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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工龄门”事件

2009-05-21

人力资源管理 2009年5期
关键词:工龄合同法期限

事件背景:

中石油福建销售公司近日给员工下发了《关于市场化用工全面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市场化用工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新劳动合同时,还需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就是他们传开的“两书”,“申请书”和“承诺书”。“申请书”的内容是自愿向公司申请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诺书”是申明放弃2008年12月31日之前在福建中石油工作的工龄等利益,并承诺在中石油福建公司工作满十年后,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据了解,此次事件共涉及中国石油福建分公司员工3300多人。据原中石油福建区域法律事务主管叶继英介绍,针对一些员工表示不同意放弃工龄,公司做出了更严厉的规定,不签的将予以清除。

此事件随即被网络转载报道,被称为“工龄门”事件。

“工龄门”事件令中石油央企形象蒙羞 阿 西

“工龄门”事件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而这样的违法行为竟然出现在中石油这样的央企上市公司,实在令人遗憾!

中石油是个很赚钱的公司,这点地球人都知道。其2008年年报显示,归属母公司的利润近1200亿元。但一个如此赚钱的公司,却不愿意或是不敢与为自己工作十年以上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赚钱的能力,至少是其福建分公司的持续赢利能力,不能不令人生疑。

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是职工的福音,也是支持企业发展的源动力。

企业的发展,当然离不开许多天时地利的条件,但核心的竞争力却是人和——按照已有的共识来说,即企业的人力资源结构。人们常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为企业服务十年以上的老员工,他们身上的工作经验和忠诚度,是花钱买不到的。他们当然要从企业运营中获得合理薪酬。在企业运行的成本里,工资支出是个重要项目。但人力资源成本的支出和企业收益的关系,不是简单降低了工资水平,就会有相应的收益提高;更非企业里充斥了三天打渔两天晒网的短期就业者,就能够成就企业的降本增效。恰恰相反,任何一个伟大的企业都是力求和自己的员工共同成长的。像中石油这样的企业,不应该不知道这其中的道理。

中石油作为具有垄断性质的央企上市公司,本该成为遵守国家法律的模范,并致力于和员工共同创造和分享企业价值。退一步说,即便企业的确在经营中遇到了困难,需要从降低人力资源成本上着手,也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进行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协商谈判,而不是单方面抛出一份决定,要求员工奉行不悖。

中石油在普通消费者那里,已经因其垄断的经营作风而饱受批评,现在在自己企业内部,连为自己辛苦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也不能善待,更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这个垄断企业除了谁也分享不到的高额垄断利润外,还有什么值得人们艳羡呢?

“工龄门”击中法律执行、监管软肋

王文武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由此可见,即使像中石油福建分公司所说的“用工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原来的劳动合同仍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工龄不但不能清零,原合同还要继续执行;同时,员工工作十年之后,公司必须和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强迫员工“主动放弃”10年届满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笔者认为,之所以中石油福建公司敢于顶风而上、违法操作,是因为当前普遍存在的法律执行、监管过程中的软肋使然。

首先是执行软肋。一项法律、法规公布并实施以后,往往出现执行难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有关方面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不够。另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缺乏公共道德。尤其是一些大的企业膨胀壮大之后,更是不把国家的法律法律规放在眼里,我行我素。

其次是监管软肋。好事办不好,好政策执行不好,在我国是一个普遍现象。就拿中石油福建公司的“工龄门”事件来说,国家法律法规在上,却不依法办事,谁之责?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执法、监管部门失职。有多少执法部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能够不折不扣地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下去,并真正对有关部门、企业的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且不说劳动部门,地方的公、检、法、司、城管、环保、卫生等执法部门,有谁做到了无愧于法、无愧于心?

关于执行、监管软肋,有人说是歪嘴和尚念错了经,也有人说是念经念歪了和尚的嘴。在笔者看来,两者因素同在。要想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不光要把好“有法可依”这道关,更要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尤其是要对各种违法行为课以重典,以儆效尤。

中石油践踏法律必须付出代价

大 江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反该法律的企业虽屡见不鲜,但敢于像中石油福建公司这么公然、无耻地蔑视劳动合同法,一次性向公司上下3300余名员工开刀的还真是绝无仅有。一纸通知,不仅清零了所有社会化用工09年1月1日前工龄等利益,而且强迫要求他们工作满十年后,不得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否则便走人!

