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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商标司法保护多维审视与实践路径探究

2025-01-29唐青唐香胡宇航

西部学刊 2025年1期
关键词:实证研究

摘要:中医药商标不仅是企业商誉的象征,也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中医药产品与服务的重要依据。目前的学术研究,缺少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探讨中医药商标的保护。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2020至2024年共106个中医药商标纠纷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司法案例的数量与当地的中医药商标数量并不呈正相关,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民事一审;案由包括侵害中医药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等,涉案主体有云南白药、德仁堂等;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有涉案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涉案商标是否为商标性使用、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中医药商标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侵权认定、证据收集和举证困难,侵权赔偿数额认定困难,判赔数额偏低。对此提出企业在前端应当加强商标设计,司法机关在后端应当加强法律规范和司法的适用,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中医药商标;司法保护;侵权认定;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5)01-0048-07

A Multidimensional Examination and an Exploration of Practical Paths

for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rademarks

— Taking 106 Judged Cas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s

Tang Qing1Tang Xiang2Hu Yuhang1

(1.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Jinggangshan University, Ji’an 343009;

2. Maternal and Child Health Care Hospital of Yingtan City, Jiangxi Province, Yingtan 335000)

Abstract: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rademarks are not only a symbol of corporate goodwill but also an important basis for consumers to identify and choos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roducts and services. Current academic research lacks discuss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rademark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dicial practice. A total of 106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rademark dispute cases from 2020 to 2024 were selected from the China Judgments Online for empirical analysis, and it was found that the number of judicial cases is not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the number of local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rademarks, and dispute cases are mainly concentrated in the first-instance civil trials. The causes of action include disputes over infringe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rademark rights, unfair competition, etc, and the involved entities include Yunnan Baiyao, Derentang, etc. The main focuses of disputes in the cases are whether the categories of the involved goods are the same or similar, whether the involved trademarks are used in a trademark-like manner, and whether the involved trademarks are well-known trademarks. The main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rademarks are difficulties in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 collecting evidence and providing proof, as well as difficulties in determining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for infringement, and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awarded is relatively low. In this regard, relevant measures are proposed, that is, enterprises should strengthen trademark design at the front end, and judicial organs should strengthen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norms and judicature at the back end and increase the intensity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

Keywords: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rademarks; judicial protection;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 empirical research

作为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中医药承载着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健康理念和实践经验,在全球化与市场化的双重背景下,其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202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1],特别强调中医药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提出要加强对中医药驰名商标、传统品牌和老字号的司法保护。2024年5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2024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2],提出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进程,加快制定《国家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入库及代表性名录发布暂行办法》等,以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文现基于106个裁判案例,对中医药商标司法保护进行多维审视与实践路径探讨。

一、研究现状与问题

南京中医药大学毛心仪在硕士论文《道地药材商标保护制度研究》中指出,道地药材法律保护存在制度协调性欠缺、品种名注册商标过于随意、商标技术审查缺失、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商标缺乏市场规范等问题,提出了改善商标法律文本,完善行政监管机制,提高商标竞争力等策略[3]。长春中医药大学张长安的硕士论文《吉林省中药商标保护及对策研究》共调查了吉林省医药企业187家中药产品生产企业和吉林省中药商标保护政策。通过分析,发现吉林省中药商标保护存在政策不全面、商标意识不强烈、商标设计不合理及宣传不到位等问题,从中药企业和国家行政两个方面提出了加大中药新药研发力度、提高商标设计质量、重视商标宣传、培育中药驰名商标、健全商标管理体系等策略[4]。郑州大学王昭在《我国传统中药的商标保护》[5]中论述了中医药企业品牌意识薄弱、对道地中药材保护力度不足、药品名与商标名相互混淆等问题,提出构建中药驰名商标国际知名品牌、对道地药材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等策略。

目前的研究中,缺少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探讨中医药商标保护的问题。在中医药市场化、全球化持续发展的同时,中医药商标纠纷日益增多,给中医药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严峻挑战。从法律实践的视角来看,中医药商标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如何精确界定商标权的边界、如何判定商标的相似性以及如何确定侵权赔偿责任等问题成为亟须探索和完善的课题。本文通过对106个中医药商标侵权诉讼案例的实证分析,旨在为中医药企业商标管理与保护提供参考,以推动中医药商标司法保护实践。

