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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字基础设施合作促进“丝路电商”发展的研究

2025-01-28山敬宇张馨月林婕

中国商论 2025年2期
关键词:跨境电商国际贸易一带一路

摘要:“丝路电商”国际合作依托于“一带一路”合作平台,是数字经济时代充分发挥我国跨境电商贸易优势、加深各方经济合作的新型跨境电商国际合作平台。同时,数字经济基础设施也是助推跨境电商贸易合作的关键。关注“丝路电商”参与方及潜在参与方的数字经济基础可以合理评估“丝路电商”合作的发展前景。基于此,本文比较了2010—2020年61个“一带一路”合作平台中亚欧国家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在此基础上,围绕“丝路电商”建设关注跨境电商发展需求,提出以差异化建设、补齐短板和鼓励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合作为代表的政策建议,以期通过数字经济国家合作助推丝路电商合作平台建设,进而以平台建设助推数字经济时代我国区域经济合作纵深化发展。

关键词:数字经济基础;跨境电商;区域经济合作;“一带一路”;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F061.5;F7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0298(2025)01(b)--05

1引言

“一带一路”倡议自2013年提出以来历经十余年的发展,现已吸引了100余个国家的加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共建“一带一路”从中国倡议走向国际实践,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我国积极发挥自身影响,依托本国经济发展特色,丰富“一带一路”公共平台合作内容,深化“一带一路”各国合作领域。基于我国高活跃度的网络零售市场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征构建的“丝路电商”国际合作平台即是其中一例。“丝路电商”平台满足了数字时代下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电子商务发展需求,贸易双方借此可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前景广阔。

以2016年签订首份跨境电子商务合作机制为起点,截至2024年5月,我国已与31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电子商务合作备忘录,并建立了基于电子商务的合作机制。在跨境电商贸易合作中,参与各方需要进行必要的前期准备,其中以跨境电商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最为关键。跨境电商平台维护运行,以平台促进跨境电商活动,依托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及相关技术,数字经济是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和跨境电商合作的重要基础。

信息化时代,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衍生出数字经济。数字经济发展可以提高资源匹配效率和扩大资源禀赋效应,以优化经济结构激发经济发展潜能。但数字经济发展对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经济发展等提出了较高要求。数字经济时代,部分欠发达国家(地区)容易因为缺乏前期积累,落后于世界范围内数字经济发展。因此,推进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数字经济发展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构建更是依托于数字经济基础设施,与数字经济发展关系密切。在“丝路电商”和“一带一路”经济合作背景下,数字经济发展既是推动相关国家依托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增进经济贸易合作的前提,又是借助相关平台合作助推各国经济发展,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

为合理评估“丝路电商”合作发展潜力,我们需要合理测评各国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和使用。结合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构建、维护和使用要求,从数字经济发展入手,测算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以合理评估相关国家跨境电商发展潜力。目前已与我国建立基于“丝路电商”合作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主要为亚洲和欧洲国家,为保证研究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亚欧国家为研究对象,测算并分析这些国家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发展水平,进一步与电商平台发展紧密结合,对未来深化基于跨境电商的合作与发展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2文献综述

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ICT)的发展,数字经济逐渐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力。由于数字经济的推动和促进,人类的发展由原子加工过程转变为信息加工处理过程(Negroponte,1995)。数字经济的概念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此后,Tapscott(1996)从创新和创造力的激增、经济模式的转变、全球化和数字化的融合、人力资源与教育的重要性、社会变革和治理模式的创新等角度分析数字经济发展,并指出数字化信息技术将决定未来的经济发展方向。2016年,我国在《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提出,“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本文参考易宪容等(2019)的研究,将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与生产要素,即利用现代数据分析及智能化技术等一系列经济活动,重点讨论基于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的网络平台作用,以期建立数字经济发展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合理联系。

数字经济对经济活动影响日益加深,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对于数字经济的测算方法和结果都不尽相同。目前较为常用的数字经济测算方法有直接估算法、卫星账户法和指标体系法。直接估算法是指在界定数字经济范围后,以直接估算的方法得到数字经济的规模。蔡跃洲和马文君(2021)基于数字技术渗透性等特征,测算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并分析其结构特征,发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贡献增加值均保持高速增长。卫星账户法是通过构建数字经济卫星账户来衡量数字经济的规模。向书坚和吴文君(2019)初步构建了中国数字经济卫星账户框架,提出了数字交易影响传统经济机制的三个方面。

