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天津滨海新区融资租赁与风险防控
2009-01-04曹允泓
曹允泓
[摘要]金融危机往往催生新一轮的经济发展和行业变革,融资租赁以其特有的筹资优势受到企业界的关注。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已纳入国家发展战略,滨海新区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集聚地。融资租赁风险防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谨慎选择投资项目、规避市场和技术风险、建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概念体系、防范信用风险,建立租赁登记制度等方面对滨海新区融资租赁过程中,避免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防范交易风险等风险控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关键词]滨海新区;融资租赁;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9)19-0057-03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2008年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在对世界经济发展造成重创的同时,也推动了新一轮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变革。其中,融资租赁行业的变革尤为引人注目。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使得银行在发放贷款方面比较谨慎,用户获得贷款或者进行分期付款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一些企业认为在目前的金融环境下贷款购置设备风险较大,选择融资租赁方式比较安全。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天津滨海新区融资租赁业异军突起,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领跑者。
一、天津滨海新区融资租赁的崛起和发展
随着全球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在经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资金供应渠道。而在中国,融资租赁业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正迎来发展的大好时机。1981年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开创了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经过20几年的风雨历程,我国融资租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2007年3月,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允许合格金融机构参股或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宣告中国的融资租赁产业正式进入新的发展周期。2008年全国已有70家公司正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这些企业全年融资租赁业务总量达到1 550亿元,其中,11家金融租赁公司约为630亿元,34家外资租赁公司约为500亿元,25家内资租赁公司约为320亿元。
天津滨海新区具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原盐、地热、海洋资源等,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开采和加工基地。同时,该区拥有雄厚的工业基础,电子信息业在全国名列前茅,使得摩托罗拉、丰田汽车、三星电子、欧洲空中客车等世界500强企业纷至沓来,共有15 000多家外资企业落户于此。开放的政策、丰富的资源、便利的交通让滨海新区成为了跨国公司的竞技场和各类企业的聚集地。因此,一般企业存在的融资难问题,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中的融资难问题十分突出。伴随着开发开放步伐的加快,天津滨海新区已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领跑者。目前,全国约有70家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其中落户滨海新区的有6家,注册资本98亿元,承载的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可达1 000亿元,尽管公司数量不是很多,但是业务量却居全国首位,行业聚集效应正在显现,及时地为许多设备制造商和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解决了“销售难”和“融资难”问题。
滨海新区的融资租赁企业,不仅提供融资能力强,而且表现出良好的成长性。其中比较典型的像“长江租赁”,其资本金已扩大到20亿元人民币,今年业务总量将超过100亿元;“工银租赁”和“民生租赁”,主要经营船舶、飞机等大型设备的国际租赁业务;由新加坡德龙控股有限公司独资创建的“天津德众租赁”注册资本3 500万美元,主要开展金融投资、现代物流等业务;“益莱储租赁公司”注册资本2 000万美元,主要开展精密检测、计量仪器租赁业务;2009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与欧洲空中客车公司在津签署了航空租赁与融资业务合作谅解备忘录,今后5年里,中国工商银行旗下的“工银金融租赁公司”为接收空客A320天津总装线下线飞机的航空公司提供总金额200亿元人民币的意向性租赁支持,可帮助这些航空公司顺利接收70架空客A320系列飞机;与此同时,兴业银行也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签署了合作备忘录,积极推进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与滨海新区大型制造企业合作,通过融资租赁模式,盘活企业固化资本,促进装备制造业产品销售。由此可见,天津滨海新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前景极为广阔。
二、天津滨海新区融资租赁的功能定位和积极作用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根据这样的内在要求,天津滨海新区对融资租赁的功能定位主要在以下3个方面:
第一,扩大企业资金来源渠道。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企业资本流动与周转,解决企业资金瓶颈,特别是可进一步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滨海新区经济发展的迅猛态势和一系列政策支持优势,吸引了众多融资租赁业投资者的目光。
第二,降低金融业所承担的风险。融资租赁是我国金融业高度发达,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商业资本、知识资本在市场上相互渗透与结合的产物,是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的有效叠加,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可以降低金融业所承担的风险。
第三,创新金融与企业合作范式。随着全球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在经济发达的国家,融资租赁业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资金供应渠道。融资租赁业在天津滨海新区的良好发展,将对下一阶段滨海新区在外汇资金管理、金融衍生品、资产证券化、产业投资、财产保险、资产信托等金融领域的探索创新。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基于这样的功能定位,天津滨海新区融资租赁业在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中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而且对天津摆脱危机影响,加快发展步伐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些作用主要体现为:
第一,为区内企业寻求资金来源,解决资金链上的燃眉之急,化“危”为“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探索出企业融资的有效形式,吸引外资不断进入和增资扩容,加快了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步伐。
第三,促进了天津经济发展,为天津摆脱危机影响,经济发展走在全国前列作出了突出贡献。
三、天津滨海新区融资租赁风险防范与控制
融资租赁是一种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的特殊金融业务,所以在本质上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一般金融风险的特征。
为有效进行融资租赁的风险防控,天津滨海新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谨慎选择投资项目,审慎评估企业未来盈利能力,规避市场和技术风险
