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价值意蕴、建构逻辑和实践路径
2025-01-01马丹 梁高阳 杨秋月
摘 要 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是指产业系统与教育系统在相互交融过程中形成的合意与共识。202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构建新的教育社会契约”,重申教育的共同利益性质,强调契约精神在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社会契约的完善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我国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应当对照国际标准,在强调契约精神、明晰产教融合公共利益、关注产教命运共同体的基础上,借鉴社会契约建构框架,完善法律体系、共建资源共享平台、补充关系契约、创新制度体系,构建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从而促进产教融合纵深发展,实现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
关键词 新教育社会契约;产教融合;技术技能人才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5)01-0042-07
产教融合是深化人才培养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的战略安排及逻辑主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快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近年来,我国产教融合已深入到组织层面,构建了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新型组织。但各地产教融合进展不一、实践效果不理想、绩效低下等情况仍然存在,面临难以跨越的组织障碍和运行困境[1]。“契约”可有效解决跨组织合作中各主体利益纠纷、共性不强等复杂性问题。202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共同重新构想我们的未来:一种新的教育社会契约》(以下简称《教育社会契约》),从教育学领域切入,重申“教育是一种共同利益”,号召让教育“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契约”。《教育社会契约》所确立的基调或成为全球教育治理的基本方针和共性法则,也将对我国产教融合契约的完善和发展产生重要指导作用。据此,本研究将“产教融合的新教育社会契约”定义为产教融合跨界成员之间为谋求和保全共同利益经合作一致达成的某种默会协议或共性规则,并基于教育社会契约的核心思想对构建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价值意蕴进行深度剖析,探索产教融合纵深发展的应然路径。
一、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价值意蕴
《教育社会契约》提出,“教育可以视为一种社会契约——一种社会成员间为了共享的利益而合作达成的默示协议”。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不同于政治和经济社会契约,它源于产业系统与教育系统的融合,具有公共价值的共享愿景,带有浓厚的公益性和人文主义色彩,需围绕合作、团结和协作等原则进行组织[2],呈现出益于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与协同合作的多维价值表征。有效发挥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理念的引领作用,对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教融合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系结构重塑:稳固产教融合多元主体利益合作网络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本质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重构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组织关系[3]。产教融合过程中异质性主体间所构建的利益合作网络中的联结关系相对于市场体制下的合作关系具有一定优势。然而,囿于多元主体的跨界属性及异质性特征,易出现双方在契约合作过程中以隐瞒甚至欺骗等手段制造信息差的现象,内部利益合作关系陷入浅表化。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则可通过提供强有力的内部联结动力,同化契约合作中的行动差异性,化解利益纠纷矛盾,稳固产教融合多元主体利益合作网络。
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阿罗指出,由于信息遮蔽或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交易双方既会因“隐蔽信息”导致“逆向选择”,亦会因“隐蔽行为”造成“道德风险”[4],进而阻碍各主体在利益网络中的合作,也给产教融合的深入推进带来了较大挑战。而新教育社会契约则从意识形态领域为产教融合契约高质量达成提供了核心思想,也为其过往契约签订存在问题的解决指明了行进方向。质之而言,产教融合过程中的逆向选择主要表现为市场上充斥着许多低端的合作企业和项目,道德风险问题则表现为契约签订后一方采取投机行为致使另一方利益受损[5],极大阻碍了产教融合多元主体利益合作网络的有效构建。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赋予教育“公共事业”的时代特征,呼吁产教双主体的共建共享,坚持“互惠互利”理念以降低学校与企业之间存在“隐蔽信息”“隐蔽行动”的几率,缓解原有契约自身矛盾。具体而言,校企双方增强信息共享意识,在不危及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均公开真实信息,提供真实的生产实践环境和人力资源资料,使得参与者能够按需寻求利益合作伙伴,达成双赢的合作协议。共享理念可以极大提高校企契约签订前的信息透明度,增强契约效力,有效规避逆向选择风险,进而增固产教融合多元主体利益合作网络。同时,执行过程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强化信息同步理念,将学校的育人目标要求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协同,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承担师资培养责任,将校企合作参与主体的行为划归统一,规避道德风险,真正实现产教融合多元主体间的互惠互利。
