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放型经济建立的经验分析
2009-03-10裴长洪
摘 要:对外开放30年是中国建立和发展开放型经济的30年,本文在论述改革历程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主要经验和开放型经济的基本特征。2007年10月,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了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的战略方针,对我国开放型经济进入新阶段做出明确判断,规划了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新目标、新要求和新任务,是引导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指南。
关键词:开放型经济;外贸体制改革;经验分析
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2-0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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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开放型经济”这一提法首次出现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中,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要发展开放型经济。此后,十五届五中全会、“十五”规划、中央政治局第四十四次集体学习等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中都重复使用了“开放型经济”这一新概念。党的十七大报告做出明确判断:我国“开放型经济进入新阶段。”可见,我国对外开放30年,是建立和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历史过程。总结30年对外开放的经验,有助于我们认识我国开放型经济的特征和发展规律,并在新的历史阶段中全面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
一、对外经贸体制改革的历程与开放型经济的建立
(一)第一阶段(1978—1986年):放开搞活和下放经营权
改革开放前我国对外贸易面对的是高度集中和垄断的体制:对外经营方面,实行国家外贸公司统一经营,进出口经营权仅授予各外贸专业总公司及其所属口分公司,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经营进出口业务。据统计,到1978年底,包括内地省市外贸分、支公司在内,全国外贸专业公司只有130多家,而且其经营活动受到行政管理机构的包揽和干预,形成政企不分。在对内经营方面,实行出口收购制和进口拨交制。外贸公司向供货部门或生产单位以买断方式购进出口商品,生产单位对出口商品的适销性、价格和盈亏不承担责任。外贸公司的进口商品按照计划调拨转交给用货部门,用货部门不承担进口质量和效益的责任。国家对外贸收购、调拨、出口、进口、外汇收支及各项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指令性计划,在财务管理上由国家财政统负盈亏,连外贸公司的流动资金也由财政部统一核拨。外贸定价制度割断国内外市场价格的联系,对内经营实行计划价格,对外经营按国际市场价格作价。可见,这种对外贸易体制是从当时封闭型产品经济和单一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中产生出来的。
改革的初战是由下放外贸经营权拉开序幕。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利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我国有这么多省、市、自治区,一个中等的省相当于欧洲的一个大国,有必要在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之下,在经济计划和财政、外贸等方面给予更多的自主权。”[1]根据当时的改革方针,国家纷纷批准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及地方省市成立外贸公司,迅速扩大贸易渠道。如国务院19个部委成立了一批工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还单独成立了一些综合性贸易公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部门以及有关学会、协会及团体等也成立了经营某类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和从事对外广告、展览、咨询等服务性业务的公司。另外,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还对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扩大两省外贸经营权,其产品除个别品种外,全部由省外贸公司自营出口。北京、天津、上海、辽宁等省市的外贸总公司,也被赋予了较大的经营自主权,主要经营本地自产的部分商品出口和地方生产、建设所需的物质及技术进口等业务。据统计,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全国共批准设立各类外贸公司达2 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
在对外贸易发展战略上,明确提出了要调整发展战略,打破闭关自守的格局,实行对外开放,提高出口产业的地位,扩大出口,把出口创汇视为国民经济新的发展战略的一个核心环节,同时在进口贸易中高度重视技术与设备的引进。在国际经济合作方面,开始认识到引进外资和鼓励外商来华投资有可能使中外双方均获得利益,并对中国技术和管理的进步起到促进作用。1979年7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进行了超前探索,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给予了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和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更大的优惠待遇,发出了中国加大引进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出口导向型外商投资企业的信号。
