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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力主体的多元主体性

2009-04-29盛凌振

关键词:主体性

盛凌振

[摘要]根据西方主体性理论发展的逻辑内涵,本文认为:权力的主体意识可概括为认识的主体性、实践的主体间性、权力伦理的他者性等三方面属性,而正确的权力观养成的关键就是加强三方面主体意识的培养,推动权力主体形成正确的权力观。

[关键词]权力主体;主体性;主体问性;他者性

[中图分类号]D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09)05-0035-04

一、引言

对权力的清楚认识以及形成正当的权力观是对每一个权力主体的当然要求。所谓权力观原本就是人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权力问题上的集中反映,它包括人们对权力的基本看法与根本态度,它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权力主体的用权方式与用权效果。因此,充分认识权力主体性内涵则是形成正确权力观的关键。尤其是对于转型发展阶段的中国来讲,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就是权力主体对公共权力_的正当运用。这涉及权力主体从观念到行为上的调整,需要权力主体更为客观地界定自身的主体地位,更好地认识权力的主体属性和合理地行使权力。因此,本文通过回顾人类主体性观念的发展逻辑来探讨权力主体性各个层面的属性。

二、主体性观念发展的逻辑启示

人类社会的每一次历史性进步,人类认知能力的每一次飞跃,都和主体意识的进步密切相关。回溯人们对主体性认识的发展过程,会发现其经历了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再到他者性这样的扩展过程,这一过程体现了人们关于主体性认识不断深化的逻辑脉络和现实基础。人们对主体性的认识不仅表现在客观世界的变化上,还表现在主体本身的发展上,可以说,人类主体性的发展内在于自然、社会和人类的全面、持续、协调的发展与进步之中。

从古希腊开始,“认识你自己”成了一个划时代的宣示:人类把自己从万事万物中区别开来,由关注自然转向关注人自身,启发了人对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地位的发掘,这一认识转变可看作人之主体性觉醒的标志。到了笛卡儿提出“我思故我在”这一命题时,主体性理论地位的真正确立,自我也成了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基点,主体性问题也成为历代学者理论探讨的核心问题之一。

近代对主体性认识的第一阶段可概括为个人主体性阶段。近代思想的发展具有强大的启蒙价值,人之主体性的发现遂成为理性提升的前提,以及“认识主体‘我之不可怀疑地位的确立则扭转了从主体之外的客观世界无论这是某一物质性始基抑或某一设定的观念来规定、检测知识可靠性的思维方面。一个认识论的转向由此启始。”康德就是通过悬置上帝的方式提升了人的主体性,基于主客二元对立的角度强调了主体的决定性。可以说康德是在认识论的角度上讨论主体性,而此后主体性理论经历费希特、谢林、黑格尔、叔本华、尼采等直到胡塞尔这些思想大家,对主体性的讨论逐渐被提升到本体论的层面:个人主体性的不断扩张,主体不仅成了世界的源泉,甚至是世界本身,就像“世界即我的表象”的唯我论观点所体现的主体膨胀,人的主体性表现为人为自然立法、理性为万物立法的高度,于是,外在形式的祛魅化变成了对人的主体性的附魅。主体性成了以统治自然为目标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这种主体性成了不包含类主体性的单独主体性。这是一种莱布尼兹式的单子主体性,这种单子式的主体强调的是人抽象的普遍同一性。

