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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商标立法的特征及其社会效应

2009-02-09

关键词:商标法法律

侯 强

(宁波大学 法学院, 浙江 宁波 315211)

2008 - 11 - 26

侯强(1966-),男,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

近代中国商标立法的特征及其社会效应

侯 强

(宁波大学 法学院, 浙江 宁波 315211)

近代中国商标法制的发展是在列强的进逼和西方法文化的影响下,受救亡图存的驱迫而不由自主走上一条移植道路的,经历了一个复杂的现代化变革的动态历程,表现出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进步意义。作为在西方列强逼迫下逐渐成长起来的近代中国商标法,其一路走过,留下了颇多值得今人总结借鉴的经验教训。

近代中国;商标立法;特征;社会效应

近代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由于其社会内部的演化和创新还远未达到推动一系列新式法律制度产生的阶段,其结果是,传统法制现代化的发生和发展主要是在受到外来力量的强烈冲击下而引发的。因此,法律移植便成了近代中国传统法制迈向现代化的通途。近代中国商标法制的发展也不例外。它就是在列强的进逼和西方法文化的影响下,受救亡图存的驱迫而不由自主走上一条移植的道路,并经历了一个复杂的现代化变革的动态历程。在这一历史进程中,近代中国商标立法的特征如何?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取得了什么积极的成效?带来了什么启示?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探索近代中国商标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应该予以关注的问题。

一、 近代中国商标立法的主要特征

鸦片战争后,中国海禁大开,西方列强除对我国进行军事入侵外,同时还伴随着大肆的经济侵略,这就使得中国社会经济开始一步步被卷入到世界资本主义市场中。近代中国历届政府面对传统法律中有关应对新出现的商品市场经济法律上的空白,不得不借用西方法律来加以规范。因此,西方商标法也就历史地被移植过来,并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一,中国商标法的诞生是与西方列强的经济侵略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带有浓厚的半殖民主义色彩。传统中国社会内部虽自明末清初就已开始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并具备了从其社会内部自发产生新的法律制度的迹象与萌动,但遗憾的是,由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发育不良,导致我国直至近代也未能孕育出包含商标法在内的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从近代中国商标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其起点是列强迫使清政府所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为长期占领中国市场,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加紧对我国经济入侵的手段之一,就是企图运用商标来占领和控制中国市场,所以多次敦促清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商标法律,保护他们在华的商标权益。也正由于此,在1902年中英两国签订的《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保护商标的法律条款被列入其中。此后,在与美国、日本和葡萄牙等国签订的通商条约中,又有类似的条款陆续出现。这些最早涉及制订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不受侵害的条文虽然简略,只是简单规定双方要各自保护对方商标的专用权,以防对方人民违犯、假冒之弊,但事实上它却成为了我国近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等法律产生的源头。如英国人裴式楷拟订的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商标法律的原始稿《商牌挂号章程》,就是按照1902年中英两国签订的《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七款内容起草完成的。

第二,我国商标法在制订之初就走上了一条移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商标法律的道路,体现了以英国为代表的帝国主义列强的利益。随着世界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运用法律来保护商标,相继制定出了各自的商标法律。但在我国,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这就使得近代中国政府的商标立法者不由自主地寄希望于借助外国商标法来推动社会变革。清政府商部早在1904年的奏折中就明言:“保护商标一事,自应参考东西各国成例,明定章程,俾资遵守。”[1]再从清政府外务部协调海关总税务司起草和筹划《商牌挂号章程》的过程来看,该《章程》的制订又直接是委托英国人来完成的。海关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一手把持了商标法的起草。

这部由英人控制下的海关总税务司负责拟订和修改的章程,虽将商标的注册、管理和商标权的取得及其期限等做了规定,但其内容却是明显偏袒外商,旨在保护以英国为代表的帝国主义列强的利益。故其开篇即称:“案查新定约章载明,洋商商标商牌,应由中国设立注册局所,照议保护。”[2]至于中国人在自己国土上创立和使用的商标保护问题却只字不提。可见,该章程制订的目的完全不是为了保护中国人的商标专用权,而是要依法保护以英人为代表的外商在华使用的商标。

