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即奴隶占有制社会。整个现代的文明的欧洲都经过了这个阶段,奴隶制在两千年前占有完全统治的地位。世界上其余各洲的绝大多数民族也都经过这个阶段……奴隶主和奴隶是第一次大规模的阶级划分。前一集团不仅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即土地和工具,尽管当时的工具还十分简陋),并且还占有人。这个集团就叫做奴隶主,而从事劳动并把劳动果实交给别人的人则叫做奴隶。……在历史上继这种形式之后的是另一种形式,即农奴制。在绝大多数国家里,奴隶制发展成了农奴制……在18世纪(更正确些说,从18世纪末起)和19世纪,世界各地发生了革命……农奴制被资本主义所代替。” 〔13〕

所以,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是其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一发展进程集中表现为从蒙昧阶段到野蛮阶段再到文明阶段。“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个阶级的新的压迫。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义务,那么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14〕

社会发展必然导致法律变革,一定的法律制度与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如果从法律制度的演变来看,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这段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我认为,可以概括为从平权到身份。

一、 原始社会是平权社会

这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

一是由原始人的发展程度决定的。原始人刚刚脱离动物界,由猿进化为人。“人类才从兽类脱离出来的状态,在生活的若干方面,依旧和高级兽群分别不大,为实行漫无规律的血缘杂交的原始群团,以草木及果实等为食物,栖息的处所,也依旧与禽兽无别的巢居;所别的,只是人类已知道言语。”〔15〕因而,“当时的社会便是由动物般的群居生活进化到以母系为中心的氏族社会。”〔16〕 原始人几乎是赤身裸体,身无长物,就像今天人们看到的其他动物一样,没有根本的差别,与现代人相比,“他们是更加平均的”。〔17〕原始人当时也没有能力制造多大差别,作为原始人,就其原始意义或刚刚成为人这一点来说,确实是同类的、平等的人。

一是由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原始人的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他们使用天然木枝、石块做工具,以草木果实等为食物,后来知道捕鱼并发明用火,继而知道使用旧石器,再进到弓箭的发明,男子从事游猎,女子管理家内事务兼采集果实等。这些都是非常原始的生产方式。面对桀骜不驯的大自然以及其他强悍凶猛的飞禽走兽,原始人的力量十分单薄脆弱,仅靠个人的力量根本无法生产和生存下去,如果离群索居那就意味着自取灭亡。在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下,原始人只有成群结队,互相依存,互为手足,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征服自然,改造自然,进行生产,求得生存。所以,那时的人类跟蚂蚁一样,天生归属于群体,天然具有集体主义的观念和纪律,自然或本能地作为一个群体的成员去活动。其实这是一切弱小的种类进行生产和求得生存的不二法门。所以,“我们在社会的幼年时代中,发现有这样一个永远显著的特点。人们不是被视为一个个人而是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18〕在这种集体中,原始人“关系更加密切和直接,利益均享,几乎没有什么值得争吵的问题”。〔19〕 他们唇齿相依、唇亡齿寒,一个人的生死存亡直接关乎另一个人乃至整个群体的生死存亡。原始人依存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脐带,彼此并没有差别。〔20〕 他们不知差别,也不能讲究差别,相反,他们强调得更多是团结一致、平等合作、同心协力、共存共亡。这决定了原始社会是一个平等团结协作而无需法律的社会。

一是原始人分属不同的群体,分散四处,相互隔绝,各自生活,很少交往,互不妨碍,能够相安无事。早期的人类逐食迁徙,游荡不定,经常由一地迁移到另一地,应尽量少带随身用品,其实他们也没有多少随身用品。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什么理由兵戎相见,因为获胜了不但得不到什么战利品,而且自己损兵折将。原始人群,杂交群婚,近亲繁殖,血缘关系,成员又少,相互认识,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亲如一家,情同手足。“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 〔21〕这种亲属关系有利于抑制战争的爆发。由于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集体生产的产品仅够维持每个成员所必需,甚至连这都不能保证,因为狩猎不是总有猎物,种植未必都有收获,导致衣食堪忧,因而根本就没有什么剩余产品。没有剩余产品,围绕剩余产品的争斗也就无从谈起。当时人类的主要目标是共同对外,保全群体,而不是“窝里斗”,自相残杀。如我国古籍所载:“神农之世,卧则居居,起则于于……与麋鹿共处,耕而食,织而衣,无有相害之心。”〔22〕所以,原始社会是一个和平的社会。

一是原始人处于血族群婚状态,人们野合杂交。“当人类文化处于蒙昧社会的低级水平时,人们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共夫共妻,这是当时社会制度的主要原则。” 〔23〕 原始历史的研究向我们展示了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他们的妻子同时也过着多夫制的生活,所以,他们两者的子女都被看作大家共有的子女”。〔24〕 我国古籍也记载:“男女杂游,不媒不聘。” 〔25〕 婚姻关系是最应讲究和最能体现身份差别的,历史也表明,身份最初是从婚姻开始的。但蒙昧社会是血婚制和伙婚制,“公夫公妻”,“共夫共妻”。传说连皇帝都如此,如尧皇帝的两个女儿嫁给舜皇帝,舜皇帝和他的兄弟象共妻两位姊妹。〔26〕 到了低级和中级野蛮社会才出现了偶婚制〔27〕,夫与妻开始来自各自相异的氏族。到了高级野蛮社会,婚姻制度才演化为专偶制,社会便成为依性别和年龄而分级的社会。〔28〕 这就充分地说明,在漫长的蒙昧阶段,人类是没有身份,也不讲究身份的。

一是由女系本位决定的。原始社会最初是一个母系社会,“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29〕,“民知其母,不知其父”。〔30〕 “只要存在着群婚,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一切蒙昧民族和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民族,实际上都是这样;他把这种只从母亲方面确认世系的情况和由此逐渐发展起来的继承关系叫做母权制”。〔31〕氏族的出现基于完全以女性为本位的世系和亲属的团结,“氏族既以团结亲属为其原则,所以它对于每一个成员所尽的保护之责,是现有的任何其他力量都办不到的。” 〔32〕 人类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一个事情就是,由于财产的大量长期积聚和私有财产比例的日益扩大,促使氏族社会从母系社会进入男权社会。〔33〕 到了男权社会以后,开始区分子女,并由子女的亲疏决定其财产继承的序位和份额,导致财产继承制度发生了变革,家长制开始形成,这些都是身份的凸显,遂使原始社会逐步解体。