二、中医药商标司法案例实证分析

(一)案例形式分析

2024年8月10日,以“中医药”“商标”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901个相关案例。选取2020至2024年近五年间的126个案例,经过细致分析与筛选,最终抽取106个有效相关案件进行实证研究。

从时间上看,2020至2024年涉及中医药商标的司法案例数量分别是38个、25个、29个、9个、4个。2023年商标混淆及近似性纠纷侵权案件审理的数量骤减,为2022年的三分之一左右,这显然是受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年上网文书数量呈大幅下降趋势的影响。

从地域角度看,中医药商标的数量与我国地理条件的关联性显著,但是司法案例的数量与当地的商标数量并不呈正相关。使用GeoDa软件来分析中医药商标在31个省市自治区的空间分布情况,结果表明,商标数量较多的省份包括黑龙江、吉林、河北、江西、广东、广西和云南7个省份,数量较少的省份为新疆、西藏、青海、宁夏、海南、浙江、江苏和上海。中医药商标的分布呈现明显的地域性特点,主要集中在具有民族中医药特色和经济发达的地区,其他地区的商标拥有量则相对较少[6]。涉及中医药商标司法案例的数量为广东29个、山东16个、北京14个、浙江8个、云南6个、陕西6个,贵州、湖北、河南均为4个,其余个别案件分布于其他省份。广东、山东、北京三个省份的中医药商标侵权案件审理数量遥遥领先,且三者的占比之和超过50%。

从审判程序来看,样本案例中中医药商标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民事一审,数量为77个,占72.6%,民事二审案件数量为18个,占16.98%,虽然较一审有所减少,但仍占一定比例,说明部分中医药商标纠纷案件在一审后仍有争议,需要进一步的法律程序来解决。行政一审和行政二审案件数量相同(各5个),分析这十个案例,发现5个行政一审案件均是驳回诉讼请求,而5个行政二审案件中只有1 个案件上诉成功,其余4个案件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在中医药商标侵权的行政诉讼中,一审判决的稳定性相对较高,大部分案件在一审阶段得到了较为明确的裁决。

从案由来看,侵害中医药商标权纠纷73个,占比69%;不正当竞争案件20个,占比19%;虚假宣传和服务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就纠纷均只有1个案件;其他行政纠纷案件2个,占比1.8%;行政裁决5个,占比4.7%。案例中主要案由为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虚假宣传纠纷数量较少。

从涉案商标的主体来看,106个相关案件中出现过两次及两次以上的涉案商标共有9个,次数排序为:云南白药、德仁堂、江中、鸿茅、南京同仁堂、宏济堂/宏济、长秀霖/速秀霖/锐秀霖、VMESHOU以及伟哥。出现次数最多的商标是云南白药,共出现15次,其后是12次的德仁堂以及8次的江中[7]。

(二)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对106个案件争议焦点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法院在判定侵权与否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涉案商标是否侵犯了商标专用权,共提及98次;其次是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提及73次;第三为涉案商标的商标性使用地判定,提及45次;第四是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提及20次。现就四个争议焦点问题,深入探讨中医药商标混淆与近似性纠纷侵权案件中的法院判定标准。

1.涉案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

在中医药商标侵权案件中,首先需要判断被控侵权标识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如果两者构成相同或类似,则需要进一步判断标识是否为商标性使用、与权利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权利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以及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商标纠纷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相同或者类似导致公众混淆进行了规定,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对认识综合判断、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进行了解释,同时可以参照《商标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的分类。

如(2023)鲁1402民初469号、(2023)鲁0114民初8302号等案例就是通过参考《分类表》对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作出界定。(2022)浙01民初976号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起诉银川佰氏中方医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一案中,驰名商标“仁和”与被控侵权标识用于液体敷料,法院认定与“仁和”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水剂、膏剂”、第4968999号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人用药、膏剂、水剂、医药制剂”、第33777879A号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人用药、医用敷料”、第34792995号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医用冷敷贴”相比,两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致性,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类别商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2022)浙02民初1522号案中,尽管原告以核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权为权利基础提出指控,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苏打水(不含酒精饮料)分属于不同类别,但因涉案第1790551号“999”商标业已驰名,对其应适用驰名商标保护规则。对“999”商标适当放宽近似商标或者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法院认定其与该驰名商标构成近似。

由此可见,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除了要考虑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还需结合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及其对相关公众可能产生的误导或混淆效果。在司法认定中,仅凭注册类别并不足以认定侵权,必须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形和市场影响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判决的公平合理。