据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叶先生透露,文件出台时,他发现完全没有提及如何处理员工工龄等问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当进行修改,增加承认工龄的条款。但中石油福建公司根本不予理会,进而停发了公开反对的叶先生的工资并让其下岗。为此,叶先生不得不申请劳动仲裁为自己维权。该公司知法犯法,恶意抗法,从本质上来说彻底亵渎了《劳动合同法》的存在意义,国家绝对不能纵容垄断央企这种恣意妄为的行为,如若置之不理,任由其开先河,后果将不堪设想。

在国家为了规范企业管理,稳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而不懈努力,不停完善政策法规,并在金融危机影响下百般叮嘱企业不能随意裁员,维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中石油福建公司却视而不见,为了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趁火打劫,向3300余名员工伸出了魔爪。作为一家大型国有垄断企业,丧失了基本的社会责任感,实在可悲。另一方面,该公司的作为让《劳动合同法》形同虚设,必然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给政府脸上摸黑,有法不依,要法何用?

那么,又是什么恃仗让其蔑视法律呢?是福建公司刘总经理的一意孤行,还是总公司默许下的挥起“屠刀”,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清楚,中石油高管层肆意践踏国家法律是已成事实,全国会有数以亿计的人们关注这一事件,国家必须给人民一个交代!中石油必须为此付出足够的代价,以儆效尤!

最佳雇主岂能违反劳动法

江德斌

难以相信,中石油也会干出这种事!这是许多人看到此新闻后的第一反应。

虽然《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有许多公司为了逃避责任,采取各种手段非法侵犯员工权益,引起社会轰动,遭到了各界谴责,但也没有这次中石油的影响大。原因就是中石油属于国有大型企业,垄断行业巨头,亚洲最赚钱的公司,无数人梦寐以求想为它工作。

非常讽刺的是,中石油位列2008年中国10大雇主品牌名单。戴着最佳雇主的光环,居然会做出非法侵犯员工权益的事情,不啻是在抽自己的耳光。虽然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但中石油去年的净利润仍然达到一千多亿,说明它并不差钱。而它以强迫手段逼员工重签合同,就是为了在工作满十年后,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明显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中石油不能靠瞒天过海就过去吧。

企业除了赚钱,还应该有社会责任,为建立和谐社会做贡献。安分守法,努力赚钱,创造就业岗位,提高技术水平是一个有社会责任的公司应该做到的事。当前经济形势下,对社会影响最大的是就业问题,作为2008年“人民社会责任奖”的获得者,中石油有必要深刻反思,该如何对社会尽责。

中石油的公众口碑一向不好,除了具备垄断企业的弊病,还有其油价长期“跟涨不跟跌”,动辄喊穷,向国家要政策性补贴等行为。中石油作为垄断企业,掌握的社会资源和政策优势非常大,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国家今年特别强调要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大中型国企带头不裁员。而中石油却没有信守承诺,变相压缩职工待遇,逼迫职工接受不平等条约,否则就被裁减掉。岂不令人心寒!

对中石油这样公然违反《劳动法》的“出头鸟”,必须受到制裁和谴责,否则就是对其行为的纵容,鼓励其它的企业跟风违法。

从中石油工龄门到华为辞职门

工龄为何成眼中刺

佚 名

“工龄门”事件让人不禁又想起2007年底闹得沸沸扬扬的华为“辞职门”,同样都是国内数一数二的大公司,同样都觊觎老员工的工龄,同样都掀起轩然大波,为何员工的工龄就成为了公司心里的一根刺,一定要拔之而后快呢?

中石油新曝“工龄门”。中石油福建分公司的一些老员工透露,如果同意放弃工龄,签订新劳动合同时,还需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就是他们传开的的“两书”,“申请书”和“承诺书”。“申请书”的内容是自愿向公司申请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诺书”是申明放弃08年12月31日之前在福建中石油工作的工龄等利益,并承诺在中石油福建公司工作满十年后,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近日,中石油福建销售公司副总经理称员工工龄继续计算,而对于要员工签订补充协议承诺自动放弃工龄一事,“5人领导班子不知情,但不排除下面人所为。”

虽然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但中石油去年的净利润仍然达到一千多亿,说明它并不差钱。而它以强迫手段逼员工重签合同,就是为了在工作满十年后,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明显违反《劳动法》。

回顾华为“辞职门”。从2007年9月底开始,国内外颇有影响力的通讯设备制造商——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共计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出请辞自愿离职。这次大规模的辞职是由华为公司安排的,辞职员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惟一的变化就是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

一些媒体分析,华为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最令企业头疼的是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龄为何成为“眼中刺”。纵观两个大企业的所作所为,都是在工龄上做文章,都是对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耿耿于怀,为何对工作了10年的老员工还要如此防范?说白了,就是企业不想承担责任,在赚取了员工10年的青春之后,不愿意为他们负责。其实,企业除了赚钱,还应该有社会责任,为建立和谐社会做贡献。当前经济形势下,对社会影响最大的是就业问题,而中石油的所作所为不但没有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反而令人大失所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此种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铁饭碗”。