一是由原始社会的经济制度决定的。摩尔根指出:“蒙昧人的财产是微不足道的。他们对于财产的价值、财产的欲望、财产的继承等方面的观念很淡薄。粗糙的武器、纺织品、器具、衣服、燧石、石制工具、骨制工具,以及个人的装饰品,代表着蒙昧生活状况中的财产的主要项目。财产的占有欲尚未在他们的头脑中形成,因为几乎不存在财产。” 〔34〕 在蒙昧社会和低级野蛮社会,遗产必须保持在本氏族之内,并由本氏族的成员分得。〔35〕马克思在其人类学笔记中摘录:“(保存到现在的)远古的形式:氏族公社,其成员共同生活,共同耕种,并用共同的(公共的)收益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公社土地占有形式只在印度北部和西北部的某些地区保存下来,而其形式是土地只由最近的亲属即不分居家庭(这是梅恩给这种形式的氏族公社所起的名称)的成员共同所有并共同经营。” 〔36〕 恩格斯也总结道:“先前的一切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在本质上是共同的生产,同样,消费也是在较大或较小的共产制共同体内部直接分配产品。生产的这种共同性是在极狭小的范围内实现的,但是它随身带来的是生产者对自己的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支配。” 〔37〕 原始社会也没有剥削,因为“只有在个人的劳动生产量能超出维持其个人生活的生产量的情况下,才有被剥夺的可能。”但原始社会的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每个人的劳动生产量,只能维持其自身的生活,事实上没有能被剥削的剩余”,而“掠夺他人的劳动力的事情,是氏族社会临没期才发生的”。〔38〕原始人共同生产、共同分享、共同生活、共同管理、相互扶持,决定了原始社会是一种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恩格斯认为:“先是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土地由氏族后来又由土地共产制家庭公社共同耕作,继而是差不多一切民族都实行过把土地分配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没有任何外来的干预,要从那个阶段过渡到土地私有制,是根本不可能的。” 〔39〕共产的社会才可能实现平权,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平权的社会。

一是由氏族制度决定的。氏族制度源于群婚制,是一个由共同女性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团体,女始祖的后代都是该氏族的成员,他们有着直接的共同女性世系,因此组成氏族。〔40〕氏族是古代社会组织体系的基本单位,它“给我们显示了人类的一种时代最古、流行最广的制度。无论亚洲、欧洲、非洲、美洲、澳洲,其古代社会几乎一律采取这种政治方式。氏族制度是社会所赖以组织和维系的手段。” 〔41〕恩格斯认为:“氏族,直到野蛮人进入文明时代为止,甚至再往后一点,是一切野蛮人所共有的制度(就现有资料而言)。” 〔42〕氏族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氏族成员死后,其财产必须留在氏族中,转归其余的同氏族人所有;氏族成员必须互相援助、保护,特别是在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助报仇,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从氏族的血族关系中产生了血族复仇的义务;氏族有固定的人名或几套人名,在全部落内只有该氏族才能使用这些人名,氏族个别成员的名字,既表明了他属于哪一氏族,同时一开始就自行带来氏族的权利;氏族有着共同的墓地;氏族有议事会,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议事会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它选举、罢免酋长(平时的首脑)和酋帅(军事领袖),以及其余的“信仰守护人”;在每个氏族中,都设有执行公共事务的世袭酋长一人,世袭酋长必须为本氏族的成员才能充任;议事会做出为被杀害的氏族成员接受赎罪献礼(杀人赔偿金)或实行血族复仇的决定;议事会决定收养外人加入氏族,并用这个办法吸收他们为整个部落的成员;氏族对一切会议的决议,以全体一致同意为其原则,部落和部落联盟也是如此。〔43〕从中可以看出,“民主原则乃是氏族社会的基本要素”〔44〕,“每一个氏族都是按共同的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45〕由于“氏族,在本质上是民主的,所以由氏族构成的胞族、由胞族构成的部落以及由部落联盟或由诸部落联合形成的氏族社会也必然是民主的。” 〔46〕氏族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原始社会是一个原始民主的社会。如我国古籍记载:“古之人,同气于天地,与一世而优游。当此之时,无庆贺之利,刑罚之威,礼义廉耻不设,毁誉仁鄙不立”。〔47〕王国维根据中国最早的文字——殷代末年的卜辞,由文字探究制度,断定殷代是在家族酋长制支配的时代,殷人无尊卑贵贱之分,文明社会的权利和义务还是分不清的。〔48〕原始社会的民主制度,是实现社会平权的制度保障。

一是由原始社会文化的混沌淳朴性决定的。原始社会大致可以划分为蒙昧阶段和野蛮阶段。当人类学会了把狩猎猎获的动物留下来饲养,进而发展为畜牧业;在采取果实的过程中,也逐步学会了采取种子进行播种,慢慢地发展出种植业;人类定居下来以后,才开始进入文明社会。“文明是人们定居在连续耕种并占有的地区之上,他们住在长久居住的建筑物里,有共同的规则和共同的城市或城堡。” 〔49〕 严格说来,人类进入了文明社会,才有真正的文化。什么叫文化?文化就是讲究,就是做出区分,但一区分就有差别,差别是身份的开始,身份高的人统治、剥削和压迫身份低的人。所以在历史上,文明、文化伴随着阶级差别、阶级剥削、阶级压迫和暴力统治等不文明的情形。如中国古代秦二世时,“爵”分二十等,“爵”是身份荣誉,爵越高身份荣誉越高,而且可以得到田宅,免除徭役、减免罪行。〔50〕身份已经成为了分配权利义务的重要标准。但原始社会的人们还没有多少和多高的文化,尤其没有阶级差别的文化,“不管你拿哪一部论述原始文化的著作来看,都可以遇到比较明确的描写、记载和回忆,说有过一个多少与原始共产主义相似的时代,那时社会并没有分为奴隶主和奴隶。” 〔51〕 所以摩尔根、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自文明社会始是阶级社会。我国古籍记载:“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无进退揖让之礼,无衣服履带宫室畜积之便,无器械舟车城郭险阻之备。此无君之患。” 〔52〕 这些都说明,原始人还没有多大和多高的文化,不讲究差别,也不懂得讲究差别,因而也就没有身份。

