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关注残疾人就业
2009-04-01陈莉娜
陈莉娜
由于身体等客观原因,残疾人在生活、学习、就业等多方面,比健全人更加艰难。据统计,我国共有8296万多残疾人,实现真正就业的仅有2266万人,其中城镇463万人、农村1803万人,目前尚有6030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同时,随着时间的增加,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因此,关注残疾人士,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已成为保障残疾人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迫任务。
目前,主要影响残疾人正常就业的障碍有以下三大困难:
一、最直接的困难是来自于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歧视心理。
被媒体称为“当代张海迪”的北大残疾女博士,掌握四门外语,多次获得国家级奖学金,但是毕业前投出的上百份求职简历,不是遭遇“婉拒”,就是“石沉大海”,连最起码的“临时工”的活也找不到。北大残疾女博士求职遭拒,折射出一些用人单位对残疾人还存在着歧视心理。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的时候,主管人员就直接说了心里话:“现在人才供大于求,不要说残疾人,健康人都安排不过来。我们企业也要讲形象呀!” 现实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势必影响单位的“形象”的观念不仅存在于企事业单位,在政府机关招聘公务员时也有体现,而诸如此类歧视残疾人的现象的发生,是阻碍和影响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到实处的根源之一。
二、在现实中缺乏支持残疾人就业的强有力政策和有效落实。
不可否认,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也十分重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解决就业及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都做了许多积极有效的工作,并努力创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良好环境。如国务院令第488号公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 “单位残疾人职工比例不得低于1.5%;不得在晋职、晋级等方面歧视残疾人;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免交管理、登记、证照费等措施。”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部残疾人保障法中也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并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这些政策虽然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有利条件,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以及地方保护性政策影响,一些法律法规还不能全部得到落实。在现实生活中,残疾人就业受歧视的事还是不断地发生,有些部门招工和招生时人为设立歧视性标准,把许多有学习能力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排除在外;有的单位不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拖欠、赖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时遇到劳资纠纷时,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对于违法用人单位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能予以制裁。这些现象都说明,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促进和保障残疾人就业政策还需深入贯彻和落实,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三、残疾人就业后同工不同酬等现象普遍存在。
对残疾人而言,工作除了是获取收入的必要手段之外,更是象征自身做为“有用的人”的重要体现。虽然残疾人就业的行业范围很广,但由于残疾人文化水平、综合素质、身体原因及整个社会就业形势的严峻,普遍分布在比较低层次的行业,这些行业技术含量低、工作时间长、福利待遇水平低,就业层次格局不平衡,就业稳定性不高,不少残疾人难免会出现就业退缩,宁可拿低保而不去做工的残疾人也就日益增多。因此残疾人实现平等就业还面临很多障碍,致使残疾人不断地在就业、失业、再就业、再失业中徘徊,给社会的安定稳定留下潜在隐患。
综合以上几个原因,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难、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笔者认为要高度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最根本的就是要在“自立”上下功夫。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越来越精细化、科学化,身体健康低于健全人、整体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偏低等诸多因素,都会给残疾人就业提出严峻的挑战。因此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根本就必须先从残疾人自身入手,一方面政府要必须健全培训网络,为残疾人的技术文化水平教育投入更多的教育资源,比如依托当地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开展形式多样、适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大力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严格按“双证”制度,将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相结合,确保通过培训的残疾人能按《劳动法》规定持证上岗;为残疾人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让残疾人有更多的学习机会,从而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也培养残疾人的自立能力,使其能掌握一技之长和参与市场竞争的劳动技能,另一方面通过思想引导,改变观念,多开展些丰富多彩的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树立和倡扬自强自立、身残志不残的奋斗精神。只有具备了自立的信心和自立的能力,就敢于面对一切挑战,也才能把握外界所给予的一切机会。同时提倡健全人对残疾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把残疾人的培养教育工作引向深入。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其次,政府机构作为国家管理部门,应该考虑多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并保障有效落实。
这样才能真正对有能力、自强不息的弱势群体给予就业上的支持和鼓励,使残疾人获得更加平等的工作权利和竞争机会。第一,在弱势突显,竞争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应该在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上,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除了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外,还应出台相应的残疾人参加招录公务员考试享有优先报名权和录用权等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让那些自强不息、勇于进取的高学历、残疾程度较轻的残疾人不再面临着曲高和寡的尴尬就业局面,不再对工作的渴望使他们甚至只能“低就业”,从事一些基础性、文化程度要求较低的工作,让他们能够以自信的姿态和健全人一样走上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岗位成为可能。第二,积极探讨和引进残疾人劳务派遣机制,创新残疾人就业服务方式。在全市按照“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为一体和“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运作方式,逐步推进残疾人劳动派遣工作。第三,进一步规范就业服务体系。在规范运作,履行职责方面,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积极开展多层次、多项目、多方位的就业服务。
再者,政府应牵头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创办以残疾人为主的福利企业。
一方面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对那些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奖励,对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可以适当开支补助等等措施。另一方面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就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优惠政策,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营业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并通过扶贫贴息贷款方式帮助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进行自主创业和发展一些能够增加收入的项目。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工作,在选择项目、申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做好服务,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作者单位:厦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