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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网络演化特征分析

2025-03-03方永恒丁钰洁周雨婷

科学与管理 2025年1期
关键词:协同治理生态保护黄河流域

摘要: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中,府际协同治理是解决流域内生态污染跨区域传输的有力工具,是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助力。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法,借助ArcGIS软件对黄河流域府际生态保护协同治理网络进行刻画。同时,使用UCINET软件从整体指标、个体指标、核心-边缘结构三个方面分析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网络格局的演化特征。研究发现:黄河流域内行政主体间的府际协作持续深化,逐渐形成“协作小团体”;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网络日趋复杂,逐渐由双边转向多边协作;甘肃省处于协同治理网络的核心位置,且起到“中间人”作用;协同治理网络存在明显的“核心-半边缘-边缘”结构特征,半边缘区逐渐扩大。

关键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协同治理;府际关系;社会网络分析法

中图分类号:X22;X321;F124.5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3-8256.2025.01.012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72274149)

黄河流域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绿色生态的保障方面占据重要地位。随着人类活动的日益加强及全球气候的变化,黄河流域生态屏障愈来愈脆弱,污染跨区域传输问题日渐加剧,严重制约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在黄河流域生态污染跨区域传输的背景下,传统的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污染治理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因此,亟需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来应对污染跨区域传输中的治理失灵问题。早在2000年,我国就发布了第一部关于水污染治理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致力于保护水生态、推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19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期间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确立为重大国家战略(以下简称“黄河战略”),并指出治理黄河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同时要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施行,确立了九省一体的全流域治理理念,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协同治理指明了方向。可以看出,党和国家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方面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相关部门积极响应号召,在河流生态建设方面持续加大投入,协作关系日益紧密,共同保障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并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流域各行政主体间的协作日益密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网络初步形成,全流域协同治理的理念得以实现。然而,黄河流域涉及地域多、范围广,各行政主体间的联系相对复杂,协作的形成受多方条件制约,只有对流域府际协同治理网络形成客观认识,才能从中发现问题,进而提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水平。因此,需要对黄河流域治理网络中行政主体的基本结构以及各主体在整体网络中的地位、作用等问题展开进一步的实证研究。

基于此,本文以2000—2022年间有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府际协议为样本,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法,从网络的视角研究区域政府之间的合作格局和演化特征,从而完善区域府际协同治理相关研究,为政府采取更有效的治理措施提供意见借鉴。

1研究综述

协同治理理论是由自然科学中的协同论和社会科学中的治理理论综合而成的一门新兴理论,用来解释庞大的社会系统是如何协同发展的。早在20世纪70年代,德国学者Hermann Haken[1]就提出了“协同学”,他认为协同是由性质完全不同的子系统共同组成一个协同系统,在外部力量的驱动和影响下进行相互作用的过程。在此基础上,Jody[2]对其进行了理论丰富,认为协同治理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由多元利益者共同参与,共同承担跨界责任的公共行政治理活动。由此可见,协同治理往往是由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参与者基于共同的目标而进行的活动。我国关于协同治理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已初具规模,且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观点,即协同治理是在一个开放的系统环境中各个要素之间通过相互协调,探寻有效治理结构的过程[3],学者们在诸如灾害应急管理[4]、教育监管[5]、区域生态保护[6]等多个领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促进了协同治理理论与多种实践的密切结合。协同治理既可以是政府、企业或社会间的跨部门协同,如公私伙伴关系、政社合作等,也可以是单一部门下多组织的协同,如府际协同治理。在跨域公共问题上,以政府为治理主体的府际协同治理显得尤为重要。韩兆柱[7]认为探寻区域生态治理的府际合作路径是区域绿色、高效发展的必由之路。王江等[8]通过成本-收益为驱动分析框架,利用府际协同创造的生态治理加成效益证明了生态协同治理模式能够提升流域整体生态质量水平,可见府际协同治理在解决跨域公共问题上发挥了巨大作用。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以现实问题为切入点,在雾霾防治[9]、城市群治理[10]、公共服务供给[11]等领域以协同治理理论为基础剖析了府际协同治理的困境、动因,为我国的府际协同治理发展指明方向。在实证研究方面,温雪梅等[12]利用政府官网资讯信息分别刻画了京津冀和长三角的府际协作网络结构,并将这两个区域的网络结构进行了对比分析;李洄旭等[13]基于“结构-特征”的二维视角构建了府际合作网络的交互分析框架,发现长三角城市群环境治理形成了纵向权威力量参与下的集体行动与横向小范围自主协作相互嵌合的合作机制。