(二)优质资源缔结:助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支撑载体搭建
面对新工业革命,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已成常态,推动了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深刻变革[6]。这就要求对技术技能人才“跨界培养”的重新审视,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开展不能忽视载体的重要性。然而,由于产教融合过程中各主体间的动力不足导致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对于区域经济发展背景下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支撑力不足。产教融合教育社会契约则可促进跨界主体达成优质资源交互流动的共识,以促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支撑载体的搭建。
产教融合是产业系统与教育系统相互交融形成的有机整体,是生产与教学相互交叉创造的人才培养模式[7]。产教双主体需在尊重契约共识的基础上共同努力,以实现合作共赢,故产教双主体需以契约共识为基准协同发展,以保障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对于新形势下技术技能人才规格的支撑度。但目前产教融合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人才培养与产业转型发展需求之间不匹配的现象,阻碍了协同育人目标的达成[8]。部分产教融合主体偏向以经济收益高的项目为最终目标,导致各主体对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新载体搭建的参与积极性不足,优质资源交互错位。2022年,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在“教育变革峰会”上提出,要以新的教育社会契约为出发点,重新思考21世纪教育的目的和内容[9]。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给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及新型载体的搭建提供了更多新保障和新路径,为新时代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提质赋能。2019年,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擘画了“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每年向社会输送数以千万计的高质量技术技能人才”的宏伟蓝图,聚焦人才培养目标,为建设技能型社会提供优质人力资源。产教融合教育社会契约营造了协同育人的社会环境,契约理念在教育学领域的应用促进了协同知识观的传播,此前我国已同全球近40个国家共同筹建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联盟,扎实推进全球发展倡议;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诞生为协同育人提供了更具体的引导,加强产业与产业之间专业化的链接,集中产业链上的优质资源进行人才培养与产业转型,推动产教融合育人模式的改革创新;产教融合型企业、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共同体等载体将在契约的规范下将生产活动与教育活动融为一体,成为产教双主体共同行动的育人实践基地;产教联盟、行业协会等联合载体通过契约结盟共同行动,在办学机制创新以及经济结构转型方面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因此,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契合协同育人的历史基础,能够为新时代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提供重要支撑。
(三)异质理念弥合:驱动产教融合共生发展生态环境构建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异质性主体间进行深度联动,实现协同共生的底线逻辑。教育生态环境是对职业教育的产生、存在和发展起制约调控作用的多元环境体系[10]。依据生态系统理论可知,政府、高职院校和企业在产教融合深度发展过程中嵌套于相互影响的一系列环境系统中,呈现主体多元化且异质性特征。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可寻求异质性主体间的“最大公约数”,促进构建起协同共生的产教融合发展生态环境。
一是构建有利于多元主体合作的积极激励环境。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对合格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推动产教融合激励机制的优化。通过政府引领的契约规定使得激励措施更具信服力,不同类型的企业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单一的激励政策只对某一类企业发挥作用,无法形成产教协同合力。组合式激励改变了单一激励吸引力不足的局面,将“信用”作为明文规定的激励条约纳入契约中,产生物质与精神相结合的双重驱动,激发产教融合活力。二是构建有利于多元主体合作的规范性制度环境。2022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联合办学者应当签订协议”“委托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凸显契约在教育实践中的重要性。通过法律规定的契约协议使得产教协同的教育活动更具规范性,产教融合作为校企合作纵深发展的产物,蕴含了“相融共生”“共商共建”的契约内核。尤其是联合进行生产教育活动时,需要更严谨更详细的合作协议作为各方权益划分的支撑,有效减少合作过程中的协调和管理矛盾。由此,在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理念的推动下,构建起由激励环境与制度环境交互的产教融合协同共生发展生态环境。