历史地看,近代西方的个人主体性理论,培育了西方社会的理性主体,带来了西方工业文明的进步,其积极的意义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但是,这种主体性的预设呈现出明显的原子式自由和无序与“社会”的整体性、和谐性的理论构想之间的矛盾,体现为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紧张和疏离,不可避免地把人类引入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困境:一方面把个人价值和快乐建立在对客体世界的征服和占有上;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出现了自我中心、人与人之间不是合作,而是竞争,甚至出现如同霍布斯所描述的“人对人是狼”这样的权力格局。进入20世纪,对主体性的认识在西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西方哲学开始反思和回应单子化主体性所引发的问题,主体间性也成了探讨主体性的核心话语,哈贝马斯称之为哲学范式的第二次重大转变。胡塞尔后期的发生现象学理论成为主体性研究话语转变的承接节点。胡塞尔认为要解决唯我论的困境应回归到“生活世界”,必须从“自我”走向“他人”,从单数的“我”走向复数的“我们”,即从“主体性”走向“主体间性”;而自我与他人是通过“视域互换”的“共同呈现”(appresentati on)达成对客观对象的认识论的认同。沿着这一理论脉络,后继的学者海德格尔进一步把先验的主体转向了生存论主体,通过对我与他人之间生存上的共同存在以及我与他人对于客观对象的认同,以更具伦理学意义的社会本体论把西方现代的主体间性理论探索大大地推进了一步。相比较从认识论角度的主客二元模式来间接地建构主体间性,另外的一些学者则推动主体间性的思想进一步转变,由先验的认识论层面转向现实的实践层面。如伽达默尔所讲的主体间性是主体的“视域交融”、马丁·布伯所探讨的主体间性是主体通过“对话”所形成的“我一你”关系等。而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当属哈贝马斯,他认为以主体概念为核心的认识论哲学所关注的根本问题是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世界的分裂以及前者对后者认识的可能,解决这一问题就是强调实践层面上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形成的主体间性。通过语言这一媒介,进行对话,达到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和“一致”,从而形成有效的社会规范。在交往行为中,单个主体与其他主体相互协调,主体间性代替了主体性,主体性由过去主客之间的关系成为现实生活世界中自我扩展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克服了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两难”,也摆脱了摇摆于“唯意志论”与“宿命论”之间的尴尬。修正个体单纯“为我性”,进行立场的换位,改变了原有的“偏见”而达成“视界融合”,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宽容与互谅,生成一种更高层次的主体性。

诚然,主体间性理论给予人们对主体观念更客观的认识,但把主体间性局限于知识论上的有效原则在实践层面有其不彻底性,尤其是对他者的探讨仍显不足,他者仍然是同一性中的他者,他者与自我是一种对称关系。这样,曾长期被遮蔽的他者问题并未得以解决,他者只作为认识对象或理念发展环节这样的观点已无法保证人们对实践领域主体性问题的合理解释,产生的结果是“它把一切都纳入到同一与整体中,结果主体间性的我他关系,不是成为一个单一化的无他性的主体性的封闭世界就是成为一个无他性唯我论的独断世界,最终都把同一之外的他者都给扼杀掉了。”因此,到了20世纪中期,英国的日常语言学派和欧陆哲学特别是法国的存在主义哲学那里已把他人问题转换为主体“自我”的“他性”。萨特看到了“为他”与“自为”的矛盾和冲突,认为“从我的存在出发而把握的我的共在只能

被认为是一种基于我的存在的纯粹要求,而且完全不构成他者的存在的证明,完全不构成我和别人之间的桥梁。”梅洛庞蒂则认为,只有转向“身体间性”才真正摆脱了传统意识哲学同一性的束缚。福柯则进一步加强了这种理论的改造力度,他以后现代主义的视角深刻地批判了主体性知识和权力对他者的压抑,通过解构主体和质疑理性的方式建构起重视他者的思想。而列维纳斯则奠定了他者哲学,他从责任伦理的角度考察人与人的关系,认为主体间性应建立在对他人负责的伦理关系基础之上,个人的主体性实质是一种伦理责任,只有在对他人负责时,我们才能见证他人,他人也才实质性地向我靠拢。人与人之间是共生性的存在,“我”存在于各种关系当中,每个个体与他们所处的关系在互动不断中展开,彼此交融、相互影响,不断形成、发展出新的关系。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主体性理论的发展并非是断裂式的嬗变,合理因素会在主体性观念变革中得以保留和延续,人之为人原本就表现为实体性和价值性两方面的存在,人具有实体性的一面,因而人可以独立存在;但主体作为价值存在,却只能在关系中存在,离开了客体就无所谓主体。主体性理论中合理性因素的共生性存在所承续的不是那种自我完成的、脱离关系的单子式生存状态,而是在与他人、与外部世界发生互动关系中能够做出独立选择而具有本身独特价值和独立人格尊严。由此看来,人的主体性不仅存在认识自己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改变自己,对他人的承认恰恰是完善主体性不可或缺的环节。

