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字原义与大禹治水
2005-04-29王锴
王 锴
就像大多数学者一样,凡论及汉字“法”,必然要引用《说文》中的那个著名解说,法的古体为“狻保《说文·獠俊罚骸靶桃玻平之如水,从水;猓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学家梁治平先生认为,很多人对中国传统法的误解由此开始,比如有人据以认为,汉字“法”在语源上兼有公平、正义之义,一如其他语族中“法”的古义。对此,梁先生引用了蔡枢衡先生的见解,“这里水的含义不是象征性的,而纯粹是功能性的。它指把罪者置于水上,随流漂去,即今之所谓驱逐”。蔡先生的解释,梁先生采取的是姑且不论的态度,但是认为他所选取的角度是对的,至于这种角度为什么对,梁先生没有明说。笔者认为,这或许是因为蔡先生的解释避免了将汉字“法”的含义带到西方法的含义上去,这在某种程度上符合了梁先生的前见。但是,笔者在这里也不想过多地评论谁是谁非,笔者认为,要想正确地理解“法”的含义,还需要放到更大的社会和历史背景中去考察,因为法作为一种与社会相联系的制度,必然要在社会的方方面面留下痕迹,这些痕迹可以成为我们了解“法”字含义的线索。
我们注意到,我们在谈到“法”字的语源含义时,往往忽视了一个重要的构词现象,即“法”字的“水”偏旁。我们知道汉字属于一种表意文字,它的偏旁与部首的意思往往代表了整个汉字意思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同时偏旁与部首之间又有一种意义的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是功能的,也可以是象征的,也可以是目的的,等等。这为我们考察“法”字的含义提供了一条思路,就是从“法”字的两个构成部分——“水”和“去”字之间的联系去考虑,除了这两个部分自身的意义之外,还必须问一个为什么,就是:为什么会是这两个字被联系起来放到一起表达一个古人心目中的法的含义,而不是其他的字,或者说这两个字的含义对“法”字的含义有什么样的重要性。这里,我们不得不回到社会学上去看看“法”字产生的环境,法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制度,必然与社会中的每个人相联系,而在古代,由于通讯手段的不发达,人与人之间大致是孤立的,“老死不相往来”,没有一种将人们聚合在一起的“强制性”的力量,有一种被大家所一体遵行的协议或者规范是不可能被制定出来的。那么,我们必须了解这种力量是什么,它无外乎是两种,一种是人为的,一种是自然的,那么到底是哪种?根据社会进化论的观点,我们知道,法产生于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在这个时期,国家、阶级正在形成,可以说还没有一种人为的强制性的力量可以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的视线就会集中在这段时期内的自然界所发生的现象上。
通过史书的记载,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社会是由大禹的儿子启所建立的夏王朝,而在大禹的时代,中国的大地上正在经历一场洪水的浩劫,在大禹之前,人们为了生存,不得不联合起来,被很多的英雄所领导,同洪水作斗争。然而由于治水策略的错误采用,前面的治水活动都失败了,只有最后在大禹领导下的这一次,由于大禹所采用的疏通的而非堵截的办法,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三过家门而不入”,终于带领大家取得了治水的成功,中国大地重新恢复了生存的环境。这段历史的可信度今天还没有得到考古学上的证明,但是通过许多旁证,对这段历史还没有提出相反的疑问,也就是说,这段历史至少在现在看来是自足的。因此,我们不得不对这段历史进行思考:为什么在这次事件以后中国大地上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会出现,而且恰恰是由治水英雄的儿子来担任国王? 当然史书上还记载,大禹本来是想让伯夷(一位贤人),而非他的儿子来继承他的领导地位的,但是启排挤了伯夷,最后僭夺了王位。这里我们不能不考虑这么一个因素,就是他的父亲在治水中的名望所留给他的影响,致使很多人很难提出对他的继承权的挑战。可见,治水活动对古代人的习惯社会所带来的影响之大。回到问题上来,以前相互分离的人或人群是怎样在治水活动相互分工,协调一致的呢?例如,在大禹治水的故事中大禹的几个得力的手下干将,像应龙在前面开路,玄女在后面撒息壤等等,虽然是神话的,但恰当地反映了这种分工与协作。另外,他们又是如何愿意听从一个并非大家各自人群领袖的公共领袖的领导的?这与我们前面所述的社会学理论有什么样的联系?经过这样的思考,我们会有这样的一个联想,治水活动中大家一体遵行的规范是不是就是最初的法的雏形,“法”字中的“水”与“去”的含义是不是就是通过治水活动联系起来的?
