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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访忧思录

2009-04-30王巧捧

廉政瞭望 2009年3期
关键词:信访件上访者信访部门

王巧捧

通过“截访”、“维稳”甚至部分妥协等短期行为,减少无理取闹的访民以及在上级机关登记的上访量,对地方政府来说绝不是一项可以夸口的“政绩”,地方政府也不可能算不清这笔成本收益账。

而舆论往往义愤地批判地方政府这些做法简单粗暴、不负责任,不解决实际问题,却没有人分析过,地方政府为什么会“热衷”于这些短期行为,为什么不解决上访人的具体问题?

弱势不等于有理

弱势的群众与政府相对的时候,舆论总是轻易让同情影响判断,却忽略了弱势不等于有理。这一现象在基层更明显。

有镇政府的干部曾声称,镇上近年接待的访民80%都是无理取闹。闻者不信,恰好其中有人不久就有机会到该镇政府锻炼,于是,只要有人来上访,镇政府都邀他参加,在接访中发现,很多上访人的要求确实相当“雷”人。

一天,一退休女教师来到镇政府,声称邻居毁坏了她家地里面的菜,要求政府马上派人把她的邻居给抓起来,不然她不回家,就住在政府了。

有户农民家不到100平方米的瓦房,在一别墅规划线内,按照文件和协商,开发商要赔他380万元。但是该农民认为他家的房子值500万元,于是和开发商僵持了近1年半。最后房子被强拆后,该农民开始“维权”。

仔细分析,反复闹访缠访的群众,有着各种各样的原因或动机:有些信访件作为陈年积案,已经错过了最佳的解决时间,并且失去了相关证据;有些由于当事人提出过高要求,经过多年积累,其要求更是不断攀高,已经达到不可能实现的地步;有些信访件得到了三级法院的判决,而当事人仅仅因为不信任地方政府,陷入反复上访的偏执境地;甚至已经平息的旧事,因为当事人生活重新陷入困难,又被旧账重提……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社科院对长期滞京的上访人群的调查也显示,长期滞京上访者中,有些案件并非判决有问题,而是因为上访者对地方司法机关不信任所以进京上访。

黑龙江省近年来解决的几个复杂信访件就堪称五花八门。

鹤岗市赵某某1984年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多年过去了,赵某上访声称自己当年冤枉。经过复查,发现当年案件处理没有问题。但赵不理解,进京上访。有关部门通过走访得知他生活没有着落,于是为他的母亲和老伴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赵很感动,不再上访。

在一起错拘错捕案件中,因为当时的执法环境和行政干预,公安机关错误地采取强制措施,给当事人王有臣造成了一定政治和经济损失。案件平反后,市委、市政府虽然已经对他进行了补偿,但他一直不息访,要求公安机关赔偿9000万元。

这几起信访件最后都得到了解决,上访人息访,但这几个人数年的缠访却成为相关部门难以忘却的梦魇。他们或仅仅是由于贫困,或是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或是无理取闹。而更有些人仅仅由于认识上的误区及偏执,已经完全没办法讲道理了。

一法院就遇到这样一个例子:法院判了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年过后,被告人遵守监规,没有其他犯罪,被改为了无期徒刑。被害人家属听说后,四处上访,只认一个理:“两年过了,怎么还不执行?”谁也没有办法说服他。

压力不一定合理

面对以上种种无可奈何的闹访,各地目前还没找到最有效的办法,而信访绩效考核,却是迫在眉睫的压力。

整个信访系统自上而下都流行积分制的绩效考核,将信访工作细分为无数小项目,每一项占一定分值,年终统计并排名,以分值多少及排名先后,确定对下级单位的表彰与批评,并与奖金、评先评优等挂钩。这其中,关于上访量的考核份量尤其重。

安徽省界首市顾集镇2009年信访、“维稳”月积分考核细则显示,总分105分中,关于上访扣分的规定占50分。其中还对非正常访进行了强调:非正常进京个人访每人次扣10分,重复性非正常访每人次扣20分,集体访每批次扣25分;异常进省上访每人次扣10分,重复异常访每人次扣15分,集体访每批次扣15分。

