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可否参加福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等11则
2009-04-01
农民工可否参加福州市城镇居民医保
小 保:
近日,看到福州市许多社区都在宣传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我是个农民工,可否参加福州市城镇居民医保?
李晓义
李晓义同志:
经向有关部门了解,福州市不久前召开的201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指出,允许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就业不稳定的农民工如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服务站不得拒绝其参保。由此可见,你若自愿参加城镇医保,备好相应的证件,是允许参保的。小 保
下岗失业人员怎样申领失业保险金
小 保:
我原在一家工厂上班,因为工厂不景气大量裁员后,现在成了一名失业人员。对于失业人员,我是否可以到社保部门去申请领取失业金?怎样申领?
梁硅吕
梁硅吕同志: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即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职工的名单、单位缴费手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5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职工可以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手续。
至于受理单位在哪里,你可询问一下原单位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
小 保
签了字领了补偿金,应视为
劳动合同协商解除
小 保:
2008年6月,我厂张某与厂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2009年1月张某来厂工作,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合同约定工作,且不服从厂方的岗位调整,2009年2月被厂方解除劳动合同,厂方给张某多发了一个半月的工资(一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半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张在上述资金发放表上签了字。2009年6月张某突然找到公司,要求增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作时间,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到他提出增付要求时结束。请问张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林小王
林小王同志: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张的工作期限应从来厂实际参加工作时起算,而不能从与厂订立劳动合同时起算。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具有人身的依附性,法律对其有特殊的规定,但当事人的意愿仍需得到尊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张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表格上签了字,并领走了上述资金,应认定张与厂方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厂方在通知金、补偿金的给付问题上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从张签字领走上述钱款之时起,用人单位厂方与劳动者张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张要把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计算到现在主张增补经济补偿金之时,同样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小 保
超过医疗期按规定休养期间,应计算在补偿期内
小 保:
我在某公司工作了近十年。一次假日我骑摩托车出游,与一大型货车相撞,我被撞飞了。事后经过抢救命算保住了,可我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难胜任新安排的工作。我医疗休养期间共用了九个月。最近公司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也理解。可在计算补偿金时,就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前,我在家呆的这段时间应否算做工作时间,应否计入经济补偿时间?
许下顺
许下顺同志: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你在企业工作已近十年,你非因工负伤应当享受九个月的医疗期。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医疗期满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至解除劳动合同前这段时间,应当计入你的工作时间,算入你经济补偿的时间。
小 保
职工提前解聘,可以提出未休年休假补薪的请求
小 保:
我是在2006年1月大学毕业时就来某公司工作的,日工资60元。2008年12月1日,因受国际市场的影响,公司缩小经营规模,裁减工作人员,单位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2008年度公司没安排我休假,我可否提出未休年休假补薪的请求?
邢树莓
邢树莓同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小 保
职工患抑郁症要做劳动能力鉴定后,
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
小 保:
因工作紧张,情感受挫,承受不住压力,张某得了抑郁症,已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经过六个多月的治疗期,张某病情没有大的好转,用人单位准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给予张某做劳动能力鉴定吗?
徐德法
徐德法同志: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为了保护张的合法权益,解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的医疗补助费等问题,应当对张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小 保
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单位职工,
就不能发加班费吗
小 保:
我在一建筑工地打工,干了快十个月了。年年周末及节假日都没休息,天天早上四点开始干活,晚上六点收工。除了中午在工地吃饭和休息的一小时外,每天工作不下十三个小时,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八小时工作时间。现在工程接近尾声,老板要辞退我。我提出要加班工资,他说该公司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以年为周期的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企业,该类企业没有加班费一说,况且又是中途走人。请问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企业,就真的没有加班费一说吗?
林大力
林大力同志: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以及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对建筑企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也应支付加班费。即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以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除以周期内的工作天数,超出法定标准的应支付加班费。具体到该案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应先计算出整年的工作时间,然后除以12个月计算出月工作时间,然后除以21.75算出日工作时间。日均超出8小时的部分,应以150%支付加班费。另外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也需按300%支付加班费。
小 保
企业重组可以作为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吗
小 保:
国有企业实施重组,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确定劳动关系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目前依然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重组后,该员工的岗位、收入等并没有发生变化。请问:企业同意解除其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我们认为员工的行为属自动辞职,员工所强调的重大变化不应成为其理由,对否?
林 慈
林 慈同志:
用人单位重组后,应当由重组后的单位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重组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能变更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非不能履行,因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 保
城镇居民医保确认哪些病种及费用起付标准
小 保:
我已参加了福州市城镇居民医保,但有一些具体问题希望帮忙了解一下: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划入可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病种及治疗项目有哪些?二是这些病种和项目如何进行确认?三是参保城镇居民首次住院和门诊大病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是什么?四是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时如何计算?
陈榕新
陈榕新同志:
经向医保部门咨询,门诊大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高血压及糖尿病6种。此外,近期还新增5种未成年人门诊大病病种种类及用药和治疗项目,划入可支付范围,包括血友病、门诊危重病抢救、癫痫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及支气管哮喘。
大病病种的确认,需经二级以上定点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指定相关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做出临床诊断,再由参保城镇居民持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的《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及治疗项目确认表》、选定医院的病历及医保卡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参保城镇居民首次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比例。若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多次住院,则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零为止。若有两个以上门诊大病病种,则按一个起付标准计算。此外,精神分裂症治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医疗费按以上标准的60%支付。比如,一参保城镇居民在年度内首次在市一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共计7600元。其中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费用为7300元,自费费用为300元。由于市一医院为三乙医院,成年人在三乙医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500元,支付比例为50%。那么此人本次住院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7300-500)×50%=3400元。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详细的问题,可参看《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小 保
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小 保:
据说,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都属于医疗事故。过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造成人身损害但没有造成功能障碍的医疗损害,现在可以定为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不一定要达到相当程度,比如,拔错牙齿也属医疗事故,当事人可以要求医院赔偿。事故主体不限医生,医疗事故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比如,在病人治疗过程中,因为医疗设备出现问题,导致病人受到损害也属于医疗事故。不过,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呢?
席 民
席 民同志: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主要有以下十一项:(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小 保
职工工作十年以上,可以申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小 保:
我在某企业工作近15年了,最近精简人员,把我调到其另外办的企业工作。我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是老板说,你现在在新企业,要重新计算工龄,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对吗?
林亿国
林亿国同志:
有关文件特别强调,用人单位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七种情形,并明确在此情形下,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或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七种情形包括:为使劳动者工龄清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再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通过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挪用到新单位,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通过非法业务外包的;通过非法全日制用工的;其他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你的老板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一些用人单位过分看重用工自主权导致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抵触,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清退老员工或者采用各种方法中断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导致劳资纠纷案件大量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也对这类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你已工作了15年,又是在老板办的其他企业工作,可以申请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