网友炮轰中石油:

“工龄门”事件经媒体曝光后,一石激起千层浪。网友们对此热议如潮,评论不一。网友在为中石油高层领导的高年薪瞠目结舌的同时,也为被要求工龄清零的同志鸣不平。同时,这件事也把中石油推到了舆论的镁光灯下。

中石油一贯搞歧视,同样是一个企业内的职工,要分什么石油身份和非石油身份,不同身份的职工在工资福利待遇上相差很大,这个清工龄的违法做法就是针对非石油身份的职工,强行剥夺市场化员工的福利,阻碍市场化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中石油,你们这样把职工分成两类是合法的吗?你们违法了,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上海一网友

试问中石油福建分公司领导们,你们的工龄清零了吗?员工,尤其是普通员工,他们赖以生存的仅仅是那点度日的可怜工资。而你们高管们不说去体恤员工的疾苦,反而要他们的工龄去为你们换取更高的年薪,这是人做的事吗?

——北京一网友

看看这是什么企业,我们的国企都如此,那么个体、民营企业呢,完了。我们国家的劳动监察部门都是干什么吃的?什么事也不管,也管不好,让老百姓如何活呀?

——辽宁一网友

新闻天天有,好戏天天唱。中石油又臭名远扬了。

——甘肃省金昌市一网友

工龄代表了什么?工龄对一个劳动者的意义有多大,这是明目张胆地剥夺工人阶级劳动成果的行为。工龄对一个劳动者来讲,起码是对他社会贡献的一种客观记录,是社会对劳动者付出劳动改造社会的一种认可方式。意义重大,这是大家都知道的。我认为如果国家劳动部门对这种现象不管不问的失职行为,应该进行问责。

——海南一网友

“工龄门”击中法律执行、监管软肋

王文武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由此可见,即使像中石油福建分公司所说的“用工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原来的劳动合同仍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工龄不但不能清零,原合同还要继续执行;同时,员工工作十年之后,公司必须和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强迫员工“主动放弃”10年届满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笔者认为,之所以中石油福建公司敢于顶风而上、违法操作,是因为当前普遍存在的法律执行、监管过程中的软肋使然。

首先是执行软肋。一项法律、法规公布并实施以后,往往出现执行难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有关方面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不够。另一方面是因为企业缺乏公共道德。尤其是一些大的企业膨胀壮大之后,更是不把国家的法律法律规放在眼里,我行我素。

其次是监管软肋。好事办不好,好政策执行不好,在我国是一个普遍现象。就拿中石油福建公司的“工龄门”事件来说,国家法律法规在上,却不依法办事,谁之责?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执法、监管部门失职。有多少执法部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能够不折不扣地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下去,并真正对有关部门、企业的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管?且不说劳动部门,地方的公、检、法、司、城管、环保、卫生等执法部门,有谁做到了无愧于法、无愧于心?

关于执行、监管软肋,有人说是歪嘴和尚念错了经,也有人说是念经念歪了和尚的嘴。在笔者看来,两者因素同在。要想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不光要把好“有法可依”这道关,更要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尤其是要对各种违法行为课以重典,以儆效尤。

中石油践踏法律必须付出代价

大 江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违反该法律的企业虽屡见不鲜,但敢于像中石油福建公司这么公然、无耻地蔑视劳动合同法,一次性向公司上下3300余名员工开刀的还真是绝无仅有。一纸通知,不仅清零了所有社会化用工09年1月1日前工龄等利益,而且强迫要求他们工作满十年后,不得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否则便走人!

据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叶先生透露,文件出台时,他发现完全没有提及如何处理员工工龄等问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当进行修改,增加承认工龄的条款。但中石油福建公司根本不予理会,进而停发了公开反对的叶先生的工资并让其下岗。为此,叶先生不得不申请劳动仲裁为自己维权。该公司知法犯法,恶意抗法,从本质上来说彻底亵渎了《劳动合同法》的存在意义,国家绝对不能纵容垄断央企这种恣意妄为的行为,如若置之不理,任由其开先河,后果将不堪设想。

在国家为了规范企业管理,稳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而不懈努力,不停完善政策法规,并在金融危机影响下百般叮嘱企业不能随意裁员,维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中石油福建公司却视而不见,为了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趁火打劫,向3300余名员工伸出了魔爪。作为一家大型国有垄断企业,丧失了基本的社会责任感,实在可悲。另一方面,该公司的作为让《劳动合同法》形同虚设,必然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给政府脸上摸黑,有法不依,要法何用?

