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24-12-31范艳丽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逐渐成为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关注的焦点。如何规避劳资矛盾、解决劳动争议,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积极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化解劳资矛盾,不仅是构建公正、合法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策略。本文分析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意义,并关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存在的调解机制未能发挥实质作用,诉、裁、调对接机制不够完善,市场经济发展引发争议处理压力等具体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初步考察,分析争议处理时遇到的困境,由此提出完善处理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策略,旨在为拓展劳动争议解决路径提供参考。
[关键词]劳动争议;劳动关系;争议处理
[中图分类号]C97 文献标志码:A
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劳资矛盾不断激化、劳动争议频发,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积极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不仅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劳动争议处理的有效性,不仅关乎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更涉及劳资双方的合理诉求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在这样的背景下,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深入研究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不断探索制度背景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挑战,可以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路。只有不断完善机制,提高处理效率,公平公正解决劳动争议,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社会的持续发展。
1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意义
1.1 兼顾各方关系,实现劳资共赢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积极化解劳动争议,对实现劳资共赢具有重要意义。争议处理机制不仅是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有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公平对待。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日益受到关注,完善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能够帮助劳动者在面对纠纷时得到公正的解决。其次,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作用,能够确保双方利益诉求得到合理兼顾,从而实现劳资共赢。通过公正、公平、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使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劳资关系得以进一步改善,为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础。
1.2 妥善处理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由于社会环境变化迅速,不确定性增加,劳资矛盾的加剧使得社会矛盾与冲突日益突出。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减轻冲突,避免劳资矛盾演变为社会性冲突。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能够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一方面,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机制,能够及时协调双方诉求,充分尊重双方意愿,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解决争端,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另一方面,劳动争议处理是维护劳动者基本权利、人格尊严的基础,是社会进步以及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体现,且劳动争议处理也能够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风险,进而提升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2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2.1 调解机制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
调解机制的本质,是在出现劳动争议时,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介入劳资关系,化解劳资矛盾。但目前在实际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常出现调解机制难以发挥实质性作用的问题。首先,部分用人单位所设置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缺乏独立性。该机构通常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管理层代表组成。由于其隶属用人单位,因此难以保证客观、公正的争议调解。其次,与仲裁机制、诉讼机制相比,调解机制的约束力较差,且缺乏强制性。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则失去了调解作用。最后,调解机制作为基层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措施,存在诸多执行难点,如劳动关系认定举证难、工伤认定困难,以及争议解决程序耗时冗长等,进一步影响了调解效果及效率。
2.2 诉、裁、调对接机制不够完善
诉、裁、调的对接机制关乎调解协议或裁决事项的后续执行。对接机制出现问题,难以切实有效发挥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协调及化解作用,将不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调解协议程序以后,后续的程序性保障并不完善[1]。例如,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如出现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可提出调解协议审查或如何提起诉讼,这些都缺乏必要的执行程序指引,影响了调解协议的约束力。第二,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由于诉讼同仲裁的对接机制不完善,因此仲裁同司法在证据提交、裁审衔接方面的规则不够明确。即使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交了证据,在诉讼程序中也可能需要再次举证,仲裁的前置作用被忽视,不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
2.3 市场经济发展引发争议处理压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动力市场不断扩大,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多样化,劳动争议的发生频率也在不断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频繁的利益冲突,给劳动争议处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压力的根源在于社会整体的治理体系不够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缺乏多元化的考量,无法从社会治理角度推动治理体系的完善,是造成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缺陷的主要因素。
3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有效策略
3.1 建立区域内及用人单位调解机构
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强化调解机制的约束力,用人单位应建立独立、公正的调解机构。