一是考虑融资安全问题。如果租赁项目不安全,则不会有租赁公司愿意提供这样的服务。例如,医疗机构在利用租赁前首先要从出租方的角度考虑风险,所购设备要具备技术附加值。在医疗机构未全部支付租金的情况下,设备所有权由租赁公司持有,在租期结
束医疗机构支付全部租金后才可取得设备所有权,所以租赁公司为防止因设备过时而带来的变现风险,一般对医疗设备的选择有所限制,通常会要求医疗机构所购设备在技术上必须具备先进性。
二是金融危机往往催生新一轮的经济发展和行业变革——金融危机催热科技租赁服务业。国际金融危机让越来越多的企业学会了如何节俭过日子,它们不再购买实际使用频率不高却价格昂贵的仪器设备。即便一些财大气粗的电子设备制造企业,如华为、中兴、大唐等,目前相当一部分测试仪器都是通过租赁来解决的。这让主要为IT企业提供设备的科技租赁服务业开始逐渐升温。
科技租赁的主要产品以中高端仪器设备为主。这些仪器价格相对昂贵,某些仪器设备的实际使用频率并不高,但企业却要付出数以千万元计的购置成本,还可能遇到各种市场与技术风险。严峻的市场形势让越来越多的科技企业改变了过去仪器更新换代一味购买的习惯,而是以租代买,同时利用转租、出卖收回一部分资金,再购买最需要的仪器。科技租赁可以让企业节省大笔设备购置资金,从而能将省下来的资金投入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打造上。同时企业也规避了由于市场与技术的变化而带来的风险。
科技租赁服务是否成功取决于仪器的再租率,最大的风险在于买错科技租赁设备。科技租赁利润率不高,必须形成规模。不过国内市场的发展空间很大,如科研单位和高校都是潜在客户,完全可以孕育出像欧力士那样强大的本地化科技租赁企业。
三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相互渗透与延伸。对于工程机械制造企业来说,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促销、投资和资产管理四大功能,与分期付款形式较为接近,但后者时间短(工程机械一般最多2年),且不收利息;但融资租赁时间长,且出租方会有资本利得。金融租赁公司的利润来源有:融资成本与向客户收取利息之间的利差;相当于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的管理费;设备回收后产生的再处置溢价收入;罚息、无息保证金、保险代理等其他收入。
对规模较大、现金流较充裕的工程机械企业而言,成立自己的金融租赁公司,意义不言而喻。虽然大力发展金融租赁业务是国内工程机械行业必然的趋势,但就目前而言,由于信用体系缺失等种种原因,国内金融租赁业务存在巨大的风险。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早期金融租赁公司约有1/3破产,1/3维持经营,1/3亏损。
(二)建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概念,完善信用体系
1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概念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根据双方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2007年3月1日新修订并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即指银行向金融租赁公司开办的国内保理业务。
保理是租赁公司解决资金来源的渠道之一,很多银行和各类型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合作,其业务核心是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转让。
2国内保理借鉴国际保理概念和操作模式
保理一词源于国际结算中的国际保理业务。当出口商以赊销方式向进口商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保理商(银行)通过收购债权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坏账担保、应收账款催收和管理、贸易融资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国内保理借鉴了国际保理概念,但在业务操作上有一定特殊性。比如国内保理业务通常为单保理模式,即只有一家保理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受让应收债权。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对出口商一般无追索权,在融资租赁国内保理业务中,保理银行为规避风险,在很多项目中设立有追索权保理,要求租赁公司回购银行已支付但尚未回收的融资款和有关费用。
3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法律适用国际保理业务主要依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和当事人协议。目前国内还没有明确的保理立法,只能适用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当事人约定或法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2)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发生效力;
(3)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比如担保权利);
(4)债务人对合同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三)建立租赁登记制度,避免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
制约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因素有多个,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租赁登记制度的缺失。登记制度缺失不仅有害于出租人的所有权,也可能危害租赁物抵押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在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承租人却因租赁关系长期占有租赁物。按照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动产谁占有谁就是权利人,这样很容易造成承租人是租赁物所有人的假象,也给承租人非法处置租赁物提供了可能。另外,关于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关系,《物权法》第190条规定了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规则,即标的物先租赁后抵押的,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先抵押后租赁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这样,对于确定抵押权和租赁权哪个优先,租赁权设立时间的认定起着决定作用。抵押权可依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租赁权是依合同设立的债权,租赁权的设立时间要看合同生效的时间。这样,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就可能恶意变更合同,倒签合同日期,使得租赁权的设立早于抵押权,从而损害抵押人的权利。
为了维护租赁交易、担保交易、买卖交易的安全,公示其权利内容、维护交易安全,解决租赁权利设立的具有公信力的证据问题,需要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融资租赁的登记机构。选择登记便利、查询也便利的现有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解决融资租赁登记问题是可行的和节约成本的做法。2009年3月,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软件开发完成,登记系统的业务测试与模拟运行等登记系统的建设工作目前已经就绪。
融资租赁公司应积极使用登记系统,保护权利。我国当前关于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还是空白,登记还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还是建议融资租赁公司积极使用登记系统,原因有两个:
第一,我们建设登记系统的初衷在于通过实践推动法律的完善。正是由于法律的缺失使得登记问题不能解决,给融资租赁交易带来风险。立法往往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当前形势之下,先由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形成实践,再通过法律予以认可是可行和务实的做法。广泛的登记有助于创造良好的法律实践,为推动建立我国的融资租赁登记法律制度创造条件。
第二,广泛开展的登记有助于防范交易风险,避免风险比纠缠法律问题有时更重要。出租人通过登记公示交易状况后,可以获得证明权利的具有公信力的证据,查询人获得登记信息后,也能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在租赁物之上进行的风险交易。而且,在登记系统推广期,我们应提供免费服务。
当然,融资租赁立法和完善始终是我们关注的问题,融资租赁行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金融租赁公司的主管部门(银监会)都很关注这个问题,都在做积极的努力。希望融资租赁行业积极参与实践,登记系统早日得到广泛应用,这样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依据和效力就有可能早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