二、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建构逻辑
建构逻辑是指为实现事物或系统特有功能,在组成结构的设计和搭建时需坚持的基本思想、原则、理念、规律、目标、要求等[11]。产教融合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从利益共同体向命运共同体转变。构建产教融合内部各主体的行动逻辑,能够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合力推动“产”与“教”的深度融合,实现“以产助教、以教促产、产教融合”的和谐共生。
(一)前提条件:明确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精神实质
契约精神是契约人主动遵守约定和规则、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思想观念。契约精神中的诚信意识、规则意识、权责意识使得订约主体在契约内容的公平性和契约履行的确定性上更有保障[12]。产教融合涵盖从宏观到微观,建设产业和教育等多个组织系统,参与方包括政府、企业、员工、学校、教师、学生等利益相关者。因此,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以实现共同利益为核心,彰显出以明确新教育社会契约精神为前提条件的特征,并以其合法性和权威性规范着利益相关者各方面的行为准则,使各利益相关者相互约束,产教融合项目得以按预期轨道进行,有效降低合作风险,提高合作效益。
对契约精神的尊重是达成合作共识的前提,这种意识体现在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之中并且贯穿于整个教育活动。首先,诚信意识是产教融合各主体达成合作的前提,在契约达成的各个环节都能起到重要作用,签订前保证承诺内容的真实性,签订后确保按约履行,以个人诚信带动行业诚信,形成社会诚信的良好风尚。其次,规则意识使得契约内容在选择和表达上更加规范,符合产教融合的行业标准和育人要求。最后,权责意识明确订约者的权利界限和利益边界,在契约发挥平衡各方利益作用时,协助订约者履行己方责任,尊重对方权益。通过契约的法定强制性以及道德约束力确保契约主体协定的规划得到实施、义务完整履行、权利不受侵犯,使得产教融合中的各利益相关者可以有效避免违约风险、减少争议,增强契约的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二)核心要素:厘清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利益边界
根据米切尔等人提出的合法性、紧迫性和影响力三个等级的评分法则,产教融合利益相关者分为不同的层级,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权威型利益相关者(政府部门)、核心利益相关者(学校和企业)、紧密利益相关者(行业协会)、边缘利益相关者(家长等)[13]。政府作为权威型利益相关者,负责颁布政策法规并监督施行,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学校和企业作为核心利益相关者,学校侧重于实现育人目标,而企业则主要寻求经济效益;产教融合共同体、职业教育联盟、产业学院等为了集中优势力量助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而形成的集团性组织,则致力于整个产教融合生态的平衡发展;家长以及其他社会边缘利益相关者,其情感期望以及社会舆论都间接制约着产教融合的可持续发展。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产教融合的多元主体往往会优先关注自身的核心利益,导致整体投入动力不足,进而影响产教融合项目的可持续推进。
《教育的未来》提出,推动“缔结新的教育社会契约”的关键在于“社会成员间为共享的利益而合作”,这就要求利益相关者在契约中明确各方利益,同时提炼出共同利益,从而达成利益最大公约数。产教融合教育社会契约的主要优势之一便体现在具有整合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优质资源,具有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天然禀赋。因此,公共利益的提炼既要考虑经济效益又要关注公益影响,才能赋能产教融合内部秩序规范发展。宏观上,通过契约达成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在权责分配、利益共享、资源供给等方面的共识;中观上,在具体的融合过程中,明确主体间的共同目标,遵守合作秩序,推进公共利益的达成;微观上,不仅要关注学生专业知识,也要兼顾学生人文素养、道德水准、法律常识等综合素质,确保课程内容的全面性。因此,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公共利益”是在各利益相关者差异目标之中寻求共性,借以强有力的契约支撑来平衡和调节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分配和责任分担,通过经济目标与人才培养目标的重叠,找到目标博弈的平衡点,实现产教融合均衡持续的合作与发展。
(三)实践要求:构建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命运共同体
在产教融合过程中,产教不同主体有着自身的价值追求与行为逻辑,实现高质量合作共赢的关键在于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命运共同体。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命运共同体是在契约精神的引领下,彰显以命运共同体构造为目标的现实特征,并以多元主体的价值共识为合作基础,整合产教双方优势资源为持续动力,推动产教融合生态圈的循环发展。通过产教双方共同参与,形成和谐共生的合作方式,以培养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高质量技能型人才为目标。