总的来看,国内外学者在府际协同治理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但目前相关研究多是理论与制度层面的探索,在府际协同治理实证方面的经验略显不足。其次,在研究区域上,学者们普遍关注的是长三角、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较为成熟的区域,很少有学者能够聚焦黄河流域的府际协同治理。最后,在研究范围上,已有实证研究多从市际层面衡量区域横向府际协同治理的演变,未能将省市间的纵向府际协同治理纳入研究范围,难以全面衡量整个区域的协同治理现状。基于此,本文以协同治理理论为基础,选用更能够全面概括政府间互动关系的府际协议数据,从省市两级政府的互动来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的演化特征进行分析,通过构建府际协同治理网络,更为直观、全面地展示区域生态保护治理的政府间合作情况,丰富区域生态保护治理的研究。

2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2.1社会网络分析法

社会网络分析(Social Network Analysis)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关注社会行动者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用于研究既定行动对象间互动关系及整体网络结构[14]。其包含四个核心要素:一是结构视角,社会网络分析是在结构性视角下关注社会行动者之间的联系;二是关系型数据,社会行动者在互动中形成的关系型数据是构建社会网络的基础;三是图像展示,将社会行动者抽象为节点,利用行动者之间的连线表示互动关系,从而形成带有节点和连线的社会网络;四是定量测算,利用数学模型计算相关指标来解释其关系[15]。另外,社会网络分析法借助定量定性资料与图表数据的整合,能够形象直观地展现网络社会化的过程,是个体间关系、微观网络与大型社会系统宏观结构的结合,并且在管理学、传播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都逐渐展现其学术价值,能够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网络的刻画提供可行的技术手段。因此,本文选用适用于处理中大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的UCINET软件[16],将黄河流域内各行政主体抽象为网络节点,将体现政府间关系的府际协议数据视为贯穿各节点之间的连线,利用节点和连线直观展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网络的演化特征,同时辅以网络密度、中心度、核心-边缘结构等内容对其演化特征进行分析。

2.2数据来源

2.2.1研究区域

黄河发源于我国青海省巴颜喀拉山脉,流经西部、中部、东部三大区域,注入渤海,流域总面积达79.5万平方公里,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对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根据1995年行政区划统计,黄河流域共涉及9省(区)69个市(州、盟),具体如表1所示。

黄河流域涉及地域范围广、行政主体多,府际间关系错综复杂,只考虑地市之间的横向协作难以全面厘清流域行政主体间的协作,因此,本文将省市级行政主体纳入考察范围,共计78个行政主体,考察黄河流域省市级行政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协作关系,全面梳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网络的演化。

2.2.2数据收集与处理

在对府际协同治理的探索中,较为规范的府际协议(Interlocal Agreements,简称ILAs)指标颇受学者青睐,实现了衡量错综复杂的政府间关系的突破[17]。府际协议作为地方政府推动合作行为的一种方式,既包括隶属关系中上下级之间的纵向协议,也包括同级政府或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议,以及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同级别的政府或部门之间的斜向协议[18]。府际协议的形式广泛,从政府或部门间的“握手”到合同文本签署等都属于府际协议[19]。由此可见,除了正式的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协议外,非正式的政府间合作也可看作政府官员之间的非书面协议[20]。可以说,府际协议是政府部门间活动的印记,对府际协议的研究能够有效地回答地方政府网络的节点、联系和结构问题,同时也是对区域合作治理理论的丰富[21]。因此,本研究中使用的府际协议数据既包括地方政府间正式签订的文本协议,也包括非正式的会议、论坛等,以此来更加全面地概括黄河流域地方政府间在生态保护方面展开的合作。