指标体系法是目前研究中最为常用的数字经济测算方法。该方法是通过建立数字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来体现数字经济的发展情况。从2017年开始,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赛迪顾问和上海社科院等组织开始测算并发布如数字经济指数(DEI)、中国数字经济指数(DEDI)和全球数字经济竞争力指数等基于指标体系法的、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有代表性的测算结果。但由于我国数字经济指标测算开始较晚,部分指标构建与国际已有指标体系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国际对比的研究中,已有研究更多参考国际测算体系,使用更具国际可比性指标测算并进行跨国比较。参考国内发布的数字经济相关指标体系并充分考虑国际通用指标的可比性,本文以主成分法构建指标体系测算的数字经济基础,并进行国际比较。

跨境电子商务是在国际交易中利用互联网进行贸易进出口、汇款、商品定位与追踪等活动的一种交易方式。相比传统的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具有交易成本较低、交易手续简单、方便易上手,同时能够增加企业利润率等优点。在当前的国际贸易转型和发展过程中,跨境贸易与电子商务已经变得更加重要,甚至占据了主导地位(余伟,2024)。依托于数字经济,尤其是互联网相关建设的跨境电商平台已成为我国未来对外贸易发展及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着力点(马述忠和房超,2021)。作为跨境电商合作示范的“丝路电商”更是经历了从点到面、渐成体系的发展(赵新泉等,2024)。

为明确“丝路电商”主要参与国和潜在参与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推动以跨境电商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深化合作,我们有必要对各国数字经济中网络化发展部分进行测算和比较,并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及结论。

3数字经济水平体系构建与测算

3.1指标体系构建

本文关注数字经济中网络化建设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电子商务的影响,并将在此基础上对基于跨境电子商务的“丝路电商”经贸合作提出建议。本文借鉴张伯超和沈开艳(2018)的指标选取方法,以中国在2016年G20峰会提出的数字经济基本概念为基础,以数字经济发展所需的必要条件为依据,设计指标体系量化数字经济概念。根据研究对象,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据可得性,基于数据相关、测算科学和覆盖全面的原则,研究设计以固定电话普及率、移动网络覆盖率、固定宽带普及率、安全互联网服务器四个指标为基础的指标体系,从影响数字经济水平的主要基础设施出发,测度国家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发展状况。

本文选取61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作为研究对象。首先,研究国家集中于亚洲和欧洲,重点关注“一带一路”平台合作中“丝路电商”经贸合作的发展。根据相关统计,截至2023年,我国共与31个国家达成了“丝路电商”合作备忘录等,这些国家中20个为亚洲或欧洲国家。因此,在测算“丝路电商”合作国家和潜在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时,亚洲和欧洲“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对象。其次,关注非传统贸易伙伴国家。研究重点关注数字经济发展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跨境电商平台发展主要促进小额零售商品贸易,在传统贸易方式发展滞后、缺乏大宗商品贸易往来的国家间更易实现突破。因此,在“一带一路”合作平台的亚洲和欧洲国家中,我们关注了与我国传统贸易往来有限的国家。基于上述标准,本文选取了上述61个亚欧国家进行研究。

从研究时间范围看,2010—2020年,本文研究关注以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推动的网络化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电商合作的影响。赵新泉等(2024)指出,2020年后跨境电商合作受到全球大流行病影响,发展迟缓。这一时期数字经济推动的相关网络化发展并非解释多方基于跨境电商平台合作的原因。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将研究的时间范围选择在2010—2020年。

3.2测算结果分析

本文运用数字经济发展综合指标评价体系整理了2010—2020年“一带一路”沿线61个国家数据,借鉴齐俊妍和任奕达(2021)的处理方式,通过Stata软件计算得到一个特征值大于1的主成分,并借助功效得分法将得分数据标准化。本文首先关注中国的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发展情况,具体如图1所示。

