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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问题

2009-02-01逯红军

活力 2009年12期
关键词:标底招标人投标人

何 微 逯红军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以工程设计、施工或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建筑材料等为对象,在招标人和若干投标人之间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的一种市场竞争行为。施工招标工作的主要程序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申请书)、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察和答疑、开标、评标、定标与中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每一步骤中都应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一)工程建设的招标管理,主要为招标方式的选择问题。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议标三种,招投标方式的选择决定着招投标的竞争程度,也是防止不正当交易的重要手段。

(二)工程建设投标管理的主要内容有:(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2)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3)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4)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5)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工程建设开标、评标和中标的管理。(1)开标时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时间、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中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文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题、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开标、评标和中标工作实行“三分离”,这样工程管理比较规范,实施效果也能达到良好状态。

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的机制力度不够,相互制约的体系还不十分完善。

(二)行政干预过于严重的问题。有的地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管、指导和服务重视不够,甚至以审批代替监管,侵害了项目建设方的招标自主权。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力量对招投标工作过分干预,必将造成不公平竞争现象的产生。建设单位不能自由进行招投标工作,各方面的行政力量在其中产生制约力量。

(三)投标方常有违规行为,投标报价缺乏规范性。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取项目,常常报低价再采取偷工减料的方式降低成本,其实质是一种恶性杀价,承包商从第一天起就承受着巨大的商业风险;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招标投标,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中标后不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后不履行。

(四)招标方采取回避招标或明招暗定的方式。招标单位回避招投标,从而能够自行指定设计、施工单位,甚至有些项目达到招投标要求的范围,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限额之下,从而达到回避招标的目的,使得建设项目失去有效的竞争和监督。

(五)招投标工作中存在泄密的问题。现场踏勘和答疑中造成投标人间身份的泄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泄密以及标底泄密。投标人间身份的泄密将严重干扰正常投标人投标策略的制定。同时,又给不法投标人提供了相互串通投标的可乘之机,从而损害了招标单位的利益。对投标人而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影响着中标人的确定,为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招投标法做出了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的规定。无论采取何种招标方式,标底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参数,一旦标底泄密,投标就失去了意义,也会滋生腐败行为的产生。

三、针对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改进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通过各种形式,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大力开展贯彻实施活动,不断提高招投标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加大监察力度,严厉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要对正面典型实例,进行正面宣传,起到示范引导作用。

(三)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通过建设项目的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利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采用机动灵活的招标方式和无标底招标方法。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合法选择招标方式,不能一味追求片面而忽视全局,追求最大化利益。无标底的招标真正体现了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更加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要适应无标底招标,施工企业就要加强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以技术和高质量服务取胜。没有标底就不存在泄露标底的问题,可以最大限度遏制招标工程中的腐败行为,减少人为的干扰。对于招标单位来讲,能够筛选投机取巧的企业,选择真正的优秀企业中标。

(五)改进招投标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改进评标中标、使我国招投标更加合理。培养高素质、专业精、服务优的专业招投标人才队伍。

招投标工作的实行贯穿于整个建设工程,强化规范工程招投标工作,可以起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的作用。

(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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