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的侧重点
2003-04-29顾学民
顾学民
上海纺织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说明市场经济需要法律顾问,企业发展需要法律顾问,尤其是企业领导在企业经济往来中对法律的需求剧增,这就为企业法律顾问们提供了大显身手的机遇,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正与现代企业制度同步发展,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与时俱进。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侧重点是忙于参加诉讼、讨债?还是侧重于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直接管理职能,保障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目标的实现?由此引起我的深思。
我想起小时候听到的一则故事:有一户人家盖了一间新房,有位邻居提醒房屋的主人,新房的烟囱砌得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引起火灾,房屋的主人听了不以为然。过了没多久,果然发生了一场大火,在村里人奋力抢救下,火终于被扑灭,但损失不小。房屋的主人对救火的村民十分感激——如果没有这些人拚命抢救,自己将成为一无所有穷光蛋——因此设酒宴以表谢意。而那个曾经提醒过烟囱有问题的邻居,早已被人遗忘了。同样,我们企业法律工作者参加诉讼打赢了官司,讨债追回了应收帐款,就好像救火的村民,公司的领导就会表扬、奖励;如果你老是对公司领导提建议,领导却不一定采纳,甚至还会反感。
通过实践,我深深地感觉到“事前防范性”和“事后补救性”都是企业法律顾问的基本工作内容。但是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前防范的原则”,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以避免风险、减少风险、消除纠纷、减少纠纷为工作重点。我们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室就是根据这一思路,努力以制度化、法制化来强化企业管理。
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室成立于1999年8月。当时制定了公司法律顾问室的工作条例,明确了任务、工作原则和职责。法律顾问室对公司已形成的对外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决策方案或数额大的经济合同进行集体讨论、审核把关,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供总经理室决策参考,供业务部门对外业务谈判采纳。
为规避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法律顾问室还制定和修订了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按照规定,一般经济合同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总经理签字后由办公室(法律顾问室)对经济合同中涉及到的一般法律规定负责审核把关,盖合同章并登记备案;遇到对外投资大的工程项目等经济合同由法律顾问室起草或者讨论,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供总经理室决策参考。
在合同管理和审核过程中,我们有时也遇到麻烦,要吸取教训。如有的同志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习惯用“不得”之类的词语,这就引起业务部门同志的反感,尤其是有的业务很不容易争取来,言词强硬可能会把眼看到手的业务丢失,所以我们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来指出合同中存在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要提出法律上可行的建议,供领导和经营者们选择和参考,这样就容易受到领导和经营者的欢迎。
尽管近来公司体制变化、人员调整,但是公司领导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始终十分重视。过去法律顾问只是对已形成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最近明确规定直接参加企业重大经营的决策。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公司不设股东会,也不设董事会,实行决策会议制度,对公司的中长期及年度发展规划、对外投资计划、500万元以上的单项经营业务、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担保、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问题,均由决策会议研究决定。在决定第三届决策会议成员时,公司领导认为法律顾问应该进入决策会议,这样,我们公司的决策会议成员就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共五人组成,对重大投资、企业兼并、企业改制的方案进行研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企业法律顾问进入决策会议,从制度上保证了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公司领导之所以这样决定,是因为通过多年来的实践深切地感受到,如果不按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办事,必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是“法制经济”,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所以,我们公司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资金的投入、资产的管理、资金的流转等各个环节以及相应的决策程序、监管体系,都建立在制度化、法制化的基础上,坚持主动防范,避免消极填窟窿。
参与起草和审核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又一项重要工作。在我们公司今年的政治经济工作会议上,总经理陆富荣明确提出公司要有一流的管理,今年是公司的管理年,并把制定和修订各项管理制度的任务交给我们。现在有不少人对企业法律顾问总有一种误解,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就是打官司、讨债的。所以在起草制定规章制度时,我们有意识地把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渗透到相关的制度中去,因为企业规章制度具有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这样使企业法律顾问成为企业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许多事项必经的、不可逾越的一个环节。例如我们在制定《应收帐款管理办法》时,就规定每笔经营业务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收款,应收帐款逾两个月未收回的,财务部应督促销售经办人填写应收帐款报告书;逾三个月未收回,应报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应在三天内视被骗、被倒帐、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资金一时周转困难未能如期收回等具体情况,在报告书上签署法律意见,呈请总经理批示,总经理批示后的报告书分送有关部室实施。这样就从具体制度上把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凸现了出来。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显现出来。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尽快适应已经变化了的形势,为上海纺织新一轮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