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在2010—2020年在61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处于中间水平。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大部分欧洲国家,但在亚洲地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仅落后于新加坡、以色列以及沙特阿拉伯和巴林两个中东国家,在样本的所有亚洲国家中名列第五。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普遍高于东盟各国,同时领先于部分阿尔巴尼亚等中东欧国家。

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来看,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得分和排名在2010—2020年均取得了显著进步,具体如图1所示。

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得分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停滞甚至是下滑后,于2018年开始迅速上升。图1中柱状部分展现了中国的数字经济评分情况。值得说明的是,利用功效得分法计算的数字经济得分情况主要反映了一国在样本所有国家中的相对情况,得分的下降或上升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国数字经济发展绝对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我们不仅要考察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得分,更应关注该国在所有国家中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排名情况。排名的变化能直接反映该国数字经济发展在样本国家中的相对位置,对判断一国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尤其是与一流国家间的差距具有重要意义。图1以折线图的形式展现了中国2010—2020年数字经济发展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排名情况。数值越小,意味着排名越靠前,与数字经济发展一流国家间的差距越小。

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总体处于样本内国家中间水平,这一事实意味着在依托数字经济发展鼓励以跨境电商为平台的“丝路电商”合作中,对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相较我国更高和更低的国家应有不同的合作步骤与策略。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样本内各国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发展平均得分进行分析,并结合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分析其数字经济发展特征,为深化合作提供必要的前期基础知识。

测算各国2010—2020年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的平均得分,并按照平均得分进行排名。综合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欧洲地区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更高,数字经济启动更早、发展水平更高。2010—2020年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平均排名前20的国家中仅有4个亚洲国家,其余16个均为欧洲国家。就综合排名看,前3位国家均为欧洲国家。亚洲国家中以色列和新加坡两国数字经济发展程度最高。此外,沙特和巴林两个中东地区资源型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分列第13和第18位。此外,亚洲国际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均落后于欧洲国家。

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欧洲国家以转型经济体国家为主,地区分布则以中东欧国家为主。这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与自身经济发展水平有着直接联系。经济发展程度更高、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国家,如希腊、塞浦路斯等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然而,一些国家虽然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但对数字经济转型投入更高,因此形成了数字经济发展的后发优势,如白俄罗斯。

亚洲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低,2010—2020年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居于最后20位的国家全部位于亚洲。亚洲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与各自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位于样本后20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也较为落后。这些国家普遍基础设施水平较低,难以支撑数字经济发展前期所需的大量基础设施要求,进一步减缓了数字经济总体发展。此外,不稳定的国内政局和地缘政治冲突也是亚洲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重要原因。

综合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无论是亚欧国家间还是亚洲国家内部,这种差距都是数字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各国间数字经济发展结构性不平衡问题突出。以东南亚十一国为例,新加坡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数测度结果良好为99.28。而柬埔寨、老挝和缅甸排名后15位,平均综合评价指数为40.04,体现出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与水平较低国家之间差距悬殊。大量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发展水平有限的国家,既是“一带一路”共建重要国家,也是“丝路电商”合作的重要合作国或潜在参与国。这些国家间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结构性差异较大,数字经济水平呈现区域不平衡等问题对未来“丝路电商”合作的加深、拓宽不利。因此,我们需要以促进“丝路电商”跨境电商贸易为目的,以提升落后国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水平、激发先进国家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效率为手段,围绕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和激发跨境电商合作潜力提出建议,以实现数字经济时代的“一带一路”共建合作深化目标。

4基于数字基础设施的发展建议

亚洲和欧洲“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共有20个加入丝路电商“合作”,占“丝路电商”合作国家的50%以上。本文对61个与我国主要基于零售商品贸易推动进一步经贸合作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测算结果证实,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处于中间状态。因此,为助推跨境电商平台发展,实现“丝路电商”推动“一带一路”合作更进一步的目标,需要明确当下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并给出针对性的建议。

第一,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对跨境电商发展的赋能不足,大量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成果未能充分促进跨境电商平台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数字经济基础设施评分最高的20个国家中,加入“丝路电商”合作的比例为35%;评分最低的20个国家中,加入“丝路电商”合作的比例为30%,两者不存在显著差异。这意味着“一带一路”沿线范围内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对跨境电商平台建设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大量高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发展国家尚未加入“丝路电商”平台,更谈不上积极促进跨境电商合作。这降低了跨境电商平台的网络效应和建设速度,割裂的建设格局也可能导致跨境电商平台构建中出现重复建设现象。数字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国家加入平台后,则可能受制于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足,使跨境电商平台的软硬件建设和运营面临挑战,拖慢发展步伐。

