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委托调查之我见
2009-06-22王军权李江海
王军权 李江海
我国的执行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下发展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的不断上升,需要执行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决定书、仲裁书和无争议的公证文书的数量也不断增加,执行难度也在加大。为了减轻执行压力,现将执行中委托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调查的有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从制度上来看
目前,我国执行中的有关调查问题是执行工作中工作量较大的一项工作,占用了很大的执行力量,使执行人员无法集中更多的力量解决必须解决的执行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依法就有关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调查来缓解这一问题。对于这种委托行为,目前法律是不禁止的,也就是说,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这种委托调查方式,各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建立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这样将更有利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二、从成本上看
目前我国法院的执行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由于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造成的执行成本偏高。在执行中,寻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浪费了大量的执行资源,降低了执行了效率,对此,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调查,这样会节约执行成本,加快执行速度,更快更有效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委托调查所产生的费用,我认为不应由申请人负担。原因如下:委托调查的费用是由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致,因此,产生的费用可以作为申请人的实际损失,由被申请人承担。总之,委托调查既可以节约执行成本,也会对被执行人进行有效的督促,从而加快执结案件。
三、从公平上来看
委托调查行为可以快速有效地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节约诉讼成本和社会资源。在委托调查中,受托人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委托依法、快速开展调查活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快速进行调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有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尊严,最终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得以彰显。
四、从效率上来看
由于执行资源有限,在具体的执行工作中往往会出现执行案件多,人员和资金紧的问题。委托调查会快速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执行事宜,会最大限度地执结案件,也会有力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委托调查行为是有偿服务,受托人也会尽快完成调查,配合人民法院执结案件,完成受托调查事宜。因此,从效率上来看,委托调查会大大提高执行效率,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增强社会对党和政府执行能力的信心。
五、从主观上来看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因执行力量不足,影响执行质量,会给申请人留下不良的印象。而委托调查是使执行工作积极主动的一项措施,法院委托调查,不但可以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还会增强申请人对执行工作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任,积极主动地委托,从而增强申请人对执行的信心。再者,受托人积极主动地开展法院委托的重大事项,对申请人的身心也是一种安慰。因此,从主观上来看,委托调查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六、从客观上来看
案件从人民法院的受理到法律文书的生效,申请人已经倍受诉讼之苦,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是对申请人最大的安慰。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等客观的原因,造成了案件的执行难。委托调查从客观上说,受托人是为申请人服务的,申请人会增强执行的信心,无论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委托法院及受托机构来看,都是有益的。
七、从申请人来看
申请人申请执行后,就希望快速实现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申请人这种迫切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法院积极地委托调查正是为了使申请人更好地了解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院的执行工作会得到申请人的理解。受托人也会根据委托对申请人说明被执行人的具体实际情况,让申请人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从而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对案件的和谐执行会有帮助,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执行纠纷。
八、从法院来看
委托调查解决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也缓解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与法院间的矛盾,从效率上也会大大提高,对解决执行中的调查难和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很有帮助。法院可以从繁杂的调查事务中解脱出来,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解决执行中的纠纷,达到和谐执行的目的。
九、从受托人来看
接受委托进行有偿服务,使受托人增加了业务来源和业务量,从而积极主动地完成受托事项。再者,受托人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在调查方面,既有法律赋予的一定权限,更有调查所需的专业知识,因此,能够发挥专业专长,全力配合法院委托的事项,做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工作,使执行矛盾从中化解,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可以说,受托人依法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既无法律障碍,也无能力障碍,很容易达到最佳执行效果。
总之,委托律师事务所和中介机构参与执行调查可以有力地推动执行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