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晚期政治文明心思想研究
2009-04-29魏福明魏允祥
魏福明 魏允祥
[摘要]列宁晚期的政治文明思想是其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同时反映了时代要求和特殊国情,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形成了包括法制、监督、执政党建设、党政关系和体制改革等内容在内的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体系,初步建构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观的基本框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列宁晚期的政治文明思想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意义和理论指导意义。
[关键词]列宁;政治文明;法制;监督;党政关系;执政党建设
[中图分类号]A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1X(2009)05-0020-05
马克思和恩格斯最早提出了政治文明的科学概念,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政治文明理论的基础。马克思于1844年拟定了《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稿》,准备通过论述18世纪法国革命史来阐释包括人民民主、自由、国家权力、政党制度、权力分立制衡、民主法制制度等内容的政治文明,构想未来理想社会的政治状态,对后人的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列宁在十月革命后领导俄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过程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过“政治文明”的概念,但是提出并在实践中探索了一整套政治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蕴含着丰富的政治文明思想,尤其是从1 920年底至列宁去世这一重新探-索俄国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阶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的政治文明概念,基本形成了一个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体系。
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列宁主张依法治国,十分重视法制建设问题,热切希望苏维埃俄国“有高度发展的文明和同它密切相关的法制”。列宁对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法制问题做了许多创造性的精辟论述,认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要有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在列宁的领导下,苏俄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大法,移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为主要内容,包括一系列具体部门法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苏维埃俄国是新兴的民主与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针对一些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应有太多的法令,列宁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仍然需要法律,需要依法治国。“我们的政权愈趋向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假如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列宁认为“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所制定的一切法律都要以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出发点和最高标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用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手段,同时应当作为人民的基本权利纳入宪法,列宁认为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民主政治以及实行民主政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因为苏维埃宪法“是劳动者的宪法,这是号召大家去战胜国际资本的劳动者的政治制度”。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的前一天就起草了《告俄国公民书》、《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和平法令》、《土地法令》以及《关于成立工农政府的决定》等重要法令。“此后,无论是在国内战争时期还是在和平年代,即使在晚年病重中,列宁都是亲自指导立法工作,谆谆告诫同志们要严格遵纪守法,与贪污受贿等各种违法行为作不懈的斗争。”列宁强调法制统一的原则,1920年12月在全俄苏维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通过一项重要决定;“除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和人民委员会外,任何机关都没有颁布具有全国性意义的立法文件的权力”,明确了颁布全国通行法律的权力机关。他指出:“法制不能有卡卢加省的法制,喀山省的法制,而应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的法制。”
列宁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应当做到有法可依和依法治理国家,保证司法独立和法律的正确贯彻执行。法律制定得再完备,若得不到贯彻,也无异于一纸空文。列宁强调指出,必须遵守严格的革命秩序,必须恪守苏维埃政权的法律和命令,并且监督所有人来执行。在这方面,列宁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思想: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共产党员有权进行独立审判,共产党员尤其必须带头遵守法律,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地行使其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涉。他指出:“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列宁多次强调绝不允许利用执政党的地位规避法律,党员和干部应当成为执法守法的模范,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共产党员应当带头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努力做到“党员因一般刑事案件交法庭审判时加重判罪和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地位从轻判罪的可能性”。同时列宁还反复强调,凡是不依法办案、不严格执法的“人民审判员和司法部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应予撤销职务”。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排除种种干扰和以种种借口袒护犯罪行为,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人要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乃至依法审判。这种关于司法独立的思想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列宁认为必须坚持党对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领导,他明确指出:“我们的党是一个执政党,党的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定,对于整个共和国都是必须遵守的”。党对立法和司法工作的领导是用党的政策指导法律建设,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和巩固政策,而不是用党的政策代替法律,更不是由党委来直接制定法律。党委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制定基本准则,对立法和司法机关实行政治领导和监督。列宁指出,总检察长、最高法院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受党的三个机关即中央组织局、中央政治局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密切监督。
二、关于权力监督体制
列宁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建立多种多样的监督形式,以消除苏维埃政权可能出现的弊端,防止党和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在列宁丰富的权力监督思想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关于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及法律监督的论述。
