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研究
2009-05-20曹佐雪
曹佐雪
摘要: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信息披露不及时,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其原因是会计规范体系尚不完善,会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监督机制不健全。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应增强法制观念,全面落实《会计法》,加强会计人员工作的客观性、独立性,完善会计规范体系,建立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制定确认的标准和方法,保证信息质量。
关键词:中国 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披露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上市公司已经逐渐步入规范的公开披露信息的轨道。但是,目前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仍存在着很多严重的问题,不仅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更阻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竞争,危害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1.非财务信息将被广泛披露。会计本质是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即它除提供财务信息外,还提供非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是指不一定与公司财务状况相关,但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它不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具体而言,在新经济下,由于公司间竞争更加激烈,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普通存在,为弥补财务信息的不足之处,帮助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促进上市公司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非财务信息将被广泛披露。
2.社会责任信息将广泛披露。随着人们对经济和社会认识的深入,公司不仅仅要承担为所有者的资本保值增值的单一受托责任,而且要承担对整个人类的广泛的受托责任。人类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影响着会计披露的内容,而会计披露的内容也将反过来影响着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3.知识资本信息。在新经济时代,知识是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要素,企业的竞争不再单纯是企业物质财富、企业规模的竞争,而是拥有的知识资本质与量的全面竞争。由于知识资本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未来财务报告中要反映知识资本信息。
二、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度不高,有关措施有漏洞和抵触现象,且随意性较大。如按照有关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须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但大部分上市公司对“重大事项公告”的理解是该事项必须已经完成并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应公告,而对正在进行的或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则根本不必公告。
2.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充分。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够充分,甚至三缄其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虽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够细致;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够充分,很多企业在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账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等;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财务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的行为的披露。
3.会计信息披露不主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处于强制性信息披露阶段,他们往往把会计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一种应该主动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去披露相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少披露,能够不披露就不披露的态度,严重影响到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三、改进中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主要对策
1.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在内部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上,应建立起灵活多样的内部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如定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的方式,要求经理层对公司的重要信息向董事会披露。或通过实地走访方式,以获取公司经营的第一手信息,具体交流方式可以是报告式,也可以是答辩式,对于有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局域网及时发布公司的各项信息,并进行加密,授子董事会成员最高权限,使其能够及时浏览公司的最新会计信息及其相关信息。同时,应加快会计电算化和会计网络建设,实现会计电算化,使会计信息的收集、加工和生成有相对统一的规范,可有效克服因手工操作出现的失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在内部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上,主要涉及公司的则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公司未来业绩的因索、投资状况、公司经营过程存在的困难及解决方案,运营费用的控制情况、营销策略、销售渠道以及竞争对手的情况等等。
2.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国家政府应就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减少蓄意出现的虚假信息。《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法律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与修正,减少公司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3.加大管理部门监管力度。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管资源,对会计信息披露中违反真实性、充分性的行为进行整顿治理。监管不只针对上市公司,对中介机构也要加强外部监管,极力避免中介公司与上市公司合伙作弊的发生。
4.提高社会诚信道德素质。各网络、媒体应该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国家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还应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法规只能控制一部分行为,唯有让诚信深入人心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因此通过教育和文化,加强诚信建设,提高广大群众的道德素质是关键。
5.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和深化,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强制性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规、监管部门规章要求所必须披露的信息。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经理人员受自身利益趋使主动披露的信息。对于广大的投资者而言,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是相互补充的信息源,并不存在一类信息能够替代另一类信息或一类具有较高价值,而另一类价值较低的情况。所以要鼓励并规范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
参考文献:
[1]规章F(DFairDisclosure)是对“选择性披露(”selectivedisclosure)的规制
[2]整合披露制度的详细介绍可参见SECSecuritiesActReleaseNo.6383(1982)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经济参考报,2007年2月1日
[4]廖凡:钢丝上的平衡—美国证券信息披露体系的演变.财富指数,2007年8月29
[5]李全中,靳惠.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中州审计,2001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