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索绪尔任意性原则的争论与思考
2009-02-16胡维唯
胡维唯
摘要: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原则是语言学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语言学史上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各家针对语言的基本属性提出了诸如“象似性”“理据性”“可论证性”等一些新的概念。本文试对此进行一次比较全面的回顾,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索绪尔任意性原则争论
一、引言
20世纪初,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在《普通语言学教程》中提出了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原则这一著名论断。而在索绪尔之前,美国语言学家惠特尼就曾经指出:“语言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东西,人们同意使用什么符号,这符号的性质是无关轻重的”。不同的是,索绪尔指出任意性是语言同其他社会制度的根本区别,对这种根本区别的系统论述,就形成了索绪尔的任意性思想。他认为符号的任意性原则是“头等重要的”原则,它“支配着整个语言的语言学,它的后果是不胜枚举的。”正因为这一原则在语言研究中如此重要,才引起许多学者的格外关注。
而近年来出现了像生成语言学、社会语言学、文化语言学、模糊语言学等一系列新兴学科,导致语言学研究的重心由内部语言学转向外部语言学,使得这些领域的学者开始重新审视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原则。同时国外的一些学者如海曼、齐翁等对语言符号的基本特征问题持不同的看法,他们的研究也促进了国内索绪尔研究的发展。本文分析了国内各家对语言符号任意性的看法以及争论的要点,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二、国内各家对任意性原则的争论
国内许多学者对语言符号的任意性问题都提出了各自的看法,综观他们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立场:赞成意见、反对意见和中和意见。
(一)持赞成意见的认为任意性是语言符号的根本属性,而且只承认它是唯一属性。如索振羽先生在他的文章《索绪尔的语言符号任意性原则是正确的》中解释了任意性原则的内涵,批评反对语言符号任意性原则的“失误论”和“复归论”,指出在语言共时系统中,尽管相对可论证的语言符号占多数,但因为它的构成要素是不可论证的,所以不能损害语言符号任意性原则,同时他也承认任意性语言符号是少数,但这任意性语言符号中最典型、最重要的是词根和根词,它们在构词中起重要作用,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最终决定着语言符号的性质。因此,他说“评论索绪尔的‘语言符号任意性,应该按照索绪尔对‘符号的理解去评论”。持类似观点的还有郭鸿,他在与王寅教授的商榷中认为“索绪尔的语言符号的任意性指的是(单个)语言符号中能指与所指之间的任意关系,而不是代码(语言结构)与所指事物或意义之间的联系”,他“肯定语言符号的任意性”,但也指出“象似性普遍存在于符号组合(语言结构)中”,所以“当我们谈到任意性时,我们一定要从语言符号系统之间的关系看问题”。另外还有徐宏亮也通过对原著的研析,澄清人们对索绪尔语言符号任意性原则的误解和偏见,进一步论证了任意性原则的正确性。