鉴于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列宁认为加强党内监督是苏维埃政权监督系统的核心。他认为建立党内监察制度是实施党内监督的关键,清理和整顿党组织,纯洁党的队伍,是实施党内监督的组织保证。在列宁这个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苏共专门成立了党内监督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对党的上级机关,尤其是对政治局的决策过程实施监督。为保证监委的监督有效,列宁提出,应赋予它与同级党委平等的权力,享有在政治局内对重大问题研究的参与权、对政治局文件的审议权,包括对国家公务的检查权、质询权及查处权等;监察委员会所作的决议,同级党委必须执行,不得随意撤销。列宁提出,监察委员会还应具有相对独立性,监察委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任期内不得调离,以确保其能独立行使监察权力。他还强调,中央监察委员会“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
‘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律办事”。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中指出,主张对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妨碍了坚决实行法制的基本任务,因此他建议中央委员会否决“双重”领导,“规定地方检察机关只受中央机关领导,保留检察机关从地方政权机关的一切决定或决议是否合乎法制的观点对它们提出异议的权利和义务,但无权停止决议的执行,而只有权把案件提交法院裁决。”检查委员会有权给本级党委会管辖的所有党员和党的组织委托任务,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党委会委员,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不得调任其他工作。同时列宁认为应将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结合起来,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中提议把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工农检查院合并,实行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相结合,他明确指出:“把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样结合起来,对两个机关都有好处”。
列宁在上世纪20年代初步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群众权力监督的思想,认为党和国家的最高监督权属于人民,对人民群众参与生产和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寄以厚望。他指出群众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体现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是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基本条件,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可靠保证,提出应当强化人民群众监督,使人民群众成为权力制约、监督的主体等问题。为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1919年5月,列宁指示在国家监察部下设立中央控告检查局,用于接受并审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滥用权力、贪污渎职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控告。1920年,又在国家监察部的基础上成立了工农检查院,专门对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实行检查和监督。同时列宁按照工农化原则改组工农检查院,提出要通过工农中的优秀分子同真正的广大群众联系起来。“除其他中央委员外,在选出数十名(50至75名)在认真负责和忠诚方面完全信得过的工人和农民参加党的中央委员会。”工农中的优秀分子进入党的领导机构,代表工农群众领导层直接进行监督。工农群众监督机制和参与制度的建立,是确保苏维埃政权实行人民民主的有力措施。
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形成有其现实依据。在苏维埃国家机关成立不久,他就察觉到政权机关中存在贪污受贿和渎职等腐败违法现象,认识到官僚主义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严重弊端。在列宁看来,解决官僚主义和权力腐败问题,只注重批评教育手段是不够的,必须使用法律手段,依法对权力实行监督。列宁法律监督思想概括起来主要有:(1)全国实行统一法制和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法制只能有一种”,只有使全共和国、全联邦真正统一地实行法制,才“能够实际地抵制地方影响,地方的和其他一切的官僚主义”,这样对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制裁就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列宁认为,国家应有一个能够迫使人民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加大法律监督检查机关的专职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法权才具有存在的可能。(2)列宁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不仅包括对犯罪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的监督,而且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从而明确了法律监督的范围。(3)法律约束力、法律监督的有效性应是普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建立的新型法律监督检查机关,直接受中央机关领导,具有对地方政权机关的一切决定或决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权利。列宁还主张加强党对法律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同时认为只有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非党的工农群众对法律实施实行监督,法律监督的作用才能得以实现。
三、关于党政关系
当国内战争结束后,列宁在领导俄共(布)执政的过程中,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果,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如何处理党政关系的理论。这些理论对于我们如何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国家的党政关系,对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必须正确理解党的领导的内涵,正确实施党的领导。列宁认为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领导力量,苏维埃政权必须由无产阶级政党来领导,党对国家政权主要是通过制订正确的政治路线政策实行政治领导。党对政权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是对社会生活的“总的领导”。“总的领导”即大政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是党“亲手”包办“一切”。列宁指出:“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实行总的领导后,党和国家机关是政治领导关系而不再是组织上的上下级服从关系,从而打破了党直接执政、直接管理国家的领导方式。他多次指出,如果党政关系处理不好,不会巧妙地运用国家政权去实现党的领导,使党离开政权变成了一副空架子,这反而会削弱党的领导。因此,列宁提出执政党要善于通过苏维埃政权来实现自己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以此去实现党的领导。党领导苏维埃政权的工作,但不是代替苏维埃政权去工作,不应当把党的职能和国家机关职能混淆起来。如果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就会出现执政党权力的扩张和泛滥。因此,实行党政职能分开,是处理好党政关系的关键所在。根据列宁的上述思想,1922年,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决议明确指出,必须划分党组织和苏维埃政权机关的职责,以便党在实现对苏维埃的政治领导的同时,保证提高苏维埃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党组织不应当干预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不应当越过苏维埃发布工作方面的行政命令。党组织应当指导经济机关的活动,但无论如何不应当去代替经济机关,或者使经济机关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