2.涉案商标是否为商标性使用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进行了规定,“使用”行为即成为实现商标功能的灵魂。在样本案中,法院在认定商标是否有效时,通常会对商标所有权是否使用进行判定。如(2020)粤0111民初10274号案中,东岛公司的网店宣传中,将“唯蜜瘦”文字及“VMESHOU”“VMSHOU”使用于网店销售产品的产品名称中,该标识的使用可以直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和作用,法院因此认定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商标性使用是商标判定侵权的前置要件,可以有效界定商标权的侵权范围[8]。先行使用是合理合法的抗辩来源,如(2022)粤0604民初5163号案件中,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宏济药行早于原告注册“宏濟堂”商标使用构成合理抗辩,法院驳回了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商标使用的场合与方式、使用的目的、使用的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

3.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被动保护、个案认定、按需认定原则,认定结果直接影响侵权责任。驰名商标拥有更广泛、更深层次的保护,尤其是跨类保护这种横向穿透极其有力的保护商标专用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当事人提交了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材料,法院也未必会进行认定。如(2024)云2302民初93号案件中,云南某某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提交了商标知名度类证据4项,但是法院并未在裁判文书中认定云南某某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驰名商标,理由为被告南华县某某烟草精品店系个体工商户、侵权程度轻微。(2023)粤0105民初12263号亦同前述案例。当然,即使法院认定了驰名商标,赔偿数额依然取决于当事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但是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通常难以证明。如(2022)鲁0213民初6472号,原告诉讼请求为30万元,并且提交了“同仁堂”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法院对此进行认定,但法院最终仅支持8万元的诉讼请求。即使在(2022)浙01民初975号原告按照最高的诉讼请求500万元进行诉讼,证明并且认定原告的“仁和”商标是驰名商标,法院最终仅支持20万元。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法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按需认定的标准相当于没有标准。即使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了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赔偿数额的多少依然取决于证据,尤其是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方因侵权所获利,都难以证明。

4.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

中医药领域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判定同样遵循《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种不同的侵权行为模式:(1)“相同商品+近似商标+混淆”模式;(2)“类似商品+相同商标+混淆”模式;(3)简称“类似商品+近似商标+混淆”模式。

在认定具体案件时,法院通常会对当事人的主观恶意、攀附的故意进行个案分析。如在(2022)粤20民终2247号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创美公司在其花露水产品上使用“金银花花露水”商标,侵犯了碧丽公司第603857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二审法院分析了案件的具体情形,指出创美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金银花花露水”字样的同时,在该文字上方标注了其自有的第12397290号“聪美臣”注册商标。二审法院认为,“金银花”是一种具有清热解毒功效的植物名称,“花露水”为该类产品的通用名称,且被诉产品的主要成分正是金银花提取物。在这种情况下,创美公司使用“金银花花露水”字样,意在描述其商品的特点,而非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更重要的是,创美公司在该使用中未直接采用碧丽公司的第603857号商标,也没有突出“金银花”字样的使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创美公司具有恶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因此,这种使用行为被认定为对他人描述性商标标志的正当使用,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由此可见,中医药领域商标的显著性比一般领域商标更为重要,通用药品名称一般不能作为商标被独占使用。如果商标设计者在设计商标时未进行精心构思和商标检索分析,就会导致即使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未必能进行有效保护。可见,商标布局前端同司法保护后端一样重要。

(三)案件审判结果分析

在近五年的商标侵权判定中,成立侵权与不成立侵权的数量占比差距极大,判定商标侵权成立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96个,占比约91%;判定不侵权的案件仅仅只有10个,占比不到10%。在认定侵权的案件中,法院的判赔额度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呈正相关的关系,普遍支持的额度比较少,低于10万元,最高的判赔额度为50万元,为(2020)粤0111民初10274号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广州东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

高达91%的侵权成立比例,说明有关企业在使用商标时未能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或是存在故意侵权的行为,表明中医药行业在商标保护方面存在较为普遍的侵权现象。同时,这一数据也反映了我国司法机关在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决心和成效。法院对于商标侵权案件的依法审理和判定,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然而,这一比例也揭示了一些潜在的问题。仅不到10%的案件被判定为不侵权,这可能表明部分企业在面对商标侵权指控时,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和法律抗辩能力。这提示中医药企业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注重法律风险的防控,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以减少商标纠纷和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中医药商标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侵权认定困难