这一阶段外贸体制改革的配套内容包括:(1)调整国家管理贸易的机构,加强海关、商检和外汇管理等行政管理机构外贸行政管理行为;政企职责分开,下放经营权,实行中央和省市两级管理体制;恢复进出口许可证制度,重新设立外经贸部驻口岸的特派员办事机构。(2)适当下放部分商品经营权,发展如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等多种外贸经营方式;兴办经济特区,引进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探索工贸结合、技贸结合的途径,开始推行外贸代理制。(3)大幅度缩小对进出口商品的指令性计划管理范围,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取消外贸出口收购和调拨计划。(4)运用汇率、外汇留成和出口奖励等经济杠杆调动出口积极性。总体来看,此阶段的外贸体制改革初步改变了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外贸管理体制,外贸行政部门逐步从直接管理外贸业务转为间接管理;打破外贸专业公司垄断经营局面,扩大了外贸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各方面发展外贸的积极性,促进了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二)第二阶段(1987—1993年):培育外贸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1.财政包干下外贸企业第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1987—1990年)
1987年开始试行以3项指标为内容的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即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主要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外贸、工贸专业公司向国家实行各项经营承包(具体承包为出口收汇、出口换汇成本、利润3项指标),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从1988年起在全国推行以省、市、自治区为主的外贸承包责任制。这次改革的方向是:建立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和推行代理制的外贸体制。改革的核心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以汇率、税收等为主要杠杆的经济调节体系,推动外贸企业实现自负盈亏。主要内容有:(1)根据财政实行地方包干的体制,省地市县大部分外贸公司的财务关系下放,与地方财政挂钩。(2)国家在对出口的财政补贴加以限制。在全面实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前提下,对外贸企业全面实行出口财政补贴、出口收汇和上缴外汇包干的承包责任制,承包指标一定3年不变。同时,对轻工、工艺、服装行业的外贸企业取消出口补贴,实行自负盈亏的试点改革。(3)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取消原有的使用外汇控制指标,扩大外汇留成比例和开放外汇调剂市场。
中共中央总结了改革实践中的新鲜经验,1987年10月,党的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为了更好地扩大对外贸易,必须按照有利于促进外贸企业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方向,坚决地有步骤地改革外贸体制。”[2]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国务院于1988年2月发出《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向国家承包经营,少数商品由外贸和工贸进出口总公司承包并统一经营。承包指标为出口收汇任务、上缴国家外汇任务以及企业盈亏总额等,超过出口收汇任务的外汇收入大部分留给承包单位。同时改革计划体制,进一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减少国家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各地方外贸、工贸进出口分支公司、地市县公司下放后,可以与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保持和建立必要的业务联系,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各级行政部门不予干预。
2.取消出口财政补贴下外贸企业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1991—1993年)
第一轮外贸企业承包经营的局限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企业尚未能自负盈亏。为了顺利实现从中央财政统负盈亏的体制向企业自负盈亏的体制过渡,改革采取了分步实施的办法,即在第一轮承包经营中保留对企业的定额补贴。这种补贴方式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行政分配方式,很难避免主观随意性。(2)地区间的不平等竞争。为了照顾不同地区都能保持一定的出口规模,第一轮承包对不同地区的外贸企业规定了不同的出口补贴标准和不同的外汇留成比例,从而造成地区间不平等竞争,诱发各种对外削价销售现象,降低了出口贸易的整体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1990年12月国务院做出《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新一轮的承包经营,主要从实行外贸企业自负盈亏入手,在调整人民币汇率的基础上,促进外贸企业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发展轨道。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谈话进一步加快了全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当年10月党的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报告提出:“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新型外贸体制”。[3]根据邓小平同志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四大决定,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出台新的外贸体制改革措施。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在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外贸企业出口自负盈亏的改革,取消国家对外贸出口的财政补贴,对出口总额、出口收汇、上缴外汇仍维持承包制,但改为一年一核的承包指标。(2)改变外汇留成办法,将以往按地区实行不同比例留成改为按商品大类实行统一比例留成,以此消除地区间不平等竞争。(3)继续对出口商品实行分类和计划列名管理,但调整出口商品的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缩减了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范围。从1992年开始,基本上取消了进出口指令性计划,实行指导性的总量计划,绝大多数进出口商品放开经营,少数商品实行公开、透明的配额许可证管理;1993年为扩大市场调节范围,中央决定进一步放开出口商品管理,将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品种减少52%,剩下品种共138种,其中实行计划配额管理的38种,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54种,实行一般许可管理的22种,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24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下降到30.5%。同时进一步下放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分配权,并取消把出口商品分为一、二、三类做法,使外贸企业可以进一步放开经营[4]。