三、公共权力主体观的重新认识

从单子主体性到主体间性再到他者性理论发展,标志着人们对自身认识的进一步深入,如何确立一种合理主体性观点?关系到人们对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主体属性的正确认知。权力关系是人类探讨的永恒主题,我们回顾主体性观念发展的目的就是尝试探讨权力主体如何养成正确的主体意识。这是一个时代问题,也是形成合理的权力观的关键。因此,有必要变更传统的权力预设,认识到权力乃至权力主体的属性是一个生成的过程,它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权力主体的属性应是一种立体的有机主体性,它包括从认识、实践到主体责任的角度的不同界定。基于此,本文认为,一种正确的权力主体观的养成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探讨。

1认识的主体性

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对象化认识的主体性仍是权力主体性的一个重要基础,主体性是在对象性活动中生成的,但并不意味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共生性存在要排除人作为个人的存在以及个体的独特性与独立性。

权力的主体性观点无疑建立在主体对客体认识的基础上,任何公共权力主体都是与公共权力客体相对而言的。人类社会的组织化生活模式为公共权力的存在提供了理论与现实的前提,但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权力行使者和主权者的分离变成了现实的选择,这就形成了相对分离的权力主体与客体。权力主体根据客体授权的结果成为社会活动中重要的自主性和能动性的一方,权力客体以及社会问题就成了权力主体的对象化存在,这一主客的定位推动了公共权力由“潜在的”转化为“现实的”力量。权力主体的对象化认识表明:权力主体的能力与素质直接关系到权力实现的效能,权力主体制定的政策和执行效果是否合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权力主体对社会问题以及对权力相对方的客观认识程度。这就要求具体权力执行过程中将相对方以对象化的方式来认识,权力主体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与素养,肩负保障社会管理的正常有序、高效运行的职责,而不能以任何借口回避自身的主体义务。因此,没有了主客二分的认识,权力关系的建立将难以想象:一方面,对象化认识有利于明确主客体关系;另一方面,权力主体的地位的正当性以及权力的实现离不开权力客体的服从与认同。当然,前提是权力主体不是单纯的主一客二元分立的单子式主体,主体性权力的行使只能限定在权力主体的职权范围内,而不能超越这个界限。

2实践的主体间性

权力实践的主体间性是权力实现的重要保障。基于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程度、管理事务的公共性以及权力运行的场域和方式的不断变化,实践的主体间性成了当代权力关系运行的重要方式。

权力实践的主体间性首先表现在权力主体间性的规定是对主客关系二元对立的现实超越。可以说,每一个权力主体的行为深受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其他成员的影响,在实践过程中,没有所谓纯粹的主体行为。权力实践的主体间性表现在权力的运行过程中,“权力”不再只是主体性的,也不是客体性的,而是主体间的共在,形成的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互动共生关系。一方面权力主体的地位获得是建基于民众的授权基础之上,权力主体要获得合法性的基础就是民众的认同,这就需要权力主体不断完善自身的能力和素养,扩展权力影响的积极效果和形成合理的运行结构。同时还必须接受民众的监督、扩大民众的参与度。权力主体不再是高高在上和发号施令,而是以对话代替强权,服务代替统治,协商与互动成为权力运行的重要内容,而且必须与权力相对方建立相互依赖与互动合作的伙伴关系;推动和保障权力相对方能够运用其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推动权力相对方的主体地位的提升,并能够进行自我选择、自我创造和自我决定。这种新型关系使得权力双方既是社会生活中的交往主体,也是社会生活中的治理主体,从而在“主客二元关系”中实现了主体性之回归,有利于推动共识以及规范的生成和执行的效果。“交往行为的目标是导向某种认同。认同归于相互理解、共享知识、彼此信任、两相符合的主观际相互依存。”共识体现了权力的间性实践创造和共享生成的轨迹。在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中,权力的执行者与权力相对方都有自由表达的机会,客观对待对方视界中的差异性,同时,尽可能地为接纳对方的合理差异进行协商,形成共识,加强互动提升权力实施效果,最终实现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形成权力运行的善治良序。