第三,列强对我国商标立法横加干涉,致使近代中国商标立法进程一波三折。作为一个主权国家,近代中国政府拟订和颁布商标法律本是一国内政事务,外人应无权说三道四,但由于中国国力的衰微,列强有恃无恐纷纷插手我国商标立法事务,企图在华争夺更多的经济利益。在这种国情下制订的商标法律,主要是以不平等条约内容作为制度安排的。以清政府制订并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为例,在其颁布前,英、美、日等国曾多次催促清政府尽早颁布商标注册法律,切实履行与他们续议签订的有关商标保护的条款;在其颁布后,英使又“照复外务部,仍有异词,并嘱其商务参赞,详为斟酌,意欲有所修正”,德、奥、意、比等国也都照会清政府外务部,“要求我国于拟订章程之先,须听各洋商陈述意见”[3]。最终,此商标法“因英、美、日、德等国各使意见纷歧,声明窒碍,遂缓实行。”[4]

正因为受到列强的干扰和破坏,有清一代商标法律根本无法得到很好地制订和贯彻执行,结果是“其华洋商标之呈请注册者,不过由部中备案及海关挂号而已。”[3]此后,北洋政府在清政府拟订的商标法律的基础上,又经过反反复复的讨论和修改,直至1923年才真正颁布并实施了我国自行拟订的《商标法》。但由于该《商标法》的某些条款削弱了列强的在华利益,又再度引起英、美等国的不满,尤其是英国驻华公使和英国在华商人更是极力阻扰其贯彻执行。这些不断践踏我国商标立法的行为,严重阻碍了我国商标立法正常有序地发展。

第四,我国商标立法从一开始就承载着救亡图存的使命,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与实用主义色彩。就近代中国商标法而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无疑是其诞生的内因,但直至近代,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繁荣程度,都还远未达到推动其分娩的阶段,其早产于20世纪初,直接源于列强的威逼利诱和西方商标法的示范性外部冲击,是“如今日中国不变法,则必亡是已”[5]局势下的产物。亦即近代中国商标立法从一开始就是在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和中国反侵略的背景下进行的。因此,就中国方面而言,商标立法已不再是简单的、一般意义上的落后向先进的学习,而是为了寻求解决中国政治危机,抱着救亡图存而向正在侵略自己的国家学习。可以说,政治上的需要成为清末商标立法的直接动力。及至民国成立后,这一状况仍未改变。1924年5月11日和18日,《申报》就连续刊载了《商标法案与吾国主权》的长篇评论文章,猛烈抨击英人在商标行政立法上对我国主权的无理干涉。也正因如此,近代中国商标法从一开始就与救亡图存的活动奇妙地交织在一起,踏上了一条不大属于自己的路,并影响着此后近代中国商标法的健康发展。

在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之下,中国作为一个后发展的国家,要想摆脱生存的合法性危机,就必须全方位面对和适应“国际化”的考验。此时,深度民族危机感的形成以及深度民族危机感所产生的心理压力,使得近代中国政府对包括商标法在内的法制现代化变革的选择在非理性层面上产生了支配性的影响。自清末始,面对“近来东西各国,无不重视商标,互为保护”[1]的被动状况,为规范商品经济主体的行为,维护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秩序,增强国际竞争力,我国商标立法试图通过以最快的速度来实现与西方各国的接轨,进而达到与西方列强相颉颃的功效。在这一动机驱使下,我国商标立法虽名为“采择各国通例,参协中外之宜”[1],但实质是照搬照抄。其结果是,我国商标立法言论和行动起点较低,主要是讲实用、轻理论,整个进程充满着虚浮和躁动。

二、 近代中国商标立法的积极成效

就近代中国商标法而言,其立法过程虽充满着迎和拒、碰撞和融合的矛盾,但其毕竟是在新的法观念指导下进行的,客观上适应了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而,其具有的鲜明的时代性和进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第一,商标法移植从生搬硬套逐渐走向为我所用,并进而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商标注册管理制度。因为对于国人而言,在近代以前专门的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制度是从未有过的东西,所以,1904年我国第一次对外正式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不得不是照搬照抄外国的东西,由西方各国借鉴而来的商标法及其理论几乎是机械性地被挪用到我国最初的立法实践中。但就近代中国商标立法的整个进程而言,如果说清末政府商标立法还屈从于来自西方的压力,是在被动的状况下去迎合西方列强保护商标专用权要求的话,那么,及至20世纪20年代,在国人的抵御下,列强对我国的商标立法和商标行政管理的干涉已得到了一定遏制,“外国商人已渐渐抛弃其干涉我国商标行政的成见,终而遵守我国《商标法》”[6]。对于此时的民国政府而言,应该说已是更多地进行自主商标立法和商标行政管理了。

伴随着我国商标法移植走向深入,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并实施了包括《商标法》在内的一系列商标管理法律,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整统一的近代商标法体系,其内容几乎涵盖了商标保护的各个方面。与此同时,又依法成立了我国商标史上第一个商标局,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商标管理机构,并从英国人手中夺回了商标管理权,结束了海关商标挂号的历史。

