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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环境下纺织企业的应对措施与战略调整

2009-01-04姜海华王为夏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9年19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所得额所得税

姜海华 王为夏

[摘要]本文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介绍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纺织企业的影响,提出了应对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纺织企业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9)19-0017-04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重大变革,它的实施可能对不同的企业造成程度不同的有利或不利影响。因此,各级、各类企业必须在正确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精神与实质内容的基础上,针对自身的不同情况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

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法律层次得到提升,改变了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形式立法的做法;

二是制度规定更加科学,借鉴国际通行的所得税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新经验,在纳税人分类及义务的判定、税率的设置、税前扣除的规范、优惠政策的调整、反避税规则的引入等方面,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

三是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新体系,实施务实的过渡优惠措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内容

(一)纳税义务人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所有的分公司均要汇总到总部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率

分为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形式,其中:

1基本税率

(1)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且其收入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基本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机构、场所或虽设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境内所得纳税时,基本税率为20%。

2优惠税率

(1)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

(3)民族自治地方对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三)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其中:

1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3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

(1)工薪支出。企业发生的真实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仍然按照14%、2%的计提比例,对职工教育经费按2.5%的比例扣除,计提基数由计税工资总额相应变更为工资薪金总额,基数有所加大。

(3)研发费用。研发费用继续实行加计50%扣除的办法。企业凡是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均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对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较为有利。

(4)公益性捐赠。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收入的15%准予扣除。企业广告费可按销售收入的15%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业务招待费用。新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均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也准于扣除。

(8)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其中利息支出是指: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9)租赁费。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人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四)不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方面,具体来说就是:

(1)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是税法发挥其宏观调控、配置资源经济杠杆作用的具体体现。

(2)税率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费用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50%扣除。

(4)投资直接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确定了加速折旧制度。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

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最低可以缩短折旧年限的60%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直接减免。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7)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8)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9)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00%扣除。

(10)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1)鼓励环境保护与节能,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12)支持安全生产,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13)促进公益事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规定了过渡措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新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六)反避税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时,赋予税务机关相关的调整权。

1独立交易原则的确立

具体内涵为: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价格进行核算与调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2避税港的防范

避税港是指某些国家或地区为了鼓励国外企业对其地的投资,采取较低或免税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是: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规定的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3资本弱化的防范

由于企业接受股东的股本投资不需要承担利息,但承担的负债则需要支付利息,因此企业的投资者可能利用此项财务政策来降低资本投入,提高企业的负债比例。有鉴与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反避税一般条款的规定

主要是赋予了税务机关的自主裁量权,即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5补征税款及利息

对于利用避税减轻企业纳税义务的,一是赋予了税务机关调整权,二是赋予了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权,三是赋予了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回收利息权;对于偷税行为首先应当追缴税款,其次征收滞纳金。如果涉及刑事犯罪,除对其进行人身自由限制外,还要处以罚金的刑事处罚。

(七)税收征管的主要内容

1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根据其取得和收入不同,确立了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和源泉扣缴的基本纳税地原则。

2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3缴纳方式

正常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纳税币种

统一以人民币为纳税币种,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纺织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纺织企业的影响

纺织行业是我国的传统优势行业,其最主要的特点是两性密集,即“劳动密集性与设备密集性”。从全球的角度来看,纺织行业属附加值较低的充分竞争行业,企业盈利能力较弱,经营风险较大,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对纺织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行,无疑会对纺织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例如:

(1)《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职工薪酬税前扣除和人员商业保险不得扣除的规定就会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由于大多数纺织企业的人均计税收入没有达到2000元/月,虽然新税法放开了计税工资的限制条款,但对多数纺织企业不会产生很大影响。但是福利费用据实扣除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4%的规定就会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作为微利行业,在大多数年份,纺织企业的福利支出不会超过14%,所以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大多数纺织企业的税负实际上在大多数年份是增加的。

(2)纺织行业人员的流动性很大,目前流动人数每年可能达到职工总数的20%甚至更多,纺织企业不得不支出大量的对于新员工的培训费用。新税法将职工教育经费比例从1.5%提高到2.5%准予扣除,达到了鼓励职工培训的目的。同时为了留住大量的短期合同工,企业常常为他们购买商业保险,但是税法规定不得扣除,对于企业来说显失公平。