以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出台为时间节点,研究选取200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内黄河流域9省(区)69个市(州、盟)有关生态保护的府际协议数据展开分析。府际协议文本数据的搜集共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数据收集。在黄河流域各地方人民政府官网中以关键词“黄河流域”“生态”进行检索,摘取位于黄河流域的两个及以上地方政府间在生态保护方面的协同治理信息。在地方日报、地方环保部门官网以及黄河网、黄河水文网等黄河流域相关网站进行检索,作为数据的补充。根据上述方法获得数据共计1 860条。基于府际协同治理关系的双向性,本文样本数据均为无向关系数据。第二,数据清洗。由于数据来源较广,必然存在同一协作信息在不同搜索渠道重复出现的情况,因此需要对检索结果进行人工筛选,剔除重复数据。对数据中还包含一些不属于黄河流域的协作信息也进行剔除,使之符合研究样本条件。在数据清洗后共得到1 364条高度相关的府际协议数据。第三,数据整理。对最终得到的府际协议数据从协作时间、内容、主体、类型、规模、关系六个维度进行统计。

2.3数据描述性统计

对最终得到的1 364条府际协议根据正式程度进行协作类型的统计,即正式协作与非正式协作[22],得到图1。其中,正式协作包括法律、政策、协议,非正式协作包括调研、会议、活动、联盟。从图1可以看出,有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府际协议大多发生在2019年之后,并呈现爆发式增长,直到2022年底府际协议数量仍保持在较高水平。从协作类型来看,这种协作多为非正式协作。

根据参与者的数量对协作规模进行统计,即双边、多边和全体协作[23],得到图2。可以看出,以两个参与者为主的双边协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协作,近年来多边和全体协作逐渐涌现。其中,全体参与的协作方式在逐年递增,说明黄河流域各行政主体逐渐意识到生态保护需要全流域通力协作。

根据协议主体的行政级别差异对协作关系进行统计,即横向型、纵向型、斜向型和混合型[24],得到图3。其中,横向型府际协议指同级政府间的协议,包括省际横向协议和市际横向协议,纵向型府际协议指存在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政府间协议,斜向型府际协议指级别不同、互不统辖的地方政府间协议,混合型府际协议指协议主体既包括存在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政府也包括同级政府间的协议。可以看出,省市间的纵向型协议在各年间占比较高,这种关系往往表现为省级政府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从而带动市级政府积极参与的过程。从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府际协作关系正由单一协作关系逐渐转变为多种协作关系共同发力的态势,这种转变是流域各行政主体积极探索多种协作方式结合,共同维护黄河生态的体现。

3实证分析

黄河流域府际协同治理单从统计层面难以展示府际间的互动关系与紧密程度,因此需要构建协同治理网络,对流域内的协作关系以一种更加直观、清晰的方式呈现。再者,由于数据集时间跨度长、数据量大,本文对府际协同治理网络演化特征的探究在时间上分三个阶段进行:以2019年9月18日召开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和2021年10月8日出台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黄河纲要》)为重要时间节点,并结合图2府际协议年度统计分布情况,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府际间协作划分为发展期(2000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18日)、增长期(2019年9月19日至2021年10月8日)、深化期(2021年10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从这三个阶段来进一步探讨府际关系的演化。

3.1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网络演化分析

社会网络图谱通过将各行政区抽象为网络节点,利用网络连接能够清晰地反映出各行政主体之间的联系强弱。在此基础上,借助ArcGIS软件绘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三阶段的网络图谱,如图4所示。其中,网络节点表示黄河流域的省级、市级共78个行政主体,节点的大小表示行政主体累计参与府际协作次数的多少;节点间的连线表示两行政主体间存在府际协作,连线的粗细表示府际间协作数量的多少。