第二,推动了近代中国政府的法制自我改革,加速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虽然我国第一部商标法的制订是迫于西方列强的压力,为履行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由英人代拟而出台的,并没有很好地起到保护本国商标的应有作用,实际上只是保护帝国主义列强在华权益的法律,在清廷统治期间没有也不可能发生太多的法律作用与效力,但它表现出了明显的与国际接轨的时代意识,为我国以后制定商标法律建立了一种模式。此后,北洋政府、国民政府在商标立法的内容和形式上对其多有承袭。及至1923年北洋政府拟订《商标法》,已发展成为一次比较自主的立法,完全由我国农商部在总结以往修订商标法经验的基础上,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拟订而成。与此同时,一些省份也认识到:“商标注册及专卖特许,尤为保商要政,刻不容缓。”[7]广东、湖南、四川等省也因之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依法对本地区商标进行监督。

法制现代化是全球性的历史事件。无论哪个国家,如果要想跟上世界法制发展的潮流,就必须与先进国家的法制相接轨。正如世界上大多数后进国家法律发展的情形一样,近代中国在有外来法可资借鉴的情况下,其商标立法也选择了移植西方商标法的道路。近代中国商标立法的开展,结束了中国仅仅依靠官府告谕和民间工商业组织制定的禁止冒牌规则来保护商标权的历史,从而把商标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纳入了法制的轨道,使得中国商标保护从人治开始逐步向法治过渡。这也使得中国的商标保护从分散的、狭小的、不完整的范围,一下子推广到了全国保护的范围,结束了原来只有少数发达城市和地区才实施商标权保护的不平衡局面。与此同时,其所体现出的对西方商标法律的移植,也直接推动了西法东渐的进程。

第三,客观上引进了当时世界各国商标注册的一些普遍原则和制度,为解决商标争议、纠纷和侵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以英国为代表的帝国主义列强要求清政府制定商标保护的法律,其初衷虽是企图以商标保护为手段,进而最终达到保护他们在华商业利益的目的,但他们的活动客观上又不自觉地与西方法文化的传播交织在一起,事实上成为国人吸收和消化西方商标法文化的一个途径。也正由于此,清商务部在其修改补充的《谨拟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中称:“本部总绾商纲,亟宜查照各国通例,编纂商标专律”,其第二十一条参考其他西方国家商标法规明确规定:“不论为何国文字,均应以译成汉文为准,以备各国通例。”

制定商标法是保护商民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毋庸置疑,近代中国商标法的制定和完善,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自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关于此,我们从北洋政府农商部的公文中不难得到印证。早在1923年《商标法》颁布前,农商部曾大声疾呼:“法律一日不公布,则商民之权利,一日不能确定。因此,发生轇轕屡起,争讼苦难应付”[8],认为“中外商标交涉悬案,待决甚多”,“揆度情形,实有迫不及待之势。”[9]这些材料透露出的信息,一方面告诉我们当时中外厂商商标争议、纠纷和侵权不断发生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商标法》的问世,对解决商标争议、纠纷和侵权的作用。事实也是如此。此后,正由于1923年《商标法》的颁布,上海鼎丰与亚细亚肥皂商标交涉、英使馆质问荧昌火柴公司商标诉讼、英商利华公司与华商裕华公司商标交涉等悬案才最终有了结果。

第四,更新了国人的思想观念,有利于中外经济的交流。虽然在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也曾经有过一些商标保护的实例,但应该说,直至近代以前国人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观念和意识还是十分淡漠的,也并不存在专门的保护商标的国家法律。近代中国商标立法的开展,才使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概念在国人脑海中越来越明晰,并促使人们有关商标的思想观念相应发生了改变。如清政府商务部在1904年给光绪皇帝的奏折中声称:“商标原为保商之要举,无论华、洋商人,既经照章注册,自应一体保护,以示平允。”[1]很显然,清政府商务部在管理国内外商务活动中,已清醒地认识到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商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并一改过去的妄自尊大,将依法注册的外国商标置于与本国注册商标同等保护的地位。进至民国,商民也纷纷呼请政府制定商标法。1917年,我国近代著名实业家谢复初代表上海工商界向北洋政府提议筹建商标局、颁布商标法令。及至20世纪20年代,在工商界代表向北洋政府的提案中,不仅借用西谚提议将商标纳入财产的范畴,而且认为“欲开拓商品之销路,须藉商标之声誉”[10],依法使用商标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法律保护的意识大为增强。