首先,多元主体间的情感联结是契约共同体的内在支撑。产教融合在协同育人目标和契约精神引领下,更容易产生情感共鸣。一方面,在意识形态上承认主体多元性。职业教育是一种跨界的教育[14],强化多元主体的身份认同是促进利益相关者协同发展的动力源泉,有助于推动主体间的深度联动;另一方面,在实践活动中重视主体的相互依存性。产教融合强调产业与教育的紧密对接,新时期产教融合追求从“合作”向“融合”的纵深过渡,产教融合契约能通过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依赖关系建成危机防御系统,进而增强合作实践活动的稳固性。其次,产教双方资源共建共享是共同体发展的持续动力。构建校企命运共同体是职业教育办学的理想形态,也是产教深度融合的基础[15]。在产教融合过程中,教育系统依靠企业设备、技术人员以及真实生产经营环境等资源来实现其人才培养目标;而产业系统通过学校培养的人力资源、科研成果等来实现发展利益最大化。产教之间通过资源互补,形成互惠互赢的依赖关系。最后,产教生态圈的良性循环是共同体的重要支撑。产教融合多元主体间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关系与自然界生物种群竞合性异曲同工[16]。政府、企业、学校等利益相关者在合作博弈中,产教融合逐渐形成完整的生态系统,这种共生共损的联结促使各方认识到与产教融合发展生态的密切关系,实现从关注短期利益到重视可持续发展的转变,从关注产教融合发展红利到同时重视产教融合生态正义,积极承担起保护产教融合系统生态的责任,打造和谐共生的职业教育生态圈,从而为高质量技能型人才培养提供持续保障。
三、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构建路径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包含社会系统中的多个异质性利益相关者,各个主体相互影响与联结。哈尼亚·苏菲提出了构建社会契约的4Ps框架,即从“保护”“供给”“参与”和“权力生产”四个维度构建社会契约[17]。苏菲的社会契约理论将此框架同教育系统联系起来,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社会契约构建奠定了理论基础[18]。因此,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构建过程不仅需要依托法律制度保障、激发多元主体活力,促进资源共享和履行供给义务,还应厘清利益相关者身份及功能,推动优势互补,激活利益相关者对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价值认同,为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构建提质赋能。
(一)维护权威:完善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法律体系
社会契约的现实表达是人类交往的行为规范。法律作为契约,可以是通过交涉而形成的强契约,也可以是通过征服达成的弱契约[19]。产教融合契约是通过参与方之间的博弈达成强契约,旨在通过各方博弈,公平地享受普遍利益。为确保契约持续稳定地促进产教融合纵深发展,亟须构建长效动力机制,规约主体行为,保障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长久稳定运行。
一方面,加强政府强制性政策引领协调,加速专门性法律的出台。当前,虽然产教融合的政策框架日益丰富,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也强调了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发展原则,但由于缺少配套的法规和行政规范,产教融合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权责划分等尚未得到立法保障[20]。因此,政府应采取具体措施维护契约的权威,从现代法治社会最具说服力的法律程序上予以支持。把已经成熟的引导性政策作为内容基础,加速促进《产教融合法》等专门性法律的制定和出台,增强对产教融合契约主体的约束力。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求,探索省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新模式,灵活运用地方性法律法规,推进产教融合和区域产业发展同步规划,结合区域产业结构和经济特色,因地制宜、分层制定促进产教融合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将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核心要求与生产生活实践相结合,提高产教融合发展质量。以法律的形式划定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细则和具体的责任分担,既保障产教融合参与者的自身利益,又有效遏制精致的利己主义者破坏即成契约的不法行为[21],消除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后顾之忧,确保产教融合在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
(二)供给资源:稳固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资源共享平台
在契约组织中,有限理性决定了契约的不完备性。经济学研究把有限理性回归为“信息”问题,可以通过现代技术手段来调节,减少有限理性在实践活动中带来的损失。因此,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应以协同创新为基础,构建产教融合生态系统。在一定区域和产业范围内,学校和企业通过资源共建共享、成果转化应用而形成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22]。促进产教融合各异质性主体从单一“点对点”合作,发展为多层次、多维度的“面对面”与“体对体”融合。
首先,依托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组织平台,搭建信息互联互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产教联盟的组织牵头作用,缔结产教融合各异质性主体的资源共享。一方面,利用数据库、网站、App、小程序等网络平台,发布最新方针政策和行业或企业最新用人需求,及时更新人才培养计划实施进度,让协同育人的过程变得透明可控;另一方面,通过校企共建创新型平台,联合建设实验室、研发中心、实训基地、企业创新基地等,公开技术学习资源及课程,实时更新企业岗位库和学生简历库,并通过大数据计算匹配度启动智能推荐,将产教融合过程中涉及到的信息在不侵害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公开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为契约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参考,提高契约可信度。
