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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校学生贷款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2009-04-29

高校教育管理 2009年2期
关键词:缺陷湖南现状

黄 维 陈 勇

摘 要: 湖南高校助学贷款促进了湖南省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保障了湖南高校贫困生的高等教育参与,为湖南省金融业培养了潜在的优质客户群体,推动了湖南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重构,但同时亦存在一些缺陷。针对湖南高校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实际情况,应加快贷款产品创新,创造多元化贷款资金来源渠道、建立高校学生贷款保险制度,以市场化手段转移违约风险、完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施行代偿制度,做好助学贷款配套措施,以促进湖南高校学生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湖南; 高校学生贷款; 现状; 缺陷; 对策

中图分类号: G46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8381(2009)02-0048-06

1986年,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拉开了我国高校学生贷款的序幕。1994年原国家教委在全国50所高校实行招生“并轨”试点。1998年全面铺开,所有高校学生实行收费上学(特殊专业除外),进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1],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日益紧缩的高等教育财政和经费供求矛盾,但是,日益提高的学费水平,也严重影响了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在此种背景下,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开始在全国进行试点,高校学生贷款也由此成为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中坚力量。湖南省作为中国的一个高等教育大省,同时也是一个财政穷省,如何在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在对湖南高校学生贷款现状与问题的现实考察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实现学生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迫切的研究课题。

一、湖南高校学生贷款的历史与发展

与全国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发展一致,湖南高校学生贷款也是自1986年国务院批转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湖南省学生贷款制度的报告》,在湖南部分高校设立学校贷款后开始的,到目前为止,主要有学校贷款、商业性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四种形式。

学校贷款是指高校从主管部门核定给高校的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抽取资金给贫困学生办理无息贷款,用来解决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的贷款。此种贷款额度一般为每人每年1 000元以上,一般为毕业前还清或者最长毕业后6年内还清。湖南主要有中南大学、吉首大学等少数学校开办。

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以信贷原则为指导,对高校学生、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办理的,以支持学生完成学习为目的的一种商业性贷款形式。此种贷款始于1997年,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最先开办。以后,多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办了此项业务,比如中国农业银行的“金钥匙”贷款、中国建设银行的“圆梦”贷款等[2]。此种贷款额度一般为每人每年3 000—5 000元,还款期限最长可达4年,并且可以申请展期。湖南的商业性助学贷款以“金钥匙”为主,但贷款额度很小,申请人数较少。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1999年试点的、由国家指定的(2004年起变更为招投标确定)金融机构负责,面向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用,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的贷款。湖南于2000年8月开办国家助学贷款,期间随全国政策变化,在经办银行、贴息额度、风险补偿、还贷期限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2004年6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形成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1]。2007年9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地方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在湖南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由学生家庭籍贯所在地金融机构直接将贷款发放给学生家庭,以帮助在校大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学生贷款模式。湖南省部分地市已开始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江永县农信社已于2005年6月份制订下发了《江永县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凡是江永籍在外求学的贫困大学生,可在当地农信社申请助学贷款“绿卡”,贷款累计额不超过2万元,期限1至4年,利率参照农户生活贷款标准[3]。

二、湖南高校学生贷款的绩效分析

湖南高校助学贷款制度在各利益相关方的不断相互博弈之中,得到不断的调整,日臻完善,其促进了湖南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与稳定,表现出了明显的制度绩效。

(一)促进了湖南省高等教育成本分担

在全国进行高等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湖南省于1998年在全省所有高校中实行收费上学,进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高校学生贷款已成为贫困学生(家长)分担高等教育成本的一种有效形式。据统计,自湖南省施行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到2006年3月末,湖南省由商业银行累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8 981.03万元;仅2007年一年由商业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7 486万元,同时,2007年湖南省首批由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达10 015.78万元。可见,国家助学贷款作为湖南高校学生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迅速,有力地促进了湖南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的多元化,缓解了日益紧缩的高等教育财政和经费供求矛盾,使湖南省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日趋完善。