第二,各国以一致的规划进度完成跨境电商平台建设难度较大。根据本文测算结果,“丝路电商”合作伙伴及高潜力国家间,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的差距较大。这种差距随着国家地理位置差异和国家自身经济发展差异进一步放大。这些国家可能在数字经济激发生产力的新发展格局中进一步撕裂差距,导致更为严重的结构性问题。基于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的跨境电商平台发展难以基于相近的数字基础设施设定较为统一的平台规则,是平台未来持续发展的重要潜在问题。

第三,基于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分类不足,缺乏针对性的跨境电商平台建设路径设计。因已存在的联系不紧密等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所以在“丝路电商”平台建设中,缺乏针对该平台特征,尤其是各成员国、潜在成员国间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差距较大等问题的针对性措施。现有平台建设和合作推进过程中,主要参考两国间跨境电子商务合作经验设计,缺乏平台意识和统筹安排。

针对上述问题,为合理推进基于数字经济发展的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助推以“丝路电商”发展为契机的新一轮“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升级发展,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加快通用数字基础设施延伸到跨境电商领域。例如,加快提升国际物流大通道和国际物流大枢纽数字化水平,打造全流程数字化的跨境电商公铁海立体式物流大通道,建设智慧物流园区、智慧口岸、智慧港口、智慧空港、智慧铁路站等一系列智慧交通基础设施和海外物流智慧平台,为跨境电商的智慧化集散提供支撑;建设跨境电商大数据基地、国际互联网专用信道等信息基础设施,为外贸数据、信息的跨境高效流动和便利监管提供支撑;加快国际邮件互换局、国际物联网基站建设,持续提升跨境电商物流件集散能力与追踪溯源能力,为跨境电商提供高效的物流体系支撑。鼓励“丝路电商”企业在区域内加快布局建设专业化、智能化的跨国营销网络基础设施,为跨境电商企业完善国际化服务保障体系提供支撑。

第二,对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提供“分类施策”的指引。一是对已经较为成熟的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在增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对跨境电商平台建设运营的赋能作用,加快跨境电商平台建立与能级跃升,特别是对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发展优于我国的国家,应加快发挥我国电商优势,鼓励以零售业为代表的相关行业跨境电商平台出海,以实践行动将这些国家的数字经济基础设施优势转化为跨境电商协作优势。二是针对低水平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国家,以强化基础设施助推平台搭建为目标展开初步合作,即在合作初期主要依托“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平台通过直接投资等形式,助推这类国家的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水平提升,为其更好适应基于跨境电商平台和数字经济驱动的经济合作、贸易协作形式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加快完善“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和跨境电商平台的跨国共建共用共享机制。更好发挥既有双边、多边合作平台机制作用,积极争取在“丝路电商”国家间成立“决策者对决策者”的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和跨境电商平台共建共用共享的协调协同机制,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和跨境电商平台相关规划计划的衔接和协调,联合制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重大政策。通过上述具体路径,实现“丝路电商”平台与“一带一路”经济合作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良性互动,为区域在数字经济时代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第四,持续提升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电商发展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在明确我国跨境电商平台建设目标和任务并持续开展有关工作的基础上,依托行业协会、产学研联盟或专业咨询机构,定期总结提炼有关成功经验,发布白皮书、优秀案例集等成果,作为跨境电商发展的“中国方案、中国模式、中国标准”对外输出。

第五,鼓励更广泛的企业主体创新开拓“丝路电商”业务。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要实现“丝路电商”的蓬勃发展,核心动力在于更好地激发众多企业主体的参与活力。一方面,要鼓励“一带一路”外贸企业积极拥抱数字化发展,引导相关企业深化外贸全流程各环节的数字化赋能,更好利用线上展会、数字画像精准推送等途径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自主品牌推广。另一方面,加强面向“一带一路”的跨境电商产教融合,建立“一带一路”跨境电商人才发现、培养和评价机制,加快形成能够支撑企业开拓相关业务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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