实际上,许多外国人的著作,就将中国的“法”字的意义与治水联系起来。比如在马克斯·韦伯的《儒教与道教》一书中,在比较东西方城市的起源时,他讲到:“中国城市的兴盛,主要不是靠城市居民在经济与政治上的冒险精神,而是有赖于皇室统辖的功能,特别是治河的行政管理。”韦伯的描述表面上似乎与我们所说的“法”字的语源并不相关,但是从他对这句话的注释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描述的意味,“在法老时代的埃及,手持管徭役工的鞭子是统治的象征,在中国,‘治这个字与执掌棍杖有关,在古老的术语中则与治水有关,‘法这个概念则与排水有关”。当然,韦伯将法阐释为排水接近一种“去水”的简单组合,但是这种虽似粗糙的解释,却有可能正好反映了事实。实际上,史书的记载也告诉我们,大禹治水中的治与后代各个王朝的治水的治还是不同的,大禹主要是采取疏导,一种排的方法,而后世的治则通过筑堤,一种防的方法。可见,将大禹治水解释为大禹排水也是可以的,那么这种治水在中国古代人的生活中究竟有没有起到如我们所想象的那种制度的建构的重要性呢?韦伯在另一段描述中论及了这个问题,“治水的必要性,在中国,和在埃及一样,是一切合理的经济的决定性前提。回顾一下中国整个的历史,便不难发现,治水的这一必要性是中央政权及其世袭官僚制之所以成立的关键所在”。
同样,黄仁宇先生在《中国大历史》一书中,也得出了相似于韦伯的看法,“所以黄河经常有淤塞河床,引起堤防溃决泛滥,造成大量生命与财产损失的可能。这河流的水量在洪水期间和枯水期间幅度的变化又大,更使潜在的危机经常恶化。按理说来,有一个最好坐落于上游的中央集权,又有威望动员所有的资源,也能指挥有关的人众,才可以在黄河经常的威胁之下,给予应有的安全,当周王不能达成这种任务时,环境上即产生极大的压力,务使中枢权力再度出现。所以中国的团结出于自然力量的驱使”。而且黄先生还仔细地分析了中国气候因素,这使古代洪水的产生更加了科学的依据:“中国地区的降雨量极有季候性,大致全年雨量的80%出现在夏季3个月内,在此时期风向改变,并且中国的季节风所带来之雨与旋风有关,从菲律宾海吹来含着湿气的热风需要由西向东及东北之低压圈将之升高才能冷凝为雨。于是以百万千万之众生常因这两种变数之适时遭遇与否而影响到他们的生计。如果这两种气流不断地在某一地区上空碰头,当地可能霪雨成灾,而且有洪水之患。”黄先生虽然与韦伯考查的角度不一样,但是他们都同意了这样一个观点,治水活动在中国历史上与城市的兴起、权力的转换、制度的建立,都不无关系,甚至中国的统一也来自于这种自然力量的驱使。由此可见,将治水的含义排除在法的语源之外,是不妥当的,这将阻塞一条有可能接近事实的通道。这种对“法”字中的水的解释,虽然与蔡枢衡先生的一样仍属于一种功能性的解释,但这里面已跳出了单纯地模仿西方法的思维逻辑,不会再想从汉字“法”中找出公平的含义的企图,同时也跳出了梁先生的中国法的思维逻辑,即希望从汉字“法”中找出没有公平、正义含义,而只有他所说的“刑”的目的,这纯粹是一种社会学的、历史学的价值中立的解释,而且这种解释也兼顾了“法”中“去”与“水”的两部分的含义的联系。当然,这种解释是否得当,以及“法”字原义在中国历史上的含义怎样逐渐变迁,还有待于更多学者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