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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式虚拟货币交易个税征收机制解读

2009-04-29

理论月刊 2009年12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

蒋 洁 许 颖

摘要:随着我国网络交易额大幅提升,虚拟经济日益发展为独立的经济形态,无数社会主体身兼真实与虚拟世界参与者的双重身份。传统的税收规则延伸到在自我指涉的虚拟世界中以物象形式存在的虚拟货币交易关系上的必然需要推动我国立足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的固性特征,在正确认识个税征收实际困境的基础上,加速构建先导式虚拟货币交易个税征收机制。

关键词:虚拟货币交易;个税征收;虚拟财产;先导模式;第三方交易平台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12-0057-04

“税和死亡,是人生唯一逃不过的两件事”——西方名谚“虽然学界与各级法院均认识到虚拟交易的应税性……税法却未触及虚拟交易。”(戴维·J·马克)“不管通过何种形式,只要是发生交易行为的就得交税。”(《北京晚报》)“中国互联网每年已具备百亿元人民币的虚拟货币规模,若按百分之二十税率推算,理论上将产生二十亿元以上的税收收入。”(《新华日报》)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应税所得。各省市陆续出台征收细则,根据个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证明,按利润的20%或交易全额的3%两种税率征税。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级税务部门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的种种行为,触及长期处于争议中的虚拟财产权属与流转机制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制日报》、《新华日报》、《南方日报》等著名纸质媒体与人民网、新浪、搜狐、腾讯等大型信息门户均展开大规模讨论,绝大多数人持反对意见,如腾讯网12万多参与投票调查的网友中有86545人反对征税,占总人数的67.67%;83.06%的网友认为征税标准过高。虽然北京地税部门自2008年11月10日正式执行虚拟货币税收新政后数月内无一人主动申报,却表示暂不会出台监管细则且尚缺乏有效认证核查手段,更引发社会各界对在难以确定交易额、交易主体与虚拟货币财产原值之现状下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的强烈不满。

皇粮国税,古已有之。税负是社会主体为维持正常分工与合作而向政府支付的必要费用。“法律是善良和公平的艺术”,统一市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只要发生交易就应当纳税。即便对虚拟货币交易征收个税存在执行障碍与监管困难等,公平税务与规范处分之理念仍要求概括确认虚拟货币交易税的合法性,在全面剖析个税征收的种种现实难点的基础上提出逐步构建虚拟货币交易个税征收制度的可行性建议,并在法律与政策实践中加以完善,不仅有助于澄清普遍存在的错误认识,更有助于推动国家税收机制进步、加速信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与尊严性。

一、构建虚拟货币交易个税征收机制的现实困境

虽然网络技术发达之文明国家的学界与实务界逐步达成“用户将虚拟事物兑换成现实金钱时必须交税”之共识,包括韩国、日本、美国等在内的数个国家构建虚拟货币交易个税征收机制的实践均以失败告终。社会上存在税负阻碍虚拟经济发展的言论,如“不能让公平税务拖垮和干扰数十年来最有前途的这种新经济的机会”(比尔·克林顿)。虚拟交易特有的隐蔽性、自由性与技术性等特征使得征收的实际执行困难重重,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点。

(一)个税征收监管难度大

虽然虚拟货币交易的最大特色是突破时间与空间限制,交易双方往往不是同城用户,却不意味着他们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以国内著名的腾讯、盛大、网易、完美和金山等大型网络公司为例,其运营的网络游戏或门户网站中都活跃着各种玩家自治组织。如游戏公会、网络家族及大量联盟。各大运营商为凝聚人气、提高效益,也纷纷在游戏系统里添加此类设置。如果说无穷无尽的网络世界主要由陌生人构成,这些自治组织内部就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他们依靠QQ视频功能、UT、TS等语音平台和BBS信息发布平台,长期保持零距离互动。彼此熟识的信任关系使得内部交易更多地采用信用交易模式,即一方先付钱、另一方收钱后给予虚拟货币,或者相反。这种大量存在的不通过第三方平台的私下交易将给个税征收的监管工作造成不可逾越的巨大障碍。