(二)保障了湖南高校贫困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公平性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日益紧缩的高等教育财政和经费供求矛盾,同时,日益提高的学费水平,也使众多贫困家庭的子女面临上不起学的困境,尤其是来自广大偏远地区的贫困家庭子女。湖南高校助学贷款政策的施行,使就读于湖南省内高校的贫困大学生通过金融渠道,利用未来“预期收入”投资今天高等教育的梦想变为现实,有效地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公平性[2]。

(三)为湖南省金融业培养了潜在的优质客户群体

湖南高校学生助学贷款制度的施行,可以使湖南高校贫困生通过金融手段分担高等教育成本。贷款学生通过申请、办理高校助学贷款业务,可以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湖南省金融业的优质金融服务,有利于培养其对某些金融机构的忠诚度,从而有助于建立一种长效的金融业务关系。从2004年9月至2006年3月末,湖南省累计有经济困难学生42 851人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而仅2007年一年的时间,湖南省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就累计达到34 389人。同时,随着湖南高校助学贷款制度的进一步优化,贷款人数必将进一步增加;而且,通过金融服务创新综合试点,湖南省金融业金融服务资源得到有效整合,金融服务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明显改善。湖南省金融服务水平的显著提高,金融生态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又必将会规范贷款学生的贷款行为,如此,湖南高校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必将能为湖南省金融业培养潜在的优质客户群体。

[JP2](四)推动了湖南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重构

目前,湖南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主要由“奖、贷、助、补、减”五大部分构成。但是,这五大部分并未形成一种有机的互补关系,明显存在着资助效果重叠等缺陷[4],而同时,作为湖南高校学生贷款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助学贷款,已经成为湖南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中资助力度最大的中坚力量,是整个湖南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中其他部分无法比拟的,其健康稳定的发展促进了湖南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经费来源的多元化,实现了由单纯的“输血”式资助到“造血”式资助的转变,有力地推动了湖南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的重构。

三、湖南高校学生贷款的缺陷分析

湖南高校学生贷款解决了部分家庭贫困学生的困难,促进了高校的改革发展,保障了教育公平,但其在实践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

(一)贷款体系不够完善,功能发挥受到限制

湖南高校学生贷款包括学校贷款、商业性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四种形式,但从湖南省实践情况来看,学校贷款只有在中南大学和吉首大学少数学校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只有在湖南省江永县实行,不论是贷款额度还是资助范围都非常有限;由于商业性助学贷款本身的商业特点浓重,也没有在贫困家庭学生中大范围地开展业务,这样就把国家助学贷款推到了“风口浪尖”,四种贷款形式没有形成多元化的有机组合,没有发挥应有的资助功能。

(二)商业性助学贷款担保方式制约审贷

商业性助学贷款大都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的担保形式,学生申请贷款必须出具由经办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这无疑让众多贫困生望而却步,尤其是农村的贫困学生,乡村的房产等基本是不足值的,按照相关规定不能用于贷款抵押。因此,其家庭能提供质押或抵押的可能性就非常小,这样,就把广大来自农村的又急需助学贷款的贫困生排除在了商业性助学贷款的范围之外,从而大大降低了学生贷款应有的作用。

(三)商业性助学贷款利率助学性质不明显

商业性助学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合同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利率1年一定,遇法定利率调整,则在下一个利率确定日执行新调整后的利率;贷款逾期又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商业性助学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无优惠措施,如遇到贷款利率上浮,那么贷款人所承担的利息就会增加,这样无形中就加重了贷款人的负担,助学性质不明显。

(四)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担无法真正实现风险转移

根据《湖南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地方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规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计提比例为贷款发放额的14%,由高校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省属高校、市州属高校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负担部分分别由省财政、市州财政安排;对违约率低于14%的高校,省学贷中心将补偿后剩余的风险补偿资金奖励给高校;对违约率大于14%小于20%(含20%)的部分按同级财政承担10%、高校承担50%、省开行承担40%的比例分担;对违约率超过20%的部分按同级财政承担30%,高校承担70%的比例分担。

