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官员倒霉蛋
2001-06-14■陈伟
■陈 伟
最高法院的新规矩
中国社会的传统是升官发财,光宗耀祖。美国社会的传统是发财当官,扬名天下。1961年,福特汽车公司总裁麦克纳马拉出任当时年薪为2.5万美元的国防部长一职,而此公当年在福特公司的年收入,薪水加股票高达100多万美元。一般来说,美国人出任政府公职,主要是为了施展个人的政治抱负,或是为了扬名天下,绝对不是为了发财,也根本发不了财。
可是,靠出任政府公职来扬名天下绝非易事。一来新闻媒体全是私营的,没有哪家报纸或电视台会天天在头条新闻中可劲儿地夸奖、吹嘘政府官员的政绩。二是那些新闻记者和选民特难伺候,他们一天到晚变着法子地找政府官员的麻烦,各种批评、指责,甚至人身攻击和诽谤,经常把政府官员气得死去活来。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一不留神给气晕过去了,政府官员也只能忍气吞声,无法以诽谤罪起诉并索取金钱赔偿。从这点上看,美国的政府官员整个儿就是一倒霉蛋儿,享受的政治待遇还不如小民百姓。这是美国最高法院1964年在《纽约时报》公司诉苏利文(NewYorkTimesCo.V.Sullivan,1964)案中给订下的规矩。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用整版篇幅刊登了一个由包括马丁·路德·金等4位黑人牧师在内的64位著名人士联名签署的政治宣传广告,目的是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这幅广告对美国南方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予以谴责。可是,后来发现,广告中有个别细节不够真实。比如,广告中说有几个黑人学生因领导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逐出大学校园,实际上这几个学生是因进入一家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抗议,使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违反了当时阿拉巴马州的种族隔离法和社会治安法而被驱。警察的行为基本上属于依法行事。
苏利文(L.B.Sullivan)是蒙哥马利市警察局局长,这幅广告并无一处提及他的尊姓大名,但他却打上门来对号入座,控告《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50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费。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陪审团判决,被告应付原告50万美元名誉损失费,阿拉巴马州法院维持原判。《纽约时报》不服,聘请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宪法权威维克斯勒教授(HerbertWechsler)为律师,把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裁定,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导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判决书中说:“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完全公开的。在辩论中,很可能产生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情绪激怒,语调尖刻,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批评。”“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要受到宪法的保护。”在辩论过程中,即使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官员名誉,也不能成为压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的理由。这样才能使言论自由有“足够的吞吐回旋的空间(BreathingSpace)”。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不仅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而且针对公职官员提出的诽谤案,第一次申明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当政府公职官员(PublicOfficials)因处理公众事务遭受批评和指责,使个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时,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公职官员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种指责是出于“真正的恶意”(ActualMalice)。
保护批评的自由
什么是“真正的恶意”呢?最高法院解释说,那就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最高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如果公职官员一挨骂就以诽谤罪起诉并要求巨额赔偿,那做官招骂、上告索赔岂不成了政府头头脑脑们先富起来的捷径?如果新闻媒体对政府的批评稍有失实,立马就招来巨额索赔,那还谈得上什么新闻自由,干脆每天给政府歌功颂德算了。
依照多数美国的州法律,如果起诉一方能证明新闻报导失实,诽谤罪即可成立。然而,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对新闻和言论自由的保障,应当超越州诽谤法的权限。根据最高法院对时报诉苏利文案的判例,政府官员不但要在法庭上证明新闻媒体的报导失实,而且还要同时证明新闻媒体怀有真正的恶意,才能谈得上是诽谤罪。这实际上使政府官员几乎根本无法打赢这种诽谤官司。
比如说,苏利文呈庭的事实和证据,并不能证明《纽约时报》刊登那份广告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那幅广告由64位名人联名签署,如果他们预先知道某些内容不实,显然是不会轻易签名的。因此,他们的行为不属于故意诽谤。从《纽约时报》这方面来说,既然宪法保护新闻自由,那么《纽约时报》当然有权利决定刊登什么样的文章和广告。基于对64位社会贤达的信任,《纽约时报》对这个政治宣传广告的细节未作精确的核对,但这并不能证明时报公司对苏利文有“真正的恶意”,故意刊登内容虚假的广告来诽谤和诬陷公职官员。
《纽约时报》诉苏利文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早在1923年,《芝加哥论坛报》曾因报导芝加哥市政府破产的一篇新闻内容失实,被政府告上法庭。伊利诺伊州法院坚持新闻和言论自由原则,判决该报无罪,判决书中说:“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导偶而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但是,这个判例的影响范围仅局限于伊利诺伊州。针对全美各州日益增多的政府官员控告报纸和电视台犯有诽谤罪的案子,最高法院在时报诉苏利文案中申明了“真正的恶意”原则,不仅从宪法的高度为新闻媒体批评政府和公职官员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而且对美国南方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权利的平衡
那么,有了最高法院的尚方宝剑,打这儿以后新闻媒体是不是就可以肆无忌惮地瞎批评、乱诽谤政府官员呢?事情没那么简单。如果一篇抨击政府官员的新闻报导仅仅是细节失实,那当然情有可原。但是,如果通篇文章与事实真相一点儿不搭边,纯粹是瞎掰和虚构,那仍然会因被控怀有“真正的恶意”而吃官司。
1982年,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在一部电视新闻片中透露,前侵越美军司令威斯特摩兰将军(WilliamWestmoreland)别有用心地向总统和军方提供了完全虚假的北越军队作战实力的情报,致使美国在越战泥潭中愈陷愈深。威斯特摩兰将军大怒,以故意诽谤军方高级将领和美军部队名誉为由,将CBS告上法庭,索赔高达1.2亿美元。虽然4年后威斯特摩兰将军自行撤回了起诉,但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破费了200万美元律师费。此案给美国新闻媒体的深刻教训是,新闻报导一旦涉及当事人的名誉,还是悠着点为好,诽谤诉讼案不论胜败如何,其结果只能是劳民伤财、两败俱伤。
为了避免旷日持久、耗费巨资的诽谤诉讼,《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全美著名大报先后成立了律师事务部。律师事务部的责任是与编辑和记者合作,确保那些批评政府和官员的重头文章能在法律上站住脚。对那些可能使当事人的名誉遭受损害的新闻报导,必须反复核定事实的细节,由律师确认没有法律方面的麻烦后,才能发稿。其它一些规模较小的新闻报刊,大多采取了向保险公司投保“诽谤保险”的办法。
至于那些既雇不起法律顾问,又买不起诽谤保险的小刊小报,一旦打输了大的诽谤官司,那只能是倾家荡产,关门收摊,自哀自怜是个比政府官员还倒霉的超级倒霉蛋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