(二)虚拟货币服务商与第三方平台运营商的配合度低

迄今为止,各大网络公司几乎无一例外地坚持虚拟货币的单向交易原则,即现实货币可以购买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得兑换现实货币,并或多或少地在各自的用户注册协议中载明“禁止线下交易”,甚至明确表示有权封停从事线下虚拟货币交易的帐号。开征个税在一定程度上变相支持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间的双向流通。虚拟货币持有人之间在理论上的无限次流转将大幅度降低服务商的虚拟货币销量,交易的部分合法化也使服务商必须对虚拟货币本身及其可购买的装备或其他用品的遗失、被盗及数据异常承担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虚拟货币服务商的利益。虚拟货币种类繁多且市值变动甚大,国家税务部门无论在人力、物力,还是技术水平上,都不可能自行完成其财产原值的认定,务需相关服务商的大力配合。追求利润是商业活动的固性特征,对于这样一项严重损害其利益的规则,很难相信虚拟货币服务商还会花费大量人力与物力积极配合。与此相似;过高的个税标准将使不少虚拟货币供应者选择让渡少量利润给购买者。借以促成双方的私下交易,必然导致第三方平台用户大量流失。面对此等困境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很难自愿全力配合税务部门的征收工作。

(三)个税征收范围有失公允

网络虚拟货币的直接用途是购买虚拟物品或服务。如游戏装备、娱乐工具与在线时间等,在本质上都属于虚拟财产。仅对狭隘的虚拟货币征税,罔顾同样性质的装备和工具等,不符合“同等行为同样对待”的基本法律准则,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给规避税收提供充分空间,如本有意出卖虚拟货币者,可以先在游戏中与其他玩家交换成装备后,再加价出卖。就不用交税了。

(四)个税征收难防洗钱犯罪

作为虚拟货币一大子项的游戏币的取得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从服务提供商处直接购买,而是在游戏中通过“打怪”、“制作与贩卖装备”等多种渠道获得(其中使用第三方插件、利用游戏临时漏洞等方式本身属于违法手段)。由于游戏本身具有随机特征,除非玩家创建的游戏角色出现明显的数据异常。游戏公司并不明确知道每一个游戏币的去向。虚拟货币交易的个税征收,尤其是“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变相免除虚拟货币交易者证明财产来源的责任。洗钱犯罪者只要利用网络将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再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在交税后这些资金自然合法化了。同时,互联网络覆盖现实区域的广泛性使得税务部门无法完全查明个人提供的通过各

种渠道收购玩家货币的所有凭证,如税务部门即便花费大量财力与人力,亦很难查明“某江苏卖家声称其所收货币是在西安某网吧向不认识的玩家购进”的事实真相。

二、概括确立虚拟货币交易税的重大意义

公平税负是法律平等与社会正义的重要表征。立法机构可以通过暂时减少或免除部分税收义务的方式特别支持某些新兴产业(如美国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宣布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且未规定具体的到期日期;我国从1994年以来一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实行减半征税),但切不可对任何应税所得视而不见,损害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与敬畏。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产业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虚拟经济是未来的主导经济模式”,㈣也是我国迅速赶超世界顶尖发达国家的致高点。随着Web2.0时代的来临,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已经初具规模,每年数百亿的交易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交税是人生不可避免之事”,是虚拟经济跨入金融体系的必经阵痛。以鼓励自觉申报且暂不颁行监管细则的先导方式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具有重大意义:

(一)间接地使虚拟财产合法化

随着我国网络经济高速发展,涉及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不断涌现。虽然早在2003年就出现过认定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含量的判决,但由于其存在价格控制困难、丢失难以查证、财富无法收回及交易违背税法规定等难题,我国法律至今未明文认可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不少理论学者与实务机构对此持反对态度:2006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建议禁止虚拟交易;2008年初,轰动全国的QQ盗窃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早早结案;2008年10月,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在网博会上表示,文化部将颁布遏制虚拟财产交易的规则。然而,否定虚拟财产合法性的各种声音与做法未能阻止其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随着网络娱乐业的繁荣与发展,游戏玩家呈几何数上升,淘宝、拍拍、易趣、5173、网吧加油站等第三方交易平台获得长足发展,虚拟财产交易量与日俱增,相关纠纷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与完善。务需迅速肯定网络用户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与金钱获取之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并有效遏制服务运营商扰乱虚拟金融秩序(如滥发虚拟货币、随意调整虚拟装备等)与各类人员非法获取虚拟财物(如开发与使用第三方插件、利用游戏漏洞及在虚拟情境中盗窃、行骗与抢劫等)。虚拟货币税收新政在一定程度上间接承认虚拟财产中的最大子项——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是立足“平等地为纳税人着想”、关注民生需要、真正实现“为纳税人服务”的创新举措,起到间接地使虚拟财产合法化的重大作用,为广大虚拟货币持有者提供保障财产权益的利器,实乃行政管理部门顺应社会群众与市场发展需要的范式规则。

