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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分类标准和类型名称探析

2009-02-05宋中英

高教探索 2009年6期
关键词:高等学校

宋中英 雷 庆

摘 要:通过分析美国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法的基本框架的演变和我国有关高等学校分类法的特点后认为,高等学校分类标准的设计应该以高等教育的职能为基本依据;高等学校分类类型名称宜借鉴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法,按照高校所授予学位的层次来命名。

关键词:高等学校;分类标准;类型名称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界已有很多关于高等学校分类的讨论,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却难以形成一个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高等学校分类方案,高等学校分类研究中仍存在一些理论和技术难题亟待解决。对高等学校进行分类,关键环节之一是解决分类的依据问题,也就是分类标准的设计,因为分类的依据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高等学校分类框架和方案。在分类的过程中,除了确定分类标准、比较分类对象、进行类别划分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对划分出来的每一种类型赋予恰当的名称,类型名称可以说是一个分类方案中最具概括性和引人注意的部分。分类方案能否被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分类的标准和类型名称是否合理和具有表现力。本文主要对国内外已有分类方案中采用的分类标准和类型名称进行梳理,并试就我国高校分类标准的设计以及分类类型的命名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美国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法的基本框架及其演变

美国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法是在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具有重要影响的高校分类方法。该分类法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由克拉克·科尔(Clark Kerr)领导下的卡内基高等教育委员会(Carnegie Commission on Higher Education)开发,于1971年在基金会的报告中首次使用,1973年对外正式公布。该分类法发展至今,经过了1976年、1987年、1994年、2000年和2005年5次修订。

(一)美国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法的基本框架概述

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尽管经过多次修订,但修订后的每一个版本都保留了最早公布的1973年版的基本框架。与1973年相比,1976年和1987年修订的分类法变化很小,1994年修订的分类法在类型名称方面有了很大变化,在1994年的基础上,2000年版的分类标准有所调整。与前几个版本相比,2005年版调整最大,既保留了与前几个版本类似的基本框架,叫做基本分类(Basic Classification),又新增了五种分类模式和一个选择性分类模式。本文从比较的目的出发,主要介绍有代表性的1973年、1994年、2000年的分类标准和分类类型名称以及2005年的基本分类(Basic Classification),具体内容见表1。

(二)美国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法的基本框架的变化

通过表1可以看到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法的分类标准和分类类型名称的变化。

分类标准的变化。最早公布的1973年版分类标准主要依据高校授予学位的层次和数量以及获得联邦科研资助经费的排名情况。1994年版分类标准的变化是不再依据获得联邦科研资助经费的排名情况,而是变为获得联邦科研资助经费的年度总额情况。2000年版分类标准的变化是舍弃了联邦科研资助经费的多寡这一标准,而代之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分布情况。2005年版基本分类标准的变化是对高校的科研活动用多项指标综合衡量,避免了只用联邦科研资助经费多寡这一个指标的简单划分。经过多次修订的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法尽管在分类标准上有所不同,但几个版本都保留了授予学位的层次和数量这一标准。

分类类型名称的变化。1994年版较之1973年版的变化表现在:(1)保留了博士学位授予机构类及其四小类;(2)将“综合性大学和学院”改为“硕士型大学和学院”,两小类的名称也相应作了修改;(3)将“文理学院”改为“学士型学院”。两小类的名称也相应作了修改;(4)将“两年制学院”改为“副学士型学院”;(5)“专门院校”类基本没有变化;(6)同时多增加了一类“部落学院和大学”。2000年版所做的调整是:打破了“博士学位授予机构”这一大类下的研究型大学和博士型大学的区分,将这两个类别合并为“博士/研究型大学”(Doctoral/Research Universities),然后区分为广博型)Extensive)和精深型(Intensive)两个子类;学士型学院由原来的两类被划分为文理类、普通类和学士/副学士型学院三类。2005年的基本分类的变化是,首先没有按照授予学位的高低次序来排列各层次学校,而是按入学人数多少来排列,这样博士学位授予大学不再是分类的第一层,在校生数最多的副学士型学院取代了它的位置。在对类名的使用上,直接以“博士学位授予大学”(Doctorate-granting Universities)作为大类名,而后分成三小类。

从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的基本框架的演变可以看出,历年修订的分类标准都保留使用了高校所授予学位的层次和数量这一标准;对科研活动虽几经修订,甚至舍弃不用,但最新版还是通过更加综合的指标来使用这一标准;学科覆盖面这一标准也逐渐得到保留和运用。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基本上是使用高校所授予学位的层次和数量、学科覆盖面、研究方面的任务等标准进行分类的,其基本思路明显是以高等教育机构的功能和角色作为分类依据的。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类型名称虽然也经过多次修订,但自1994年版以来基本上是按照高校所授予学位的层次分成“博士、硕士、学士、副学士”四大类来命名的(除专门院校及其部族学院两大类外),每一大类中又根据所授予学位的数量和学科及其他因素,相应分成几小类。

