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2009-03-23岳世平
岳世平
摘要:目前,完善我国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机制,需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政治参与渠道,为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提供环境保障;营造良好的政治文化氛围,为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提供文化保障。
关键词: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机制;建立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63(2009)01—0056—03
一、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现状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这一切都为包括新社会阶层在内的每一位公民创造了良好的政治参与基础。随着党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新社会阶层在谋求经济地位的确立和壮大的同时,其政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目前,我国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主要途径有以下几种。
第一,加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显示,有33.9%的私营企业主是中共党员,另有11.1%的人希望加入中国共产党。而在1993年,私营企业主中的党员比例占13.1%,1995年上升至17.1%,2000年,进一步上升至19.8%,2002年为29.9%。其原因在于,近几年来大量的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成为私营企业,而这些企业的负责人大多是中共党员,其中改制后的私营企业主党员占13.1%,如果减去这一比例,这次调查所显示的共产党员的比例与前几年变化不大。而在私营企业经济发达的省份,私营企业主要求加入共产党的热情则不断高涨。不仅如此,有的私营企业主还在本企业中建立了中共基层党组织,浙江传化集团于1995年申请建立了由18名共产党员成立的党支部,并于1998年组建了全省第一家私营企业党委,同时将党委经费保证在工资总额的0.5%—0.8%。
第二,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这是他们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据统计,2006年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已有全国人大代表48人,全国政协委员46人;省级人大代表372人,省级政协委员895人,总数已达1361人。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律师和会计师作为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首次“跻身”于全国政协委员行列。
第三,在工商联、妇联、青联等组织中担任职务。工商联是工商业界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中国共产党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个体工商业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主要通过工商联反映其政治诉求和愿望。而妇联和青联等组织作为“党和政府部门的有机组成部分”,也部分地承载了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功能。
第四,组织民间协会和其他社团。事实上,新社会阶层中的私营企业主群体为了协调关系、筹集资金、开拓市场等原因,也确实成立了一些同业协会或商会,许多基层商会和同业协会领导人同样被安排进入了各级人大、政协或有关人民团体任职,成为一支重要的参政议政力量。
第五,支持公益事业,扩大舆论影响。按照党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三结合”原则,许多新社会阶层人士积极主动地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全国第六次私营企业主抽样调查数据显示,私营企业主中有80%的人参加了光彩事业,其中有57.7%的人为光彩事业捐过款,1.65%的人投资兴办过光彩小学;有39.3%的人做过修桥补路,8.6%的人参与市场建设,1.06%的人参与国土绿化等公益活动;还有7.3%的人到老少边穷地区办企业,5.8%的人利用农产品开发新项目。其他新社会阶层人士,如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也以不同的方式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有的律师无偿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等。此外,新社会阶层中的一些人士还通过与各级党政部门建立私人联系,或通过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积极参与政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总体上是在现有政治框架内进行的,是理性化(合法的政治参与、自主的政治参与、协调动态有序的政治参与)的政治参与。在具体的政治参与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组织化程度低,很多人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缺乏阶层意识;第二,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差,绝大多数新社会阶层人士缺乏政治参与的主体意识;第三,不合法政治参与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新社会阶层人士的政治参与不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序进行,如采用贿赂人大代表争取选票、用重金拉拢腐蚀干部搞权钱交易、利用转轨过程中的漏洞大搞腐败,猎取政治资本,谋取个人利益等不规范手段参与政治等。
追究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除了主观上由于新社会阶层各个群体所受的教育程度、个人经历、原有职业身份、资产多少等因素的影响,民主法制意识不高,政治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客观上,还是由于我国政治参与机制不够健全,缺少法律、制度方面的保证;政治参与的渠道过于狭窄,路径不畅通,制度化政治参与或成本过高,或低效或无效,无法满足新社会阶层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热情和需求,使他们不得不在体制外寻求解决的途径。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机制
(一)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政治参与渠道,为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
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畅通新阶段政治参与的渠道。首先,在制定与新社会阶层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面实行听证制度。政府在制定或出台与新社会阶层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价格标准制定、质量鉴定、技术成果推广等方面让新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参与听证,了解他们在此方面的愿望和要求,从而使政策法规的制定更民主、更科学,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而更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其次,加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咨询、议事机构中的安排力度,在政府机构中设立包括律师、会计师等在内的决策咨询机制或安排一定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代表参加各级政府的经济工作会议,保证这些新社会阶层人士的意见能反映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之中。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整体合力。
此外,要继续发挥、重视中介组织(即介于政府和企业、政府和普通民众之间的一种组织机构)在推动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方面的作用。市场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社会中介组织实际上就是各级各类的商会组织,包括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各种行业协会、各级各类的工商联(民间商会)组织等。应该说,长期以来,这些组织是新社会阶层人士政治参与的主要渠道和形式,在今天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既是党执政的需要,又能从某种程度上满足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愿望。为了加强这些组织在发挥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方面的作用,应从各方面对其进行规范:对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的现有各类行业协会,应彻底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财务上应与政
府财政彻底断开,并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成立相关的各种民间行业商会组织,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通过自选领导机构、自定章程、自筹经费、自愿组成各级各类的商会组织,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增强独立性;而对各级各类工商联,要充分发挥他们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明确赋予工商联各项职能,并使之制度化。而工商联也要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基层组织建设,及时向政府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有利环境。
(二)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提供环境保障
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具有平等、开放、自主、多元的特点,对政治参与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其“平等性”要求在政治上建立完善的政治参与渠道,使每一位市场主体的利益都能得到反映和实现,体现政治公平性;开放性要求每一位市场主体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关心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主性”要求每一位市场主体在政治生活中保持相对独立性,摆脱过去的对政府和“计划”的依附心理和依赖关系,独立自主地参与各项政治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最后,市场经济发展导致利益分化,使各种主体有着不同的目标和要求,这就需要开辟更多的政治参与途径和形式,以满足多元化的利益主体的政治参与要求。
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若干意见》出台后有97%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对今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常有信心和很有信心,认为这将进一步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各种体制性障碍,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要“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为此,首先要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解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后顾之忧,党和政府制定和出台的所有经济政策,如征地、银行融资、经营范围、进出口权,行业准入等方面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持开放平等的态度,不能有所歧视,使他们享有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同等的权利和国民待遇,以减轻竞争中的压力。其次,改变政府管理职能,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执法体制,保护新社会阶层合法的财产权、经营权,解决行业准入和行业竞争中的不规范问题,政府对企业管理不规范问题(即“三乱”问题)上为新社会阶层的创业、经营和发展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营造良好的政治文化氛围,为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提供文化保障
当前,面对社会阶层的分化,我们要大力加强参与型政治文化建设,营造有利于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一,通过各种媒体的客观报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使所有社会成员认识到非公有制经济是推进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是技术创新的主力军,是增加社会就业和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渠道,也是国有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自觉摒弃一切对新社会阶层的误解、偏见和歧视,树立全社会各阶层人民团结、平等、和谐相处的观念,营造有利于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第二,要根据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知识素质比较高、成员比较年轻等特点,创造出更多的符合他们精神需求层次的优秀作品,以其喜闻乐见的形式和载体,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金钱观,增强他们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国家意识、民族意识、法制意识和创新意识,鼓励他们正确树立振兴民族产业的信心和信念。
第三,利用法制宣传、政治活动、理论学习等多种形式,提高新社会阶层人士的思想政治素质,正确树立平等观念、自主意识、政治责任感和法制观念,认识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理性地介入政治运行过程,不断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