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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制生态修复目标的设定

2025-03-06李智卓

关键词:生态修复

DOI:10.13216/j.cnki.upcjess.2025.01.0007

摘要:生态修复目标是生态修复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缺少目标指引的生态修复实践不具有可行性。面对争议不断的生态修复科学定义,从有利于生态修复实践的角度出发,对生态修复目标的设定进行规制,进而确保生态修复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比给生态修复作一个科学界定更重要。基于服务生态修复实践的规范性立场,生态修复目标实际上是人们进行生态修复活动的主要价值追求的具体化,是面向未来的一种价值选择,而不是某个历史状态的复原。尽管如此,生态修复目标的设定并非随意,而应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应当综合考虑目标生态系统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其用途、生物可行性、社会可接受性、经济合理性、制度可操作性和技术可检验性等多种因素。

关键词:生态修复;生态修复目标;生态修复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25)01-0056-11

收稿日期: 2024-03-19

基金项目: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23DFXJ09)

作者简介: 李智卓(1992—),男,山东章丘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基础理论。

生态修复实践及相关的理论研究在19世纪后期就已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开始了,我国的相关研究则始于20世纪50年代。[1]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生态修复实践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展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强调“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2],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3]。但是,我国的生态修复实践效果并不理想,还存在诸多“错位问题”[4] ,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相关理论和实践对何谓生态修复还存在不同认识,而理解和认识生态修复的前提和关键在于如何选定生态修复目标。生态修复目标是生态修复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缺少目标指引的生态修复实践是不可行的。[5]因此,应从有利于实践的角度对如何选定生态修复目标进行相应的规制,以期更好地指导我国的生态修复实践。

一、生态修复目标是生态修复之自然科学界定的核心

在自然科学领域,学者对生态修复的界定呈现多样化,并且还处于演化和变动之中。无论如何变动,生态修复目标都是生态修复科学界定的核心要素。在学界关于生态修复科学界定的争议中,焦点主要集中在对生态修复目标的认识差异上。有关资料显示,生态修复的第一个明确界定是大卫·布雷德绍(David Bradshaw)在1980年作出的,即“生态修复作为一个总括的术语,用以描述下述所有这些行动:企图提高被损伤土地质量或等级的行动,或恢复被破坏的土地,使其重新有利于使用,处于生物潜势被恢复的状态”[6]114 。该定义通过列举的方式告诉人们生态修复的大概范围,但并没有告诉人们生态修复的目标是什么,也没有明确指出将受损生态系统修复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实现了生态修复。

与布雷德绍对生态修复的列举式界定不同,美国国家研究理事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NRC)于1992年对生态修复作出了一个较为详细的界定,即生态修复“为一个生态系统返回到一个十分近似于受干扰之前的状况。在修复中,资源的生态损伤得到修理。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都得到恢复。仅仅恢复了外形而不是功能, 或者是仅具有一个人工外表的功能而与自然资源很少相似则不能作为修复。修复的目的是要仿效一个自然的、功能性的、自我调节的、并与其在其中出现的生态景观相整合的系统”[6]114 。该定义强调生态修复的目标是受损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恢复到受损之前的状态,但又不是严格的恢复原状,而是与受损前的原本状态“十分近似”,但“十分近似”究竟是什么状态,人们不得而知;该定义指出,作为修复目标的参照系统与受损生态系统的受损前状态是否“十分近似”,不具有必然性。因此,该定义虽然指出了生态修复的目标,但目标还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威廉·约丹(William Jordan)于1994年将生态修复定义为“试图创造一些尽可能类似于其自然或历史模式的生态系统类型” [7]544 。该定义强调生态修复是一种“创造”活动,体现了人的能动性,是人类对受损生态系统的主动弥补,其目标是“尽可能类似于”受损生态系统的“自然或历史”状态。但该定义与其说是对生态修复进行界定,还不如说是为生态修复指出了一个方向,生态修复的目标是在这个方向上,但具体的目标是什么却不得而知,因为无论是生态系统的“自然或历史”状态还是与之“尽可能类似”,都是不确定的。

约翰·凯恩斯(John Cairns)1995年指出:“因生态修复具有跨学科性质,生态修复理应包括生态社会学内容。生态修复实践乃是重新检视人类社会与自然系统关系的过程,以便由此建立起修补与破坏间的均衡。”[7]544凯恩斯等1996年再次指出:“生态修复的涵义存在两种不同的强调方向:一是目标导向性的修复,即关注于重建遵循科学原理的功能性生态系统;二是过程导向性的修复,即着重于将生态学原理和人类社会体系整合起来。这种两分法,与其说是将修复生态学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属性剥离开来,倒不如说更强调应将这两方面的因素同等考虑。”[7]544该观点强调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指出生态修复不仅仅是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还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修复。也就是说,生态修复目标的设定不仅考虑生态系统的受损前状态,还应考虑人的社会需求,是“修补与破坏间的均衡”。

