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惩罚”
2008-01-07陈新宇
陈新宇
孩子犯了错,该怎么办?让我们先来看下面几个事例。
事例一:有一个12岁的少年,在院子里踢足球,把邻居家的玻璃踢碎了。邻居说,我这块玻璃是好玻璃,12.5美元买的,你赔。这是在1920年,12.5美元可以买125只鸡。这个孩子没办法,回家找爸爸。爸爸问:“玻璃是你踢碎的吗?”孩子说是。爸爸说:“那你就赔吧,你踢碎的你就赔。没有钱,我借给你,一年后还。”在接下来的一年里,这个孩子擦皮鞋、送报纸、打工挣钱,挣回了12.5美元还给父亲。这个孩子长大后成了美国的总统——里根。这是他在回忆录中写到的一个故事,他说正是通过这样一件事让我懂得了什么是责任,那就是为自己的过失负责。
事例二:《法制教育报》载:一名14岁的初中生,为了寻求刺激,撬门入室,盗取邻居现金2万多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一五一十地交代清楚后,竟然说:“叔叔,我已经知道错了。现在我可以回家了吧。”
通过这两个事例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惩罚对于学生责任感的培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让学生明白必须要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代价。前段时间,笔者在网上看到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老师去内蒙古呼和浩特的一所学校讲课,说到教育不能没有惩罚这件事,笔者和同事们聊起这个话题,老师们眼睛都直了,瞪大眼睛惊讶地说如今教育界普遍提倡“赏识”教育,认为好孩子是“夸”出来的,要老师追求春风化雨般的教育效果。现在谁还敢批评、惩罚……
一、惩罚教育的必要性
一番感叹后不由得深思起来:用赏识教育的方式培养孩子的自信固然是一种方式。然而,我们应该注意到的是,现在的孩子几乎都是独生子女,是父母眼中的龙凤、小皇帝,父母百般宠爱。这样的生活环境造成一部分学生自私,缺乏爱心,个性脆弱,受挫能力差。教师是应当尊重学生,但是尊重学生并不等于不批评学生。如果学生犯了错误连一句批评都没有勇气接受,将来又如何面对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这种一味迁就、信马由缰、放任自流,看上去是尊重了学生,实际上是使得学生从小是非不分,弱化耐挫力。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在提倡表扬、奖励、赏识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罚”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什么是“惩罚”?我理解的“教育惩罚”,是对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这既可以体现在精神上,也可以体现在行为上。惩罚与尊重学生并不矛盾,正如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所说:“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要求他。”我们来看大家熟知的一个事例:英国科学家麦克劳德,上小学的时候想看清狗的内脏是什么样的,竟然偷杀了校长的爱犬。这在西方国家显然是难以原谅的错误。但麦克劳德遇到了一位高明的校长。校长虽然恼火,却很冷静。他罚麦克劳德画两张解剖图:狗的血液循环图和狗的骨骼结构图。正是这个包含理解、宽容和善待心怀的“惩罚”使小麦克劳德爱上了生物学,并最终因发现胰岛素在治疗糖尿病中的作用而走上了诺贝尔奖的领奖台。
在西方,夸美纽斯曾经在他的《大教学论》中专章论述过纪律问题。他一方面不希望“学校充满呼号与鞭挞的声音”,但是另一方面又明确指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苏联著名的教育学家马卡连柯也明确地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马卡连柯不仅将惩罚与学生的尊严感联系起来论述这一命题,而且在实践中也成功地实现了惩罚与尊重的统一。我们还可以看看其他国家教育中也存在的惩罚教育。黄痊愈博士的《素质教育在美国》一书中谈到,在美国,如有学生将不允许带的东西带进学校,如传呼机、手机,学校一律没收,并不再还给学生。而在澳洲,一些公立学校的处理很简单,每个学校都设有两个警戒室,学生要是犯错误了,老师就请你到警戒室去,由专门的教师依照心理问题或行为问题的不同情况,与学生进行交流,然后采取赔礼道歉或写检查等不同的处治方式。最严重的惩罚是开除,在停学的日子里,家长是法律监护人。如果再不起作用,该学生就会被收到特殊学校去。
由此可见,我们根本不用谈“罚”色变。惩罚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只有通过惩罚的“熔炼”才能淬去学生身上的“杂质”,增强韧性,才能使其成为一块真正的好“钢”。
二、惩罚教育的正确实施
惩罚作为一种传统的教育方法,在教育活动中已经使人们产生一种十分矛盾的心态。一方面体罚等惩罚方式被广泛否定和禁止,因为它不符合现代教育尊重学生的基本民主精神。另一方面,许多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也都认识到了惩罚所具有的教育性。那么该如何正确实施惩罚?每类惩罚都可以大致安排从轻微到严厉的惩罚量度,但每个人对同类惩罚和同一量度惩罚的主观感受程度是不同的。在教育领域,确定惩罚量度有两个原则:一是可接受性原则。“可接受性”是体现惩罚教育性的最重要的原则,因为只有当受教育者能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罚,他们才可能发自内心的承认错误并改正错误行为。一定的惩罚是否具有可接受性,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学生的年龄特征和现实社会角色。因此,惩罚量度的高低判断应因人而异,因年龄而不同,绝不能采用成人的或者一般的社会标准。如果惩罚量度过高则容易引起学生的反感和对抗;惩罚量度过低,则又不能起到惩戒作用。这是惩罚量度设计的一个基本原则。二是可撤销性原则。除非法律不允许,教育中各种惩罚量度都应控制在只要学生改过了就应及时取消的范围内。惩罚的目的就是为了教育学生改正错误。既然这一目的已经达到,那么惩罚的手段当然可以取消了。这一原则进一步体现了惩罚的教育性。
实施惩罚的过程中,我们应当要注意一些如下问题:
1.惩罚应当合情合理、公平、准确。要避免那种主观、武断和随意的惩罚。恰当地使用惩罚是必要的,但滥用惩罚对学生和教育者自身都是十分危险的。同时,惩罚又是一个极易产生副作用的双刃剑。根据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Baudra.A.)的观点,观察学习是人类学习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教师或家长惩罚学生很容易给孩子提供一种攻击性行为的习得模式。因此,惩罚是隐含巨大负面影响因素的教育方式。因此,在实施惩罚的过程中,一定要始终采取慎罚的基本态度,把惩罚控制在恰当合理的范围和量度中。
2.惩罚要始终清晰地指向过错行为,不对过错人产生歧视,避免晕轮效应。除了惩罚措施本身之外,过错人应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的权利和待遇。惩罚的目的是教育,不能为惩罚而惩罚。必须让学生认识到问题所在,认识惩罚手段所寄寓的教师的爱心、善意与尊重。
3.惩罚的决定一旦作出,就要及时实施。这样做有利于将惩罚清晰地指向过错行为,而不是指向某一个人。惩罚一旦决定就要坚决执行,不能出现无故中途停止或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这样做既可表明教师和家长对过错行为的坚定看法,而且可以清晰地昭示惩罚本身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而使学生从中感受到纪律和社会法律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
4.惩罚与对学生的关爱相结合。国内外无数成功的教育案例都证明,在惩罚实施后仍对受罚者保持关爱,使学生深切地体会到“严是爱,松是害”,这样会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正面教育和反面的惩戒都是必不可少的,“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我们提倡的惩罚是在尊重的前提下进行适度的惩罚,是一种育人的技巧,是一门教育艺术。对学生进行“惩罚”一定要有“度”,要有规范的惩戒措施,要掌握一定的原则和技巧,使其成为有益于学生成长的教育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