一是由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决定的。“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 〔53〕在原始社会,“国家并不存在,公共联系、社会本身、纪律以及劳动规则全靠习惯和传统的力量来维持,全靠族长或妇女享有的威信或尊敬来维持,没有专门从事管理的人构成的特殊等级。”〔54〕上述原始社会和氏族公社的性质决定了原始社会还没有国家。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就说明原始社会没有身份,尤其没有阶级划分这种身份,因为“部落和氏族分为不同的阶级是不可能的”。〔55〕

一是由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决定的。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法律的产生需要许多前提条件,如文字的发明、权威的形成、强制力的运用等,这些因素都是在非常往后的文明阶段才逐渐具备的,所以,“可以断言,在人类初生时代,不可能想象会有任何种类的立法机关,甚至一个明确的立法者。法律还没有达到习惯的程度,它只是一种惯行。用一句法国成语,它还只是一种‘气氛。” 〔56〕如我国古籍记载:“伏羲女娲,不设法度” 〔57〕,“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 〔58〕,“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59〕可见,原始社会是一个“无法无天”而又自如有序的社会。

一是由原始人的权利义务性质决定的。严格说来,原始人没有文明人那样的权利义务观念。“氏族的特色即体现在它授予其成员的权利和特权以及它给其成员规定的义务上面”,这些权利、特权和义务包括:氏族成员具有选举和罢免氏族首领和酋帅的权利,相互继承已故成员遗产的权利,为本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收养外人为本氏族成员的权利,以及在本氏族内禁止通婚的义务,互相支援、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等等。〔60〕在氏族社会,“每个氏族所有的成员在人身方面都是自由的,都有互相保卫自由的义务;在个人权利方面是平等的,首领和酋帅都不能要求任何特权;他们是靠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和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规定,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 〔61〕氏族社会的权利义务与文明社会的权利义务大有不同,这是由氏族公社的性质所决定的。氏族公社“这种简单的组织,是同它所由产生的社会状态完全适应的。它无非是这种社会状态所特有的、自然长成的结构;它能够处理在这样组织起来的社会内部一切可能发生的冲突……氏族制度的伟大,但同时也是它的局限,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在氏族制度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参与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 〔62〕

对于氏族公社的样式和性质,恩格斯曾作过如下非常精辟和经典的论述:“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大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威胁手段……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多得多……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家户经济和氏族都知道它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他们还不曾有奴隶;奴役异族部落的事情,照例也是没有的。” 〔63〕

根据上述原始社会的情形和性质,从权利这一范畴的角度来考察和概括,我把原始社会概括为平权社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原始社会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而更多的是习惯、文化、公理和规约,“原始法实际上是部落习惯的总体”,“习惯就是国王”,“人们生活在习惯的无意识控制之下”。〔64〕因此,原始社会也没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而只有习惯意义上的权利,所以人们在谈到原始社会的权利时,主要是指习惯意义上的权利。如学法律出身和作为执业律师的摩尔根,在论述古代社会时就常常使用权利、特权、婚配权、同居权、义务等法律概念〔65〕;又如恩格斯,虽然他认为“使用‘母权制这一名称”是“不大恰当的”,“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还谈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但“为了简便起见”,他还是“保留了这一名称”。〔66〕我认为,运用平权这一范畴有利于简洁明晰而充分准确地说明原始社会的平权情形和性质。

二、奴隶社会是身份社会

恩格斯在赞颂氏族公社的同时就指出:“这是一个方面。但我们不要忘记,这种组织是注定要灭亡的。它没有超出部落的范围;部落联盟的建立就已经标志着这种组织开始崩溃……全盛时期的氏族制度……其前提是生产极不发展,因而广大地区内人口极度稀少……部落始终是人们的界限,无论对别一部落的人来说或者对他们自己来说都是如此: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权力必然要被打破,而且也确实被打破了。” 〔67〕如国家就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68〕

由于没有确切的历史纪事,远古历史有许多是推测和想象,导致许多历史问题都充满着争议,其中人类社会何时由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就是这样一个问题。西方学者认为,“在旧石器晚期和新石器的条件下,世界各地都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君王、祭师和巫师。人类到处都在寻找知识、统治和魔力等所存在的地方,个别的人不论真诚地或虚伪地到处都愿意统治、愿意指挥或愿意当个能理解社会混乱的具有魔力的人物。” 〔69〕因此,这时候人类社会就开始进入了奴隶社会。郭沫若说,中国历史的真正起头是商代,商代和商代以前的社会是原始社会。〔70〕自“周室东迁以后,中国的社会才由奴隶制逐渐转入了真正的封建制” 〔71〕,但“封建制社会和奴隶制社会并没有多么大的悬殊” 〔72〕,“中国的封建制度一直到最近百年都是很岿然地存在着”。〔73〕吕振羽则持殷商奴隶社会说。〔74〕 侯外庐断定殷代社会是奴隶社会的初级阶段。〔75〕 何兹全认为,周族大约尚处于原始社会的末期,氏族中逐渐有了贵族、平民的分化,但还没有进入阶级社会。〔76〕

不过,关于确切时间的争议并不影响我们的论题,因为人类社会迟早且最终由原始社会进入了奴隶社会。这有种种社会转型的史实和标志。

一是婚姻制度。人类的婚姻形式经历了群婚制、偶婚制和专偶制,其中,与蒙昧阶段相适应的是群婚制,与野蛮阶段相适应的是偶婚制。大概人类最早的禁忌就开始于婚姻的禁忌,如禁止乱伦,禁止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通婚,以及后来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77〕 当婚姻制度演化为普那路亚制(伙婚制)时,社会便成为依性别和年龄而分级的社会〔78〕,形成了“婚级制度”和“婚级组织”,“婚级组织的产生似乎只是针对着一个目的,即为了取缔兄弟、姊妹之间的互婚”。〔79〕 婚姻形式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区分身份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排除血亲结婚的过程。“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 〔80〕 英国传教士洛里默·法伊森在南澳大利亚的芒特甘比尔地区的澳大利亚黑人中发现了最低的发展阶段。在这里,整个部落分为两个级别:克洛基和库米德。每个级别内部都严格禁止性关系;反之,一级别的每个男子生来就是另一级别的每个女子的丈夫,而后者生来也是前者的妻子。不是单个人,而是整个集团相互结婚,即级别和级别结婚。在这种情况下,级别制度就是从杂乱的性关系的状态中直接产生的;或者是在级别发生的时候,父母和子女间的性关系业已为习俗所禁止。〔81〕而且,“乱伦是一种被严格禁止的不可饶恕的犯罪”。〔82〕在易洛魁人和其他处于野蛮低级阶段的大多数印第安人那里,在他们的亲属制度所达到的一切亲属之间都禁止结婚,其数多至几百种。由于婚姻禁规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制就被偶婚制排挤了。〔83〕 总之,历史上婚姻制度的发展,就在于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其内部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由于次第排斥亲属通婚(起初是血统较近的,后来是血统越来越远的亲属,最后甚至是仅有姻亲关系的),任何群婚形式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了。〔84〕 可见,身份随着婚姻形式而发展,从群婚制到偶婚制再到专偶制,是一个越来越区分和讲究身份的进程。