“商标被称为无言的推销员,是推广商品开拓市场的先锋。”[11]近代中国商标立法的开展和不断走向完善,已不同于以往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法律规范,而体现出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特征,使得商品生产和流通逐渐被纳入了既定的商标法规中。在1923年《商标法》颁布前,经北洋政府农商部“准予备案之商标,计千余件”,“经津、沪两关准予挂号之商标,约计三万余件”[8]。及至1928年,商标注册的速度又大大加快,仅此一年中外厂商被核准注册和补行注册的商标就达2300件[6]。这些商标备案和商标挂号的出现,无疑为中外贸易交流的顺利实现创造了条件,并直接推动了此时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 近代中国商标立法的经验教训

在近代中国特定的历史阶段,商标立法的开展和逐渐走向完善,实际包蕴了中国传统法制向何处去的艰难选择。作为在西方列强逼迫下逐渐成长起来的近代中国商标法,其一路走过,留下了颇多值得今人总结借鉴的经验教训。

首先,商标立法移植必须建立在法理移植的基础之上。对于近代后进国家传统法制的变革而言,立法者往往寄希望于借助外来法来适应社会变革,但法律移植的历史告诉我们:“在一个移植外来法的国家,法典的编纂通常标志着法律移植过程的终结,起码也应该是法律移植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体现。只有在外国法律观念得到一定程度的传播,外国法律思想、理论得到一定程度的输入,在总结司法实践中适用一定外国法律原则、规则审理案件的经验的基础上,一种新的,既不同于固有法律又有别于外国法律的法典的编纂才是可能的。”[12]33可以说,一个国家在移植商标法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做先导,其商标立法是不可能取得预期成效的。

就近代中国的法律移植而言,西来的“庞杂的法律理论在相对短暂的时间内很难被中国人所消化吸收,民族危亡的紧迫感也使人们无暇对这些理论深思熟虑,形成自己系统的理论来指导立法、司法实践。”[12]259正由于此,近代中国在有外来商标法可资借鉴的情况下,其于商标立法前并未做深入的理论研究,仓促之下实际走上的是一条机械模仿外国法条的道路。对于近代中国传统法制现代化变革中存在的这种重实用、轻理论的状况,杨兆龙先生在总结清末以来法学教育的经验教训时就说:“现在有许多法律学校,对于理论法学不甚重视。……像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立法原理等科目,只在少数学校里被列入课程,而与其他法律科学并重。……对于各种法律制度,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视条文、判例及解释例为法律学的全体而置法律的理论于不顾。”[13]正因为对外来法忽视了深层的理论探讨,所以国人也就无法提出成型的商标法草案,清政府在商标立法时最后不得不委托外人来完成起草工作。其结果是,1904年清政府对外正式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几乎没有得到实施就开始了修改的命运。这就告诉我们:要使移植后的商标法既能体现出外来商标法的基本精神,又能在所移植的土壤上保持应有的效力,就必须深其根、沃其土,把法理移植放在先导的位置。

其次,商标立法的制定不能脱离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历史告诉我们:商标立法完善与否直接关涉到其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就近代中国商标立法者的主观愿望而言,其当然希望自己制定的商标法律正确无误,能够解决实际所面临的问题,产生积极的作用,但付诸实施的结果却未尽如其所愿,实际并没有起到很好地保护民族工商业的目的。应该说,这种状况的出现除了受制于客观历史条件和环境外,与立法者认识上的偏差是分不开的。

为履行与列强签订的商约,实现其法律“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14],清政府出台的由英人草拟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虽客观上引进了商标注册的一些国际通用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清末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是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但其根本不是按照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而是为保护列强在华利益服务的,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本国商标的作用,反而彻头彻尾成为列强对华输出资本、占领和垄断中国市场的工具。及至民国,商标立法虽比较独立自主,但并未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如1923年北洋政府和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商标法》,其第四条有关对以善意继续使用一定年限的商标给予优先注册权的规定。由于我国工商业的落后,商标保护意识的淡漠,实际上把本国商标保护不公平地置于一种劣势的竞争地位,受益的往往是工商业先进国家的商人。

再次,商标立法必须与社会公众商标保护意识的培育相结合。在有外来商标法可资借鉴的情况下,单纯的商标立法移植似乎并不困难,一般人都以为只要把外来先进的商标立法技术和法律制度播种在自己的国土上,就自然会起到保护民族工商业的作用。但事实上 “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够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15]应该说,商标立法远非一个国家商标法制建设的全部,商标立法的发生和发展还必须立足于全面、系统、深刻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意识基石之上。