在外贸企业逐渐培育成为市场主体的同时,我国继续在更大范围并以更多形式鼓励外商投资,先后出台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鼓励港、澳、台同胞来大陆投资的政策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等,从1979—1994年的16年间,我国制定、颁布了500多个涉外经济法规,其中有关利用外资的法规条例达70多项,还与世界上65个国家签定了投资保护协定。
在改革的基础上,开始实行贸易自由化措施,改革关税结构及进口管理制度。1992年1月1日起,主动降低225各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率;1992年12月31日起调减3 371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率,使关税总水平下调7.3个百分点;1993年12月31日调减2 998个税目的进口关税率,平均降税率为8.8%;1993年将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减至53种。以后3年比1992年减少2/3,余下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逐步向公开配额制或关税配额制过渡。
(三)第三阶段(1994—2006年):贸易自由化和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体制环境
1.中国融入世界贸易组织,开放型经济体制框架初步建立(1994—2000年)
1994年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和财税体制改革所创造的对外贸企业有利的宏观环境,形成了有效的出口激励。为适应外汇体制改革的要求,外贸管理体制也实行了如下改革:(1)取消外贸企业承担的上缴外汇和额度管理制度,外贸出口一律取消外汇留成,实行统一的银行结售汇制度。外贸企业全部外汇收入按照当日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的可兑换,凡有出口创汇的企业,进口所需的外汇,按照创汇的50%自由购买外汇;其余50%和没有出口创汇的企业用汇,仍旧需要外汇审批。(2)完善外贸宏观管理体制。1994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将对外贸易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赋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商业物质企业外贸经营权,同时最大限度地放开进出口商品经营;废除对外贸企业的指令性计划,对少数实行数量限制的进出口商品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配额招标、拍卖和规则化分配。(3)改革和完善进口管理。从1995年12月31日起,取消176个税目的商品进口控制措施,包括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自1996年4月1日起,中国进口关税总水平由35.9%降低至23%;同时,对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等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指增值税和消费税)。(4)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外贸企业,积极推行股份制试点,具备条件的外贸企业要逐步改变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标志着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体制框架初步建立。
1996—2001年是我国利用外资调整和提高阶段。外资政策的调整始于1995年6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对外经贸部联合颁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随后于1997年12月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目录》将外商投资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这一阶段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开始由单纯重视利用外资数量转变为重视数量和利用外资质量并重的阶段,这主要表现为外商直接投资额进一步扩大,从事高新技术、基础设施行业的外资大幅度增加。由于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对中国进行了大规模投资,远远超过国内同类型企业,产量占据了全行业较高比重,因而市场迅速集中,在汽车制造业、无线通讯设备制造业和洗涤用品制造业等行业中外商投资经济占有较大的比重,这在关税保护背景下,不利于加快产品技术更新和市场合理竞争。这也就意味着加速我国贸易自由化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为了适应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从1997年开始,外贸体制又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深化改革:(1)放开外贸经营权步伐加快。1997年我国对5个经济特区内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已实行登记制,1998年又对国家确定的1 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有效调动了企业参与对外贸易的积极性,为进一步实施“大经贸”战略进行了有益的尝试。1998年,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外贸领域经营权放开步伐加快,允许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进入外贸领域,标志着外贸企业真正市场化主体地位的确定,是外贸体制改革重要步骤。(2)加强外经贸宏观管理。1998年对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体制进行改革,增加了纺织品被动配额的招标类别;1999年实行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的商品共13种(纺织品被动配额除外),纺织品被动配额由1998年的7个类别增加到1999年的21个类别;配合税务部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配合海关打击走私行为,配合外汇管理部门打击逃套汇犯罪行为,规范国内外贸经营环境。(3)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政策。(注:参见1998、1999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中国社会出版社。)
