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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对投资影响探析

2005-04-29

会计之友 2005年9期
关键词:消费型进项税额储蓄

盖 地

[摘要]增值税的历史虽然不长,但它经历了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三种类型的发展阶段,每种类型的增值税对宏观经济、对储蓄与投资的影响则各有不同。本文在对增值税类型分析的基础上,侧重分析了增值税对投资供给与投资需求的影响,并从我国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的一波三折,分析了增值税转型对国家、对企业利益的影响。

短短几十年,世界上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增值税,这不能不说是世界税收史上的一个奇迹,也说明增值税具有无穷的魅力。增值税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可以说,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期,不少国家寄希望于直接税制度,认为所得税是完美无缺的税种,想以所得税取代销售税,因为销售税具有重复征税的弊端。但各国实践证明,所得税有所得税的优势,销售税有销售税的优势;所得税不能取代销售税,销售税也不能取代所得税。因此,人们开始考虑改革销售税,试图寻找一个既能有效保证政府收入又对企业行为干扰最少的税种,而增值税就是具备这些基本要求的优良税种。

一、增值税的类型分析

如果按增值额的内容与扣除项目的不同分类,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一)生产型增值税分析

生产型增值税是以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等投入的中间性产品的价值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增值税。它对企业购建的固定资产及其折旧不予扣除,征税依据等于工资、利润、利息、地租和折旧数之合,即=C+V+M-C10从整体看,征税基数就是GDP,故称生产型增值税。其特点是:

1.将固定资产折旧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征税,而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已经缴纳了增值税的,因而生产型增值税并没有解决传统流转税存在的对固定资产重复征税的问题,不利于前期投资较大的生产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

2.税基宽广,不用高税率就能获得既定财政收入。

3.不仅对所有消费资料和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征税,而且对用于简单再生产的固定资产也征税,不利于鼓励投资;对资本有机构成较高、资本密集程度较大的产业,会产生抑制投资、抑制经济增长的作用。

4.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较强。由于在经济增量中对固定资产增长部分存在重复征税因素,因此,在经济繁荣时,税收的增长比例比经济增长速度快,具有相对减少企业的可支配收入、抑制增长过旺的作用;反之,当经济衰退时,税收减少的速度快于经济衰退的速度,可相对增加企业的可支配收入用于投资和消费,具有抑制衰退的作用。

(二)消费型增值税分析

消费型增值税是以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投入生产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和同期购建的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增值税。其特点是准许扣除当期购建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进项税额),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对所有外购项目,即非本企业新创造的价值都实行完全的购进扣税。因此,它最能体现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最理想的增值税类型。从整体看,在C+V+M中扣除了C以及V+M中用于积累的部分,其税基相当于全部消费品价值(不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等一切投资品价值),即=C+V+M-C1-F,故称消费型增值税。其特点是:

1.税基较窄,要保证财政收入必须选择较高的税率。

2.所有消费品都负担税收,投资品(生产资料)不赋税,可以抑制消费、刺激投资,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当把增值税设计成对资本货物给予完全抵税时,则在资本与劳动力、投资与消费间的选择是中性的。用这样的增值税来取代销售税,选择资本比选择劳动有利、选择投资比选择消费有利。

3.消费型增值税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较小。由于投资品允许抵除税金,在经济繁荣时,投资迅速增加,抵扣税额随之增加,税收不能快速增长,而企业和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长较快,起不到抑制增长过快的作用;但在经济衰退时,投资会迅速减少,抵扣税额随之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幅度小,而企业和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不能较快地增加,从而无法刺激经济回升。

(三)收入型增值税分析

收入型增值税是以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减去投入生产的中间性产品价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增值税。即从产品价值C+V+M中扣除不变资本C,征税依据相当于工资、利润、利息、地租之合,从整体看,税基相当于国内收入,因此,称收入型增值税。其特点是:

1.税基介于上述两种增值税之间,容易保证财政收入。

2.所有消费资料以及追加投资(即扩大再生产)所耗用的生产资料都要赋税,只有补偿(即维持简单再生产)所耗用的生产资料不赋税;因此,它对扩大再生产没有税收上的促进作用,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呈中性。在实务中,固定资产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以弥补其不足,从而实现经济增长目标。

