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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通过遗嘱获得房屋居住权吗

2024-12-31王岚罗霄山

老年人 2024年7期
关键词:居住权老刘遗嘱

编辑老师:

我和老刘是再婚夫妻,婚后无子女。小刘系老刘与前妻所生女儿。2020年老刘订立遗嘱,写明:登记在老刘名下的房产产权归他的女儿小刘所有,但使用权归他的现任妻子(也就是我)永久居住。如遇以下情形:1.出租;2.再婚;3.买卖等有违夫妻关系的情况,其居住权收回,小刘有处置权。2023年老刘去世后,小刘起诉请求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请问我可以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吗?

长沙市读者 "王岚

王岚读者:

您提出的问题,本刊编辑邀请湖南国简律师事务所罗霄山律师作如下解答——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剧,再婚老年人群体愈加庞大。近年来,涉及再婚老年人去世后遗产继承纠纷逐年增加,针对老年人再婚引发的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司法认定,直接关系到再婚老年人居住利益的维护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规定,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一般是以生活居住为目的而设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在老年人再婚的情形下,遗嘱人为再婚老伴设立居住权,也多是出于保障其居住生存、生活安定的考虑。

本案中,老刘在遗嘱中写明再婚老伴可取得的是“永久”性居住权利,而非“一时”性居住权利。而且依据遗嘱内容,只有符合特殊情形时,遗嘱继承人小刘才可以依法处分房屋。说明在再婚老伴居住使用期间,其可以排除房屋所有权人的干涉,从而使得该居住使用权利具有“物权”排他性特性。

此外,依据遗嘱内容,再婚老伴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限,但排除了其出租等营利行为,说明老刘设立居住权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再婚老伴的生活居住需要。老刘在此设定居住权,有为再婚老伴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考量,应予尊重。因此,再婚老伴可以取得房屋的完全居住权。小刘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让老刘的再婚老伴享有居住使用权益。

编辑/徐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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