一是家庭制度。在群婚制或者“公夫公妻”、“共夫共妻”制的情况下,所有的子女都是大家共同的子女,不加区别,也无法区别,因而也就没有身份可言。但随着专偶制婚姻的出现,由于男权制,男子要把财产传给自己的亲生子女,这就需要区分和确定子女的身份,亲生子女与非亲生子女的身份具有重大的决定意义,这样身份就产生了。专偶制婚姻改变了家庭制度。此外,以专偶制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各种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等,以及家父权、家长制等,都隐含着各种身份关系,它们在社会上的推广,进一步滋长了身份关系以及建立在它们基础之上的各种身份制度,形成身份社会。家国两系是一致的,家是国的缩影,国是家的扩大,家庭身份扩大为社会身份,君主犹如家长,统治权冒充家父权。“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太平”。〔85〕 这样,作为齐家根据的身份就自然地演化为了治国的根据了,国家成了讲究身份的国家。因要讲究身份,维护身份高的人对身份低的人的统治、剥削和压迫,就产生了对国家的需要。

一是性别分歧的出现。人类天生分为男女两性。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历了从母氏社会到男权社会的发展。最初,由于群婚,人们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女性在家庭和氏族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共产制家户经济意味着妇女在家内的统治,正如在不能确认生身父亲的条件下只承认生身母亲,意味着对妇女即母亲的高度尊敬一样。那种认为妇女在最初的社会里曾经是男子的奴隶的意见,是18世纪启蒙时代所流传下来的最荒谬的观念之一。在一切蒙昧人中,在一切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中级阶段、部分的还有处于高级阶段的野蛮人中,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86〕 但后来,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也取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87〕 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这样确立的男子独裁的第一个结果,表现在这时发生的家长制家庭这一中间形式上。〔88〕 性别差异特别是性别歧视是身份的一个根源,也是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人类自此进入了身份社会、阶级社会,出现了阶级统治、剥削和压迫,所以恩格斯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 〔89〕

一是社会出现了分化。在原始社会末期,家长演化为族长,族长演化为酋长,酋长演化为贵族。这是社会分化的普遍现象和一般规律。导致社会分化的因素有很多:社会分工导致各种阶(层)级的不断出现。如农业与手工业的分工,导致农业生产者与手工业者两个阶层的出现,进而又导致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出现,手工业与商业的分工。随着新的分工的出现,社会又创造了商人这个阶级。由于战争,武士阶层和酋帅出现了。战争也俘获了俘虏,在食物稀缺时是把俘虏杀掉食之,随着生活资料的容易获得,养活俘虏有利可图,就把俘虏当作奴隶进行买卖和使用,这时就出现了奴隶。把奴隶由人贬为可供剥削的工具,这就出现了奴隶主和奴隶的不同身份。随着剩余财产的出现,以及对它们的不同占有,出现了富人和穷人、贵族与平民的差别。由于水利灌溉等大规模合作生产,出现了指挥者与生产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人们开始意识到,从个人出发,他们需要保护和指导,净化不洁,以及超出自己力量以外的权力。在对这些要求做出的反应中,大胆的人、聪明的人、精明和狡猾的人正在胡乱地上升为巫师、祭司、酋长和君王。” 〔90〕 所以,“我们发现,在能够明确辨认的最初历史上,在所有文明地区,我们见到不劳作的统治阶级和劳作的群众之间已经存在着区别。” 〔91〕 他们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慢慢地演变为不同的阶级。如我国公刘时的周族社会处于原始社会的末期,虽然还没有进入阶级社会,但已有了贵族和平民的分化。到了文王时期,阶级分化有了发展,出现了奴隶。〔92〕 到了西周春秋时期,贵族、平民、徒属、奴隶是该社会的阶级构成。〔93〕 阶级是身份的重要标志,是身份发展的极端。阶级是对身份的缩减,但同时也是对身份的加强。阶级身份的形成和维护,是社会变革的重要因素和主要标志。

一是氏族制度的瓦解。氏族社会由氏族部落组成,血缘关系是其主要的社会纽带。但后来,血缘关系中断了,氏族制度破坏了,氏族长成为贵族,氏族贵族发展为贵族阶级。“财产和职位是产生贵族的基础”,“贵族感情”“给现代社会以极深的影响,并抵消了由氏族创造和培育起来的民主原则。它很快就引入了不平等的特权,引入了在本民族内不同个人的不同身份,从而破坏了社会的平衡,终至于成为不团结与斗争的根源。” 〔94〕 而且,贵族的地位和权力是世袭的,这就进一步加强和巩固了身份。如我国古代周的宗法制度,讲究“嫡庶之分”,“传子不传贤”,“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中“庶”,“于众多之外有着低下的意思”。〔95〕 随着牛耕、铁农具的使用,生产工具、水利灌溉、施肥等方面的发展,春秋战国之际是农业生产力飞速发展的时期〔96〕,财产大量增多,出现了剩余财产,但人们对其占有不均,这样,“贵贱的阶级不是从前的氏族宗礼所能区分了,而是拿财产的多寡才可以区别出来。” 〔97〕 此时此景,“说明一般权利义务的平等制度是不存在的”。〔98〕