采用这种根据贷款发放数额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一定比例风险补偿金的方法,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经办银行因为学生违约而带来的损失,但却因为违约风险存在的不确定性,在14%—20%这个违约区间,银行仍面临承担40%违约金额的风险,银行所面临的违约风险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规避和转移。事实上,采用这种方法,只是将风险更多地分摊给了高校和财政部门,显然,这与我国实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缓解日益紧缩的高等教育和经费供求矛盾,促进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政策初衷存在矛盾之处。

(五)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中高校的权利与义务处于失衡状态

根据《湖南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地方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规定,校资助机构作为省开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操作平台,经授权受理借款申请,协助开展借款审查、合同签订、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借款学生档案管理,违约贷款追缴以及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等日常工作。

这实际上是让高校承担了本应该是作为贷款发放银行的国家开发银行所应该承担的任务,而目前各高校的学生贷款工作机构都是在没有增加编制的情况下设立,人员一般比较少,要承担如此繁杂的工作,可见工作量之大,但国家开发银行却没有对此给予高校一定的激励补偿。对于贷款的回收阶段,高校较之银行确实有信息优势,但当发生违约情况时,各高校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银行所更具有优势的追贷手段来追偿贷款;同时,贷款资格审查和贷款追缴的权利集高校一身,其为了规避管理负担、潜在的违约风险,势必会出现高校“惜贷”现象,这也是“国开行”模式所蕴藏的潜在缺陷[5]。

四、湖南高校学生贷款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湖南高校学生贷款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突破以往把学生贷款视为单纯的资金从金融部门流向教育部门的观点,而应视为金融资源配置更优化、金融功能更完善的过程。当然,这也是一个整体性的改革探索,其实践运行也涉及教育、金融、财政、保险业以及中央和地方关系等诸多方面的重要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

(一)加快贷款产品创新,创造多元化贷款资金来源渠道

在目前湖南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呈现多样化的形势下,湖南省不能仅仅以国家助学贷款作为湖南高校学生贷款的主要途径,应该抓住央行在本省的金融服务创新综合试点的机遇,努力加快贷款产品创新,创造多元化的贷款资金来源渠道,满足湖南高校学生多样化的贷款需求。

1.科学设计产品形式,推动商业性助学贷款发展。湖南省各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和高校学生的贷款需求特点,创新商业性助学贷款的担保形式、利率政策和还款期限,科学设计产品形式,开发出更多符合学生需求特点的商业性贷款产品[6]。尤其是省内各农村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点优势,利用在金融服务创新综合试点中完成的电子汇兑系统和行内综合业务系统的整合,农信社支付结算环境的进一步改善,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在祁东的小额贷款业务试点,加大助学贷款产品创新力度,不断扩大助学贷款的覆盖面。

2.学习试点经验,适时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于银行来说,既可以减轻高校集中地金融机构集中借贷的压力,分散其贷款风险,又能便于生源地银行就近进行贷前调查,最大可能降低逆向选择的发生,便于银行与学生(家长)及时取得联系从而降低违约风险,或者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及时追缴债务,实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对于贷款学生来说,在家庭所在地申请助学贷款可以避免学校助学贷款总额等人为指标的限制,尽量争取自己所需的贷款额度;对借贷双方来说,省去高校这个中介环节,既可以减轻高校承担风险补偿金的负担,也可以更加明确银行和贷款学生(家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增强学生的还款意识[7]。

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个省市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到目前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市)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湖南省应该认真考察学习试点省份以及已经开展此项贷款工作省份的经验,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加快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完善本省的助学贷款体系及贫困生资助体系,填补湖南省内民办院校和二级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能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空白。

3.贯彻政策规定,适当开办学校贷款。目前,学校贷款在湖南的实施情况并不令人满意,只有中南大学、吉首大学等少数高校贯彻执行此项贷款业务,且贷款发放数额较小。学校贷款作为湖南高校贷款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应有的资助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2007年5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校内无息借款、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等。