从图4可以看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网络从第一阶段到第三阶段逐渐紧密,表明位于黄河流域的各级政府之间的联系逐渐增强,协作水平逐年递增。从节点大小来看,甘肃、山西、河南三省在三个时段的府际协同治理方面均保持较高的参与度,陕西、山东两省参与度逐渐增强。各地级市的参与度同样呈现逐渐增强的趋势。从节点之间的连线来看,黄河流域九省区省级政府之间的横向协作由图4(a)发展期中的低水平协作逐渐演变为区域性的高水平协作。值得注意的是图4(b)中,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的增长期,九省省级政府之间的协作呈“链式结构”,可以看出相邻的省份之间更容易产生协作。而在图4(c)的深化期中,这种协作演化为“三角结构”,具有代表性的是内蒙古、宁夏、陕西三个省份之间的协作。同时,省级政府之间的协作不再限于地理位置的邻近性,例如青海与山东、甘肃与山东之间的协作。在市际横向的层面,位于兰西城市群发展规划的青海海北州、西宁市、甘肃白银市等九个州市之间联系更为紧密,在三个时段均保持较高的协作水平。位于黄河金三角的陕西、山西、河南三省的地级市之间的联系日渐增强。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角度来看,城市群和区域规划的提出能够推动黄河流域各行政主体间的协作共治。除此之外,陕西省内部、河南省内部地级市之间的横向联系均保持较高水平,内蒙古内部、山西省内部地级市之间的横向联系逐渐增强,山东省内部的市际横向协作呈先升后降的趋势。合理的解释是,处于同省的各市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纽带,在省级政府的推动下,同一省份的各市政府会基于共同的目标而进行相互之间的协作。在纵向协作方面,山东省内部的纵向联系逐渐增强,甘肃省内部、陕西省内部、河南省内部的纵向联系呈先升后降的趋势,山西省内部的纵向联系逐渐减弱。而跨省区的纵向协作仍处于较低水平。从整体来看,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初期,位于黄河流域的各行政主体都能够意识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且积极投身于生态保护行列,但协作仍处于较低水平。2019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进入高速发展期,各级政府意识到“单打独斗”难以应对环境保护的跨区域传输问题,开始转向协作共治,府际协作数量明显增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网络呈现多中心特征。直到2021年《黄河纲要》的出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迈向了新台阶,府际协作日益增强,区域性协作治理逐渐显现,整体府际协作水平步入深化阶段。

3.2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网络整体指标分析

为更好地从量化的角度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的演化进行探究,对府际协议协作主体进行两两之间的协作统计,并形成三个时段的78×78协作矩阵,利用UCINET软件对数据进行二值化处理后,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的整体性指标、个体性指标逐一进行分析。其中,整体指标分析是通过网络规模、网络关系数、网络密度等指标来概括社会网络的总体情况,各阶段的府际协同治理网络整体性指标如图5所示。

网络规模是府际协同治理网络中具有交互关系的行政主体数量之和,数值越大,则表明参与到府际协同治理的行政主体数量越多;网络关系数是府际协同治理网络中各行政主体间的连线数,数量越多,则表明网络中各行政主体间的联系越紧密。从发展期来看,协议数量为101,约占总体协议数量的7.4%,而网络规模却高达62,表示在发展期参与到协同治理当中的行政主体数量为62,约占整个流域行政主体的79.5%,说明在府际协作数量较低的情况下,仍有多方行政主体积极参与到黄河流域的生态治理中;网络关系数为434,远低于增长期与深化期,表明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府际协同治理的发展期,位于黄河流域的行政主体均能意识到黄河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到府际协同治理中,但各行政主体间的联系不够紧密。从增长期和深化期来看,增长期的府际协议数量为812,远高于深化期,但两个时期的网络规模与网络关系数却相差无几,说明深化期的府际协议中单一协议涉及的主体更多,由此产生了更加密切的协作关系,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府际协同治理不再以单一的双向协作展开,而是更倾向于多方协作,从而在协议数量一定的情况下,网络规模和网络关系数仍维持在较高水平,总体呈现高度协作。

