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2017-03-11李静宇
李静宇
摘 要 伴随着我们国家社会经济不断高速的发展,网络技术普及率也日益增高,许多新生事物也随之产生。当前,网络游戏是社会网民在从事网络活动当中主要的行为之一,网络虚拟财产也随着网络游戏不断的发展而出现。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比较新型的财产形式,其主要是存在网络空间当中,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多种特征例如:数字化、虚拟形态。网络虚拟财的种类也包含很多种,主要包含游戏货币、游戏装备、电子邮箱账号、游戏账号、邮箱账号、账号里面的内容等等。本文首先对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了阐述,其次本文从具体案例作为切入点对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进行分析,最后本文针对我们国家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网络 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 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421
社会公民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同时也包括无形的财务,随着社会公民的网络意识日益加强,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在无形财产中也包括网络虚拟财产。但当前在我们国家还未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立法,我们国家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还没有进行一些明确的定位。当前法律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权还没有进行认可。
同时在我们国家《民法通则》当中也有相关的界定,社会公民的个人财产当中涵盖了所有合法的财产,其覆盖的面比较广,并且具有非常大的弹性。
一、当前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
要更好的解决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保护,首先我们需要对下面两个问题进行明确:
首先,我们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进行合理的界定。例如,在2003年12月,一个名称为“红月”的网络游戏玩家因为自己在网络游戏当中的虚拟装备无辜的丢失向当地的法院起诉了游戏商家,这是我们国家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所引发第一例纠纷案例,这次案例的产生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关注。作为研究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理论前提,我们首先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具体的范围进行明确。比较遗憾的就是,当前我们国家的立法并没有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进行一个比较明确界定。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其所具备的法律属性。有关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定位的相关问题,学界争论纷纭、莫衷一是。本文认为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所进行的保护应当进行合理的分类,结合其自身所具备的特征,分别赋予他们权属类型进行保护。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从具体案例入手
在网络盗窃犯罪中,行为人既可以针对资金、金融凭证等传统的用以表示财产价值的犯罪对象来实施,也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等虚拟的、但却同样具备交换价值的财物作为其侵害的对象。对于前者,即行为人实施盗窃资金或金融凭证的行为,在对其进行定罪的时候应当以盗窃罪对其进行处罚,通常情况在我们国家不存在任何的争议,但应当如何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以及处罚,在我们国家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做法出现很多种。这一方面主要是源于当前我们国家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法律性质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另一方面主要是对我们国家在1997年所制定的《刑法》第287条的理解上面存在差异。
(一)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005年12月13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严某涉嫌盗窃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通过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并且查明得知,网易公司的员工严某利用自己在工作当中的便利,在其公司2004年的8月到10月间所开展的网络游戏周年庆活动当中,对那些参加其公司开展活动的游戏玩家的个人资料进行盗取,并利用违法的方式对这些游戏玩家的身份证进行伪造,在周年活动当中获取这些玩家在游戏当中的登录名,在这之后在告诉这些游戏玩家的账号安全码被盗,向这些玩家索要游戏公司向玩家发放的游戏安全码,并使用安全码登录到这些玩家的游戏账号当中,对这些玩家网络游戏当中所有的虚拟装备进行盗取。在成功的将虚拟装备盗取后,利用一些非法的渠道进行买卖,非法获取的利润为3750元。网易公司对所有被盗取的虚拟装备进行合理的评估之后,大约有7万多大话西游币,这些虚拟币折合人民币大约有4000多元。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通过对多方面的证据进行判定后一致认为,严某这种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占有,严某利用自己在工作过程当中的便利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取别人的游戏安全码,在游戏玩家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之下严某进入到他人的游戏账号当中,盗窃他人的游戏虚拟装备价值大约为4000多元人民币,并利用非法手段进行专卖,获取的非法利益为3750元,非法获取利益的金额相对较大,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严某的这种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严某在归案之后能够将其罪行进行如实的供述,并且悔罪的态度比较好,应当对严某进行从轻处罚。所以,根据我们国家《刑法》当中相关的条例和规定,法院对这个严某的行为作出了判决,严某涉嫌盗窃罪并且罚款5000元。