一是私有制的出现。一旦有了剩余财产,人们就想据为己有, “对财产的欲望超乎其他一切欲望之上,这就是文明伊始的标志。” 〔99〕 如对畜群的私有制,一定是很早就已经发展起来了,虽然那时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私有制。〔100〕 但“没有疑问的是,在成文史的最初期,我们就已经到处都可以看到畜群乃是家庭首领的特殊财产,完全同野蛮时代的工艺品一样,同金属器具、奢侈品以及人畜——奴隶一样。” 〔101〕 又如土地制度,“从公社中切取一部分田地作为‘公田,这是原始社会解体和阶级社会开头一段时期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102〕 “一切民族或者说几乎一切民族的古代历史上,都有过土地公有制。”〔103〕 但后来,土地就开始被氏族长、酋长、贵族等占有并私有化了。如在我国,“周人灭商以后,周王和贵族的权力迅速发展起来,他们一方面在对外征服中利用自己的地位占有一些被征服地的土地,一方面也利用原来以氏族长的身份对公有土地的管理权,逐步地篡夺了这些土地成为自己所有。这样,氏族土地公有制,默默向王有转化了。”〔104〕 此外,“随着财产私有权的扩大,个人地位将越来越突出。” 〔105〕 而越是突出个人地位,就越会讲究身份,身份随私有制的产生和私有财产的差别而不断发展。

一是“城”“乡”差别。人是天生的合群动物,随着种植农业的发展,人们开始合群定居,并且人数越来越多,进而就形成了城市,城的防御功能也提高了城市的地位。“原始民族为了防御野兽和其他族人的袭击,总要建立城邑聚族而居。这就决定了后来他们演化为城邦国家。”所以,“各民族的历史从有记载开始甚或包括传说时期,大体上都是从城邦开始的”,“古代国家都是城市国家或城邦国家。” 〔106〕 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一般只有达官显贵才能住在城里,即所谓的“君子居国”。而其他人“非我族类”,且“四民不杂居”,便被降为穑夫,要到乡村去居住和耕作。但城里达官显贵的消费,是由穑夫提供的,或者说是从穑夫那里剥削掠夺来的。就像后来城乡存在“剪刀差”一样,那时的“城”“乡”差别就更大了,“概括说来,城市就是为了剥削村落而存在的。”因为城市的第一流居民认为自己的天职是军事保卫、生产管理和宗教祭祀,“既然这些人都不参加田间劳动,因而离开农业生产者的剩余产品,他们肯定活不下去。换句话说,城市里居主要地位的居民是其社会的统治者,城市的其他居民和附属村落的村民是被统治者。” 〔107〕城乡差别,导致城乡居民身份的差别,这种差别即使到现在也没有完全消灭。

一是权力异化了。在原始共同体中,人们彼此没有差别,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享有同样的权利;权力是公共的,人们共同决定氏族部落的公共事务,感觉不到权力的存在,以至于不知权利义务为何物。但由于古代氏族社会的淳朴道德被败坏,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社会被毁坏,特别是随着家庭的变革、私有财产的出现以及阶级的划分,“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权力必然要被打破,而且也确实被打破了。” 〔108〕 如我国远古时期还有禅让制,尧、舜、禹都是众人公选出来的,并且尧舜、舜禹还曾一度是二头共和执政;《尧典》中所记载的“四岳”、“十二牧”、“九官二十二人”都是民主推选出来的,实行民主决策。但从禹开始,就不是传贤而是传子了,这是家天下的开始,改帝号为王,“由帝而王”,“由王而伯”,等等。“氏族公社的个别权力者,转化成为国家(首领),或者转化成为主人”。〔109〕 族长、首领的地位更为突出,他们有了与众不同的宫室,有了高大巍峨的宫门,有了庄严的宗庙。如《史记·周本纪》记载:“古公乃贬戎狄之俗,而营筑城郭室屋,而邑别居之,作五官有司。”在由氏族部落向国家转化的过程中,在王的左右出现一些执事官,他们一般不是贵族,但随着王权的成长,他们的权力也大了起来,成为了贵族。〔110〕 氏族社会原本有三种并存之权:酋长权、贵族权、氏族成员权。后来,氏族出现阶级分化,有了显贵的家族,出现了贵族权。再进一步,氏族成员权逐渐被贵族所窃取,只剩下大事才由氏族成员民主决定,日常事务全由酋长、贵族处理了。酋长权又发展出王权,氏族权就日益衰落了。〔111〕 权力被族长、酋长、贵族、奴隶主等所独霸,权力成了一个阶级剥削压迫另一个阶级的专制工具。权力不仅是身份的象征,更是身份的保障。有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身份的划分,如王侯贵族与庶民百姓,官僚与平民,奴隶主与奴隶,等等。统治权是从氏族军事首长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转化中)形成的。〔112〕

一是身份的标志处处可见。如鼎、彝、尊、爵等古器的名称,就是权利义务的标志或规定。如尊、爵原来是酒器,由于酒器是氏族贵族所专有的神圣的礼器,后来发展成为贵族地位的名称。 〔113〕 “器者,所以藏礼。故孔子曰,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先王之制器也,齐其度量,同其文字,制其尊卑,用之朝觐燕飨,则见天子之尊,赐命之宠,用之于祭祀饮射,则见德功之美,勋赏之名……器者,先王所以驯天下尊王敬祖之心,教天下习礼博文之学……先王使用其才与力与礼与文于器之中,礼明而文达,位定而王尊……故穷而在下……贵而在上……”。〔114〕 可见,“礼器同源”〔115〕,“礼所以别贵贱”,都是身份的象征和标志。在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无不淋漓尽致地体现出身份的差别。

一是国家的出现。由于剩余财产被氏族长所占有,氏族长变成酋长、贵族,他们区别于平民;男权制和家长制的形成,财产积累于家庭,出现了家庭私有制;财产的差别导致了社会的分化,财产因素此时一跃而为支配一切的势力,从而决定了政府的性质,它使贵族政治和特权大为突出,它们乘机大幅度地剥夺人民支配政府的权力,并将这种权力交给了富人。〔116〕 于是出现了阶级、阶级剥削和阶级斗争。但氏族制度对他们既不能阻止,又不能铲除,氏族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117〕 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的不同之处在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118〕 所以恩格斯说,“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 〔119〕,国家是身份社会的集中体现。