就近代中国商标法制建设而言,商标法虽从无到有并不断趋向完善,但国人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意识并不容乐观。商标立法者可以大笔一挥,制定出近代中国以前从未有过的商标法律来,但千百年来人们相沿成习的传统观念并不会马上随之自动发生改变,人们对于商标原初的认识还依着惯性而持久地存在着,即处在商标仅是一种防止混淆、冒牌、以次充好等行为发生的有效工具的认识阶段,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还未把商标提高到是一种财产权利的法律层面。正因如此,及至民国,国人对于商标保护的意识依然淡漠,以致时人叹谓:“工商业者之于商标权,犹未能善为运用以取得合法凭藉者,比比皆是。”[16]也正由于此,使得近代英美烟草公司在对我国烟草公司系列商标侵权诉讼中屡屡得逞。这里虽主要是由于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上的缺陷所致,但不可否认与国人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漠视也是大为关联的。

最后,商标法的制定与实施必须有其他相关制度相配套。商标法作为一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制定和实施必然要受到其他制度的制约。可以说,再合理的商标法如果缺乏综合因素合力作用的支持,也不可能有现实可行性。历史告诉我们:后进国家在商标法移植过程中,如果不顾实际国情一味地硬性嫁接、全面嫁接,其必然会降低商标立法施行的效果,使得已制定之商标法于一波三折中呈现出相当的曲折与艰难,难以发挥调整商品生产关系的实际效力。

由于近代中国商标法移植是在法学理论薄弱、司法实践贫乏的基础上进行的,加之中国具有几千年的专制传统,立法者和司法者往往在有意识无意识之间,已将本民族的法律精神注入其中,因人因事而异的立法常常破坏着商标立法的稳定性,因人因事而异的执法常常破坏着商标执法的权威性。例如,1917年,谷钟秀主持的农商部将已修订成熟的《商标法草案》提请国务院议决时,竟因时局变化,被不分青红皂白地退回原处。再如,在20世纪20年代末的“美蜂牌”商标官司中,国民政府工商部全国注册局与江苏高等法院对同一案件竟然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裁决。这些无疑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进而阻滞了近代中国商标法制的健康发展。

[1] 商部奏拟订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折[J].申报,1904-8-18.

[2] 商牌挂号章程[G]//总税务司署造册处编.中国海关起源、发展和活动的文件汇编:第11册.上海:上海出版,1938.

[3] 孙祖基.商标法之沿革及其颁布后所引起之国际交涉[J].法学季刊, 1924,1(9).

[4] 《商标法草案》提请公决咨交国会议决公布案[J].农商公报,1923, 9(106).

[5] 严复.救亡决论[M]//. 侯官严氏丛刻.

[6] “专载”[J].国民政府实业部商标局.商标公报百期纪念特刊,1935-06-15.

[7] 赵宁禄.中华民国商业档案汇编:第1卷(下册)[G].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1:436.

[8] 为商标法案急待施行,请咨催国会提前议决以便公布由[J].农商部商标局.商标公报,1923,(1).

[9] 商标法案万难延缓,拟请仍照二月八日阁议议决原案,作为商标暂行条例先以指令批准施行议案[J].农商部编辑处刊行.农商公报,1923, 9(106).

[10] 准予备案之商标,宜订一保障办法案[J].总商会月报, 1921, 1(4).

[11] 李茂堂.商标法之理论与实务[M].台湾:立信印刷公司,中华民国六十七年(1978):2.

[12] 张德美.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13] 杨兆龙.中国法学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M]//.郝铁川,陆晋碧.杨兆龙法学文选.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52-153.

[14]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M]. 北京:中华书局,1994:139.

[15] [英]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M]. 殷陆君,编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4.

[16] 陆桐生.商标法及其判解[M]. 上海:大东书局,1948: 绪言页.

CharacteristicsandSocialEffectsofTrademarkLegislationinModernChina

HOU Qiang

(School of Law,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315211, China)

The trademark legislation in modern China has developed in transplanting laws from advanced countries. It originally started passively under the compelling situation of our being invaded by the powerful foreign countries, the influence of western legal culture and the driving force of our salvation. The development has experienced a complicated dynamic process in modernization reform and presented obviously contemporary characteristics, making it possible for it to enjoy a distinctive contemporary and progressive significance. Modern China's trademark laws, which developed from the force of the western great powers, have left quite a lot of experiences and lessons for us to learn from.

modern China; trademark legislation; characteristics; social effect

D922.294=5

A

1009-105X(2009)01-01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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