严某对一审所作出的判决表示不服,严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严某自己认为,在本案当中的虚拟装备不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认可,他认为这些装备只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装备在现实的生活中不具备财产属性。原审法院不具备任何法律作为依据的情况之下认定严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很明显是对刑法适用的范围随意的扩大,违背了我们国家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其行为只是对游戏的规则有所违反,并不能构成犯罪。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针对严某所提出的上诉意见并通过审理后一致认为,游戏装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同时其属于游戏者个人财产,所以严某这种行为并不是仅仅违反了网络游戏当中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人拥有的合法利益产生了侵害,对他人所拥有的财产权进行了侵犯,根据法律规定其构成了盗窃罪。严某所上诉的意见,上诉理由无法成立,法院不应当对去上诉的意见进行采纳。在这个案件当中,严某利用自己在工作过程中的便利对他人在游戏当中的安全码进行获取,并在游戏玩家不知道的情况之下利用一些非法的手段進入到他们的游戏账号当中去,对他人虚拟装备进行盗取,并利用一些非法的手段进行专卖,涉及的数额也比较大,严某的这种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已构成了盗窃罪。鉴于上诉人严某在归案之后能够对自己所犯罪的事实积极坦白,在悔罪上的表现也比较好,那么可以对严某进行从轻处罚。原审判中的证据特别的充分和确凿,在认定的事实上也比较清楚,同时也是按照明确的法律条例,在对严某的量刑上也比较得当。因此,法院最终对严某的上诉进行了驳回,并维持了原判。
当然,除了上面所论述的司法实践当中所采用的处理方式之外,在我们国家的刑法学界中,仍一部分学者认为,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既不应该用盗窃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也不应将其视为一种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从目前我们国家所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的话,对于这类性质相对严重的行为,应当将这种行为定型成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理。
(二)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在2009年11月6日,浙江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法院对社会大众都比较关注的以一个新的罪名进行起诉的“黑客”案进行了审结。
法院通过审理后查明,在2009年陶某通过网络购买了某种网络游戏“通吃”的木马软件,陶某利用木马软件在网络当中进行传播,在比较短的时间之内对上百个账号以及登录密码进行了盗取,并等待时机进行自己的盗窃行为。在2009年6月,陶某利用自己购买的木马软件对游戏玩家张某的游戏账户的所有信息非法获取。乘游戏玩家张某不在线的时间段里,登录到游戏玩家张某的游戏账号当中,将张某游戏账号当中虚拟装备大概值60亿游戏币通过非法手段转卖给方某,陶某所获取的非法利益将近19万元。通过游戏公司的合理评估和认定,游戏玩家张某个人的游戏账号中虚拟财产大概为60亿装备折合成人民币的话大约为33万元。
在法院进行裁定的过程中,陶某严重违反我们国家针对计算机信息的安全保护所制定的法律法规,陶某为了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利用木马软件对他人计算机信息进行非法获取,非法获取的利益将近19万元,给他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了33万元,这种犯罪情节十分的严重,陶某的这种行为已对计算机信息制定的安全条例严重的违反,陶某的罪名已经成立,支持公诉机关对陶某进行指控。在这件事情发生之后,陶某在认罪过程中的态度比较良好,在陶某在自己家属帮助之下,将非法获取的账款全部退还给张某,可以对陶某酌情处理从轻处罚。法院最后结合多方面的因素对陶某进行处罚,判陶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10万元。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建议
(一)通过刑事程序取缔该行为,不会在程序上造成质的或者量的加重负担
一些公安机关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属于刑法保护的范畴,因此对于一些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纠纷并不愿过多的介入干涉。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规进行比较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存在另一个方面的原因就是因为司法负担过重。例如根据相关的数据统计,网络游戏《传奇》在我们国家鼎盛的时候注册游戏用户达到了7 000万人,每天“沉溺”到网络游戏《传奇》的玩家大概有60万人,每天发生的盗号案件不计其数。在刑法中对于类似于盗号的这种事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处罚条例,势必会导致当地的公安机关陷入到非常繁忙的境地,网络安全保护相关的措施存在一定的缺陷。
从当前公诉程序方面看,就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展开侦查,并进行起诉之后审判的确存在负担过重的现象,同时司法资源被大量占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然而,和我们国家台湾地区的做法相互结合,设置一些专门的自诉程序,并且以调解手段作为辅助,就可以对这个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二)不存在取代刑罚而处理该行为的适当方法
假如刑法不介入到其中去的话,那么所有部门法调整都很难实现良好的效果。目前网络虚拟财产被侵犯的案件经常会发生,单纯利用调解或者民事诉讼的手段很难将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没有办法对受害人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从根源上进行保护。当前,虚拟物受到侵害负面报道越来越多,听听众多因虚拟物交易“被盗、被抢、被骗”的受害人的倾诉,因为在刑法当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类行为进行处罚,导致网络犯罪的行为广泛的存在,网络虚拟财产受到的侵害越来越多,在侵害的程度日益加剧,波及的范围也不断加大。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如何对各类严重危害行为定罪量刑、追究其行为人刑事责任,正确合理处以刑罚的问题,以体现公正、公平理念,恢复和谐社会秩序。必须要有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对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作出必要的处罚,才是最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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