其次,搭建产教融合信息交互平台,推动订约主体私有信息公开化,使各方在契约中的承诺内容有据可查,将合作内容落实到具体细节并公开透明地执行合作契约,发挥市域产教融合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产业园区、工业园区、校中厂人才培养模式的作用,共建信息平台,实现专业与产业的深度融合。一方面,明确产教融合多元主体信息资源共享原则:如参与方对产教融合项目的投资预算,项目各环节的资金结算等信息,维持资金链的稳定以及危机处理启动资金的充沛。另一方面,增强资源共享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产教融合契约中须明确资源共享的详细内容,订约成员均列出契约协定的具体资源,如项目所需的人力资源,包括人力资源数量、资质等,避免在项目实施时出现人手不够或人才能力不足等现象;实际操作所需的设备资源,须标明设备的具体数量、用途、使用期限以及维修或者更新费用承担方等细则;土地资源的用途及期限等。
(三)确保参与:补充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主体关系契约
关系契约是指在长期合作中,交易各方可接受契约中的不完备部分,通过法律之外的机制保证契约的执行[23]。在产教融合过程中,由于涉及多方利益,单一的法律契约无法规定主体的融合程度和效果,亟须通过关系契约来弥补。因此,应构建“共同参与、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命运共同体,促进校企双方既有利益的深度结合,确保双方在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风险和收益合理分配。
首先,在契约中明晰各类主体的身份与责任是规范产教融合各主体行为的基础。学校和企业作为核心利益相关者,处于产教融合关系网络的中心位置,对产教融合的过程及结果产生直接影响;政府和行业协会属于间接利益相关者,发挥导向和促进作用。政府代表的国家政治权利,通过政策法规约束各方权利、保障其权益,从而强化契约执行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的加入为关系契约注入活力,能将产业链上的诉求及时传达到人才培养端,链接各参与方形成利益共同体主导下的关系契约,制定好利益蛋糕的分配规则以确保契约的长期有效性与可持续性。
其次,补充契约执行第三方担保机制,协调产教融合过程中的各方权利与义务,减少分歧矛盾,降低协调成本,为各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建立提供了基础保障。在产教融合主体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因前期搜寻到的合作方信息不准确或者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发生。因此,补充第三方担保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从而减少合作成员利用机会主义获取收益的可能性。例如,天津市津南区颁布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核心区建设实施方案,当地政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产教融合项目的支持力度,并提供贷款等融资渠道。
最后,根据产教融合各主体需求,建立动态的产教融合关系契约,确保各方在产教融合中的长期参与与深度融合。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技能的迭代发展,产教融合的模式也从一元结合向多元融合转变,各行为主体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契约需要具备灵活性和适应性。此外,通过定期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各方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进一步加强合作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不同关系契约的建立都遵循一个原则即实现有效且可持续的联结,从而推动各主体之间建立更加紧密和持久的合作关系,促进产教融合的深度发展与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四)价值认同:创新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体制机制
制度安排与路径选择是减少契约风险、确保契约有效性的关键[24]。通过创新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产教融合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交易成本,确保契约精神对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约束力量,缔结产教融合多元主体的联合共识,凝聚产教融合组织价值认同,缓解契约困境。
首先,声誉制度是契约中的关键机制。声誉作为个人或企业过去行为的印证,为与其交往的其他主体提供了重要信息。在经济学中,声誉被视为一种资本商品,对其投资可以在未来获得回报。产教融合中的多元主体在对各自声誉的经营过程中,必须意识到违背契约规则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从而有效规避违约的发生。声誉制度是建立依托于社会承认的逻辑,而社会承认逻辑的基础就是“合法性”机制,即所有行为必须符合理性标准,并且得到社会的认可与接受。一旦违背声誉制度,就会触发多边惩罚,其不诚信行为将形成负面声誉,并进一步导致合作伙伴的集体回避,从而触发一系列连锁效应,影响其在行业中的长期发展。
其次,激励制度是契约中的重要机制。良好的合作氛围是激励利益相关者参与契约建构的基础,通过建立科学公平的激励机制,可以推动产教融合生态系统内部的协调与合作。一是选择有效信息的指标来制定激励措施,确保激励指标间差异的最小化。二是合理控制激励强度,灵活调整契约主体的激励条件,以适应不同的情境。三是准确测量契约执行的力度,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四是保证激励的平衡性,确保契约主体对各项契约内容给予同等重视,确保激励强度的均衡分配。