有些地方则直接制定了罚款规定。安徽古城镇对各村规定,发生一起赴省上访罚500元,一起到京上访罚1000元。

信访绩效考核中的“一票否决”更是一把悬在各地领导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即使其他工作做得再好,只要本地区的上访量超了标,就不能参加评优评先,直接影响仕途晋升。

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上级的信访接待单位不可能专门去调查每一个上访者所反映的问题,一般做法只是把信访件分口转到下级部门,并且对下转的信访件,不管有理无理,都要求限期平息,如有重复访则加重处罚。因此,这种不加区分,简单地只重上访数量的考核办法,引起越来越多的争议。其中以涉法涉诉案件较为突出。

某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被告欠原告10来万块钱,法院判决后被告一直不执行。原告于是上访,上级查下来,法院执行局去强制执行。被告又不同意了,也去上访。上级又批评下来,法院左右为难,只好停止下来。被告见钱没执行回来,又说要上访。

在众多涉法涉诉案件中,信访部门在处理时的尴尬还在于,信访部门对司法机关的影响力有限。依照法律的规定,法院的终审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除了依照法定程序提起再审,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变更、废除法院裁判。而只有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司法进行监督,法院不可能凭信访部门的意见和领导的批示立案、再审。

国家信访局的调研也表明,大量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途径处理的争议、纠纷,纷纷涌入信访渠道,这也是导致一些不该出现的问题大量出现在信访部门的一个原因。

无奈不等于无辜

去年北京奥运会前,为了了解一个女上访户的动向,四川某县信访干部来到她家中做工作,该上访人最后提出:“奥运会了,你让我在家里也可以,我家里电视都没有,咋个看奥运会嘛?”

一台电视的成本比起进京接人的费用及政治影响,已经是够“温柔”的了,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必然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但这不能不让人置疑,这不是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大闹大解决”的认同,同时又会激发新的社会矛盾吗?

有人就在网上撰文,形容他们身边一个上访专业户“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砸过村委会的牌子,率人在公安局静坐过,在地方拦过省委书记的车,在中央闹过新华门、中南海。他告到哪里,地方政府就只好到哪里把他接回来,一路好吃好喝好招待,回到家里还得看看缸里的米,摸摸床上的被,嘘寒问暖。而隔壁就有人家的娃儿上不起学,无人过问。”

地方政府对闹访户的一些迁就,产生了不良的社会辐射效应。天天上访的人得到了好处,以前不上访的于是也跟着上访;得到补助的人嫌钱少又再上访。

对闹访人寄望于经济上的安抚,这些严格来说不属于经费的正当使用,为地方政府招来檄讨的同时,也无法从根本上让闹访人员息访,地方政府与闹访人的矛盾陷入周而复始的怪圈。

为了减少上级信访部门登记的上访数字,地方政府不得不各显神通。其采用的一些非常手段,饱受诟病。

诸如不断地到中央或省市有关部门信访接待处“活动”,以便了解本地群众的上访信息,甚至通过销号来改变登记状况。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指出,这种行为不仅明目张胆地堵塞了最高执政者的耳目,欺骗中央,而且亦在体制内部增加了一个政治腐败的来源。

易大明(化名)是某省司法系统的退休干部,长期被派驻在北京某国家信访机构工作,成为一个非常成功的“卧底”。他估计,在过去几年时间里,自己通过打点运作,从国家信访排名系统中,为自己所属的省份成功销掉了近百个进京上访者的电脑登记记录,使该省上访排名量下降,从而多次免于被通报批评。

“这里面没有谁对谁错,你没有办法不按规矩办。你再没有经费,从其他地方挤也要挤出来保证。”易大明说。

但这种行为会极大损害上访人员对中央信访部门的信任。在许多信访民众眼中,信访部门虽然不像他们希望的那样有效率,但至少还是一个能让他们说话,能够把他们的意见反映给中央领导的机构。一旦发现信访部门被地方“收买”,他们就会把信访部门视为政治腐败的共谋者,由此可能产生强烈的政治绝望情绪。

闹访之种种问题,不是靠某一单方努力可以解决的,除了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信访考核制度外,加强社会保障、完善法律救济、完善司法系统相关制度等,也可囊括到其大题义之下。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无理闹访的人将越来越意识到,闹访并不是一条满足非分要求的途径。而当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拿起法律的武器,酌情对闹访群众进行依法处置,闹访之路注定只能越走越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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