由于中医药产品的特殊性与商标使用的模糊性,导致侵权认定较为困难。中医药产品的成分复杂,其功效和作用机制往往难以用现代科学方法完全解释清楚。在商标侵权认定中,对于相似中药产品的判断存在一定难度。例如,不同企业生产的中药产品可能在成分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配方比例、炮制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否足以区分不同的产品,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中医药行业存在一些历史悠久的品牌和字号,其商标的使用方式可能较为传统和模糊。一些老字号中医药企业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没有形成严格的商标使用规范,导致商标的使用范围、方式等不够明确,这给商标侵权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由于中医药商标设计上存在趋同性和单一性,加之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混淆使用,导致商标侵权纠纷频发。如(2020)豫知民终388号案件,二审法院针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正。在此案中,虽然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但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中弘公司“弘灸宝”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类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关于弘艾坊北京公司等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决并不妥当,予以撤销。类似的案子还有(2021)京行终1691号商标争议案和(2022)粤20民终2247号案件。

(二)证据收集和举证困难

在中医药商标侵权案件的司法认定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举证难题尤为突出。中医药产品因其历史悠久、品类繁多,且涉及传统文化和专业知识,导致侵权事实的认定难度加大。对于原告来说,如何充分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及其对自身造成的实际损害面临诸多挑战。尤其在侵权行为隐蔽性较强或涉及多方主体的情况下,证据获取变得更加复杂。由于中医药行业的特殊性,许多中药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和功效难以通过常规的方式量化和证明,使得原告在收集相关证据时存在很大的困难。

在中医药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的量化难度较高。中医药商标不仅承载着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市场价值,还具有文化内涵和历史背景,这样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侵权所造成的损失难以用简单的销售数据来衡量。比如当一个具有百年历史的中医药品牌被仿冒或侵权时,侵权行为对该品牌声誉的损害可能远超表面上的经济损失。实际损失的证据通常难以量化和具体呈现,这使得原告在主张高额赔偿时面临取证困难。此外,中医药产品的市场环境复杂,受区域性、季节性和消费者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难以通过单一指标来全面反映侵权带来的损失。

在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方面,证据收集同样存在困难。侵权人往往通过隐蔽手段规避法律责任,如通过地下交易、不留销售记录、利用互联网平台等方式销售侵权产品,导致原告和法院难以获得准确的销售数据和财务报表。

中医药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证据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增加了证据收集的难度。除了常见的销售记录、财务报表等经济证据外,很多中医药商标纠纷还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技术资料、使用历史、消费者认知度等方面的证据,这些证据往往需要专业人士进行鉴定和解释。在判断一个侵权产品是否与注册商标产品产生“市场混淆”时,还需要进行专业的市场调查和消费者行为分析,这些调查和分析的成本较高,且其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可能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取证成本高、程序复杂,许多原告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而系统地收集到这些必要的证据。

(三)侵权赔偿数额认定困难、判赔数额偏低

在中医药商标侵权案件中,确定赔偿数额的过程复杂且难度较大,特别是当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取证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不综合考虑各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表现形式、涉案商标及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和数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根据上文分析的106个中医药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发现司法实践中认定的赔偿数额往往低于原告请求的数额,这反映出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赔偿数额的过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医药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往往受到证据不足的制约。在许多案件中,原告很难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准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这是因为中医药产品的销售渠道较为复杂,市场环境和竞争情况多样,受侵权行为影响的损失很难被精确量化。

二是中医药商标具有较强的文化属性和地域性,其市场价值和影响力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例如,像“云南白药”这样历史悠久的中医药品牌,其商标价值和市场影响力很高,但对于一些地方性或新兴的中医药商标,法院可能会对其市场影响力和品牌价值的认定持相对谨慎的态度。这种谨慎性反映在赔偿数额上,导致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倾向于裁定较低的赔偿金额,以避免因赔偿过高而引发的司法不公质疑。

三是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导致赔偿数额低于原告请求。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为了确保裁判的统一性和可预见性,通常会参考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中医药商标侵权案件中,如果以往判例中的赔偿数额普遍偏低,法院可能也会倾向于按照类似标准进行裁定。这种“类案同判”的做法,有助于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一致性,但可能导致某些情况下的赔偿数额低于原告的合理预期。