安迪·多布森(Andy Dobso)于1997年指出:“将生态修复留给自然过程去完成存在耗时过长的问题,时间跨度往往达数十年或数百年;群落重新发展至成熟阶段甚至需要上千年或更长时间。然而,这一因时间尺度长而产生的问题,一旦被识别,就能够利用或模仿自然过程,即通过人工干预的手段而成功克服之。这种识别与干预的过程是生态修复的精髓。”[7]545该观点指出生态修复的精髓在于人们对自然恢复过程的认识和把握,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人工措施对自然生态恢复的过程进行干预,从而可以加快生态恢复的进程。但该观点认为只要“利用或模仿自然过程”,就能够“成功克服”自然生态恢复时间过长的问题,从而过于夸大了人为干预对生态恢复的作用,因为“利用或模仿自然过程”的结果也有可能与自然过程的结果相差万里。

戴夫·伊根(Dave Egan)于2011年指出,生态修复的人文领域深入研究了生态修复中经常被忽略的方面,这种忽略最终导致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的前途出现两极分化:一类是有公众的知悉、参与和鼎力支持,因而能成功实施并维持下来;另一类是因公众误解或漠不关心,致使项目未能跨越概念设计阶段而实践之。[7]545该观点强调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在生态修复实践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成功的生态修复不能仅仅依靠大自然本身,而应有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

除了上述较为典型的生态修复观点之外,国际生态修复协会(Society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SER)在经历多次修改后,于2004年对生态修复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生态修复为协助已经退化、损害或者彻底破坏的生态系统恢复到原来发展轨迹的过程”[8]502。并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当一个生态系统包含足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能够继续自身发展而无需进一步的外力帮助时,它就修复了;已修复的生态系统能够从结构和功能上自我维持,能够对正常范围的环境压力和扰乱具有韧性,并与相邻生态系统在生物和非生物流上以及文化上相互作用”[8]502。该生态修复定义借助国际生态修复协会的广泛影响力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可,其包括三个方面的重要含义。第一,生态修复具有一定的空间维度。生态系统具有自己的空间范围,大到一个热带雨林,小到一条小河,都是一个生态系统,并且生态系统的空间范围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也不随行政区划的改变而改变。第二,生态修复旨在促进和维持生态系统的健康和整体性,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人类的经济需求。第三,人为干预对于协助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是必要的,但最终还是靠生态系统自身独立演进和发挥功能。[9]尽管国际生态修复协会强调了生态系统的动态性和生态修复需要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但总体而言,其认为生态修复主要是一项技术活动,强调技术在生态修复中的作用,无论是生态系统的健康、完整性,还是生态系统的历史发展轨迹,都需要科学探知,而人为的修复活动只在生态系统的恢复过程中起到协助、辅助的作用,其目标就是将“已经退化、损害或彻底破坏”的“偏离其自然演化轨道”的生态系统,在人为的协助下回到其“原来的演化发展轨道”。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生态修复的结果是“开放的和不确定的”[10]74 。也有学者对国际生态修复协会的生态修复定义提出批评,认为该定义缺少对社会因素的考量,没有将科技与法律结合起来,因为从长远来看,生态修复的成功取决于文化与自然的结合,社会因素应当作为一个关键的操作因素体现在生态修复的定义中。[8]503

上述具有代表性的生态修复定义虽然各不相同,但总体而言,它们都强调将受损的生态系统恢复到过去的某种状态,只不过不同的定义对生态系统过去状态的理解和达到这种状态的过程属性存在不同的认识。与生态修复旨在实现生态系统的历史状态不同,以澳大利亚理查德·J·霍布斯(Richard J. Hobbs)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新型生态系统”理论。该理论认为,新型生态系统由非生物要素、生物要素和社会要素以及它们间的相互作用构成,由于人类的作用,该系统和历史上曾经盛行的生态系统不同,它无需人类集约经营管理,就有自组织和显现新品质的趋势。[11]新型生态系统既然已经形成了,那么原有的恢复、治理思维都要改变,因为这些所谓的恢复、治理仍然是人类对系统干预的持续,其目的还是恢复到历史状态,是和新型生态系统的目标背道而驰的。新型生态系统理论有助于确定物种和生态系统功能修复的现实目标,而不是恢复到原有状态这一理想目标;生态管理和生态工程中承认生态恢复的局限性以及修复遇到的社会经济文化障碍,有助于新的规划、设计和经营管理,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12]