(二)维护国家税制尊严性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律的尊严在于严格执行,每个公民都负有依法纳税的责任,虚拟货币交易所得被排除在征税序列之外严重违反《个人所得税法》,损害国家税收制度的权威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通过概括确立先导式虚拟货币交易税,修复个税序列漏洞,挽回国有资产并实现实体交易与网络交易的公平一致。

三、逐步构建虚拟货币交易个税征收机制的若干建议

“虚拟收入具有明显的现实价值,切实影响纳税人的税收支付能力”,但随时随意随地以各种方式进行的虚拟交易具有不可监测性。正视征收虚拟货币交易税的现实困难,在概括确立虚拟货币交易税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征税成本,逐步完善纳税管辖、税务稽查及违规惩罚等制度,至少应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一)寻求相关部门支持

虽然任何合法交易的增值收益都应当纳税,但虚拟货币交易的对象是否为个人合法财产至今尚无定论,文化部等14部委还曾发文严禁虚拟货币交易。构建虚拟货币交易个税征收机制不仅需要各级税务部门逐步总结经验、制定相关细则,更需要其他部门大力配合。尽快对虚拟物品的归属与流转作出统一规定。避免出现规则不一致的无序状态。

(二)确定高效征收形式

若将虚拟货币交易个税征收方式限于个人自觉申报难以遏制偷漏税现象。国家税务部门可以尝试采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代收”加“个人自觉申报”的复合式征收方案,要求B2C和C2C交易平台(如365及时交易平台和5173交易平台)代为征收交易税费。各级税务部门只需加强对交易平台的有效监管,既提高征收效率。又降低征收成本。诚然,征税增加了虚拟货币的交易成本。将导致部分人员放弃第三方平台、转而选择私下交易,既增加税务监管难度,又造成网络虚拟交易平台的顾客流失,从长远看不利于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各级税务部门在制定细则时应充分予以考虑,出台一系列限制私下交易的举措与相关监管和惩罚规则。

(三)明确征税范围

虚拟货币交易的征税范围必须长期严格地限定在“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的范围内,切不可做出“对于虚拟货币交易一律征税”的扩大解释,以免出现重复征税。如某游戏玩家在游戏中花费了1000元人民币。游戏公司已缴纳相关税收,在玩家出售虚拟货币、离开游戏时,若再征收交易所得税,可能存在重复征税。

(四)促进与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并加强监管

虽然对虚拟货币交易课税有利于打击打钱工作室,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服务提供商的利益,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无形中增加了用户的成本。价格上涨可能造成玩家流失,人员减少将影响游戏的娱乐性,可能导致其他玩家相继离开,损害服务提供商的利益。国家税务部门必须协同其他机构,依法保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协助其打击非法获取游戏币与游戏装备的各种行为,逐步建立一整套表彰与奖励机制,激励服务提供商利用先进技术、积极协助征税活动。同时,各级税务部门应迅速提高信息技术水平,实现对服务提供商行为的高效监管,尤重避免其利用技术优势扰乱虚拟货币交易市场。

(五)推进税收普法宣传教育

税收普法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要不断丰富和创新普法工作的方式方法。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对象的生活圈子往往局限于互联网络,税收普法工作应紧扣此项特征,由税务部门牵头,在其他相关国家机构、服务提供商、第三方交易平台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大力宣传税收职能与作用,让交易双方真正理解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者控制消费并对生产所具有的前提性作用作为社会运行的基础,而是无主体的消费行为通过控制消费者和物质生产的途径控制社会运行。所以,当鲍德里亚驳倒了先验异化逻辑并构建了自己的异化逻辑后,无主体的消费也就成为消费社会的本体基础了。质,进一步提高虚拟货币交易者的税法遵从度。

虚拟产业链的协调发展需要法律与政策的指导与护航,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调不断加快,符合“经营性获利”的全部收入均应缴纳税收,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是合法正当的必要举措。但在监测手段不够健全、监管措施难以完善的现阶段更宜概括确立征收虚拟交易税的基本原则与泛化尺度,随着虚拟经济不断发展与相关技术日益进步,逐步构建成本低廉、内容合理且符合网络交易特点的虚拟货币交易个税征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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