网络密度是府际协同治理网络中各行政主体间联系的紧密程度,数值越大,则表明网络中各行政主体间的协作越紧密;网络关联度是府际协同治理网络中各行政主体节点彼此间的联络程度,数值越大,则表明整个协同治理网络的凝聚力越强。从网络密度来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网络密度呈大幅上升小幅下降的趋势,但由于涉及的省市级行政主体众多,协作的产生与地理位置、污染程度息息相关,因此增长期和深化期的网络密度虽较发展期数值上升,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各行政主体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方面的联系仍有待加强。从网络关联度来看,网络关联度从发展期的0.630逐渐趋近于1,说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网络的凝聚力在逐渐增强,整体网络结构趋于稳定状态。

3.3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网络个体指标分析

个体网络分析是将协同治理网络中各行政主体节点作为分析对象,探究行政主体在整个网络中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联,常用的指标有度数中心度(degree centrality)、中间中心度(betweenness centrality)和接近中心度(closeness centrality)。

度数中心度是指府际协同治理网络中某一行政主体直接与其他行政主体相连的数量,数值越高,则表明该行政主体在府际协同治理网络中的重要性越强。通过UCINET软件测算得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网络发展期、增长期和深化期的度数中心度,取排名前十位的地区和数值进行展示(如表2)。可以看出,山西省的度数中心度为18,处于府际协同治理网络发展期的最高水平,说明山西省政府在早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中起引领性作用。在增长期和深化期,山西省的度数中心度分别位列第二、第三,可以看出山西省政府对黄河流域的生态治理一直保持高度重视,在府际协同治理方面的参与度高。早在1989年山西省政府就曾颁布《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针对境内黄河第二大支流汾河流域的生态问题展开治理。近年来,山西省政府积极开展流域内的协同治理模式,与陕西、内蒙古两省区多次召开黄河流域领导小组会议,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治理。除此之外,河南、甘肃、山东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中均居于重要性节点位置。

中间中心度是指府际协同治理网络中某一行政主体所掌握的其他行政主体节点间最短路径的数量,能够体现部门节点在协同治理网络中的桥梁与中介作用以及资源控制能力,数值越高,则表明部门节点的资源控制能力越强。利用软件测算三阶段的中间中心度,测算结果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甘肃省的中间中心度在三个阶段处于第一、第二的位置,表明甘肃省政府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与中介作用,是整个协同治理网络的“中间人”。习总书记曾在甘肃调研时指出“甘肃是黄河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补给区,承担着黄河上游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的重任”。多年来甘肃省政府积极探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于2021年建立起省内四州市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同年与四川省政府正式签订《黄河流域(四川-甘肃段)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在地理位置上,甘肃省与位于黄河流域的五省区相毗邻,同时处于兰西城市群与关中平原城市群规划中,天然的地理优势使得甘肃省的桥梁作用愈加明显。除此之外,山西、陕西、河南等位于黄河流域中下游的省份在资源控制能力上也存在明显优势。

接近中心度是指府际协同治理网络中某一行政主体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距离之和,数值越低,则表明该行政主体与其他行政主体的联系越紧密。利用软件测算三阶段的接近中心度,测算结果如表4所示。可以看出,在三个阶段的接近中心度排名中,甘肃省均位列第一,表明甘肃省在整个府际协同治理网络中与其他行政主体联系紧密,受其他行政主体的影响最小,在府际协同治理网络中位于核心位置。结合表3的中间中心度可以看出,甘肃省政府在整个网络中具有极高的资源控制能力,处于府际协同治理网络的核心位置,在不受其他行政主体控制的同时,又能够保持与其之间的联系。值得注意的是,黄河流域九省区的接近中心度均处于较低水平,表明九省区政府在府际协同治理网络中具有相对独立、不受影响的协作意识,且能够与其他行政主体密切联系,保持较高的协作水平。