虽然自然科学领域已经对生态修复进行了较为广泛而深入的研究,而且生态修复的实践也在世界各地广泛开展,但究竟什么是生态修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相关实践,至今尚没有形成统一而广被接受的观点。尽管如此,人们对与生态修复相关的生态系统及其变化还是具有一定的共性认识,如生态系统处于动态的演进中、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是一种动态的平衡、生态系统具有阈值、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弹性(即系统能够承受一定程度的干扰并仍能保持其基本结构和功能)、人作为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形成的“社会—生态系统”是一个错综复杂的适应性生态系统等。所以,从理论上讲,一个生态系统在遭受外力影响(包括人为因素和自然灾害)后,其系统结构和功能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经过一定时间的演变与磨合,形成一种新的平衡状态,此时的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也许不同于受影响之前的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面对这种新的状态,如果需要人为的干预,那么必须明确人为干预的目标是什么。如果我们把这种人为干预称为生态修复,那么,重要的不是人们如何界定生态修复,而是如何设定生态修复的目标。实际上,从有关生态修复科学定义的争论中可以看出,生态修复定义争论的核心在于生态修复的目标,即对改变后的生态系统进行人为干预所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因此,设定生态修复的目标既是生态修复工作的核心,也是解开生态修复定义争论谜团的关键。而生态修复目标的设定,从服务于生态修复实践出发,属于一种价值判断活动,需要对其进行规制。

二、从价值导向上规制生态修复目标设定

(一)对生态系统进行人为干预修复的必要性探讨

生态学的研究成果揭示,健康成熟的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应对外力干扰的弹性,只要外力干扰不超过系统弹性限度(生态阈值),生态系统就能够维持原有的结构和功能,并提供相应的生态系统服务。[13]5434也就是说,只要生态系统状态的改变是在系统阈值范围内,生态系统凭借自身的弹性能力就能够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不需要人为的力量加以干预。但是,生态系统的改变一旦突破了阈值范围,仅凭生态系统自身的能力,是无法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的(见图1)。在这种状态下,要想将生态系统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或者发展到人们所需要的另一种理想状态,就需要用人为的力量加以干预。

如图1所示,生态系统处于变动之中,在阈值范围内,生态系统在外力作用下从原始状态转变到变动状态1或者变动状态2,但是在系统弹性作用下,变动状态1和变动状态2可以自行恢复到原始状态,即原始状态与变动状态1、变动状态2之间是双向变动关系。但是,如果生态系统进一步遭受干扰,致使系统变动越过了阈值,达到了变动状态3的状态,则生态系统就不能自行恢复到原始状态,也即从变动状态1和变动状态2到变动状态3是单向的变动关系。如果使处于变动状态3的生态系统恢复到原始状态或者类似于原始状态的变动状态1、变动状态2,则必须通过人为的干预才有可能实现。那么,人为干预是否必要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处于变动状态3的生态系统是否需要往好的方向变动的问题。

处于原始状态的生态系统是一种健康而富有弹性的生态系统,其在外力的作用下可能会变成变动状态1或变动状态2。与原始状态相比,处于变动状态1或变动状态2的生态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化,但这种变化不是关键性的变化,是可以自愈的变化。但是当生态系统发展到变动状态3的时候,其原有的结构和功能就会发生质的变化,相应的,其生态服务也与原始状态存在巨大差异。从理论上讲,如果处于变动状态3的生态系统所能提供的生态服务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或者虽然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但要想对其实施人为干预,以使其能够提供满足人们需要的生态服务,则需要超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的巨额投入,那么,对处于变动状态3的生态系统进行人为干预的修复要么不必要,要么不可行。除此之外的情形,都有必要对处于变动状态3的生态系统进行人为干预的修复。

一般而言,处于变动状态3的生态系统属于退化、损害或彻底破坏的生态系统,是否对其进行人为干预的生态修复在总体上取决于其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是否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而对其修复到原始状态还是其他健康状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需要。因此,生态修复目标是生态修复主要价值追求的具体化。

(二)生态修复的价值追求

根据安德烈·克莱维尔(Andre Clewell)和詹姆斯·阿伦森(James Aronson)的研究结果,人们进行生态修复的价值追求具有多样性,整体上可以按个体价值和集体价值、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两个标准进行交叉分类,其结果包括四大类:个体主观价值即个人价值、个体客观价值即生态价值、集体主观价值即文化价值、集体客观价值即社会经济价值。[10]16接近大自然、个人审美需求、应对环境危机等属于个人价值,是个人认为其进行生态修复所追求的个体主观价值;生态系统的健康完整性、生态过程、生态复杂性、生态弹性、生态自我组织性、生态自我维持性等都属于生态价值,这些价值也是通过个体“棱镜”折射出来的,只不过其所追求的是外在于个人的客观价值;代际正义、大地伦理、生态共同体等属于文化价值,这种共同的文化追求也是生态修复所追求的价值之一;生态系统服务、社会资本、开明的政策、开明的治理等属于社会经济价值,这些价值是生态修复能够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好处。[10]17生态修复的这些价值之间是协调一致的,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相互促进的关系。例如,生态系统的健康完整性既是个人审美的基础,也是生态系统服务的基础,同时又与代际正义等文化价值相一致。所以,在具体的生态修复实践中,生态修复者所追求的价值既可能是某种单一的价值,也可能是多种价值的平衡,还有可能是以某种价值为主、其他多种价值为辅的价值组合。