2.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对开放型经济体制的完善(2001—2006年)
经历了1994—2000年融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改革阶段,我国确立和推进了贸易自由化进程,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相容性问题,基本上符合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要求。但由于开放型经济体制尚处于初步建立过程中,许多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为此,这一时期对开放型经济的体制框架进行了大量完善:(1)清理和修订了一批外贸法律法规,保持外贸政策的透明度。截至2002年,国务院近30个部门对有关涉及对外经济联系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和修订,共清理法规1 400件,其中废止559件,修订197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本地采购、出口业绩以及企业生产计划备案等要求。在进出口贸易管理方面,相继实施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以及《保障措施条例》等对外贸易的配套法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订实施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基本上达到世贸组织《与知识产权有关贸易协议》(TRIPS)规定相一致的要求。(2)转变政府行政职能,进一步理顺外贸管理体制。将进出口经营资格统一划分为外贸流通和自营进出口两类,前者由商务部实行核准制,后者则下放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实行登记制。2001年外经贸部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放宽各类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流通类企业申请外贸经营权的资格条件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生产企业的资格条件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3)加大贸易自由化力度,完善进出口管理办法。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进行了较大范围实质性降税和减少规范非关税措施的行动。从2002年1月1日起下调5 300多种商品进口关税,算术平均税率降至12%,其中工业品平均税率由14.7%降至11.6%;农产品由18.9%降至15.6%。加权平均税率由现行的9.5%(按照2000年一般贸易计算)降至5.56%,降幅达到41.5%,涉及税目数占总税目数的73%。在非关税壁垒方面,取消部分商品进口数量限制,2002年1月1日起,取消对原油、钢材、农药、石棉、胶合板、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氰化钠、聚酯切片、涤纶及部分机电产品的进口数量限制,改为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2004年取消成品油、汽车轮胎、天然橡胶的进口数量限制;2005年取消所有机电产品进口数量限制。对粮食(小麦、大米、玉米)、棉花、植物油、食糖、羊毛以及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化肥,由原来配额管理改为关税配额管理,并于2006年
过渡期结束后实施完全关税化[5]。
二、对外经贸体制改革的主要经验
(一)成功解决了如何在体制转型中实现贸易自由化
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路径与次序很大程度上区别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所建议的方式。关于对外贸易体制改革顺序,一般认为首先应将配额、外汇管制的非关税手段关税化,然后再将关税水平降低,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然而与一般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不同,中国对外贸易体制基础是改革开放的初始经济体制约束环境——计划经济,因此,贸易自由化进程必须在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完成,从而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不是一个单纯贸易自由化问题,而是必须顺应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次序和步骤。在我国向市场化转轨过程中,就贸易措施而言,先逐步放松对外贸易计划,代之以许可证、配额及其他行政控制手段;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市场扭曲的程度逐步减少,对外贸易数量控制也随之减少,直至最后取消数量控制措施。就改革目标而言,是要通过体制改革,释放比较优势,扩大出口贸易以缓解经济发展中的外汇需求压力;通过贸易保护,发展新兴产业与特定产业,从而促进经济发展。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措施组合是,一方面继续维持对国内产业的有选择保护;另一方面采取出口补贴、外汇留成和出口退税等出口鼓励措施,抵消保护政策造成的扭曲,优化资源配置,使一部分产业和产品的比较优势得以发挥,扩大出口规模。运用扭曲理论进行分析,我国消除贸易扭曲不是从扭曲根源上消除,即不是通过解除贸易保护来消除对出口的歧视,而是运用其他的出口激励扭曲抵消保护扭曲,进而实行贸易自由化,达到解除贸易保护的最终效果。
(二)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创造了区域突破的经验