3.4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网络核心-边缘分析

核心-边缘结构是由网络中各行政主体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中间紧密、外围分散的特殊结构,目的是利用行政主体间的联系紧密程度,区分位于核心和边缘位置的行政主体。根据连续的核心-边缘模型计算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三个阶段的核心度,并根据核心度将黄河流域78个省市分为三类:核心区(核心度的最大值)、半边缘区(核心度介于最大值与平均值之间)和边缘区(核心度小于平均值),其中为展示省份的核心度,将核心度高于平均值的省份以轮廓加粗进行凸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的网络结构在空间上存在着明显的分层次现象,且呈现出较为明显“核心-半边缘-边缘”结构,具体如图6所示。

由图6可以看出,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的三个阶段,九省省级行政单位在发展期和增长期两个阶段均位于半边缘区,在图6(c)的深化期中,四川、宁夏、内蒙古、山东四省区步入边缘区。从市级行政单位来看,位于整个网络核心区的城市由山西临汾、运城逐渐转向内蒙古呼和浩特,最终回归于山西临汾。核心区城市在整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网络中居于主动地位,是产生协作的高地,对周边外围区域的城市具有较强的集聚吸引能力。可以看出,黄河流域中游在整个协作网络中处于核心地位。位于半边缘区的城市由最初的15个增长至29个,在深化期数量下降至27个,降幅较小。其中,位于黄河流域中游的平凉、三门峡、新乡、郑州、渭南、西安6个城市一直处于半边缘区。黄河流域中游水土流失、水质污染等问题一直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中的顽疾,位于中游地区的各级政府也积极寻求解决之道。早在2014年,陕西、山西、河南三省就关于黄河流域展开合作,并制定《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规划》;2020年,甘肃、山西、陕西三省就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签订《跨省合作备忘录》。整体来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半边缘区呈现不断扩张且逐渐集中的趋势。

4结论与讨论

基于2000—2022年间的府际协议数据,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法建构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府际协同治理网络,通过对整体指标、个体指标和核心-边缘结构三个方面的分析,探讨了区域政府间合作网络格局和演化特征,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府际协同治理持续深化,逐渐形成“协作小团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府际协同治理网络从发展期过渡到增长期时出现了明显的“链式结构”,主要表现为“青海-甘肃-陕西-河南-山东”五省之间的横向联系,而到深化期时,这种“链式结构”逐渐收缩,转变为更加稳固的“三角结构”,即以“内蒙古-宁夏-陕西”为代表的协作。位于黄河流域的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协同治理新思路,双向协作逐渐攀升,多方参与的协作逐渐显现,两两之间的协作更加紧密,形成了更加稳固的“协作小团体”。另一方面,位于兰西城市群、黄河金三角的各行政主体间更容易产生协作,但协作的产生并不受制于处于同一规划或地理的邻近。不论是在协同治理的发展期、增长期还是深化期,可以看出地理位置相近的两地之间更容易产生协作,包括处于同一发展规划的地区,这种协作出于重叠的目标、地理位置的优势,相对来说更为牢固,是天然的“协作小团体”。而在一体化水平的逐步加深下,协作不再受地理邻近性的限制,出现了少量跨地区的远距离协作,这将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的新突破。