无论学者对生态修复价值如何分析,也无论生态修复者的内心价值追求多么丰富,对退化、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都离不开对环境危机的应对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某种意义上,正是现代环境危机催生了现代环境保护事业,而生态修复作为现代环境保护事业的一个重要领域和组成部分,毫无疑问也应将应对和解决现代环境危机作为其历史使命。人类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不可持续性是现代环境危机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以地球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为前提的,生态修复正是增强生态系统可持续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应当是生态修复的终极价值追求。应对现代环境危机以及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在我国的具体化就是生态文明建设,也就是说,在我国进行生态修复,是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的,最终目的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15]。“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不是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或片面追求环境保护的非此即彼状态,而是同时实现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状态。[16]因此,在我国进行生态修复,

既要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良好,也要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实现二者的协调,选定生态修复目标应当受到该价值导向的约束和限制,不能偏离该价值导向。

三、从时间向度上规制生态修复目标设定

(一)受损生态系统无法恢复至历史状态的必然性

生态修复是将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到历史上的某个状态,如受损前的状态、原始状态、自然状态等,这种观点在生态修复理论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一定的支持。环境修复主义者认为,“一个更好的过去伴随着一个更糟糕的现在,但是未来却是充满希望的;在承认时间塑造了地貌或摧毁了地貌的前提下,修复主义者们利用历史来确定修复工作的必要性,也根据历史来判断修复工作是否成功”[17]116。但是,将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到历史状态更多是象征意义,是理论的一种虚构。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将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到历史状态都是不可能的。

第一,生态系统处于变动之中,生态系统的历史信息难以找到;即使能够找到生态系统的相关历史信息,该信息也大多是碎片化的信息,不足以支撑生态系统的历史复原。生态系统无处不在,人类时刻处于范围大小不同的生态系统中,生态系统也源源不断地为人类提供各种生存和发展的必需物质。尽管生态系统的好坏状况直接决定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状态,但在人类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生态系统并没有得到人类应有的重视,更谈不上保护。在现实中,只有那些具有稀缺性并对人类具有重要的经济文化价值的生态系统,才会得到相应的重视和保护;只有得到人类重视和保护的生态系统,人们才会专门去了解它、调查它、探究它,进而才能掌握其相关信息;只有对某一生态系统进行持续地、全面地调查并保存相应的信息档案,人们才有可能掌握该生态系统的历史。即使有部分法律规定了相关的调查和档案制度(我国的《森林法》和《草原法》分别规定了森林调查制度和草原调查制度),但无论是从调查的对象还是从调查的时间频率来看,都不可能实现对生态系统的全面把握。并且,历史数据的衰变函数也清楚地表明,一个世纪之前的历史数据不太可能比十年之前的数据更加准确完整,即使是最近的信息也可能缺失或很难找到。[17]140所以,当现实的生态损害发生之后,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时,人们才发现有关该生态系统的历史信息要么是空白,要么是碎片化地散见于照片、工作报告、研究资料等间接文献中,缺少对生态系统受损前状态的全息性了解和把握,进而也无法满足将受损生态系统修复到历史状态的需要。

第二,人们对历史的不同理解导致生态修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历史即过去,所有的过去都成为历史。由于生态系统的动态性,其任何一个时间的历史状态也都不是静止的状态,不同时间段的历史状态在结构和功能方面也不尽相同。如果生态修复是将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到其历史状态,那么其在哪一个时间段的历史状态才能作为生态修复的目标存在多样性和不确定性。正如意大利人生态修复所追求的历史状态是包括其悠久历史文化的人化自然,而美国人生态修复所追求的历史状态大多倾向于荒野自然,这主要是不同的区域被人类开发和影响的历史长短以及程度不同所致。[18]国际生态修复协会也明确指出:“北美集中恢复原始景观的实践活动在欧洲和非洲、亚洲、拉丁美洲的大部分地方几乎没有任何参考意义。在欧洲,人文景观是常态;而在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大部分地方,如果生态恢复不能够明显地强化人类生存的生态基础,那么这种生态恢复就是不可行的。”[19]由于不同区域的人们对生态修复所追求的生态系统的历史状态存在不同的理解,使得同为生态修复的活动目标却有天壤之别,因而生态修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某种意义上,发展的系统并没有确切的起点或创造时间点,因此,生态修复涉及对历史条件的随意选择,而且,由于生态系统各组分的自组织行为使系统运转表现出“非线性行为”特征 [13]5434,这种非线性的“随机过程使得生态系统的确切轨道也变得难以捉摸”[17]92。历史状态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生态修复的不确定性,究竟是一个确定的历史状态还是一系列生态条件的组合作为生态修复的目标,成为生态修复的挑战之一。

