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套住房贷款未获批购房人要求解约败诉
2008-12-10刘杰
金融博览 2008年11期
刘 杰
称购买第二套住房时政策调整,首付款比例翻倍,导致自己无力支付,杜女士状告开发商要求解约。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定贷款政策出台并未直接影响杜女士购房,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杜女士称,2007年11月,她与北京中联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总价78万余元,自己支付了首付款15万余元。但2007年12月5日,国家出台政策规定,家庭购买第二套商品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40%,这样,杜女士就需再交15万元首付款。
杜女士认为,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在自己无力再支付15万元首付款的情况下,购房合同应解除。
对此,中联公司则认为,2007年9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已下发通知,规定家庭购买第二套商品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12月5日下发的是补充文件,对杜女士买房不构成影响。在当初填表购房时,杜女士称自己购买的是第一套房,但实际上杜女士与其丈夫已经购买过四套房屋。
法院认为,杜女士与开发商签约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就第二套住房首付款问题出台了相关规定,其后的补充通知对杜女士并不产生直接影响,因此驳回杜女士的诉讼请求。(摘自2008年9月3日《京华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