(二)持反对意见的否定语言符号具有任意性,认为无法找到事实根据来支撑这一观点。典型的代表有李葆嘉先生,他在1994发表的《论索绪尔符号任意性原则的失误与复归》中对索绪尔的符号任意性、绝对任意性和相对任意性进行了批评性的析读与辩论,指出索绪尔任意性原则的三个失误:首先“对所指和能指的关系不加历史性探讨,而以‘任意性一言蔽之,是任意性原则中论证的第一个失误”;其次“以不同语言系统之间能指和所指结合关系的差别来证明同一语言系统之内能指和所指结合关系的任意性,是任意性原则中论证的第二个失误”;最后“用共时的比例掩盖历时的溯源,在模仿的近似性与任意性之间划等号,把符号的历史演变与不可论证性混为一谈,是任意性论证中的第三个失误”。他认为“索绪尔的符号任意性原则实际上是个虚构的原则”,并确定了自己的立场:语言符号具有可论证性。另外范文芳、汪明杰也认为到目前都没有支持索绪尔语言符号任意性原则强有力的证据,相反,一些事实倒是可以说明语言符号的结合是非任意性的。
(三)持中和意见的学者,则是对索绪尔的某一些观点表示赞成,对另一些表示反对。因此根据对任意性与非任意性关系的看法不同又可以分为四类:
1赞成任意性,并认为其他性质与任意性并存处于同一层面。
持此类观点的有石安石,他认为“承认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和可论证性并不以牺牲对方为代价。任意性是语言的基本属性,可论证性也是。”另外,王艾录也指出任意性和理据性不是对立的,语言不只是受到任意性原则的单向支配,理据性原则同样重要,任意性无时不受理据性的制约,理据性总是以任意性为生存条件的。由于索绪尔最后选择了任意性舍弃了理据性,造成了理论上的困惑和矛盾,因此,他认为任意性与理据性并存,处于同一层面。
2赞成任意性,并认为其他性质与任意性是处于不同层面的。
持此类观点的学者有岑运强、吴洁。他们在文章里回顾了近十年各家对任意性原则的探讨,认为索绪尔的任意性是可以自圆其说的,有着自己独特而严谨的涵义,任意性和象似性不处于同一层面,前者是从普通语言学的高度去抽象观察的,后者是在个别语言的实例中具体分析的,所以索绪尔的任意性原则是普遍语言的任意性和个别语言的约定性及传统性的统一,并且他们也强调任意性的讨论应该以“尊重索绪尔任意性的内涵”为前提,主张“讨论任意性一定要弄懂索绪尔原意,千万不能望文生义地想当然,否则就是张冠李戴,文不对题”。持类似观点的还有马壮寰,他也认为非任意性的存在不能构成对任意性的否定,因为它们分属不同的层面,存在程度不尽相同。
3赞成任意性,并认为其他性质是对任意性的补充。
持此类观点的学者如王寅,他提倡“象似性”,在他的论文中,总结了六种句法象似性:距离象似性、数量象似性、顺序象似性、标记象似性、话题象似性和句式象似性。他以认知语言学的语言观为立足点,对索绪尔的任意性原则提出了相反意见,认为索绪尔提出的语言符号具有任意性的观点,过分夸大强调语言符号系统的内部关系,忽视了语言和客观外界之间的理据关系,而象似性是语言的主要现象,它涉及到语言的各个层面:语言符号象似性是对语言符号“任意”说的“挑战”和“补充”。持类似观点的学者还有顾嘉祖和王静,他们认为语言结构虽然具有非任意性和理据性,但这种象似性的确定和任意性的确定不在一个维度上,任意性是对符号内部关系的描述,象似性是对符号与外部世界关系的描述,二者可以互相补充。另外,周琴也有类似观点。
4不完全反对任意性,但也不完全赞成任意性。
这个观点最典型的代表就是许国璋先生。他在《语言符号的任意性问题——语言哲学探索之一》中指出:“硬要建立能指与所指之间的自然联系是不可能的,徒劳的”,“符号的能指和所指是通过语言的制约和社会的制约建立联系的”,并且他“认为‘任意性只是某些哲学
家的一种语言观,用来解释似乎应该存在于语言与事物之间的自然联系,为什么并不存在”,因此认为索绪尔对任意性的定义是“粗疏”的,并不能完全成立。此外,李晗蕾在她的论文中也持这种态度,她分析索绪尔任意性原则的内涵,概括出任意性原则的三种不同阐释,提出辨证看待任意性阐释中的零度和偏离关系,认为“索绪尔任意性原则应该在共同的任意性前提下进行探讨,但也不应该把任意性原则简单地理解为索绪尔本人对任意性的理解,它也应该包括所有已被证明的符号任意性理论零度的阐释,或者有可能转化为零度的阐释。”由此可知,她对任意性也是持一种既不否定也不完全赞同的态度。另外,持此类观点的还有张良林,他既承认任意性原则推翻了传统的语言镜射的原子主义观点,也指出任意性原则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带有不容忽视的缺陷,它切断了语言与语言主体及世界的联系,切断了语言的历史流动,把语言意义来源归之抽象的系统结构,漠视概念形成的低级阶段。