第三,人类已经全面参与生态系统的演变并形成社会—生态复合系统[13]5435,完全处于不受人类干扰的自然状态的生态系统基本不存在。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人类对大自然的改造和影响已经无处不在,整个生物圈已经遭受了人类的强烈影响,物种的跨生态系统流动和污染物质的广泛散布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绝大多数生态系统都是“半自然半文化”性的,人类活动已经成为形成并保持生态系统的要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生态修复追求生态系统的原生自然状态,不仅在经济上难以承受,而且在技术上也难以实现。在一个被修复的生态系统中保持对外来物种的适度控制并与外来物种共存已经是一种现实。并且,任何修复实践者所进行的人为干预,必须引入一个也许从未完全消失的“创始人的影响”,即使当干预包括重新引入本地已灭绝的物种时也是如此。[10]75因此,当我们说修复自然生态系统或将生态系统修复到其自然状态时,应该清楚这些现实。

第四,即使人们能够将生态系统修复到历史状态,这种历史状态的生态系统也已经过时,无法在已经改变的环境条件下实现自我维持。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2001年发布的第三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指出,地球表面气温在20世纪升高0.6摄氏度,并且这种升温是不可逆的。[20]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机械化进程中,许多存在于18世纪或更早期的生态系统已经发生了不可逆的改变,许多关键物种也持续消失,人类必须正视自己在恢复这些生态系统方面的无能为力。即使人们能够将这些历史生态系统加以恢复,这种在特定历史环境中存在的生态系统,也无法在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现有环境中实现自我维持和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系统的历史信息在生态修复中的重要性

在人类已经深度参与并塑造着地球生态系统的情形下,在全球气候和人类科技迅速变化的大背景下,一味地强调生态完整性和历史保真度的传统生态修复理念已经不能满足生态修复的实践需求。正如马克·霍尔(Marc Hall)所言,“我们意识到,了解一片土地之前的样子是很难的,就像了解历史的真实事实那样难;修复工作未必是一个重现土地过去模样的过程,而是曝露出我们自己对于理想土地的模样所持有的偏见的过程”[17]113。生态修复与其说是追求生态系统的历史状态,倒不如说是追求修复者心中所认为的理想的“历史状态”。尽管历史一去不复返,但并不意味着历史因素在生态修复中毫无价值。“历史不仅对于理解生态修复工作而言是必要的,也是至关重要的……尊重与过去的联系是阻碍我们仅仅根据自己当前的兴趣来创造自然的重要因素。”[17]116因此,受损生态系统的历史状态或历史信息虽然不是生态修复的样板或模型,但它可以给生态修复工作提供一系列帮助和指导。[21]

第一,历史信息作为生态修复的参考。有关生态系统的历史文献、使用记录、地图、口述史、考古学、古生态学等历史信息和知识,虽然不能将生态修复者的活动限制在特定的轨道上,但这些信息确实能够为生态修复者提供对象生态系统的历史结构、功能及其相应的演变过程。历史信息不仅可以点燃人们的“怀旧情绪”,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人们进行生态修复,而且可以作为生态系统变化的“基线”,度量当前生态系统与过去生态系统的不同或者生态系统的退化程度。尤其当所有生态系统都已变化而找不到合适的参照生态系统时,历史信息更能体现出其在生态修复中的重要性。此外,生态系统的历史遗留物是生态系统经历各种突发事件、干扰、破坏以及重构后的综合产物,对当前生态系统的构成、结构和功能具有明显的影响,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未来生态系统的多种潜在可能性,对生态修复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二,历史信息能够丰富文化联系。一方面,历史信息能够强化人们的空间位置感。历史感与空间位置感交织在一起,无法解开,人们关于某一地貌的历史信息(不仅包括土地利用的地图,还包括人们实际上在土地上做什么、人们对土地的态度以及人们如何处理土地上的危机等)将人们与该地貌密切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历史信息也能强化人与生态系统的联系,历史信息在实践中通常被用以确定并构建某种状况,以弥补特定生态系统的破坏;当生态修复是为了补救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生态系统时,人类实践和观念方面的历史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生态修复目标的选择。此外,历史信息也可以限制人们“旺盛的野心”。研究生态系统的历史状况能够让人清楚时间的流逝塑造了这些生态系统,能够使人反思生态系统所经历的长期变化,包括对未来生物多样性的当前干预所持的批判眼光。换言之,历史信息能够提醒人们在干预生态系统方面应当谨慎行事,细心选择。

第三,历史信息可以揭示未来。未来只是我们现在所想象的未来,事件的未来走向既受到我们对过去的反思和理解的影响,也受到我们现在行为的影响。一方面,历史信息有助于揭示可能的未来状态。通过描述特定生态系统过去的情景,绘制生态模型,确定极端状态,这些历史信息可以作为特定生态系统未来规划的一个对照或说明。另一方面,历史信息也能揭示大量无法重复但仍有价值的自然经验,人们能够从中提取未来生态修复和生态管理的教训。