同官僚主义做斗争,改善和加强苏维埃机关,是关系党和国家政权兴衰成败的大问题。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感到官僚主义愈演愈烈,“不仅在苏维埃机关里有,而且在党的机关里也有”。“可恶的官僚主义积习使我们陷入滥发文件、讨论法令、乱下指示的境地,生动活泼的工作就淹没在这浩如烟海的公文之中了。”官僚主义扼杀了人民民主,阻碍广大人民群众主动性、积极性的发挥,妨碍了国家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是可能切断党和群众的联系,置无产阶级国家于死地的祸害。“如果不进行有步骤的和顽强的斗争来改善机构,那我们一定会在社会主义的基础没有建立以前灭亡。”长此以往,必将毁灭党,严重影响社会主义的发展。列宁强调要克服官僚主义必须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列宁认为:“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权,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为了保持和纯洁国家政权,就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方式领导方法,切实解
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端正党政之间的正常关系。列宁为此进行了艰苦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指出最重要的任务,就是通过缩减苏维埃机关和减少其费用,精简机构,对那些虚浮多余的机构必须撤销,对工作相近的国家机关进行合并,精简多余人员,废除一般的编制标准,把那些不称职的人员从国家机关中清理出去,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对那些被精简下来的同志应“看每个人适合做哪一级的工作和什么性质的工作”进行妥善安置。列宁认为精简机构和人员是苏俄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既应当遵循廉价政府的原则,又要遵循民主科学和高效协调的原则。做到民主高效,必须将国家事务公开,国家工作人员的选择和任用公开,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公开。同时改革国家机关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对待改革的态度必须慎之又慎,绝不能盲目草率行事,也不能单纯追求数量。他提出改革要“遵守一条准则:宁可数量少些,但要质量高些”,改革要循序渐进。
列宁在党政关系方面的论述,其主要贡献和启示在于:他一方面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的执政地位,同时又积极探索如何实现党的领导和如何执政的问题。尤其是在党如何正确处理同苏维埃政权机关的关系方面,他提出的各种原则和措施,具有极大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同时对无产阶级政党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关于执政党建设
无产阶级政党在取得政权并成为执政党以后,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长期保持党的先进性,这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列宁在实践中思考和探索了这个问题,形成了执政党建设的科学思想体系,其主要内容如下。
列宁根据俄国形势的变化和苏维埃政权面临的新的历史任务,提出党的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党要成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坚强领导者,成为“真正钢铁般的组织”。执政党要成为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的内行。列宁指出:完成夺取政权任务之后,紧接着摆在我们面前的是解决管理我国的任务,这是一项最困难、最紧迫的任务。“必须赶快学会作经济工作”,“必须向这门科学进军,向这门艰难、严峻、有时甚至是残酷无情的科学进军,否则就没有出路。”共产党人“要有本领做生意,有本领赚钱,有本领摆脱困难的经济状况”。必须改变以往的领导方式,把高度的革命热情同科学的工作态度结合起来,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列宁还告诫共产党员不能狂妄自大,要有宽广的眼界,“必须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和资本主义俄国给我们留下来的一切东西”。
列宁提出在新时期党的建设的主题是永远确保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他指出:“旧社会死亡的时候,它的尸体是不能装进棺材、埋入坟墓的。它在我们中间腐烂发臭并且毒害我们。”应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牢固确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思想理论基础,加强对党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们防腐拒变和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加强清正廉洁教育,消除升官发财思想,加强法制教育,消除特权思想,不要把成为共产党党员当成捞取特权、升官发财的阶梯。坚持党员标准,防止那些动机不良、素质不高的人混入党内,通过清除党内的不良分子、提高党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制定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等方法巩固党执政的基础,维护党的纯洁性。
提出党的建设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执政党更要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对于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来说,“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因为一旦沾染上脱离群众的恶习,在行动上必然会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倾听群众的呼声,不能代表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不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政职能分开等正确的原则,就会从根本上背叛“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最终因失掉民心而遭到失败。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群众,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这是对无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政权的要求。脱离了实际,脱离了群众,就会陷入官僚主义的泥潭。列宁把个人放在组织之中,而不是放在组织之上;把个人放在集体之中,而不是放在集体之上;把个人放在群众之中,而不是放在群众之上的这一教诲,无疑对我们今天的政权建设仍具有指导意义。
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党的纪律,反对领导人终身制,进行执政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列宁在晚年病重期间,预感到由于政治局某些领导人的关系而会导致党分裂的危险,因而提出忠告,“为防止中央委员会一小部分人的冲突对党的整个前途将产生过大影响”,应增加党中央委员的人数,并且选拔普通的工人党员和农民党员担任党中央委员,加强党的集体领导,保持党的高层领导集团的稳定性,防止党的分裂。为了维护中央的领导,全党的团结统一,列宁详尽提出了关于集体领导的原则和反对党内的任何派别活动的主张。列宁十分重视发扬党内民主,认为这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的基础,是党实行正确领导的保障。只有发扬党内民主,才能调动全体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上下级之间生动活泼的联系,从而加强党和群众的联系,才能使党的领导更加正确和有效,才能使党的集中统一和党的纪律得到巩固。
列宁的政治文明思想尤其是晚期的政治文明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的政治文明概念,有效地指导了苏维埃俄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对经济文化落后国家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也极具参考价值。特别是对正致力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学习借鉴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思想更具现实意义。但我们也要看到,苏维埃俄国毕竟是人类历史上建立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道路还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循,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在诸多方面还远没有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列宁的政治文明思想本身也处于思考和探索之中,也难免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而存在值得探讨的问题,这是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增强党的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探索我国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应该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