一方面,政府机构应从源头入手,强化政策宣传,完善劳动用工检查等工作,向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普法,促使双方知法守法,进而预防劳动争议。当前,劳动用工形式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要以预防为主。人事部门应定期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培训,发放宣传材料,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和相关政策规定,借此提升双方法律意识及法律素养。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另一方面,政府应成立具有社会公信力的区域内调解机构,保障调解作用的充分发挥。调解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与和解相比,具有更为独特的优势。调解需要独立的第三方的介入,其公正性、合法性更具有保障。但用人单位方所设置的调解委员会难以保持中立,甚至许多企业规避设置调解委员会。因此,建立区域内具有公信力的调解委员会十分关键。建议由政府部门主导,设立以人社局为核心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协同工会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不同层级的劳动争议案件。例如,市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区域内大型劳动争议或具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县、区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区域内国有或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以及中小型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在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用人单位方面存在争议处理组织机构设置不完善的问题,调解机构的独立性不足。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用人单位调解机构是不容忽视的基层机构,具有初步调解、平复双方情绪、快速解决争端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不能够忽视用人单位调解机构的设置。要完善调解机构的组织结构设置,委员会成员应涵盖员工代表、工会以及企业行政人员代表,通过多元化的成员构成,保证其公正性。同时,要全面提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质。用人单位内部的调解机构属于群众性组织,因此在法律素养、调解能力方面存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对此,区域性调解机构应对调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及法律素养。
3.2 规范调解协议后续的程序性保障
规范调解协议后续的程序性保障,确保诉、裁、调妥善对接,能够有力地推进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顺利运行,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
第一,各级政府部门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制度要求,规范调解协议后续的程序性保障。重点明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生效条件,义务履行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例如,明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制度。仲裁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后的15日内,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由委员会确定协议的法律效力,借此强化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再如,建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能够显著加强仲裁、调解与诉讼之间的对接,提高调解协议的履行率。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在协议生效后的30日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第二,各地人社部门及司法部门应健全诉、裁、调对接机制。一方面,基于《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等相关政策法规,梳理过往争议处理案件中存在的受理范围不一致、程序衔接不规范,或是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积极组织座谈研讨,广泛征询处理意见,做好诉、裁、调的对接[2]。比如,召开分享交流会,对争议案件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针对性研讨。人社部门及司法部门共同研究裁审程序衔接的具体问题,以及争议案件适用的法律标准问题。针对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待遇索赔、异地诉讼维权等问题,开展专项研究。此外,人社部门与同级司法部门可共同打造数据共享平台,调解及仲裁机构将所有案件数据录入数据共享平台。进入诉讼程序后,司法部门及时通过平台完成案件材料的在线对接,查询调解及仲裁阶段的案件信息。调解及仲裁机构也可借平台查询诉讼结果,借此实现诉、裁、调的信息交互,保证结果的一致性。同时最大化发挥仲裁的前置作用,避免多次举证,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
3.3 贯彻多元共治实施多元化争议处理
贯彻多元共治,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双重联动,能够构建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科学化、系统化地解决劳动争议,推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
首先,在国家层面,政府应进一步深化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相关制度。政府机构应针对解决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制定干预性政策,提高治理体系的完整性。例如,完善劳动诉讼制度,积极推进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试点,避免劳动争议处理简单套用民事审判思维方式。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诉讼机制,如合议庭审理、专门审判庭审理等,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
其次,在社会层面要加强社会各方的参与。社会各界应明确法律法规的指导地位,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构建自主调解与政府调解相结合的劳动争议解决体系。采用自主调解方式时,调解机构要脱离用人单位,形成职业团体。例如,以工会为代表进行集体性谈判协商,工会要脱离用人单位,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积极转变角色,避免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充分发挥自身代表员工利益的作用,在自主调解中落实三方机制。此外,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以及媒体等也可作为社会层面的参与者,支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促进多元化的劳动争议处理。
最后,在群众层面,应持续加强法治素养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政府机构应借助法律教育、宣传培训等形式,提高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法律知识水平,有效化解劳动争议,并借此实现法治保障、公众参与的劳动争议治理格局,进一步完善多元共治,切实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劳动争议的频发反映出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具体矛盾,对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构成了威胁。因此,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有效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在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诉求,确保公平公正,尊重双方意愿,实现劳资共赢。同时,要加强法治建设,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提升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公信力。此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是劳资双方的共同责任,也是社会各界的共同期盼。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苏蕾权. 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创新研究[J]. 四川劳动保障,2024(2):34-35.
[2]李健. 新型劳动关系中劳动争议的会计处理方式[J]. 商业观察,2022(17):21-23.
[3]孙航. 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 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社会稳定[N]. 人民法院报,2022-03-01 (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