总之,生态修复不是将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到历史状态,追求历史状态的生态修复更多只是一种抽象的理论,不具有现实可行性,但这也不影响生态系统的历史信息在生态修复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生态修复目标的未来面向

生态修复不是面向过去和历史,而应是基于历史、立足于现在、面向未来的一种目的性的生态管理活动。尽管在部分环保哲学家看来,生态修复与生态破坏具有相同的模式,也正是这种模式造成了生态修复主义者努力解决的问题,体现了人类在大自然面前的妄自尊大,但这也正体现了生态修复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人为干预活动;并且,生态修复不是恢复生态系统的“自然”状态或历史状态,而是怀着“好”的“初衷”对生态系统“按照自己的想象改造”,是一种面向未来的“管理自然的卓越方法”[17]178。虽然将生态系统恢复到“自然”状态或历史状态是人们“不能做到也无法做到的事”,但人们还是可以基于对生态系统的科学认识对其进行人为干预,使其尽快地恢复到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一种良好状态。

由于生态系统的组成和结构等历史信息的碎片化、匮乏性乃至无从得知,导致将生态系统恢复到特定历史状态的想法缺乏现实可行性。在此情况下,生态修复主义者一般将视线从历史转移到当前,采取参考附近的现存生态系统的组成和结构来修复受损生态系统的做法,即将地理位置相近的类似生态系统作为参照系统来修复目标生态系统。这种做法并非没有问题,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已经揭示,有些组成和结构相同的生态系统却具有完全不同的生态功能。[22]因此,面对自我更新和动态发展的生态系统,设定一个静态的组成和结构作为生态修复的目标是明显不合适的。每一个生态修复项目都存在可能的短期和长期结果,设定生态修复目标时应当面向未来,聚焦于将来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生态系统特征,而不是生态系统的历史特征,这样就可以解决生态修复科学和实践中的诸多难题。[23]当然,面向未来的生态修复,并不是要完全否定生态系统过去的组成和结构,而是生态系统过去的组成和结构并不是生态修复的唯一目标,其只是生态修复的多种潜在可能目标的一种。在特定地域的生态修复项目中,根据生态修复的经济成本,在设定生态修复要实现的系统功能和系统服务目标时,可以参考生态系统过去的组成和结构,必要时也可以引进外来物种参与本地生态系统的修复。

面向未来,生态修复的目标应当指向人们希望的生态系统功能或生态系统服务,这是由人们进行生态修复的动机所决定的。生态修复科学毫无疑问是一门应用科学,直接与人的利益相关联,而生态修复目标也应当承载着人类社会的价值追求。由于生态系统的动态性,其不可能按照人类的命令向着唯一的终点发展,而是从不同的亚稳定状态向着多样化的终点快速转变,而且这些终点通常都是无法预测的,因此,面向未来的生态修复,应当设定可替代的多样化的目标;面对无法预测的未来环境,多样化的生态轨道也是生态修复目标多样化的体现。[24]所以,面向未来的生态修复应当优先考虑其所要实现的生态功能和服务,然后再根据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服务去选择确定生态系统的组成和结构,并保证其所修复的生态系统能够适应环境的变化,具有自我维持的能力。

四、从关键衡量因素上规制生态修复目标的设定

无论是价值导向还是时间导向,对生态修复目标设定行为的约束都只是一种方向性的宏观约束。因此,生态修复目标的设定还需要在符合价值导向和时间导向的前提下,遵守更具体的约束因素和机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保生态修复目标科学、合理、可行。有学者认为,生态修复的目标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修复受损的自然生态系统,二是修复因生态损害导致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损害;具体修复目标的设定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环境质量的要求,二是受损区域未来规划的用途,三是受影响公众的诉求,四是可得的技术和成本。[25]该观点也体现了面向未来的生态修复的主要特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完整。在此基础上,设定生态修复的目标,需要综合考虑五个方面的关键因素。

(一)生态修复目标要考虑生态系统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其用途

作为生态修复对象的目标生态系统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其用途,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生态修复目标的设定。在现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及其功能分区管理日益精细化的背景下,处于不同空间区位的生态系统都被赋予相应的功能和用途,并以此为基础管理和取舍其生态服务。我国于2010年底印发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全部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工业品和服务产品,主要内容是进行城镇化建设;限制开发区域分为两类,一类是农产品主产区,以提供农产品为主要功能,限制大规模城镇化建设,另一类是重点生态功能区,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禁止开发区域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生态损害发生在不同的空间区位,对其进行修复的目标要求、修复的难度和相应的成本支出都不一样。如果生态损害发生在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对其进行修复的目标就是能够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如果生态损害发生在农产品主产区,对其进行修复的目标就是能够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如果生态损害发生在禁止开发区,对其进行修复的目标就是恢复其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也即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因此,在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生态修复的标准最高、难度最大、成本最高。这一点也体现在生态损害的评估上。根据原国家环保部制定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的规定,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时,可以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分别乘以虚拟治理成本的1.5~10倍,作为环境损害的确定数额。也就是说,对环境质量要求越高的区域,其生态修复的要求就越高,相应的成本支出也就越大。尽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但是“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仍然是其核心内容之一。所以,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格局下,在不同用途的国土空间实施生态修复,其目标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生态修复目标要具有生物可行性