2、新《企业所得税法》环境下纺织企业的应对措施

对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后对企业可能产生的种种有利或不利的影响,纺织企业必须在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变化了的新情况,结合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趋利避害,为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而不懈努力。

本文认为,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环境下纺织企业的战略调整和应对措施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重新确定企业发展的定位,坚定不移地向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新《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核心内容是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50%扣除。

所有这一切都告诉我们,纺织企业未来的发展定位应当是:坚定不移地进行技术创新,努力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继续保持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投入力度,以彻底解决纺织行业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低、赢利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差的老问题。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纺织企业虽然是传统行业,但许多企业对高新技术的开发与运用却十分常见。目前,纺织行业的产业升级时代正在到来,在织布上实行“有梭”向“无梭”的转化,在纺纱上实行“普纺”向“精纺”转化,这种对传统工艺、技术的改造和革新,目前正是许多纺织企业共同的主题。一大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涌现。

由于历史原因,建厂较早的纺织企业大多厂址不在原税法规定的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域,按照原来的税收制度,这些企业不能够享受15%的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对注册区域的限制,会使一批地处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外的企业从中受益。

(2)尽可能逐步撤消企业现有驻外分支机构,确需设立的,应尽量采用分公司模式。由于国内坯布和纱线市场相对集中于江苏无锡、福建石狮、广东佛山、上海等城市,在这些市场设立分公司是绝大多数纺织企业的做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总部机构和分支机构要分别按50%的比例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众所周知,由于大多数纺织企业总部机构的收入利润均占企业全部收入和利润的80%甚至更多,因此在企业注册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也相应很高。在新的征收方法下,总部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先各按50%的比例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再计算、调整、转移。

这种做法不但企业注册地的税务机关很不情愿,而且对于纺织企业来说也会有诸多不便,特别是当发生前几月赢利而年度汇总却亏损时,麻烦的退税手续会使各方都不“舒服”。因此纺织企业取消现有分支机构也是无奈之举。

从现行的税收规定来看;企业设立子公司特别是全资子公司的整体税负水平要高于设立分公司,这种影响对于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表现得更加明显。这是因为:

如果其分支机构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那么它就无法直接享受和母公司一样的税率优惠政策;如果其分支机构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其就可以直接享受同样的税率优惠政策。

因此,为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企业应当将现有的分支机构全部由子公司改为分公司。将来再设立下属机构时,也应当尽可能采用分公司模式

(3)充分利用现行税法的鼓励政策,继续加大对与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购置和更新力度,努力为企业的正常、安全生产创造应有的条件。新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企业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纺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大量消耗蒸汽、压力喷气、深井水等能源材料。在纺纱工艺中还要对产生的粉尘、飞花等有害物质进行处理,对织布时的噪声还需要消除。因此企业对这些有关环保、资源和安全的设备投入是必须的、不可避免的。企业在这方面的投入越大,享受的税收优惠就相应地越多、越早。

(4)在企业赢利水平允许的前提条件下,对企业在用的固定资产尽可能采用加速折旧的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织布的主要设备喷气织机、剑杆织机等价值较大的设备更新换代很快,浆纱机等价值昂贵的设备常年在高腐蚀环境下工作,完全符合加速折旧的范围。

采用加速折旧的政策,既可以达到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获取可观财务利益的目的,又能够加快企业设备的更新步伐,从而为实现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和今后的发展腾飞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5)合理确定企业员工中直接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比例并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适时加以调整,以确保企业职工薪酬支出中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所占的比例恰当、适度,以配合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6)企业可以更多地利用公益性捐赠的方式来以替代以往传统的商业广告,由于公益性捐赠金额可以在税前扣除,既可以达到扩大企业知名度、推销企业产品的目的,同时还可以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

(7)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鼓励企业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等并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在抓好纺织主业经营的同时适度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以逐步实现企业经营多元化,扩大企业收益来源渠道,达到降低企业整体经营风险和税负水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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