二、我国有关高等学校分类法及其特点

(一)我国已有高等学校分类法概述

自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制定高等学校分类标准和相应的政策措施,使各种类型的学校合理分工,在各自的层次上办出特色”以来,我国学者对高等学校分类问题进行了很多研究,提出了一些分类构想。以下主要介绍近年来进行的几项关于高等学校分类的较系统的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根据具体指标和数据提出了我国高等学校分类的具体建议。由于这些分类方案大都采用了多元标准,根据这些标准对高校进行多次划分,会产生多种平行的分类类型名称。因为篇幅有限,在此只介绍分类方案中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第一次划分时产生出来的分类类型名称。正如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法尽管经过多次修订,但按照自1973年延续下来的分类框架进行的分类在2005年版里叫做基本分类一样,我国学者提出的分类方案中第一次划分出来的分类类型名称也是最基本和最引人关注的,也可称做是基本分类类型名称。

1. 陈厚丰的分类

陈厚丰曾先后两次提出了我国高等学校分类的不同方案。2004年,他提出了进行高等学校分类的五项依据:经费来源、办学导向、高等教育三大社会职能的产出比重、学科(专业)覆盖面、招生和服务面向。然后根据这五项依据,对中国的高等学校进行类型和层次划分。分三次进行类型的划分,第一次划分以办学经费来源为依据,从横向上将中国高等学校划分为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两个类别。[5]

2008年他尝试从培养目标及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生成份、教师队伍、经济(地理)区域、宏观管理等八个维度,设计了中国高校的分类标准及指标体系。其中,在培养目标中选取人才培养类型(学术研究型、专业应用型、高级技术技能型)为指标,将中国高等学校划分为学科类高校、专业类高校、职业类高校三个基本类别。[6]

2. 马陆亭的分类

马陆亭在《高等学校的分层与管理》一书中,提出以学术水平作为高校的层次分类标准,并具体分解为博士学位授予数、科研经费获取数、硕士学位授予数、国外及全国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四个指标,然后利用聚类分析的方法对我国高等学校的层次结构进行了实证分析。根据研究结果,建议将中国高等学校分为以下4类:研究型大学、教学科研型大学、教学型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社区学院,并且对每一类型高等学校的数量分布情况做了大体的预测。[7]

马陆亭继提出高等学校按学术水平分层的观点以后又提出,根据高等教育大众化后社会需求的多样化以及人才成长的客观规律,借鉴国外高等学校的分类特点,应该运用层次和类型两个分析框架构建高等学校分类体系,一维按层次沿着“教学型学院——研究型大学”的框架将我国高等学校分为研究型大学、教学科研型大学、本科教学型学院、专科教学型学院,其分类维度是高等学校中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所占的比重;另一维按类型沿着“学术型人才培养——应用型人才培养”框架将我国高等学校分为学术型人才培养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学校,其分类维度是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类型。[8]

3. 刘少雪、刘念才的分类[9]

他们主要借鉴美国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的大学分类体系,从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职能维度,具体采用不同层次的学生数量、最高层次学生与本科生的比例、主要科研成果产出和政府资助的研究经费四个指标,建立了我国普通高校的分类标准,将我国高等学校分为研究型大学、博士型大学、硕士型大学、本科型大学/学院和专科型/高职院校五类。

4. 戚业国、杜瑛的分类[10]

他们以高等教育职能的分化为理论依据,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政府的目标定位、办学条件这四个一级指标和更具体的相关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出发建立了系列的分类方案,其中把我国高等学校分为博士/研究型大学、硕士型大学、学士型大学和高职高专院校四个基本类型。

(二)我国已有高等学校分类法中分类标准和分类类型名称的特点

为了更清楚地进行比较和分析,现将上述我国高等学校分类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为表2。

通过表2可以看到我国已有高等学校分类法的分类标准和分类类型名称的一些特点。

分类标准的特点。从我国高等学校分类法可以看出,他们提出的分类标准涉及高等学校的多种属性,分类标准是多元的;不同学者之间提出的分类标准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和重合性,其中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这两个标准被运用的最多。

类型名称的特点。上述分类法大都是以人才培养或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所占的比重作为对高等学校类型进行第一次划分的依据并进行命名的。主要表现为三种观点:一种是以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所占的比重为标准,将分类类型命名为研究型、教学科研型等名称。以人才培养作为基本分类的维度,又存在对人才培养的层次和类型的区分,这就表现为另两种观点,即人才培养的层次由所授予学位的层次和数量来体现,在类型命名上直接以所授予学位层次的高低来命名,如博士型、硕士型、学士型等名称;人才培养的类型一般分为学术型、应用型和专业型人才,在类型命名上,直接以人才类型来命名,如学术型、应用型等名称。