3.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也是介于上述两种增值税之间。在经济繁荣时,由于扩大再生产用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都要赋税,因此,财政收入与经济基本能够保持等比例增长;在经济衰退时,则能保持等比例下降。财政收入与经济的同向运动使这种类型的增值税较消费型增值税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要大;但在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时,其对经济的稳定作用则接近于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也可以按其征收范围分类,即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大范围的增值税适用于第一、二、三产业,小范围的增值税仅适用于第二产业(甚至仅是一部分第二产业),中范围的增值税则是介于两者之间。经济决定税收,税收作用于经济。就增值税与经济的关系而言,经济的发展(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决定了增值税的产生,经济的发达程度又决定了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发展中国家一般仅对部分第三产业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对农业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对投资的影响

(一)增值税对投资供应的影响

增值税对商品和劳务征税,纳税人用于消费的支出要负担增值税,而用于储蓄的部分不需要赋税,客观上起到了抑制消费、鼓励储蓄的作用。但这只是从静态上分析,若从动态上分析,用于储蓄的部分最终还是要用于消费,将来还要赋税。那么,增值税对储蓄是否还有鼓励作用呢?这就需要与所得税进行比较。

国家征收所得税,纳税人获得收入时要缴税,而将收入储蓄取得利息后,还要缴纳所得税,造成了对储蓄的重复征税。增值税类似于支出税,对储蓄只征一次税,即当这笔收入用于支出时方予征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正因为它对储蓄的利息收入

不征税,因而它的储蓄报酬就比征收所得税要高。

增值税下的储蓄利益增加是因为储蓄收入直到把储蓄用于支出时才负有纳税义务。这时的储蓄收益,等于延期纳税的税后收入,而增值税下的储蓄报酬率比所得税下的要高。因此,即使从动态分析,增值税对储蓄仍有激励作用。

增值税对投资供应影响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征收增值税能够提供更多的储蓄资金来源。在政府要取得的税收总收入既定时,具有累退性质的增值税与具有累进的所得税相比,税负分布结构是不一样的。人们消费支出的差别远远不如收入的差距那么大,即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用于消费的比例在减少。收入是无限度的,而消费支出是有限度的。作为对商品和劳务征收的增值税,其税负的分布带有平均性;而累进所得税则不同,高所得的纳税人要缴更多的税,低收入者则只缴较少的税、甚至不缴税(应税收入低于免征额时),税负更多地落在高收入阶层,其实质是把在征增值税时由低收入者负担的税款转移到高收入者身上。因此,增值税比其他任何累进程度大的税种会给社会富裕人员带来较轻的税收负担。

事实上,边际消费倾向是递减的,即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下降,而边际储蓄倾向是递增的,即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将愿意、而且能够更多地用于储蓄。由于富人用于储蓄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比穷人要大,因此,减少一个单位富人的收入比减少一个单位穷人的收入将减少更多的储蓄。由于增值税有把累进所得税下富人负担的税款转移给穷人负担的作用,在客观上起到了增加储蓄的作用。

增值税对储蓄与投资的净影响要依赖于它所取代的税种是什么,单纯起增加收入作用的增值税的潜在后果是通货紧缩,会使消费下降,并可能降低投资收益率。同时,政府收入的增长能用来减少财政赤字、减少公共部门的债务需求,使利率下降,因而刺激投资。增值税也可以减少货币化的赤字所带来的通货膨胀危险,这可能使利率及资本的实际成本下降。一般而言,增值税不会对储蓄及投资行为造成扭曲。

(二)增值税对投资需求的影响

投资是一种长远消费,是用来增加社会积累的财富。企业投资的目的在于取得投资收益,因此,投资收益率成为企业投资的决定因素。投资收益率越高,投资需求越大;相反,投资需求越小。在供求都有一定弹性的情况下,增值税不能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负担,生产者也要负担一部分,这样,投资收益率会有一定程度的降低,投资可能减少。可用图表分析投资减少的原因。

在上图中,DD代表需求曲线,SS代表供给曲线,双方各有一定弹性。征税前均衡产量为0Q2,征税T以后,均衡产量为0Q1,产量减少了Q1Q2,若投入产出率不变,则投资也成比例减少,流转税一般都具有增值税对投资需求的这种影响。当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时,由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对投资品免税,在税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相当于把按流转全额征税下由投资品负担的税款转移给实行增值税下的消费品负担,这就大大降低了投资品的成本。在总收益一定时,成本的降低必然提高投资收益率,因此,有利于刺激投资、扩大投资需求。

三、从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看增值税对投资的影响

2003年10月,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做出了“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的战略部署。此后,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决定从2004年起,对东北地区八个行业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同时也为今后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积累经验,但恰逢2004年初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控制某些行业的投资过热,人们翘首以待的增值税转型试点迟迟未能实施。

(一)实行“增量抵扣”方式

直到2004年9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明确增值税转型试点的适用范围是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从事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需实行(规定)的抵扣办法,由省级财税部门提出适用的军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的具体条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另行规定。