一是开始出现法律。最初的法律由习惯而来。这些习惯包含着敬畏和禁忌。在原始社会,“对长老的畏惧是社会智慧的开始。在原始处所里的幼年人是在这种畏惧中长大的。凡是和长老有联系的东西可能都是禁物”,“有所禁止的东西的观念,就是对这些东西碰不得、看不得的观念,可能就是这样很早就深入亚人的心中。”〔120〕 后来,“语言每发展一步,禁忌、限制和仪式也可能逐步深刻和发展。”〔121〕 法律源于这类敬畏、禁忌,“禁忌是人类最古老的无形法律,它的存在通常被认为是远比神的观念和任何宗教信仰的产生还要早。” 〔122〕 所以最早的法律概念“多少带有足以表示一个专制之父的命令这个特点的私密性和自发性”。〔123〕由于对各种自然力量和神秘事物的敬畏,为了维持氏族部落的团结,增强生存力量,产生了图腾、神话、巫术和宗教,这些都与法律密切相关。如“图腾主义便是原始人民的宪法” 〔124〕 ,“从法律的发展来看,最初它是与巫术和宗教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司法裁定与仪式裁定紧密相关。” 〔125〕 亨利·梅因认为,“从大量的法规汇编的遗物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无论它们之间在本质上的区别如何大,都表现出它们与宗教、道德规范的结合……没有文字记载的法律,从中国到秘鲁,在它刚刚制定出来的时候,都涉及宗教仪式和习惯。”法起源于宗教这种观点在梅因以后已为公众所接受。玛丽特在《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4版)的“原始法”条目中就写道:“简而言之,早期法及其强迫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是让人遵守包括肯定的和否定的制度,其目的在于把人类同化到神的秩序之中去。”〔126〕 像《摩奴法典》,之所以冠以“摩奴”的名称,是因为按照印度的神话学,“摩奴”是至尊“上帝”的一种分出物,《摩奴法典》是从“神”得来的。〔127〕 这些习惯以及在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调整了当时的一些违禁行为,最常见的是袭击、盗窃、乱伦、渎神等等,它们是维持身份(种姓)社会的主要纽带和重要力量。

以上史实和标志,说明人类社会自奴隶社会始就进入了身份社会。

三、从平权到身份是怎样发生的

一是婚姻制度发生了变革。人类依次经历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与蒙昧阶段相适应,偶婚制与野蛮阶段相适应,专偶制与文明阶段相适应。在野蛮社会的高级阶段,在偶婚制和专偶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在这些婚姻制度变革的顺序中,所表现的是妇女的地位逐步下降,而男子的地位不断上升。其中,对偶婚给家庭添加了一个新的因素,即除了生身的母亲以外,它又确立了确实的生身父亲。专偶制是在野蛮社会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制家庭中产生的。专偶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人的子女。〔128〕 所以必须确定生父子女的身份,并由他们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可见,专偶制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129〕,是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130〕 纵观人类婚姻制度史,是一个从群婚制到个体婚制的发展历史,但个体婚制在历史上绝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制一起。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就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质。〔131〕

一是家庭制度发生了革命。随着畜群和其他新的财富的出现,便发生了对家庭制度的革命。畜群是新的谋取生活资料的工具,最初对它们的驯养和以后对它们的照管都是男子的事情。因此,牲畜是属于他们的;用牲畜交换来的商品和奴隶,也是属于他们的。这时谋生所得的全部剩余都归了男子。男子依恃自己的财富挤上了首位,而把妇女挤到了第二位。家庭内的分工决定了男女之间的财产分配,妇女的家务劳动现在同男子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比较起来已经相形见绌;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132〕 性别歧视、男尊女卑、家父权和男权主义就这样产生了。它对社会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servitus),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野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 〔133〕

一是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易导致社会变革。自原始社会始,人类社会发生过以下三次社会大分工。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 〔134〕 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加,织布业、金属加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其他手工业的发展,发生了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这是第二次社会大分工。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使零散现象的奴隶制变成社会制度的一个根本的组成部分,奴隶们不再是简单的助手了,他们被成批地赶到田野和工场去劳动。〔135〕随着剩余财产的增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交换行为的日益规模化,发生了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它创造了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一个寄生阶级,真正的社会寄生虫阶级形成了”。〔136〕 自此,人类社会进入了文明阶段。“文明时代是社会发展的这样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上,分工,由分工而产生的个人之间的交换,以及把这两者结合起来的商品生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完全改变了先前的整个社会。” 〔137〕结果是,“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138〕

一是生产力和生存方式的发展。在公元前9000年到8000年间,生活在伊朗的一些人迈出了朝向食物生产的现知最早的一步。〔139〕 “有些人捕捉活的动物,逐步驯养它们”,种植植物,把收获的谷物储藏起来。〔140〕 到了公元前7500至6500年左右,农业在西亚地区成为人类主导型的生存方式,到公元前6000年,定居农业成为全世界人类主导性的生存方式。〔141〕 公元前10000年至7000/6000年间左右,西亚由食物采集向食物生产转变。〔142〕 “由采集食物向生产食物乃至从事以稳定的食物供应为先决条件的各种活动的进步”,导致人类由游荡不定的群体向村落乃至城市之社会组织方面的进步。〔143〕

但有村落以后,村落里有战利品,不仅有财产,还有人们历尽千辛万苦开垦出来并耕作的田地。“自定居村落产生以来,其未来将是战争和杀戮” 〔144〕,“地方性的战争可能是在由漫游生活至定居生活的过渡时期开始的,当时一些漫游群落变成了劫掠群落。” 〔145〕 这样,“游牧者和定居者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前者视后者为掠夺的对象。〔146〕 在原始社会的末期,部落之间的掠夺、复仇、战争越来越频繁。战争的爆发或需要,一方面是最精于战事者在社会中显得最为强大,军事权力导致行政权力。公元前3500至3000年,美索不达米亚的武士——统治者正变得愈加占据支配地位。〔147〕 另一方面是战争俘获俘虏,把俘虏变为奴隶。

农业需要水利灌溉。最早见于公元前4000至3000年间的两河流域,“修建及维修河渠的活计要求组织大量人员,筹集食品供他们食用,大量制作罐盆作为他们的餐具,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因此,显然需要规划人员决定如何劳动、何时劳动、在何处劳动,需要监督人员去指导和强制劳工,同时需要总督去安排、监督监督人员,与此相应,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分化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148〕

凡此种种都说明,“严密的法律是随着农业部落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那些采集者和渔猎者已经逐渐地认识到,土地已经变成支持家庭和个人生存的原始财产。权力、义务、特权和豁免权因涉及实际社会地位而产生了,分配使之显得更重要。物质文明增加,动产已经标志着利益,从而产生了相对应的人的法律。最重要的是整个社会不再可能在整个社会成员之间继续保持着原有的那种简单的关系了。”〔149〕