3权力伦理的他者性

他者性是对权力主体意识正确认知的重要方面,体现权力主体的权力伦理取向。“伦理意味着对他者的关系”。伦理是一个社会存续的基础性条件,涉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它最重要的一个要求就是一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种负责不仅针对直接关系人,而且包括第三方。权力行使的特点就是普遍性和强制性,这就要求权力运行过程中要以整个社会为对象,任何行为的结果的好坏都极大地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着人们,因而,行使权力的主体应该负载更高的伦理要求。

权力伦理的他者性是以责任为核心,它要求权力行使者要对包括权力直接关系人在内的更广泛的他者负责。它要求能够站在他人的立场、能够将站在人与自然、人与子孙后代的角度去理解、关心和体谅他人。由于在权力实践过程中,作为权力过程的是权力双方的直接关系,权力客体在主体间交往中获得与主体平等的地位并成为达成共识的另一个主

体性的存在,这是一种直接的存在,由于“他者面貌的凭依,不是作为相互对等主体关系的对称性的主体间性。这是因为出现在面貌中的他者并不是与‘我资格相同的主体。”所以作为第三方的他者常常容易被忽略。权力的他者伦理则是针对这样的一些问题,强调他者既不是不可认知的陌生人,也不是可有可无的存在,而是直接或者间接的相关者。因此既不能绝对化权力主体的自我及自我所认定的目标,同时也不能产生权力的副外部性,使得第三方的他者受到损害。对他者性的认识意味着权力的行使者需要对他者(包括他人和其他他者)的充分尊重和绝对的责任,权力主体的他者伦理特性强调对他异性的他者不尽的责任,“无限是绝对的他者”。由此可见,这种主体性不是预定的,而是在与他异/他者的不断相互作用中形成和建构的主体性。尤其是当前这样一个多元发展的社会中,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需要针对多元的社会个体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管理方式,切忌一刀切,既要在某项具体权力管理过程体现主体间性的权力主体性视野,还必须注意到任何一项权力的运用所潜在的或者长期的对他人的影响。正如胡锦涛总书记的新三民主义所讲:“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这个“民”不仅是共时性的人民大众,而且是历时性的存在,涉及的是子孙后代;不仅是人们的生产生活本身,还包括人们生于其间的环境以及普罗众生。正确的权力主体的伦理就是要避免权力的短视和形式化,坚持兼顾他者的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四、结论

必须承认,我国当前正处在一个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深刻变革的转型时期,无论权力主体还是广大民众对于公共权力的认识程度都有待提高。在主体方面,当前公共权力部门主体意识过于强化,仍普遍存在“官本位”的意识以及权力实践中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等权力滥用现象。在客体方面,权力客体的主体意识极度缺位,一些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不足,参与意识不强、自治能力低。这种对权力的理性认识的双重缺乏是我国当前公共权力行使中的客观现实。要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增进公共权力行使的理性化程度,一方面是加强制度规范的建设,但另一方面还必须看到,制度规范的要求对权力主体来讲,只是其作为这样一个职业角色所必须遵守和不可逾越的原则底线,是其从事公务活动的基本资格和底线条件,并不能保证权力的运行符合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对差异的保障。因此,一方面,需要推动权力主体形成正确的主体观,从价值追求与实践的角度明确权力的主体属性,形成一种有机的权力主体观,促使权力主体意识的不断养成;另一方面,还需要不断提高权力客体的主体意识与能力。这是保证社会运行过程中对权力运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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