目标的设定需要考虑手段的可行性。手段可行,目标方有实现的可能。手段不仅要能够直接服务于目标,而且不应对其他密切相关目标造成负面损害,否则会影响手段的可行性。生物要素是实现生态修复目标的必不可少的核心手段之一。生态修复要实现一定的生态服务,尤其是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的生态修复,必须以一定的生态系统要素和相应的功能为前提。面对变化的环境条件,为了实现一定的生态系统服务的生物能否自我维持并发挥相应的功能,是生态修复能否成功的科学前提,因此,在设定具体的生态修复目标时要考虑其生物可行性。一方面,在以追求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主要目标的生态修复活动中,对某种特定生态服务功能的追求往往需要忽略或舍弃生态系统的其他服务功能,这就需要对生态系统的生物要素进行详细调查,弄清系统构成、作用机理、损害原因、环境动态等情况,确保用以修复的生物工具能够准确服务于修复目标。另一方面,生态系统的修复在追求生态服务功能的同时,还应照顾到生物多样性保护,毕竟生物多样性保护已经成为整个人类努力追求的共同目标,在具体的生态修复项目中也已成为生态修复的目标。因此,在生态修复的具体实践中,即便不能增加生物多样性,至少也不能造成生物多样性的人为破坏和减少。科学研究证明,在通常情况下,生态系统服务能力的大小与生物多样性的丰富程度呈正相关性,即一个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越丰富、物种越多,其生态服务功能就越强。但现实中也存在相反的情况,在有些情况下,生物多样性越丰富,其某种生态服务能力反而越小;同样,生态系统的某种生态服务功能越强,其物种多样性反而越贫乏。[26]541也就是说,以生态服务为目标的生态修复一般情况下都能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一致,相互促进,但也不能排除二者存在相互冲突的特殊情况,导致生态服务功能的实现伴随着生物多样性的损害。典型的例子之一就是,我国的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虽然在短期内可以缓解水土流失,但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导致本地物种的覆盖率下降和用水量的增加,进而造成生物多样性减损和水资源更加短缺,加剧局部生态系统的恶化。[27]所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也应是设定生态系统修复目标时需要考虑的生物可行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生态修复目标要具有社会可接受性

人作为生态系统中一个无法排除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生存其中的生态系统之间具有相互影响和塑造作用,而生态修复则是人与生态系统相互作用的一种重要途径,因此,生态修复在总体上需要社区的参与和支持。尽管生态修复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科学活动,生态修复目标的设定也需要生物可行性作为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科学可以决定生态修复活动的一切。本质上而言,生态修复活动也是一项价值判断活动,是否进行生态修复、对哪一生态系统进行修复、生态修复要达到什么目标等,都是人们在综合衡量的基础上所做出的价值选择。尤其是生态修复目标的设定,更能体现人的价值判断。经过价值权衡选择设定的生态修复目标,应当具有社会可接受性,否则该目标实现的难度将增大,甚至难以实现并自我维持下去。一方面,生态系统的许多基准条件都可以是潜在的可能修复目标,对这些潜在目标的选择,虽然修复专家具有很大的发言权,但其最终还是体现某一社会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期的价值判断,是特定社区的一项社会性选择。另一方面,一些生态修复项目的实施需要居民的搬迁,威胁当地居民的既有利益,进而可能遭受当地居民的抵抗和反对,正如在1990年代将野狼重新引入部分美国国家公园和2000年代将海狸重新引入英国所遭受的抵抗一样。[28]在这种情况下,生态修复计划及其目标的制定应当有利益相关者的有效参与,并切实顾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生态修复是一项劳动密集型的实践活动,无论是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过程,还是生态修复工程结束后的管护和监督,都需要大量劳动力的投入和社区志愿者的广泛参与。如果生态修复活动得不到社区的认可和接受,则难以顺利开展并实现预期目标。正因为如此,国际生态修复协会才将“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作为生态修复的首要原则,强调生态修复取决于“利益相关方对期望和利益的认识以及利益相关方直接参与生态修复的程度”;利益相关方可以帮助确定整个生态系统中生态修复活动优先级、设定生态修复目标、提供有关生态条件和演替模式的知识,以改进建构的参考模型,开展参与的监测活动,还可以为生态修复的长期可持续性提供政治和财政支持,缓和可能出现的冲突和分歧。综上,在设定生态修复目标时需要考虑社会和人类福祉需求[29] ,以确保生态修复目标具有社会可接受性。

