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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下而上的政治实践

2008-04-01王建勋

南风窗 2008年5期
关键词:公共事务宪政宪法

王建勋

当一个公民在小共同体中学会依照宪法参与和处理公共事务时,他自然而然地就会在一个大共同体中依照宪法参与和处理公共事务,因为小共同体就像一所培育公民宪政精神的学校。

自30年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当下的中国仍然面临着诸多难题和挑战,从民生到民权,从贫困到腐败,几乎各个方面都有着久治不愈的顽症。尽管解决这些难题的思路应当是多角度的,但是,有效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清除一个根本的障碍,那就是,权力的恣意和滥用。众所周知,要想减少甚至遏制权力的恣意和滥用,人类迄今为止发明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权力进行适当的约束和限制,就是确立法治和宪政。

如果从清末的变法维新算起,中国的法治和宪政之路已经走了一个多世纪。然而,20世纪的中国命途多舛,建立法治和宪政的努力一波三折,甚至常常不进则退,以致民怨沸腾,社会动荡。在这种背景下,人们时常看到的是,权力窒息权利,国家压倒个人。吊诡的是,自整整100年前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起,中国这块土地上已出现过大大小小十几部宪法。寿命长的也不过二三十载,最短的简直可以用“转瞬即逝”来形容。而今我们仍在努力探索。

自由的特许状

从宪政在西方产生的历史和经验来看,我们也许需要关注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那就是,宪政起源于地方,并且首先在地方扎根。

一般而言,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政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大约在11世纪之后,随着商业和贸易的繁荣,欧洲兴起了成百上千个大大小小的城镇或者城市共和国,诸如意大利的威尼斯、佛罗伦萨,法国的巴黎、拉昂,德国的弗莱堡、科隆,英国的伦敦等。这些城镇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它们大多拥有自己的特许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种特许状被认为是最早的成文宪法,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原则;权力受到限制,甚至某种程度的三权分立;定期选举官员;未经法律程序市民不受逮捕和监禁;禁止因债务进行人身拘禁;未经市民同意不得擅自征税;还规定了市民拥有持枪权、投票权、参政权等基本权利和自由;等等。1128年法国拉昂市的特许状可以帮助我们窥见一斑,其第一条规定:“任何人,如果没有法官的干预,都不得以任何不法行为的罪名逮捕任何一个人,不论是自由人还是农奴。”其第十二条规定:“我们完全废除杀头的刑罚。”

据说,市民们非常珍惜他们的特许状,甚至以一种近乎迷信的尊敬对待它们,将它们藏在保险柜里加上三道锁,因为这些特许状是他们自由的保护神。就是这些中世纪的保护神,开启了人类历史上的宪政新纪元。

宪政在城镇的确立意味着,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市民们享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和自由。中世纪的欧洲流行着这样一句谚语:“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甚至,自由民和市民成为同义词。城市的自由空气对它周边的乡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农奴们纷纷逃往城市,因为他们只要在城市的围墙内居住满一年零一天,就获得了自由,成为自由民。

美国宪政的乡镇基础

像中世纪欧洲的宪政起源于地方一样,世界上第一个宪政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也建立在深厚的地方宪政实践基础之上。

今天,当人们讨论美国的宪政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甚至认为这部宪法是美国宪政的起点。这是一个不小的误解。美国的宪政植根于150多年殖民地时代的乡镇自治经验,从1620年的《“五月花号”公约》,到1639年的《康涅狄格基本法》,再到1641年的《马萨诸塞自由宪章》,都为美国的宪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事实上,1787年《美国宪法》中的许多重要原则和权利早已在先前的地方宪政实践中确立了,比如三权分立、两院制,甚至具有新意的联邦制,也已在康涅狄格殖民地的几个市镇之间实践过。而《权利法案》中规定的26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大多都已在殖民地时代的地方宪法中确立了,甚至源于中世纪的城市特许状。1787年的《美国宪法》不过是把这些早已在地方实践的宪政原则写下来而已。今天,我们仍能看到,美国有大大小小无数部宪法,除了《美国宪法》外,还有50部州宪法,以及成千上万部市镇宪法,尽管它们的名称五花八门。

至此,我们大致可以说,欧美的宪政起源于地方,且扎根于地方。没有坚实的地方宪政实践,没有悠久的地方自治传统,很难建立一个宪政共和国。当托克维尔对美国的宪政民主惊叹不已时,他注意到,美国宪政民主的根基不是联邦,甚至不是州,而是既自由又自治的乡镇。他说:“乡镇集会之于自由,就如小学之于学问一样。它们将自由带到了人们的身边,并教他们如何享用。一个国家也许可以确立一个自由的政府,但是,没有地方自治制度,它不可能其有自由的精神。”

普通公民不喜欢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他们喜欢从身边的事务和经历中学习权利的含义,学习公正的逻辑,学习宪政的精神。

让社区成为学校

如果欧美的宪政经验能够给我们什么启示的话,我认为,最重要的是,确立宪政的试验应当从地方开始,走一条自下而上的宪政之路。这条道路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更加坚实。可以说,确立宪政如同建立一座大厦,没有坚实的根基,大厦恐怕不会牢固,甚至根本无从建立。假如总是把目光盯着上方,盯着最高处,无异于设想一座空中楼阁,结果不过是乌托邦罢了。

自下而上的宪政之路要求我们关注地方的宪政试验和实践,因为这种试验和实践有助于培养公民的宪政精神,教会公民运用宪政的原理处理他们面临的公共事务。任何一个共同体,小到一个村庄,大到一个城市,甚至一个省区,都有自己的公共事务,处理这些公共事务的根本原则就是宪法,依照根本原则行事的习惯就是宪政精神。当一个公民在小共同体中学会依照宪法参与和处理公共事务时,他(她)自然而然地就会在一个大共同体中依照宪法参与和处理公共事务,因为小共同体就像一所培育公民宪政精神的学校。在这些学校里,公民们研习宪政的理念,操练宪政的原理,养成宪政的癖好。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公民关心的是他所生活的小共同体的公共事务,因为他的利益与命运与这个小共同体密切相关。因而,公民往往更有热情参与小共同体的公共事务,更倾向于在小共同体的公共事务中“锱铢必较”,更倾向于在小共同体的公共事务中坚持不懈。更重要的是,在参与和处理这些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公民们对权利会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养成争取权利的习惯。他们逐渐会明白,“我的”和“你的”究竟意味着什么,“允许”和“禁止”究竟蕴含着何意。普通公民不喜欢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他们喜欢从身边的事务和经历中学习权利的含义,学习公正的逻辑,学习宪政的精神。

在中国,自下而上的宪政之路,可以从村庄和社区的自治实践和政治试验做起。我们知道,村庄和社区是中国农村和城市的基本组织单位,这些小共同体少则几百人,多则几千人,面临着从财产边界到各种公共设施甚至安全保卫的公共事务。依照什么样的根本原则处理这些公共事务不能不说是一个宪法问题,一个宪政问题。

比如,一个村庄或社区应当确立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不同的机构之间如何制约和平衡;应当确立什么样的议事制度和选举制度,是直接民主还是代议制;应当确立什么样的投票表决规则,是简单多数还是绝对多数;村庄或社区的成员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哪些权利更为重要;等等。这些根本原则就是我们常说的“宪法”。一个村庄或社区的宪政实践和政治试验从社区立宪开始。当然,立宪必须由一个村庄或社区的全体成员来进行,这是宪法制定的基本原理。

而社区自治的要义在于让当地的公民自由选择和决定他们的村庄或社区宪法和组织原则,并根据该宪法和组织原则自主管理他们的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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