(规定)对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2.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4.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上述项目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是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实际发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1.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2.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3.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4,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5.将固定资产让未纳入本规定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在进行上述一般规定的基础上,《规定》特别明确: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交增值税超过2003年应交增值税部分。

从上可以看出,《规定》采用的是“增量抵扣”方式。由于《规定》对进项税额抵扣的严格限定,人们热切期待的这块“蛋糕”原来这么小,企业并没有得到多少“实惠”,通过增值税转型达到“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目标不会立竿见影。

(二)实行“全额抵扣”方式

为加大增值税转型的力度,在2005年新年钟声敲响之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4年12月27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紧急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两点:1.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纳税人)凡有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中有关抵减增值税欠税的规定执行。对于已抵减2001年5月1日前的欠税,如果今后国家出台统一豁免政策,对已抵减的属于可以豁免的欠税可进行相应调整。2.对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仍有余额的,经三省一市财政厅(局)同意后,可不再按照在新增增值税额内计算退税的办法计算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计算退税,对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

该《紧急通知》对进项税额抵扣作了重大调整,即由原来的“增量抵扣”方式改为“全额抵扣”方式。由于抵扣方式的改变,使享受抵减退税的东北企业数量猛增,抵减退税数额大幅增加。截至2004年底,东北地区有4万多户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了增值税转型试点资格认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共办理抵减退税12.82亿元。2004年,辽宁省有7943家被认定企业下半年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为9.3874亿元,实际抵退增值税7.3865亿元,抵退率为78.69%。增值税转型对投资的拉动作用、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2004年,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 980.5亿元,比上年增长43.1%,新签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项目2 491项,增长33.8%,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54.1亿美元,增长91.5%,为历史最好水平。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董事长兼总裁李进巅说,曙光汽车集团根据年底的增值税“全额抵扣”政策,共抵扣了200多万元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部分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说明增值税转型实行“全额抵扣”方式大受企业欢迎,调控力度比“增量抵扣”方式大得多。

(三)又回到“增量抵扣”方式

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通知》的核心内容是又一次改变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通知)明确规定,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企业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按照2005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4年应缴增值税部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计算时其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4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2004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005年前三个季度,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底前,退还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第四季度前一个月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12月份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月31日前退还。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下一年度办理退税。

《紧急通知》颁布不足两个月,《通知》又将“全额抵扣”方式拉回到它的起始点——“增量抵扣”方式,而且明确是用“环比”方法。

(四)增值税转型:是考虑财政收入,还是鼓励投资

对东北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是贯彻落实国家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但一开始就“生不逢时”,实施后又一波三折。政府既然想通过增值税转型(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以刺激投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同时也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积累经验,为什么不将“全额抵扣”方式进行到底呢?既然应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迟早要抵扣,为什么非要拖长长的时间呢?既然要给东北企业增值税抵扣的“实惠”,为什么非要让企业感受不到呢?看来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国家更看重眼前的“钱袋子”,担心因此而影响财政收入。

有人认为,国家以“增量抵扣”方式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是为了鼓励企业发展进步,而企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增值税额出现增量。如果某个企业没有实现税收增量,就表明这个企业已经处于萎缩的状态,因而也就没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此,笔者认为有两点必须澄清:

1.增值税转型并非税收优惠政策,它应是对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的制度设计。至于先在东北地区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那是为在全国推行消费型增值税积累经验(但愿“试点”期限不要太长,因为在试点期间,对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其税收政策是相同的,因而应是公平的;但对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待遇,易导致税收规避)。

2.既然在东北地区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那就应该让实施地区内的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都能真正按消费型增值税计税,而不能只让有税收增量的企业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没有税收增量的企业实质上不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对有税收增量的企业锦上添花,无税收增量的企业(这些企业存在的问题不一定都是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则苦苦挣扎。增值税更主要应体现公平和中性原则,不应赋予其过多的其它职能。如果在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中加入更多的政策动机,其理论上对经济、对投资的影响就会在实践中产生扭曲行为。既想通过增值税转型振兴老工业基地,又不想减少眼前的财政收入,如何处理其中的“得”与“失”,既关乎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成效,又影响全国增值税转型的决策。

笔者认为,税收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对企业的投融资行为有重要影响,不能不予以重视,但它并不是唯一的调控手段、唯一的影响因素,而且,在认识其影响时,眼前的利益冲突并不意味着长远的利益冲突,“全额抵扣”方式的增值税转型可以更有效地涵养税源,带动相关产业链乃至全社会企业的生产与消费,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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