最后,监督制度能够确保契约的执行过程透明、公正。强化监督机制能够有效掌控契约履行的全过程,确保契约的执行不偏离预定轨迹。一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公开,具体包括课程内容、课时安排以及师资分配,使得人才培养全过程有迹可循。二是学生综合评价公开,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及结果等应具有真实性与有效性,以确保人才质量的源头可追溯。三是应加强项目人才待遇和项目开展环境的透明公开,避免产教融合在实施过程中各主体的变相压榨和对操作环境的偷梁换柱。除了校企双方的互相监督,政府、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第三方监管应加强对契约内容的把控力度,促进契约内容的完善,使新教育社会契约真正成为产教融合纵深发展的创新举措。
四、结语
产教融合新教育社会契约的建立使得各主体在产教融合项目中形成命运共同体,为主体间的实际联结创造了条件,全面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的能力。当前,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依旧面临着人岗错配、校热企冷等根本性痼疾。究其根本,职业教育的跨界属性决定了其参与主体的复杂性,对产教融合各主体协同精神的追求并不是强制其糅合到一起,而是在充分保证各自身份特色的情况下最大程度激发活力,促使其在同一项目中进行深度互动和交叉融合。所谓“情通则理达,理达则行至”,构建产教融合新教育契约,产教文化交融是主体联结的环境基础;经济的共同投入是主体融合的现实基础。通过共同招生、教学与管理等为主体联结提供实践机会,形成平台共搭、资源共享、就业共担、目标共定、师资共培、人才共育、专业共建、过程共管、考核共量的良好局面。
参 考 文 献
[1]万伟平.产教融合的运行困境及其突破机制研究——基于博弈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J].教育学术月刊,2024(2):30-37.
[2]UNESCO. Reimagining our future together: A new Social contract for education[R/OL].(2021-11-10)[2024-11-22].https://unesdoc.unesco.org/ark:/48223/pf0000379707.pdf.
[3][7]郝天聪,石伟平.从松散联结到实体嵌入: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困境及其突破[J].教育研究,2019(7):102-110.
[4]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34.
[5]郑彬.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契约治理问题与对策——基于契约理论的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1(19):18-24.
[6]杨鹏,余明辉.高职工程教育“融合创新”范式的行动指南、有效载体与实现路径[J].职业技术教育,2021(17):6-10.
[8]白逸仙,王华,王珺.我国产教融合改革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基于103个典型案例的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22(9):88-94.
[9]联合国.下定决心: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2023[R/OL].(2023)[2023-09-22].https://www.un.org/sites/un2.un.org/files/sg_annual_report_2023_zh.pdf.
[10]董彦宗.产教深度融合生态系统的模型构建、现实困境及实践策略[J].教育与职业,2024(18):44-49.
[11]陈波.逻辑学十五讲(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24.
[12]王滨,陈律.新时代契约精神的传承与创新[J].人民论坛,2021(23):75-77.
[13]池春阳.利益相关者视角下高职教育产教融合长效机制研究[J].教育理论与实践,2021(33):16-20.
[14]姜大源.关于职业教育的几点哲学反思[J].教育与职业,2022(2):5-12.
[15]莫晓瑾,李强,束海星.产教融合型企业生成的时代内涵、逻辑机理及推进路径[J].教育与职业,2022(6):54-58.
[16]林波,吕慧文.基于生态视角的产教融合协同创新系统构建[J].教育与职业,2022(12):36-43.
[17]Sobhy, H. The lived social contract in schools: from protection to the production of hegemony[J].World Development, 137:104986.
[18]陈鹏.职业教育赋能“双碳”社会契约建构的角色与路径[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22(6):73-81.
[19]谢晖.论社会契约说从乌托邦到法律——制度修辞的一种证成根据[J].法学论坛,2018(5):32-39.
[20]李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的现实诉求、立法基础与重点问题[J].教育与职业,2023(24):36-42.
[21]张志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2.0时代的内涵演进、应然追寻、实然状态与路径抉择[J].成人教育,2022(3):66-73.
[22]霍丽娟.基于知识生产新模式的产教融合创新生态系统构建研究[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9(10):38-44.
[23]张慧,郭婧娟.基于关系契约的合同能源管理激励机制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21(17):185-190.
[24]陈连艳,罗敏.契约式治理:当代政府治理变革[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7(3):5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