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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的若干对策

2005-04-29刘淑蓉姚晓琴

会计之友 2005年9期
关键词:监督者会计准则会计信息

刘淑蓉 姚晓琴

[摘要]笔者认为,治理会计信息不透明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既需要从公司内部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还要从外部完善会计准则,改进监管办法加大打假力度,规范中介机构等方面着手。本文对此提出对策。

我国会计信息缺乏透明度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因此应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提出对策。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一)优化股权结构,进行国有股减持。通过国有股减持,并使之流通,可以减少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国有控股股东操纵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局面。但是,由于没有解决好国有股减持定价等问题,国有股减持对股市形成了负面;中击,管理层停止了国有股减持。笔者认为,不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不能从根本上约束会计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在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股东远离会场参与股东大会已成为可能,因此应当支持广大中小股东采用信息技术远程参与股东大会投票。鼓励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有利于增强中小股东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种行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施加压力,促进会计信息透明度。

(三)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增加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重。在董事会下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以有效约束控股股东和经理的行为,约束财务报告舞弊行为,促进会计信息透明度。当然,要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对内部董事的约束作用,而不是“花瓶”,尚需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如独立董事的来源、报酬、工作时间、责任等。

(四)加强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的监督。监事会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财务监督。目前应当加强监事会建设:1.提高监事的素质;2.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建立由监事会负责的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制度;3.提高其独立性,避免监事的薪酬和聘任由董事会或管理者决定;4.改革监事会的成员构成,设立职工监事;5.健全对监事会成员的激励约束和淘汰机制,各方应对自己的监事代表制定详细的工作要求,并根据监事代表工作好坏进行额外奖励或处罚。

二、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

要采取措施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完善与其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以改变博弈的环境和规则,从而有效地使博弈的结果转向理想的均衡目标。

(一)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

首先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应尽快消除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营中“政治挂钩”的色彩,政府不去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不要“要数字”,“要利润”,而应该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经济健康发展出发,要求公司提供真实的财务报告。地方政府要端正认识,为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不要甘当保姆,要把企业积极地推向市场,让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发展壮大。要给予上市公司自主经营的空间,真正实现证券市场上以竞争、优胜劣汰为导向的市场经济。

其次,要完善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制度。根据现行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出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应该说,这一规定本身是符合证券市场运作规范的,但问题是该规定较为简单,往往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财务报告粉饰来逃避处罚。为此,需要对该规定作相应修改,可考虑将经常性损益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增加经营现金流量为负值这一指标;增加非财务指标等。

(二)规范信息披露体系。能堵塞漏洞,使违法违规行为无机可乘,使公司的治理行为规范起来。要建立一套公开透明、纲目兼备、层次清楚、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首先要建立以财政部、证监会为主体的政策制定部门,证监会与财政部在披露内容与形式的制订上应当加强合作,改变以前“政出多门”的现象,使上市公司可参照明确、具体的制度、法规。应将涉及上市公司会计监管的法规的制定权交给中国证监会,加大它的权利,确定其监管核心地位。

其次,我国股票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以《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会计准则等法规为基础,以《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实施细则》、《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为核心。目前迫切需要对某些规则予以细化,以便于具体操作和执行。

(三)构建和完善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规则

首先要随着经济环境变化,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制定或修改相关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其次,建立更加公开化、民主化的征求意见制度,广泛邀请各方人士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提高会计准则制定的代表性。

第三,加快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准则体系,使有关会计核算有章可循。在保证会计准则适用性的前提下降低公司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权,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减少可供公司会计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对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原则应尽可能地明确规范,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务报告粉饰的可能性。如规定较少的可供选用方法和程序,或严格规定某些会计政策的适用范围。

第四,在相关性与可靠性的权衡上,我国目前应以可靠性作为首要考虑。

第五,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在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中考虑增加以下内容:非财务信息、表外信息、提供完善的预测性会计信息、提供真正有用的分部报告、不确定性信息内容以及研究和开发(R&D)信息、重大投资项目信息、人力资源价值、环境会计信息等。要明确规定公司领导对会计信息真实性与合法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便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要依照国际惯例,协调各项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适时推进各项会计准则的国际化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透明的监管制度要求监管部门在审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公告,避免上市公司的寻租,并且有利于打击腐败。

(一)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

要建立和完善证券监管和组织结构体系,建立起一套包括国家证券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在内的证券监管组织框架体系,从组织体系上确保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

(二)加大执法力度

要加大执法力度,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支出,使处罚案件本身对整顿市场秩序起到警示作用。会计造假行为一旦被发现,要严肃处理,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导致公司破产的,要依法追究经理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使得会计造假者不敢心存侥幸、铤而走险。鼓励因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提出诉讼,但是,诉讼赔

偿的责任者应当是有关管理层和控股股东,而不应当由上市公司“买单”。

(三)加强对监督者的奖惩

会计信息监督者是一个大概念,可分为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两类,针对不同的类别,可采取不同的奖惩措施。政府部门包括税务局、财政局、审计局、证监会等,对这些部门的奖惩依据,除是否完成规定的会计信息检查工作外,关键是要看在他们的检查范围内发生的虚假会计信息是否被查出。对查出虚假会计信息的罚款收入,可按较高的比例作为对监督者的奖励。对于没有查出虚假会计信息的情况,会计信息的直接使用者可按其因此蒙受损失的一定比例向监督者提出赔偿;另外上级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对下级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用统计推算的办法推算出没有查出的假账金额,并按金额的一定比例对其进行罚款。非政府部门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国家应该完善有关法规,当企业提供虚假会计报表应当查出而没有查出时,监督者应当向因使用报表而蒙受损失的使用者进行赔偿。同时政府管理部门要对它进行惩罚,比如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另一方面,国家还应当规定,当监督者查出企业做假账后,除了可以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外,还可以对做假账的企业按不实金额的一定比例多收取费用,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对这样的监督者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税收优惠等。

(四)对监管者也要进行监管

证券管理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首先,监管部门要加强内部自律、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法的自觉性;其次,要加强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一方面要对监管机构的权力建立制约机制;另一方面要对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我国《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就证券监管机构及人员参与内幕交易、进行虚假陈述、收受贿赂、玩忽职守等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更应得到切实执行。

(五)进一步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1.加快新闻立法的步伐,把人民和媒介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新闻自由权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界定和维护,以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2.在以党的机关报、政府机关报为核心的前提下,在新闻体系中,确立公共报纸的地位,而所谓的“公共报纸”,就是不隶属于哪一个党政部门的公共报纸,它可以在对宪法和法律负责的前提下,传播新闻和履行舆论监督之责;3.在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中,逐步提高新闻出版自由度。应根据宪法关于“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规定,赋予新闻媒介独立负责地揭露和批评贪污、贿赂和徇私枉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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