由上可见,生产力和生存方式的日益发展导致身份的不断加强。

一是私有财产的出现。随着人的进化,特别是生产工具的改进,提高了生产效率,财产大量增加,开始出现了剩余产品,“财产的增长这时候已经成为一种可以左右一切的因素”。〔150〕如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就开发出前所未有的财富来源,并创造了全新的社会关系。这种新的财富最初无疑是归氏族所有。但对畜群的私有制,一定是很早就已经发展起来了。有了私有制,财产继承制度也随之发展而变革。在蒙昧社会,遗产必须由死者本氏族的成员分得,在中级野蛮社会之前,遗产必须由死者的同宗亲属分得,到了高级野蛮社会,遗产必须由死者的子女继承。〔151〕可见,财产继承制度是不断私有化的。特别是随着男子在家庭中的实际统治地位的确立,开始实行父权制的财产继承制度,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归家庭私有,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经济单位,已经成为一种力量,并且以威胁的姿态起来与氏族对抗,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强有力的打击,家庭私有制取代了氏族公有制。各个家庭首长之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各地一直保存着的旧的共产制家庭公社,同时也炸毁了为这种公社而实行的土地的共同耕作。耕地起初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它逐渐向完全的私有财产过渡。〔152〕 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不均衡就取代了均衡,特殊利益取代了公共利益,平等就不再存在于整个社会成员之间,而只存在于少数拥有财富的人们之中。由于越来越悬殊的不平均分配,就使物质和生活品的供应越来越间接,因而共同劳动和共同消费的社会成员之间的斗争变得更加尖锐。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一件事情的变动都增加了冲突的可能性,因此,社会对控制性工具的迫切需要大大地增加。” 〔153〕 国家和法律应运而生。可见,家庭、私有制、身份、阶级以至国家和法律,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因果关系和逻辑联系。

一是氏族部落制度的瓦解。“氏族制度的前提,是一个氏族或部落的成员共同生活在纯粹由他们居住的同一地区中。” 〔154〕但到了野蛮社会中后期,氏族和部落到处都杂居在一起,到处都有奴隶、被保护民和外地人在居民中间杂居着。加上受商业活动、职业变换和土地所有权转让等的影响,进一步加剧了居民杂居的情况。杂居一方面导致人的分化和利益的分化,一方面又导致人的融合和利益交融,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使得氏族团体的成员再也不能通过集会来处理自己的共同事务了。由于谋生条件的变革及其所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变化,又产生了新的需要和利益,这些新的需要和利益不仅同旧的氏族制度格格不入,而且还千方百计在破坏它。在每个氏族团体中,也表现出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由于富人和穷人、高利贷者和债务人结合于同一氏族和同一部落中而达到最尖锐的地步。但氏族除了舆论以外,并没有任何强制手段,它不可能压制和调和这种种冲突,因而需要一种力量,站在相互斗争着的各阶级之上,压制它们公开的冲突。这样,“以个人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就已经被炸毁了,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155〕

一是法律应时而生。法律是随着身份差别、利益冲突和阶级斗争而产生的。如果说“神农之世”,可以“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那么现在,“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就应“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时变也”。〔156〕 如果说先前,“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那么“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因为“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157〕 如果说,“昔者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唐虞有制令而无刑罚,夏后氏不负言,殷人誓,周人盟”,那么“逮至当今之世,忍询而轻辱,贪得而寡羞,欲以神农之道治之,则其乱必矣”;虽然“夫神农、伏羲,不施赏罚而民不为非”,然而“立政者不能废法而治民”。“由此观之,法度者,所以论民俗而节缓急也,器械者,因时变而制宜适也。” 〔158〕

这时的法律是一种身份法,处处表现出明显的身份色彩。

一是表现在法律制定上。在那时,人分贵贱,身份不同,不同身份的人适用不同的行为规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是贵族的行为准则,“刑”是对贱民的惩罚措施,它们是断然有别的,不能统一立法,否则身份不清,国将不国。如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鼎”,受到叔向的强烈抨击:“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 〔159〕 公元前513年,晋国执政赵鞅“铸刑鼎”,也受到了孔子的严厉批评:“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160〕

一是表现在“人法”上。随着人的分化和阶级的划分,法律因人立法,因人而异,人区分为不同的身份,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如古印度的《摩奴法典》,该法典凡十二卷,涉及广泛,但其核心内容可以归纳为一点,即维护种姓制度。该法典宣扬种姓起源的神话,将人按等级高低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在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婚姻、继承等各个方面有着不同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行为准则,并规定依违种姓制度所应得的奖惩。由此可见,《摩奴法典》是一部典型的种姓法、等级法、身份法,是维护高等种姓统治、奴役低等种姓的工具。又如在雅典国家,“最重要的法律项目,是关于国民的三种分类(贵族、农民、手工业者),这种分类代替了氏族部落的分类,不过后两个阶级还不能得到法律上的充分保障。” 〔161〕 再如在罗马氏族,公元前451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就已经代替了古老的习惯,它规定,一个未立遗嘱的死者,其遗产首先要由他的直接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要由他的子女继承;若无子女,则由他的男性直系后裔继承。〔162〕 继承制度具有明显的身份性质,人的身份不同,继承的序位和份额亦不同。《十二铜表法》的第四表还规定了“家长权”,“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禁止平民和贵族通婚”,等等。这些都是有关身份的规定。

一是表现在家庭关系上。一切古代社会都认为是来自一个原祖,是共同的血统把他们结成一个集合体,如家族、氏族、部落,而后国家。当男子、丈夫、父亲成为这个原祖以后,就改变了原始氏族公社的平权制,而产生了家父权、家长制。“最古社会的家族组织曾在少数法律制度学上留有明白而广大的标志,显示出‘父或其他祖先对于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有终身的权力,这种权力,我们为了方便起见,用它后来在罗马的名称,称它为‘家父权。在人类原始联合的所有特色中,没有比这种权力更多地被大量的证据所证明”。〔163〕 家父因此身份而享有家父权,凭此权力把妇女贬到从属地位予以监护,对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拥有生杀予夺大权。“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到现在仍旧带有这种色彩”。〔164〕 后来的国家,之所以叫做国家,是企图把“国”“家”化,达到“国”“家”合一,因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165〕这样就能把冷血生疏之“国”披上血缘亲情之“家”的外衣,历史上的国家统治者因此可以依旧把自己打扮成“家父”,继续凭借“家父”的身份,把自己的统治哪怕是残暴的统治也粉饰为“爱民如子”的“亲民”“仁政”。家长身份以温情脉脉的面纱掩盖了残酷专制的实质,具有神奇的欺骗和麻痹功效。所以上古社会的政治是神权政治加上家族政治,是两者的内在统一。

