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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谐发展的法治保障

2009-06-04马玉成

管理观察 2009年13期
关键词:法治保障和谐发展民族地区

马玉成

摘要:法律制度的创新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确保我国的经济安全、资源保障、可持续发展”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着眼于民族立法的法律制度创新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各种行政措施,保障及促进了各民族间的和谐相处。

关键词:民族地区 和谐发展 法治保障

一、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保障问题与和谐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意义

新中国建立后的数十年,我国的民族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但这种和谐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的农业文明为特征的、较为封闭、单一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统一的意识形态基础之上的。当今中国的民族地区,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从封闭社会向开放性社会变迁和发展时期,整个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各结构要素之间的恒定关系不复存在,分化与整合之间出现失衡与失调现象,导致各种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产生,我国社会正处在新的发展阶段中的“矛盾凸现期”,影响民族关系方面的各种新的复杂因素也在与日增多。

(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法治问题的体现:

1、经济发展中的收入差距、利益矛盾与心理失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治安问题增多。总体来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给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实惠,但由于区位劣势与自然、历史的原因,民族地区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不断拉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发展的愿望与落后的生产力现状和由此造成的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矛盾日渐突出。

2、宗教活动与基层党组织活动不和谐。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宗教组织接受党的领导,依法对宗教活动、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民族地区的主流。但是,个别地方也有不和谐,不适应的因素。民族地区丰富多彩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对当地群众的吸引力超过党的基层组织,实际上存在与党组织争夺群众的问题。有的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党的威信吸引力确实没有宗教的吸引力高,基层政权软弱使社会管理工作薄弱,有的村民长期无户口,无身份证,发生案件无从查起。

3、的世界观与理念的冲突。我国是多数人不信教,少数人信教,而民族地区是多数人信教,少数人不信教,这是民族地区的实际。教民群众是有神论者,宁愿忍受贫困,也要把辛辛苦苦积累的资金用于赎罪消灾。由于群众对宗教的虔诚信仰和积极捐助,许多地方的寺庙修的富丽堂皇,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当数量的村支部和村委会却没有起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学校的数量也大大少于寺庙的数量。这无疑对民族地区的脱贫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阻碍作用。

4、宗教问题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和家族势力复兴引发的摩擦事件增多。宗教问题处理不当和宗教不和睦,就会造成民族关系紧张和社会震荡,从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导火线有的是新闻出版物发表伤害民族情感的言论,有的是悬挂宗教忌物等伤害民族宗教感情的行为。这些事件波及速度快,组织性、联动性强,对社会和谐影响较大,行为方式表现激烈,甚至堵塞公路,冲击党政机关。

家族势力的复兴是在包产到户以后蔓延开的,特别是在落后农牧区,对权势的依附心理和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的便利,使农牧民很容易在家族组织中获得保护和安全感,由于共同的利益,家族势力对经济的发展有积极的一面,但也有封建特权,称霸一方的消极性。

5、严峻的生态问题导致了社会矛盾。民族地区是生态十分脆弱的地区,同时生态要素又与生产、生活要素息息相关。不断的放牧、索取、不注重保护的生产方式,以及高消耗、高污染的低层次、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造成了严峻的生态问题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关系所造成的生态问题将直接导致利益冲突,制约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从而导致民族关系的不和谐及其由此带来的整个国家社会关系的不和谐。

6、境外渗透和民族分裂问题。当今世界,由民族问题造成的社会动乱、地区冲突、国家分裂比比皆是,这

对我国民族关系产生着越来越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以“西化”、“分化”为直接目的的境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的渗透和分裂活动也呈不断加剧之势,他们通过“支教”“献爱心”宣传西方的宗教文化价值观,特别是开展了针对转世活佛等宗教上层的渗透活动。“藏独”和“东突”等极端势力在影响着和谐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威胁着国家安全与稳定。

二、 如何通过法制建设促进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

(一),西部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是自治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此项权利涉及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民族贸易、投资和信贷、税收、经济技术协作等诸多方面。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三条中规定了少数民族获得国家帮助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国家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安排资源开发与资源深加工项目,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拓宽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深入贯彻民族用品和特殊用品的优惠政策,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增强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口支援的力度等等,用法律来确立西部少数民族对本地区资源的享有权就成为一种必然。

(二)、对少数民族人权的法律保护有助于保证国家和社会的安定有序。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我国在西部少数民族人权的实践方面也面临一定的困境,存在着如何维护少数民族人权和保障少数民族人权实现的问题。

为切实保障西部少数民族群众的基本人权,必须完善西部少数民族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同时完善少数民族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应建立包括国家基本保险和个人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使西部少数民族群众在年老、失业、患病、生育等情况下,由该制度给予具体的帮助和补偿。

(三)、对少数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典型冲突提供帮助和法律解决方案。

1、建立和谐全民法制监督机制,加大投入,加强民族执法和司法,规范和整顿经济秩序。

2、加强民族地区的普法教育,提高少数民族法律意识,树立法制权威,促进民族法制观念现代化。

3、应区分民族法制建设继承的精华和扬弃的糟粕。

4、少数民族地区家族组织和教会的分布比较广泛,要充分发挥他们在调解民间纠纷、组织家族内部及所在地区互助合作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引导家族组织和教会依法办事,正确处理矛盾。

(四)、清除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体制障碍,建立自治权行使的创新机制。在协调上级机关与自治机关的各种利益冲突时要做到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服从上级国家机关领导的基础上,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面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特殊性,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公共政策时也要相应的保证公共政策的多样性,不搞“一刀切”。

(五)、建立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获得利益补偿机制。针对国家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所进行的自然资源开发来说,民族自治地方的群众享有对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是由国家法律规定或被习惯权利所认可的。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做出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并对当地群众未来的生产和生活给予必要的安置。◆

参考文献:

1、胡锦涛《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人民出版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学习读本》2005年3月第1版、第1页。

2、余梓东《论邓小平同志民族工作思想》,《中国民族报》2004年8月20日第12版。

3、牟钟鉴《从社会和谐看民族宗教工作》,《中国民族报》2005年4月19日第3版。

4、毛公宁,王平.试论加强我国民族法制建设问题[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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