那么,又是什么恃仗让其蔑视法律呢?是福建公司刘总经理的一意孤行,还是总公司默许下的挥起“屠刀”,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清楚,中石油高管层肆意践踏国家法律是已成事实,全国会有数以亿计的人们关注这一事件,国家必须给人民一个交代!中石油必须为此付出足够的代价,以儆效尤!

最佳雇主岂能违反劳动法

江德斌

难以相信,中石油也会干出这种事!这是许多人看到此新闻后的第一反应。

虽然《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有许多公司为了逃避责任,采取各种手段非法侵犯员工权益,引起社会轰动,遭到了各界谴责,但也没有这次中石油的影响大。原因就是中石油属于国有大型企业,垄断行业巨头,亚洲最赚钱的公司,无数人梦寐以求想为它工作。

非常讽刺的是,中石油位列2008年中国10大雇主品牌名单。戴着最佳雇主的光环,居然会做出非法侵犯员工权益的事情,不啻是在抽自己的耳光。虽然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但中石油去年的净利润仍然达到一千多亿,说明它并不差钱。而它以强迫手段逼员工重签合同,就是为了在工作满十年后,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明显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中石油不能靠瞒天过海就过去吧。

企业除了赚钱,还应该有社会责任,为建立和谐社会做贡献。安分守法,努力赚钱,创造就业岗位,提高技术水平是一个有社会责任的公司应该做到的事。当前经济形势下,对社会影响最大的是就业问题,作为2008年“人民社会责任奖”的获得者,中石油有必要深刻反思,该如何对社会尽责。

中石油的公众口碑一向不好,除了具备垄断企业的弊病,还有其油价长期“跟涨不跟跌”,动辄喊穷,向国家要政策性补贴等行为。中石油作为垄断企业,掌握的社会资源和政策优势非常大,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国家今年特别强调要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大中型国企带头不裁员。而中石油却没有信守承诺,变相压缩职工待遇,逼迫职工接受不平等条约,否则就被裁减掉。岂不令人心寒!

对中石油这样公然违反《劳动法》的“出头鸟”,必须受到制裁和谴责,否则就是对其行为的纵容,鼓励其它的企业跟风违法。

从中石油工龄门到华为辞职门

工龄为何成眼中刺

佚 名

“工龄门”事件让人不禁又想起2007年底闹得沸沸扬扬的华为“辞职门”,同样都是国内数一数二的大公司,同样都觊觎老员工的工龄,同样都掀起轩然大波,为何员工的工龄就成为了公司心里的一根刺,一定要拔之而后快呢?

中石油新曝“工龄门”。中石油福建分公司的一些老员工透露,如果同意放弃工龄,签订新劳动合同时,还需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就是他们传开的的“两书”,“申请书”和“承诺书”。“申请书”的内容是自愿向公司申请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承诺书”是申明放弃08年12月31日之前在福建中石油工作的工龄等利益,并承诺在中石油福建公司工作满十年后,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近日,中石油福建销售公司副总经理称员工工龄继续计算,而对于要员工签订补充协议承诺自动放弃工龄一事,“5人领导班子不知情,但不排除下面人所为。”

虽然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但中石油去年的净利润仍然达到一千多亿,说明它并不差钱。而它以强迫手段逼员工重签合同,就是为了在工作满十年后,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明显违反《劳动法》。

回顾华为“辞职门”。从2007年9月底开始,国内外颇有影响力的通讯设备制造商——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共计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出请辞自愿离职。这次大规模的辞职是由华为公司安排的,辞职员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惟一的变化就是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

一些媒体分析,华为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最令企业头疼的是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提出异议,否则用人单位都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龄为何成为“眼中刺”。纵观两个大企业的所作所为,都是在工龄上做文章,都是对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耿耿于怀,为何对工作了10年的老员工还要如此防范?说白了,就是企业不想承担责任,在赚取了员工10年的青春之后,不愿意为他们负责。其实,企业除了赚钱,还应该有社会责任,为建立和谐社会做贡献。当前经济形势下,对社会影响最大的是就业问题,而中石油的所作所为不但没有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反而令人大失所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此种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铁饭碗”。

“工龄门”事件新进展:

“工龄门”事件被媒体介入报道后。该公司发出“闽销石油〔2009〕34号”《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原与中国石油华南销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其有关权利和义务由中国石油福建销售公司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该文件还强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的,凡是生产工作需要、符合岗位条件且考核合格的员工,依法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条件的,可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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