四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较为宽泛以及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宽泛性导致不同法院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可能存在显著差异,进而引起赔偿金额的不一致性。特别是在中医药这一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和特殊市场环境的行业,其行业特点使得赔偿金额的确定更加复杂。

四、中医药商标司法保护路径优化

(一)多措并举破解侵权认定困难问题

1.中医药企业加强商标的创新性与显著性设计

中医药企业在设计商标时,应注重品牌的核心价值与文化内涵,提升商标的创新性与独特性。企业可以从中医药的历史文化、药理特点和品牌故事中汲取灵感,通过简洁而富有深意的图案、字形或颜色组合,创造出能够代表品牌精神的符号。如深圳太太药业有限公司注册的“太太”商标,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传统中医药商标的典范,用一个很平常的词语,却把这个中药产品的特点表达得淋漓尽致。

中医药企业在商标设计和品牌建设时,应避免过度依赖药品通用名称,商标应当能够体现企业的独特品牌价值和文化内涵。企业应着重在商标设计上体现品牌的差异化和独特性,如使用具有创意的图形、字体或特定的组合元素,赋予商标显著性和独特性。通过提升商标的创新性和艺术性,可以使商标更具记忆点,从而加强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辨识度。

2.制定中医药商标侵权认定细则,明确混淆可能性判断标准

细化侵权行为类型,详细列举中医药商标在不同场景下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例如,在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明确何种行为构成对中医药商标的仿冒、混淆等侵权。比如规定在包装设计上,与知名中医药商标的颜色搭配、图案布局等相似度超过一定比例即认定为侵权。明确混淆可能性判断标准,建立以普通消费者认知水平为基础的判断标准。通过市场调研、消费者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消费者对不同中医药商标的识别能力和混淆程度。针对某一特定区域的消费者进行调查,统计在类似商标情况下,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概率。

3.强化组织保障,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中医药行业协会应建立侵权监测机制,组织专门的监测团队,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市场上的中医药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如通过网络爬虫技术抓取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信息,对涉嫌侵权的商标进行识别、预警和鉴定。

(二)多管齐下破解举证难题

1.提高权利人证据收集意识,提升举证能力

中医药企业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日常经营中注重收集与商标使用、宣传、市场推广等相关的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市场调研报告等。这些证据可以为商标维权提供有力的支持,有助于准确计算赔偿数额。借助专业机构和人员,权利人可以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进行证据收集和赔偿数额的计算。

2.建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在许多案例中,由于法官缺乏中医药专业知识,导致在证据采信和判决时难以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问题。传统中药具有显著的地域和文化特征,由于其商标纠纷涉及的内容较为专业和复杂,因此在证据采纳过程中若有由中医药学者和知识产权专家组成的专业机构提供意见,司法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将大大提高,可为案件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减少司法判决中的误判风险。

3.增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能力

法院在审理中医药商标侵权案件时,应加大依职权调查的力度。对于当事人难以提供的证据,如侵权人的销售记录、财务报表等,法院应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建立健全法院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如与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便获取更多的证据材料。

与时俱进,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院应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中医药领域侵权行为,积极适用证据保全,减轻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同时,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构建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平台的协同机制,支持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登记、转让等信息的查询核验。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的普及应用,实现全流程审判业务网上办理,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

(三)完善司法适用标准、加大惩罚性赔偿

1.细化赔偿计算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司法机关应细化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和依据,尤其针对中医药行业的特殊性,明确各种情形下损失和获利的计算方式。如对于因商标侵权导致的中医药产品销量下降、市场份额减少、品牌声誉受损等情况,制定具体的量化标准和评估方法,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有更明确的参考。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商标侵权赔偿案件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统一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减少因地区差别导致的判赔差异。对于中医药商标侵权案件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如相似商标的认定、侵权行为的界定等,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规则,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明确适用条件,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

在中医药商标侵权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如侵权人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仍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在被判决侵权后再次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等,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应对于“恶意”和“情节严重”等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赔偿倍数标准,以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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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董朝燕.商标侵权判定中“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与认定[J].电子知识产权,2023(11):27-41.

作者简介:唐青(1991—),男,汉族,江西吉安人,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助理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医药知识产权。

唐香(1989—),女,汉族,江西吉安人,江西省鹰潭市妇幼保健院主管护师(中级),研究方向为儿科护理、儿童保健。

胡宇航(2002—),男,汉族,江西新余人,单位为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为法学。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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