第二,府际协同治理网络日趋复杂,凝聚力逐渐提升。随着黄河流域污染跨区域传输问题的日益加重,各级政府逐渐意识到“单打独斗”难以形成有效治理,从而寻求协同治理的解决之道。2019年以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协同治理迈向了新台阶,流域内各级政府展开了多层次、多角度、多元化的全面协作。府际协议由发展期的101条到增长期的812条再到深化期451条,数量明显增多;网络规模迅速扩大,至深化期已基本囊括黄河流域的所有省市;网络关系数由发展期的434条增至深化期的668条。可以看出,各行政主体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协同治理网络趋于复杂,集聚程度和凝聚力得以提升。2021年《黄河纲要》的出台更是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推向了新高度。在府际协同治理的深化期,协议数量虽有所下降,但网络规模与网络关系数却与增长期的高水平基本持平,表示参与协作的主体数量仍保持较高水平、各主体间联系紧密程度较高,说明各行政主体逐渐转向多方协作,总体呈现高度协作。黄河流域的各行政主体应在保持高度协作的基础上,放眼未来,进一步探索更深、更远的协作。

第三,甘肃省在协同治理网络的核心位置明显,且起到“中间人”作用。在度数中心度的测算中,甘肃省排名靠前,说明甘肃省在府际协同治理网络中发挥重要作用。中间中心度的测算结果显示,甘肃省在三个阶段均名列前茅,说明甘肃省在整个网络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与中介作用,具有较强的资源控制能力,是整个协同治理网络的“中间人”。而在接近中心度的测算结果中,甘肃省在三个时段皆位列第一,表明甘肃省与其他行政主体关系最为紧密。甘肃省位于黄河流域上游,在地理位置上位于整个流域中心位置,与流域内的五个省份相接壤,同时处于兰西城市群与关中平原城市群规划中,具有天然的地理优势与政策支持。甘肃省政府以这种天然的优势为助力,积极开展省-省、省-市之间的协作,使得甘肃省在整个协同治理网络中处于核心位置。在此基础上,甘肃省应进一步挖掘内生动力,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水平的深度协作,同时带动周边省市参与协作,切实发挥“中间人”作用。

第四,协同治理网络存在明显的“核心-半边缘-边缘”结构特征,半边缘区逐渐扩大。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网络三个阶段中,核心区有所变动但始终位于黄河流域中游。随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的逐步深化,半边缘区逐渐扩张,并且呈集聚态势,愈来愈靠近核心区。边缘区范围则呈现出逐步缩小趋势,但在整个网络中仍占据大多数,西北地区在三个阶段均处于边缘区位置。黄河流域府际协同治理网络的边缘区基本散布在整个流域的边缘位置,与核心地区相距较远,因此受核心地区的辐射带动也相对较少,从而在府际协同治理网络中与其他行政主体的联系不够紧密。对此,应加强核心地区对边缘地区的辐射带动能力,使位于整个府际协同治理网络边缘的地区积极参与到黄河流域的协同治理中来,同时位于西北地区的城市需不断加强与其他地区的协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府际协同治理的进程。

本研究通过构建府际协同治理网络明确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府际间关系,选用的府际协议数据主要来自互联网公开信息,虽然在数据的搜集、整理与筛选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把控,但难以避免会存在缺失遗漏现象,对此,未来可跟踪政府政务公开信息来进行数据搜集,增强数据的全面性。受限于研究时间、社会网络的复杂性与研究者自身水平,本文仅关注府际协同治理网络的构成,而以系统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指导,对网络结构的成因和网络动态变化的机制进行深入探讨将成为下一步研究重点。

参考文献

[1]赫尔曼·哈肯.协同学:大自然构成的奥秘[M].凌复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68.

[2]JODY F.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J]. UCLA Law Review,1997,45(1):1.

[3]李汉卿.协同治理理论探析[J].理论月刊,2014(1):138-142.

[4]JUNGK,SONGM,PARKHJ.Thedynamicsofan interorganizational emergency management network:interdependent and independent risk hypotheses[J].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2019,79(2):225-235.

[5]胡雪芳,程天君.协同式治理:中小学校外线上培训的监管进路[J].中国电化教育,2022(11):23-31.

[6]司林波,张盼.黄河流域生态协同保护的现实困境与治理策略:基于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J].青海社会科学,2022(1):29-40.