我国高等学校分类法的分类标准是多元的,但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这两个标准被运用的最多,可见其基本设计思路都是以高等教育的职能为出发点的。在分类类型名称方面,我国高等学校分类法虽然采用的标准是相似的,但对划分出来的类型却采用了不同的名称进行命名,这需要进一步分析。

三、对高等学校分类标准和类型名称的思考

对高等学校进行分类,可以根据多元的标准,相应的类型名称也是多重的。如根据经济(地理)区域可将我国高校分为东部高校、中部高校、西部高校等;根据管理隶属关系可分为部属院校和地方院校等;根据政府的目标定位可分为“211”工程院校和“985”工程院校等;根据在校生规模可分为大型、中型、小型等;根据办学体制可分为公立院校、私立院校等。所列举的这些分类标准和类型名称无疑都是非常明确的,能够描述高等学校某一方面的属性,也能够为一定的分类目的服务,但是这些分类标准和类型名称却不足以表现高等教育的本质属性,没有把握住不同类型高等学校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因此,高等学校分类中最困难的环节就是如何选取更合理和更具有表现力的分类标准和类型名称,通过对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法和我国高等学校分类法的分析,我们的思考如下。

(一)高等学校分类标准的设计应该以高等教育的职能为基本依据

从某种程度上说,高等学校分类是不可能涉及高等学校各个属性的,而只能选择那些表现力较强的、实质性的维度来作为分类的标准。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法的基本框架是以高等学校授予学位的层次和数量、学科覆盖面、科学研究方面的任务等为分类标准的。我国学者虽然提到包括经济(地理)区域、宏观管理、政府目标定位、办学条件等作为高等学校的分类标准,但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却是每一个分类方案都用到的标准。从卡内基和我国高等学校分类法可以看出,他们所选择的分类标准其基本的设计思路都是以高等教育的三大职能为出发点的。高等学校分类标准是多元的,但具有表现力的分类标准的设计应该以高等教育的职能为依据。

(二)高等学校分类的基本类型名称可以直接用授予学位的层次来命名

高等学校类型名称并不针对某一所高等学校而言,而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某一类高等学校的总称,因而具有更强的概括性,其确定难度更大。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类型名称虽然经过多次修订,但自1994年版以来基本上是按照高校所授予学位的层次分成“博士、硕士、学士、副学士”四大类来命名的(专门院校及其部族学院两大类除外)。我国已有高等学校分类法虽然采用的分类标准是相似的,但对划分出来的类型却采用了不同的名称进行命名。一种观点是以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所占的比重为标准,将分类类型命名为研究型、教学科研型等名称。这种以教学和科研职能各自所占的比重来命名的做法并不妥,因为教学和科研职能在高校中并不能截然分开,比如“教学科研型”这一名称就不易给出规范的定义和准确的描述。第二种观点是人才培养的类型一般分为学术型、应用型和专业型人才,在类型命名上,直接以人才类型来命名,如学术型、应用型等名称。如果高等学校类型以学术型和应用型来命名,还要进一步选择操作化的指标来明确区分学术型和应用型的人才类型,还要有一个再具体化的过程,这不仅是一个难题,而且有失简明。第三种观点是人才培养的层次由所授予学位的层次来体现,类型名称直接以高等学校授予学位的层次来命名,如博士型、硕士型、学士型等名称。这种命名方法不仅描述了人才培养的一些特点,而且比较简单明了。高等学校分类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在确定高等学校分类类型名称时,总的原则是尽量使名称贴切地承载和表达高等学校的类型意义,同时还应该遵循可操作化的原则。我们认为我国高等学校分类类型的命名可以借鉴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分类法,直接以高校所授予学位的层次来命名,基本大类的名称采用博士型、硕士型、学士型等,然后再根据授予学位的数量及其他因素,对每一大类再进行细分。

参考文献:

[1][2][3] The Carnegie Classification of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2000 EDITION). http://www.carnegiefoundation.org/dynamic/downloads/file_1_341.pdf.2008-11-05.

[4] The Carnegie Found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Teaching. Basic Classification Description. http://www.carnegiefoundation. org/classifications/index. asp?key=791.2008-11-05.

[5]陈厚丰.中国高等学校分类与定位问题研究[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124-140.

[6]陈厚丰.中国高等学校分类标准与指标体系设计[J].高等教育研究,2008(6):8-14.

[7]马陆亭.高等学校的分层与管理 [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4. 124-140.

[8]马陆亭.我国高等学校分类的结构设计 [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5(2):101-107.

[9]刘少雪,刘念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分类标准和分类管理 [J].高等教育研究,2005(7):40-44.

[10]戚业国,杜瑛.试探我国高等学校分类思路及方法 [J] .教育发展研究,2005(12):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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