因此,湖南省高校主管部门要完善学校贷款的相关政策性规定,加大对办学经费紧张高校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对学校贷款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确保学校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以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尤其是对未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困难学生,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减轻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压力,促进湖南高校学生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高校学生贷款保险制度,以市场化手段转移违约风险

高校学生助学贷款作为一种信用贷款,其可持续发展需要有配套完善的风险防范、转移机制。在目前社会主义市场机制逐步健全的形势下,保险已经成为一种得到人们广泛认可的风险管理工具。将保险机构引入高校助学贷款业务,建立高校学生贷款保险制度,可以实现通过市场化途径防范、转移助学贷款信贷风险。在追贷方面,保险公司与银行相比具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是保险公司具有负责追贷工作的专业化团队;二是保险公司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可以实现迅速快捷的异地追贷。保费可以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综合考虑可保风险和道德风险等方面协商确定。在高校学生贷款保险制度施行初期,政策可规定商业银行将风险补偿金用于保费,在实现高校助学贷款良性发展,商业银行认识到此制度的可行性之后,政府可逐步取消风险补偿金,此时商业银行亦可自觉从贷款盈利中支付保费,以此实现高校助学贷款信贷风险的市场化分担[8]。

早在2006年,北京、江苏以及武汉等地就已经开始了助学贷款投保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湖南省应在向先行地学习的同时,也要利用好本省优势。湖南芷兰教育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国第一家教育担保机构,在教育机构融资、信用担保方面具有业务优势,湖南省应该结合外来经验和本省实际,加快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的制度建设。

(三)完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

高校学生贷款作为一整套金融服务于大学生人力资本的融资体系,不仅需要金融机构内部的相关配套制度安排,更需要有良好的金融外部生态环境。国家学生贷款的风险主要来自其信用担保形式,而建立全国联网的借款学生个人信用征信系统[9],推动信用成果的应用,完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对于健全失信惩罚和守信激励机制,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违约成本,促进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湖南已顺利开通信用信息网,建立起连接20个政府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范围日渐拓宽,湖南省应充分利用金融服务创新综合试点的机遇,尽快将教育部门纳入数据网络交换平台,利用教育部门所具有的信息优势,加快针对大学生信用信息建设,促进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四)施行代偿制度,做好助学贷款配套措施

2006年9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其中,西部地区就包括湖南省的湘西自治州。2007年3月,长沙市制定《长沙市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规定凡毕业后愿意去长沙市偏远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4年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市财政代为偿还。

湖南省应以此为契机,加快完善有关湖南省高校学生贷款代偿的相应政策,既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省内偏远落后地区工作,加快当地人才引进,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能减轻贷款学生的还贷压力,保证还款质量,促进湖南省高校学生贷款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黄 维,沈 红.基于金融“功能范式”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创新[J].中国软科学,2006(10):75-76.

[2] 黄 维,沈 红.基于功能金融理论的中国高校学生的贷款制度可持续发展[J].高等教育,2007(1):42-43.

[3] 刘仕友.为寒门学子上大学发放“绿卡”[EB/OL].[2006-06-03].http:∥hunan.voc.com.cn/content/2005-06/03/content_3043100.htm.

[4] 马 经.助学贷款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175-176.

[5] 吴 勇.解读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EB/OL].[2005-09-13].http:∥www.dahe.cn/xwzx/rdtj/t20050913_253875.htm.

[6] 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动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工作[EB/OL].[2007-07-29].http:∥www.pbc.gov.cn/detail.asp?col=100&ID=2308&keyword=积极推动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

[7] 姜红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优势[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5(29):36-38.

[8] 王 和.建立我国助学贷款保险机制的构想[J].中国金融,2007(17):48-49.

[9] 林 皎,黄 维.国家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N].光明日报,2006-12-08(7).

(责任编辑 朱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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