改革开放初期,在邓小平的亲自主持下,设立了4个经济特区,随后又开放了沿海14个城市,在这些地区实行了特殊优惠政策,通过大量吸引外资,提升外资经济的比重,创造了与内地不同的体制与政策环境,改变了原有的商品流通计划体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在这些地区,市场机制在对外经济贸易领域逐渐占主导地位,计划体制退居次要地位,形成了区域性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局部性贸易自由化创造了体制环境。为了保证区域性体制创新的实现,当时在特区和内地之间还设立了所谓“二道关”,把内地的商品流通与特区的商品流通分开,反映了当时区域性经济新体制与内地旧体制的区别。尽管有“二道关”的分隔,但经济特区新体制的示范和影响是难以阻止的,而且特区的“二道关”毕竟不是主权经济体的海关,许多商品流通通过正常与不正常的渠道在不同体制区域间仍然进行,并随着内地改革进程不断扩大,不仅在观念上、政策上影响了内地,而且在经济循环上也促进了内地经济体制特别是对外经济贸易体制的改革和变化。
(三)正确选择了出口导向型发展战略
在开放型经济建立的改革之初选择出口导向型发展战略作为促进改革的突破口,有其内在的必然性,并不是盲目模仿某些东亚经济体的巧合。
首先,通过吸收外资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是实现上述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目标最现实的路径。当时能够生产出口产品的工业企业,仍然在计划体制的束缚下,不仅难以释放比较优势,而且也缺乏国际市场的联系渠道。而利用外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灵活的用工制度释放中国的比较优势,利用境外投资者的市场联系解决产品销售,利用境外资金市场解决外汇平衡问题;同时在中国关税的保护下,外商投资企业的一部分产品还可以内销,得到国内市场利润的激励,从而使出口导向制造业发展起来,增加中国本土的生产和经济总量,加快中国经济发展速度。
其次,选择出口导向型的开放战略作为突破口,也是当时经济生活实际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初期,人民十分贫穷,解决温饱是民生的头等大事。贫穷的根源是缺乏工作就业岗位,特别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以剩余劳动力形式出现的隐型失业问题暴露出来,解决这些人的就业需要投资和生产,但国内既没有资金,也没有购买力,也就是没有市场。因此,产业发展必须以出口为导向,而能够实现出口导向目标的,当时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这就是中国从改革开放伊始的1979年就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的根本原因。
最后,出口导向型生产,既是中国开放战略的选择,也是国际资本的投资选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当东亚经济体的制造业生产的比较优势开始弱化后,国际资本就已经在寻找更具有竞争优势的投资区位,并酝酿国际化生产布局和跨国公司价值链的重新调整。中国的改革开放立刻吸引了国际投资者的目光。对于国际投资者来说,中国有着即定现存的劳动要素禀赋优势,而且比其他发展中经济体更具有竞争优势,中国工人的工资大大低于周边所有发展中经济体。但仅有这个优势是不够的,中国贸易体制的改革,不是急于去搞贸易自由化,而是先解决体制的高度集中垄断的弊病,先解决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实现外贸企业自主经营问题。暂时被搁置的贸易保护,既给予了国内产业发展的过渡期,也为外商投资生产提供了有效的激励。也就是说,中国贸易体制改革进程的安排,尽管是中国出于自身利益的选择,但却与国际资本的投资策略不谋而合,从而为中国赢得了国际资本产业转移的历史性机遇。
2007年我国对外投资额排名世界第13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近5年年均增长47%。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有7 000多家境内投资主体在全球173个国家或地区设立海外直接投资企业1万家,累计投资达到1 179.1亿美元,其中非金融类企业投资920亿美元,非金融类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 376亿美元,境外纳税总额29.4亿美元,境外企业就业人数65.8万人,其中雇佣外方员工29.5万人。除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我国从2006年开始批准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进入海外证券市场投资,首次批准使用的外汇额度达到130亿美元,数据引自中国商务部网站和《国际商报》等媒体。开通了国内居民与机构参与海外证券市场投资的渠道。
中国已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贸易投资大国,不仅对全球经济的影响日益增大,而且也更加依赖全球资源与市场,更加需要国际经济协调。在解决贸易摩擦、资源供给、价格风险、市场开放、保护知识产权等经贸纠纷问题上,中国既需要有更多的话语权,但也需要以互利共赢的精神通过谈判相互妥协。
(二)未来我国开放型经济体制面临进一步的完善与创新
首先是开放型经济体制自身的进一步完善,这包括许多方面深化改革的内容,如企业制度与组织、价格、财税制度、金融服务和外汇管理等。
其次是运用WTO平台与规则稳步推进贸易自由化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金融自由化等一系列相关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参与WTO谈判以及UN和WCO主办的标准制定活动,以及针对发展中国家涉及贸易部门管理的培训,如培训现代化贸易管理方式和海关技术、贸易系统的自动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以及采取措施改善港口管理和货物处理等。
再次是随着服务贸易领域的扩大开放,进一步将开放型经济体制扩展到新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并协调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最大限度地实现贸易自由化。
最后是伴随中国企业“走出去”和海外投资的增多,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体制与管理,将是一个双向开放的新体制和统筹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管理,是建立在海内外生产经营一体化、资源要素全球配置基础上的创新型体制和管理,显然这个过程还刚刚开始,前进的道路更困难,任务更艰巨。
2007年10月,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了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的战略方针,对我国开放型经济进入新阶段做出明确判断,规划了全面提高开放性经济水平的新目标、新要求和新任务,是指引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指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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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