[7]韩兆柱.京津冀生态治理的府际合作路径研究:以网络化治理为视角[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8,154(18):75-85.

[8]王江,王鹏.流域府际生态协同治理优于属地治理的证成与实现:基于动态演化博弈模型[J].自然资源学报,2023,38(5):1334-1348.

[9]许丹.雾霾污染跨域防治中府际协作的困境与突破[J].社会科学研究,2018,238(5):94-101.

[10]锁利铭.面向府际协作的城市群治理:趋势、特征与未来取向[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6,188(6):13-16.

[11]林民望.国外公共服务府际协作供给研究:基于地方府际协议的视角[J].北京社会科学,2016,159(7):120-128.

[12]温雪梅,锁利铭.城市群公共卫生治理的府际协作网络结构研究:来自京津冀和长三角的数据[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2(11):100-115.

[13]李洄旭,母睿,刘兰剑,等.“结构-特征”二维视角下的府际环境合作网络研究:基于长三角城市群的经验数据[J].中国环境管理,2023,15(2):119-129.

[14]王欣,杜宝贵.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政策府际关系研究:基于社会网络分析[J].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21,10(6):37-52.

[15]LINTON 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network analysis:a study in the sociology of science[M]. Vancouver:Empirical Press,2004:10-30.

[16]康伟,陈茜,陈波.公共管理研究领域中的社会网络分析[J].公共行政评论,2014,7(6):129-151,166.

[17]锁利铭,张朱峰.科技创新、府际协议与合作区地方政府间合作:基于成都平原经济区的案例研究[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4(4):61-71.

[18]马捷,锁利铭,陈斌.从合作区到区域合作网络:结构、路径与演进:来自“9+2”合作区191项府际协议的网络分析[J].中国软科学,2014(12):79-92.

[19]CHENYC,THURMAIERK.Interlocalagreementsas collaborations: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impetuses,norms,and success[J]. The American Review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2008,39(5),536-552.

[20]斯蒂芬妮·波斯特.大都市治理:冲突、竞争与合作[M].许源源等,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46.

[21]锁利铭,阚艳秋,涂易梅.从“府际合作”走向“制度性集体行动”:协作性区域治理的研究述评[J].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18,7(3):83-96.

[22]周凌一.正式抑或非正式?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的行为选择:以2008—2020年长三角地区市级政府为例[J].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22,11(4):120-136.

[23]锁利铭,马捷,陈斌.区域环境治理中的双边合作与多边协调:基于2003—2015年泛珠三角协议的分析[J].复旦公共行政评论,2017(1):149-172.

[24]吕孝礼,郭君,徐浩,等.京津冀跨区域应急府际协议:结构、类型及变迁分析[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8(6):48-57,127.

Analysis of the Evolutionary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Network for Ecological Protection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FANG Yongheng,DING Yujie,ZHOU Yuting

(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Xi’an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 and Technology,Xi’an 710055,China)

Abstract:In the ecological protection of the Yellow River Basin,intergovernmental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s a powerful tool to solve the cross-regional transmission of ecological pollution in the basin,and a realistic aid to promote the ecological protection and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Yellow River Basin. In this paper,social network analysis is applied to portray the inter-facility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network of ecological protection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with the help of ArcGIS software. At the same time,the evolutionary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ter-faculty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network pattern of ecological protection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were analysed from three aspects:overall indicators,individual indicators,and core-edge structure using UCINET software. The study found that:the intergovernmental collaboration among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in the Yellow River Basin continues to deepen,gradually forming a \"collaborative group\";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network for ecological protection in the basi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plex,and the cohesion is gradually improving; Gansu Province is at the core of the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network and plays the role of a \"mediator\"; the synergistic governance network has obvious structural characteristics of \"core-semi-marginal-peripheral\",and the semi-marginal area is gradually expanding.

Keywords:Yellow River Basin; ecological protection;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tergovernmental relations;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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