一是表现在财产制度上。“真正古代的制度很可能是共同所有权而不是各别的所有权”〔166〕,“古代社会的财产是不可分割的”〔167〕,这是由于古代法律几乎全然不知“个人”,它所关心的不是“个人”而是“家族”,不是单独的人而是集团。〔168〕 但后来,随着个人能力的增强,个人能够独立生产生活以后,个人就从群体、家族依附中解放出来,“个人”不断地代替“家族”,成为法律所考虑的单位,所有权就发生了变革,像罗马法所规定的一样,“个人所有权是正常状态的所有权”,而“人的集团所共有的所有权反而只是通则的一个例外”。〔169〕这与社会发展从原始共产制过渡到私有制是一脉相承的。

一是表现为法律对身份的维护。虽然古代社会也有平等观念、民主思想和法治精神。如秦变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亲亲尊尊之恩绝”。〔170〕 楚国吴起变法,要废除氏族贵族,甚至把贵族降为平民,并且叫他们去开荒——“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而开垦的土地又归公所有,“以扶养战斗之士”和“以奉选练之士”,这种苛于贵族而惠予平民的变法,结果必然会遭到贵族的反对,当贵族复辟后,便把吴起置于死地。〔171〕商鞅变法,核心是“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这是用劳动和财富作标准来决定人的身份,改变了“氏别贵贱”的古礼。以及“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这是论功行赏,大大地摧毁了身份等级制度。即使“公子虔复犯约”,亦“劓之”,这可是对“刑不上大夫”的公然冒犯。但结果是“孝公卒之日,举国攻之,东西南北,莫可奔走,……卒车裂族夷。”商鞅的罪状是“违礼义,弃伦理,并心于进取。”反动势力的围剿,加强和巩固了身份制度。

如果我们把这一段历史概括为“从平权到身份”,那么,它就与被梅因概括为“从身份到契约”的下一段历史(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合乎逻辑发展顺序地联系起来了。

〔参考文献〕

〔1〕〔49〕〔69〕〔90〕〔91〕〔107〕〔120〕〔121〕〔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英〕赫·乔·韦尔斯.世界史纲〔M〕.吴文藻,谢冰心,费孝通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50,133,103,103,135,34,96,99,25,25,27,24,29,33,33,134,36,35.

〔2〕〔4〕〔6〕〔7〕〔8〕〔9〕〔10〕〔12〕〔14〕〔20〕〔21〕〔24〕〔31〕〔37〕〔38〕〔39〕〔40〕〔42〕〔53〕〔55〕〔62〕〔63〕〔64〕〔66〕〔67〕〔68〕〔77〕〔80〕〔81〕〔83〕〔84〕〔86〕〔87〕〔88〕〔89〕〔100〕〔101〕〔108〕〔117〕〔118〕〔119〕〔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52〕〔154〕〔15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3,33,34,34,35,35,37,195,196,112,40,42,53,193,59,159,99,98,193178,178,111,20,53,112,188,99,49,54,58,59,60,66,69,68,65,65,112,189,191,195,89,73,77,78,181,70,180,182,185,193,188,181-183,187,147.

〔3〕〔5〕〔美〕菲利普·李·拉尔夫,等.世界文明史:上卷〔M〕.赵丰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16,17.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92.

〔13〕〔51〕〔54〕列宁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85,284,285.

〔15〕〔28〕〔74〕〔78〕吕振羽.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上册〔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56,61,35页以下,61.

〔16〕〔26〕〔70〕〔71〕〔72〕〔73〕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4:10,15,15,21,13,21.

〔17〕〔19〕〔82〕〔126〕〔149〕〔153〕〔美〕霍贝尔.原始人的法〔M〕.严存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72,272,282,237,295,272.

〔18〕〔56〕〔123〕〔127〕〔163〕〔164〕〔166〕〔167〕〔168〕〔169〕〔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20,5,83,12,89,111,168,175,167,169.

〔22〕〔30〕庄子·盗跖〔M〕.

〔23〕〔32〕〔33〕〔34〕〔35〕〔41〕〔43〕〔44〕〔45〕〔46〕〔60〕〔61〕〔65〕〔79〕〔99〕〔150〕〔151〕〔162〕〔美〕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M〕.杨东莼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55,78,396,613,83,72,149,159,164,76,80,95,55,64,序言6页,166,85,245.

〔25〕列子·汤问〔M〕.

〔27〕〔94〕〔105〕〔116〕〔美〕摩尔根.古代社会:下册〔M〕.杨东莼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536,636,396,382.

〔29〕吕氏春秋·恃君览〔M〕.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31.

〔47〕淮南子·本经训〔M〕.

〔48〕〔75〕〔97〕〔98〕〔109〕〔112〕〔113〕〔114〕〔115〕〔161〕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论〔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50,57,366,364,19,222,217,218,218,362.

〔50〕〔76〕〔92〕〔93〕〔95〕〔96〕〔103〕〔104〕〔106〕〔110〕〔111〕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61-163,16.16-18,30,42,114,66,69,90,16,93.

〔52〕吕氏春秋·恃君览〔M〕.

〔57〕淮南子·览冥训〔M〕.

〔58〕〔156〕商君书·画策〔M〕.

〔59〕〔157〕商君书·更法〔M〕.

〔85〕大学〔M〕.

〔102〕刘家和.古代中国与世界〔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5:196.

〔122〕〔奥〕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M〕.杨庸一,译.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32.

〔124〕〔法〕倍松.图腾主义〔M〕.胡愈之,译.上海:开明书店,1932:2.

〔125〕〔英〕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结构与功能〔M〕.丁国勇,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479.

〔158〕淮南子·氾论训〔M〕.

〔159〕左传·昭公六年〔M〕.

〔160〕左传·昭公二十九年〔M〕.

〔165〕孟子·离娄上〔M〕.

〔170〕太史公自序〔M〕.

〔171〕史记·孙子吴起列传〔M〕.

(责任编辑:何进平)

猜你喜欢

私有财产婚姻制度
太行抗日根据地婚姻制度的变革探究
对西周时期贵族女性的地位的探讨
西方教会法时期婚姻制度中的契约关系
刍议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研究
基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分析
结婚权的宪法保护:以美国的婚姻制度为例
浅谈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关系
论毛泽东与我国婚姻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