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教育法制建设一瞥
2003-04-30刘群
刘群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一周年:意义究竟是什么?
《办法》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教育界、司法界的一件大事。
围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问题,多年来各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学校对学生是否负有监护责任?也就是说,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原则究竟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还是无过错原则(即不论有无过错均要承担责任)?对这个问题的两种不同的回答,会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教育行为和后果。
在《办法》实施之前,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司法处理往往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学校不论有无过错,动辄被判处赔偿巨款。学校对此战战兢兢,一些学校为了杜绝事故的发生,拆掉了单双杠,取消了体育课,甚至禁止学生在课间进行跑、跳等活动。为了“安全”,我们的教育将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长此以往,我们将培养崮什么样的学生?
《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各种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的12种情形之下学校必须承担责任,10种情形之下则无需承担责任。总的原则是:学校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有多大过错,承担多大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学校只要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及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就可以有效地减轻或避免自身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官在办案时参照和适用《办法》,使学校在一个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中大胆积极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由此看来,实施《办法》的意义,其实远远超过了它本身。它让我们开始以法治的理念和思路,而不是单纯采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教育领域内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这正是依法治教前进的方向。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 9月1日起实施:争议和关注仍在继续……
还没有哪一部关于教育的法律,能引起社会各界如此之多的争议和关注。
民办学校出资人能否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能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些争论多年的问题,在民促法》中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当前民办教育界热切期盼的,同时社会各界仍在争议和关注的,是《民促法》的实施细则。合理回报怎样才能“合理”?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应如何确保?这些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才是真正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
在我们这样一个教育经费不足,教育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里,何时能够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民办教育何时能够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我们将拭目以待。
三、“两会”期间的一份提案引发了一场对教师申诉制度的讨论。
工资被拖欠、克扣,一天工作15个小时以上,借继续教育之名被敛收钱财……这些侵犯教師合法权益的现象在全国屡见不鲜。然而,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有一个可以进行申诉的有效渠道吗?
《教师法》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对这样的规定,提出这份保障教师权益提案的全国政协常委朱永新,在他的文章中指出:“如果教育行政部门不予理睬或者消极对待的话,那这样一种申诉制度仅仅是摆设。而事实上呢,学校是政府开办的,校长是教育行政部门任命的,校长和数育行政部门是一家,而教育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个机构,教师申诉非常困难。”
这份发表于“两会”期间的提案,使社会关注的焦点再次落在如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疏通教师申诉渠道上。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把教育申诉纳入执法轨道,是当前教育法制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