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新案,两桩旧案
1999-06-14胡一刀
胡一刀
近时最令我触目惊心瞠目结舌的案件,是普宁民警杀人案:七名民警擅自枪决四名无辜村民,事后谎称四人是歹徒,在逃跑时他们被迫开枪(见今年1月27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和《法制日报》)。对此案,秦朔已有深入分析。在此倒想谈谈两宗旧案。
一宗是张志新案。1979年首次披露此案的《一篇血写的报告》有个细节:"把她按倒在地,惨无人道地剥夺了她用语言表达真理的权利。"许多读者追问这句话的意思,《 光明日报》在以后的文章如实披露:"枪杀她之前,她被按在地上割气管。她呼喊挣扎,她痛苦至极,咬断了自己的舌头。"前些时候,《一篇血写的报告》的作者陈禹山透露隐情:张志新并非第一个临刑前被割喉管的人,而是第30多个!当时不少犯人临刑前或大声喊冤,或高呼口号,被认为影响极坏,辽宁公安局一名法医遂"发明"此"捍卫毛泽东思想"的新生事物,并为主持辽宁党政军工作的毛远新(毛泽东侄子)等同意(《南方周末》98、9、7)。
另一宗是王守信案。王据称贪污公款50多万元,当时被视为"建国以来最大的贪污犯
",1980年2月8日在近5000人参加的公判大会后被处决。最近,当年任《黑龙江日报》摄影记者的李振盛,披露了处决的全过程,其中有这样的细节:在犯人绕场一周时,王面对数千群众,一边扭动着被捆在背后的双臂,一边向上蹦跳着高呼:"我是无罪的!你们才有罪!""我要为真理而斗争!"一些法警当即上前"制止她叫喊";当正式判决死刑后,王又立刻跳起高呼:"共产党人是不怕死的!我是为真理而死!""你们都是修正主义分子,我死也不服你们!……"法警再次上前制止她,两人在后将她重新勒紧,一人在前掐住她的喉咙,不让她喊出声音(《华夏》99、2)---一个贪污犯如此"理直气壮"地鸣冤叫屈,是否此案尚有权力和路线斗争的因素?这些目前还难以深究,姑且仍将她视为纯粹的贪污犯。
张志新与王守信完全是两种人:张是反"文革"的思想英雄,被追认为烈士;相反,王是坚决拥护"文革"的造反派,身负贪污犯的罪名。---可是,她们在临刑时都同样想作最后的呐喊,并且都被剥夺了这样的权利。掐住王守信的喉咙,与割断张志新的喉管,岂非是五十步与一百步之别吗?张被割喉管的惨状披露以后,引起全民性的责难;但王守信呢?有谁同情她在人之将死时被剥夺了发言的权利?
先照抄两段文字:
假如当初被割断喉管的30多人确实个个都是十恶不赦的杀人犯、抢劫犯和强奸犯,他们是否就该被割断喉管?……无论是割张志新的喉管还是割断杀人犯的喉管,其践踏法律、侮辱人格的性质是一致的。(伊甸《谁该割断喉管?》,《南方都市报》98、10、5)……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拥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的威胁。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长,危及每一个"个人","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三联书店1997年版,P277)
对于王守信在刑场上的遭遇,这两段文字其实已是最好的批评。以下我只是再将此概括为两个层面的认识:
一、 从理论上说,好人有人权,坏人也有人权。法律的根本精神,在平等二字。法律应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对坏人也要与对好人一样"依法"处理,不能对好人就从宽从轻,对坏人就从严从重。张志新有高呼口号的权利,王守信何尝不应有"用语言表达真理"的自由?残忍之为残忍,最关键并不在于残忍所施行的对象,而就在于残忍的施行本身。割喉管之所以残忍,并不在于被割喉管的是张志新,而就在于割喉管这种手段本身,不论割谁的喉管,其残忍都是同样的。所以,割张志新喉管是暴行,扼住王守信的喉咙也同样反人道。
二、 二、从实践上看,只有能保护坏人的人权,才能真正保护好人的人权。如果能任意剥夺坏人和有罪者的人权,那么也就有可能将好人和无辜者当作坏人和有罪者,同样剥夺其人权。既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可以扼杀王守信(坏人)鸣冤的权利,那么也就同样会在黑狱中割断张志新(把好人当成坏人)的喉管---不能保护王守信的人权,也不可能保护张志新的人权!
三、 推而论之,如果可以滥杀坏人和有罪者,则同样可能滥杀好人和无辜者。普宁民警不正是将那4个无辜村民当作歹徒而"就地正法"的吗?可见只要是滥杀,就必然会滥杀无辜。此案最可怕的地方,还不是使无辜者受死这一结果,而是使无辜者受死的手段---未经审讯(连刑讯逼供也没有),未经判决,就地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