(四)生态修复目标要具有经济合理性

如果说社会可接受性是从利益相关者角度体现的生态修复目标的社会认可度和可接受性,那么,经济合理性则是从“成本—收益”角度体现生态修复目标的合理可行性。生态修复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生态修复项目也需要一定的经费预算,实现不同程度的生态修复目标需要不同的资金投入,而投入到生态修复活动的资金总是有限的,这就需要在具体的生态修复项目中,根据资金的多少设定合理的生态修复目标,力求以最少的资金投入实现最优的生态修复效果。正如有学者认为,生态修复的最优规模是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情形。[30]但是,实践中对生态修复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仍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方面,未来生态服务的贴现率具有不确定性。生态服务作为生态修复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修复后的生态系统在未来为人类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将来的收益,而生态修复的成本则是生态修复时的支出,要想将未来的收益与当前的成本进行比较,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未来收益的贴现率问题,即将未来某个时间的一定量收益拿到当前可以折算成多少钱。不同的贴现率可能给生态修复带来不同的经济冲突后果。生态系统未来服务的贴现率不仅与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化有关,而且与相关主体的主观偏好有关,不同的主体对同一生态服务可能给出不同的主观价值判断,而且不同的主体对同一未来价值的主观贴现率也存有差异。因此,要对生态修复进行成本收益分析,面对众多社会主体,贴现率的不确定性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困难。另一方面,有些生态服务的价值(如生态修复的文化价值)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在这种情况下,要对生态修复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能采取主观偏好法对生态服务价值进行金钱衡量,从而使衡量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生态服务本身还存在直接和间接服务、短期和长期服务的差异,这也增加了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的难度。[26]548正因实践中生态修复的“成本—收益”分析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才要求利益相关者的同意作为生态修复的合理性基础,并且,尽量采取低成本的生态修复方法进行修复。一定的生态修复目标需要相应的生态修复工程去实现,因此可以对实现生态修复目标的成本进行测算。所以,生态修复者在设定生态修复目标时应当考虑生态修复资金的充足程度,进而选择经济上合理可行的生态修复目标。

(五)生态修复目标要考虑制度上的可操作性和技术上的可检验性

首先,生态修复目标的设定要考虑到该目标可以用现有的技术加以测量和检验,唯有如此,当生态修复活动结束时,才可以明确判定生态修复的结果是否达到了预定目标,即生态修复是否成功。如果生态修复目标不明确或者设定的目标没法用现有的理论和技术进行测量,从而使生态修复效果的鉴定和评价具有模糊性,不利于对生态修复活动的监督。其次,生态修复目标的设定还应当考虑到,要实现该目标的整个生态修复活动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是否具有可行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跨行政区域性,导致生态修复活动实际上面临着土地用途的改变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难题,规模越大的生态修复所面临的这种难题越明显。一般而言,土地用途的改变需要相关规划的变更,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需要有相应的职责依据。规划变更的难易程度和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是否到位,在实践中直接影响生态修复活动能否顺利开展,进而也关系到生态修复目标能否顺利实现。所以,在制定生态修复目标时需要考虑制度上的可操作性和技术上的可检验性。

五、结语

对于生态修复实践而言,科学合理的生态修复目标比争论不定的生态修复定义更重要。生态修复目标尽管以满足人的需求为主,但其并非随意设定,而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规制生态修复目标的设定,应基于生态修复实践并服务于生态修复实践。从我国成功和失败的典型生态修复案例可以发现[31] ,生态修复项目的目标基本都是基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已经退化和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人工修复和改善,都是为了当地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居环境、民生设施的改善,而不是将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到损害前的某个历史状态或者原始的自然状态。这与生态修复目标设定的规制方向相一致,使生态修复目标设定的规范具有更强的解释实践和指导实践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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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代海燕、康雷闪

Regulation on the Setting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Goals

LI Zhizhuo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East China), Qingdao 266580, Shandong, China)

Abstract: Ecological restoration goals are the most critical component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and without clear objectives, ecological restoration practices lack feasibility. Therefore, in light of the ongoing debates regarding the scientific definition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it is more important to regulate the setting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goal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acilitating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ensuring their scientific, rational, and feasible nature than to provide a rigid scientific definition. Ecological restoration goals, from a normative standpoint, are essentially the concretization of the primary value pursuit of restoration activities, representing a forward-looking value choice rather than a mere restoration of a historical state. Nevertheless, the setting of those goals is not arbitrary; it must be constrained by objective conditions. Various factors, such as the geographical location and intended use of the target ecosystem, biological feasibility, social acceptability, economic rationality, institutional operability, and technical verifiability, should all be taken into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Key words: ecological restoration; restoration goals; restoration practice

英文编校:韩淑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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