三、各家的争论要点及我们的看法
综观国内诸多学者对索绪尔语言符号任意性的研究,无论是坚持象似性、理据性、还是固守任意性,他们争论的要点都在于:语言符号的基本属性到底是什么?这种理论对语言研究的范围,所起的作用又有多大?它体现了什么样的学术精神?下面谈谈我们的一些看法:
(一)我们认为在语言符号任意性的研究中首先应该明确索绪尔任意性的内涵。在《普通语言学教程》中,索绪尔说:“能指和所指的联系是任意的,或者,因为我们所说的符号是能指和所指相联结所产生的整体,我们可以更简单地说:语言符号是任意的。”其中,能指代替音响形象,所指代替意义。接着他又举例说:“‘姊妹的观念在法语里同用来做它的能指的s-o-r(soeur)这串声音没有任何内在的关系;它也可以用任何别的声音来表示。语言间的差别和不同语言的存在就是证明:‘牛这个所指的能指在国界的一边是b-o-f(boeuf),另一边却是o-k-s(Ochs)。”另外还指出“这个原则支配着整个语言的语言学,它的后果是不胜枚举的。诚然,这些后果不是一下子就能看得同样清楚的。”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语言任意性原则不仅仅存在于能指与所指的关系中,还存在能指之间与所指之间。在后面又指出“任意性这个词还要加上一个注解,它不应该使人想起能指完全取决于说话者的自由选择……我们的意思是说,它是不可论证的,即对现实中跟它没有任何自然联系的所指来说是任意的”。我们认为“相对任意性和绝对任意性”也是任意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索绪尔指出,“符号的任意性的基本原则并不妨碍我们在每种语言中把根本任意的,即不能论证的,同相对任意的区分开来。只有一部分符号是绝对任意的;别的符号中却有一种现象可以使我们看到任意性虽然不能取消,却有程度的差别:符号可能是相对地可以论证的”。所谓的相对任意性是指“(1)把某一要素加以分析,从而得出一种句段关系:(2)唤起一个或几个别的要素,从而得出一种联想关系”,最后他得出“即使在最有利的情况下,论证性也永远不是绝对的。这不仅因为可以论证的符号的各个要素本身是任意的,而且因为整个要素的价值不等于各部分的价值的总和”。
从以上索绪尔对任意性的理解来看,他明确指出了相对的可论证和绝对的论证,所以,我们应该从整体上把握索绪尔任意性的内涵。
(二)我们要分清符号任意性与理据性,象似性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其他性质的出现并不是对任意性的“排斥”。岑运强、李海荣认为,任意性与理据性有五点区别:“角度不同,前者是普遍的音义关系,后面是具体的命名关系;范畴不同,前者关照的是普通语言,后者研究的是个别语言:作用不同,前者是决定性的,后者是探索性、解释性的;地位不同:前者是下面的基础,后者是上面的建筑;时间不同,前者是泛时的,后者偏重历时”。所以说理据性是对任意性的补充。而象似性主要表现在符号与符号组合上,确实也有它的论证之处,但承认象似性也还是要以任意性为基础的。因此,我们认为任意性、理据性和象似性之间是紧密相连的。
(三)“可论证性、象似性和理据性”都是与“任意性”相反的,我们可以将前者统称为“非任意性”,“任意性”与“非任意性”是相反相成,对立统一,共同成为语言系统的两大功能性组织原则。任意性是受非任意性制约的任意性,而非任意性是以任意性为前提的非任意性,我们既肯定任意性的贡献,对语言意义理论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但也不否认其他性质的存在。
综上所述,国内各家对任意性的研究取得了很大成就,相信在以后的探讨和争论中会促进语言研究的深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