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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2009-05-22罗贤勇

老区建设 2009年2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新农村现状分析

罗贤勇

[提要]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在内的系统工程,法治建设既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本文通过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制现状和原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我国目前如火如荼的新农村建设提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新农村;法治建设;现状分析;对策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在内的系统工程,涵盖农村经济、政治、社会发展和文化等的方方面面。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既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新农村建设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农村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公平与正义。本文意在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治现状进行初步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我国目前如火如荼的新农村建设提供有益的帮助。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法治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

1取得的成绩。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突出表现在:一是农业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10多部农业法律,4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340多部部门规章(农业部制定),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2002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二是农民民主法制意识逐渐提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基本上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程序进行,村民大都积极地参加了选举工作,并且基本上能按照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心目中的理想人选;选举过程中的拉票及暗箱操作等现象比以前已大大减少。同时,通过各级机关和组织的努力宣传,农民的法制意识也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三是农业执法工作明显加强。近年来,我国各地坚决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主线,建立和完善农业执法长效机制,提高农业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有效控制了农业违法行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2存在的问题。农村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涉农法律法规存在缺失。有些领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如有关农民权益保护、农民协会法、农村社会保障、村民选举以及村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农村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农村中,有些干部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在工作不顺利的时候,往往想到的就是“高压政策”,不问三七二十一拉猪牵牛,“催粮派款,刮宫引产”,结果导致农民不满,干部受到处分;一些农民群众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产生了对权力的崇拜和畏惧,不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依靠宗族力量解决,极易产生矛盾或激化矛盾。三是农村司法机构不健全。目前,我国农村基层司法机关主要包括派出法庭和乡镇司法所。按照我国法院的设置,基层法院为我国最低一级法院系统,即县一级人民法院。只有在人口多,经济发达的地方设置派出法庭。经济落后地区群众想打官司,要跑上百里山路才能找到法庭,经过立案、传讯、开庭等程序,早已是累得筋疲力尽。四是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不完善。目前,农村基层民主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村委会组织法》学习宣传贯彻的力度不够,基层干部群众的认识和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村“两委”工作应进一步加强协调;村务公开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民民主自治的工作发展不平衡。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上述现象,究其原因,一是立法滞后,法制建设不完善,新农村建设中的不少问题找不到法律依据。而且法律制度对农民的权益保护不够。二是农村法制宣传渠道不畅,普法宣传不深入,走形式、走过场较多,没有使农民真正学到法律、了解法律。三是司法执法机构不够健全,司法和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基层干部甚至“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四是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业生产力低下,农村经济落后等也是制约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的存在,一方面严重阻碍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破坏和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地位;另一方面,致使农民群众失去了对法律权威的信任,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积极性和热情,从而严重制约和阻碍了农村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农村法律制度,营造有法可依的良好氛围。“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是党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对新农村提出的总体要求。而要实现这五点要求,就必须把农村、农业、农民纳入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并以法律和制度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动力。因此必须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多方面能够有法可依。这个过程既要清理、修改和废止旧的涉农法律法规,又要制定符合当前发展的新的法律。在农业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某些有益的东西,做到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同时注意结合我们的国情和农村的实际,不能照抄照搬。要把在农村改革和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以及已经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使农村的各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提高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全面提高农民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是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根本。农民的法律素养的提高与农村基层干部密切相关,农村法制宣传大多是通过基层干部进行的,基层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农民群众对法律的了解和遵守。因此,在农村的普法中,首先要加强基层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增强基层组织的感召力和凝聚力,为普通农民树立榜样;其次,对于广大农民群众,就要大力学法、用法、守法,要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注重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可以通过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地方电视台、农贸集市、法制教育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加强在农村的法制宣传力度,重点是抓好与农民生产、生活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帮助他们正确、完整地理解党的农村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亲身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从而积极参与到农村法治建设的行列中来。

(三)完善农村法治运行机制,维护司法和执法公正。法制目前在农村社会运行不畅,一方面尽管和法本身的科学性、实用性欠佳、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文化传统等因素有关,但另一方面也无不与因缺少法律监督、法律执行水平低、效果差有关系。首先,要完善农村司法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执行农村司法活动的重要机构是派出法庭,要更加合理的规划和设置派出法庭,同时通过学习、培训等方式提高法庭工作人员的司法水平。其次,要加强农村执法工作,确保农业法律法规顺利贯彻执行。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以保证各项涉农法律的严格执行和涉农法律问题的迅速合理解决。再次,我们要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的法律服务作用。我们可以在县级人民法院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下,由司法所直接负责,在每一个村培养出一定数量的农村法律服务咨询专门人才。每个村子都有了自己的法律服务人员后,就可以解决广大农民群众打官司难,法律咨询难的问题,同时也使农村地区的法治化有了人才基础。

(四)加快基层民主建设,夯实农村法治建设基础。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广大农民群众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生动实践;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我国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提前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要加快基层民主建设,重点是要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完善村级民主制度,依法保障“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实现。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完善村民选举制度、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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