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地区营商环境法治化与新质生产力协同策略与深度融合路径
2024-12-31袁世舟
摘 要:在新的经济环境下,新质生产力发展与营商环境法治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课题。目前,川渝地区积极推进双城经济圈建设,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协同效应,塑造两地一体发展新格局。但仍存在法规体系不完善、执法标准不统一、市场主体不平等的问题。从新质生产力特征出发,探究川渝地区新质生产力与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协同策略,并从数智化发展角度提出了健全智慧法治体系等深度融合路径。通过新质生产力与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良性互动,构建公平、公开、公正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助力川渝经济圈协同发展与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营商环境法治化;协同策略;深度融合
一、引言
2024年1月31日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国际环境。”[1]从本质上看,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关系,优化营商环境是形成“新型生产关系”的重要基础。一方面,新质生产力的提升贵在创新,创新的主力主要来自经营主体,而营商环境又是经营主体能否创新的关键,营商环境的优化能够为新质生产力打造健康的生长环境。另一方面,新质生产力的提升将带来更高效、更环保、更智能的生产方式,将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通过先进生产力创新驱动能够引领营商环境的全面升级[2]。因此,营商环境与新质生产力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想要进一步激发内生市场活力,就必须充分发掘新质生产力的数字动能,促进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为经营主体的创新、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时代浪潮:新质生产力的崛起与影响
(一)新质生产力的概念与内涵
科学技术颠覆性迭代升级、生产力要素崭新变化、产业提档升级共同孕育了代表新时代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新质生产力。对比传统生产力,新质生产力包括新素质劳动者、富含数字智能特征的劳动资料以及非物质形态的劳动对象等“三新”要素,并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作为先导产业,以科技创新作为核心驱动。理论层面的新质生产力构成要素在客观物质层面的实在体现是:新质生产力体系由物质资料提供者、劳动者、全新科学技术供给者和相关制度构建者等要素组成,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体等多元的社会主体在某些时候会同时扮演物质资料提供者、劳动者、全新科学技术供给者和相关制度构建者等角色。
(二)新质生产力特征的多维展现
新质生产力是以先导产业为牵引,重点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呈现载体,其具有创新资源富集、前沿技术密集、交叉融合运用等特征。区别于传统生产力低下的产业链式组织、常规化研发投入和相对独立的发展路径,新质生产力的先导产业朝向网络密度更深的产业集群化、协同化、生态化发展。先导产业发轫于“技术—产业—创新”的交互融合,渗透至产业全链条,激发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所引致的市场应用需求拓宽了产业技术路线,多样化技术路线交互“角力”和“缠绕”,提升了劳动者在开发和利用多样态劳动资料的范围和深度,同时促成了一大批富有革新性的劳动对象持续涌现[3]。
从前沿技术角度而言,新质生产力体现了前沿技术革命激发生产力跃迁的时代特性。先导产业的生命力和颠覆力体现在关键核心技术在产业现代化攀升过程中的跨界融合、纠缠叠加和同频共振。先导产业所依赖的互通平台、算法模型、AI算力等数字技术在底层架构和应用空间上的相关交互性已经显现,特别是数据要素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将贯穿于先导产业从研发、生产到商业化的逻辑演化全过程。由此一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及其所配适的数字技术具备了突破“索罗悖论”的可能,顺利度过“技改创新”的关键期。因核心技术发展所引发的产业面貌、纹理和样态的“蝉蜕”,必然引发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商业模式和治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由此酝酿、催化和激活新质生产力。
(三)新质生产力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随着宏观政策“组合拳”效应持续释放,全国经济生产“稳中求进”,新质生产力的细分指标表现亮眼,彰显了我国经济持续转型升级的态势。2024年第一季度,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7.5%,较2023年四季度加快2.6个百分点,数智化的汽车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等行业增加值较去年第四季度分别增长61.5%、40.6%、18.5%[4]。在“四个融合”方面,全国已培育421家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成近万家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制造业的智能化水平取得显著提升。在绿色化发展上,2024年一季度新能源汽车市场占有率超过31%,钢铁、有色金属等传统行业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继续下降,氢能、新型储能等应用场景得到快速拓展。
从发展阶段来看,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时期,新旧动能转换是这个时期的主旋律。当前,我国强调“稳中求进”的一个关键动因就在于旧动能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逐步减弱,而新动能的能级还不足以为整个经济增长提供支撑。因此,需要新旧动能的稳步转换,尤其是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不断壮大来推动未来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向数字化、智能化、低碳化等方向持续优化。一方面为“稳增长”加码新动能,另一方面通过尖端技术突破和传统产业改造,引领整体产业由“量变”向“质变”加速跳跃式迈进。
三、直面痛点:营商环境法治化的现状与挑战
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外部环境条件总和。经济发展得好与不好,拼的就是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代表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和一个城市的软实力。世界银行研究显示,营商环境的扶正祛邪,对GDP增长率和社会投资率的提升有着较为显著的直接拉动效应,分别为0.3%和0.36%。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要按照国际市场规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进入新发展阶段,以政策优惠和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很难再发挥更大作用,未来营商环境将成为招商引资、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我国要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掌握主动、实现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取得新突破,更大程度地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营主体内生动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一)“五治融合”视角下川渝营商环境现状分析
“五治融合”指的是将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融为一体,以此为基础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新格局。具体来说,它的目的在于笃守政治引导关键点、做实基础治理落脚点、筑牢法治护持支撑点、锚定德治化育切入点、点亮智治助推闪光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积极响应“五治融合”理念,提出“一号工程”聚焦推动好企业快速成长、坏企业快速出清,坚持问题导向、数字赋能、改革集成,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于2027年,实现双城营商环境竞争力显著提高,政务环境更加高效、法治环境更加公正、市场环境更加有序、创新环境更加活跃、要素保障环境更加完善,形成更多具有川渝辨识度的标志性成果,努力成为西部地区营商环境“排头兵”[5]。
1. 共建营商环境法律服务“朋友圈”
四川和重庆共同倡议成立了法律服务的联合体,致力于共同发展西部地区的法律服务产业集群。两地还计划共同打造一个面向“一带一路”的商事调解及仲裁中心,互助设立境外分支,以及共同探索设立“一带一路”商事互联网仲裁院,旨在建设国内领先的外国法律查明中心。此外,四川与重庆将推动两地法律网络的合并运作,确保公共法律服务数据的共享,实现成渝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办理,创新商业管理法治服务的新平台,并设立区域一体化的协调中心,为川渝经济区提供法治上的支持。
2. 双城协同联合破解“执法壁垒”
2021年12月2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和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签订《联合打假保护双城经济圈企业高质量发展合作协议》,推进市场监管一体化执法协作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强化两地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合力构建川渝知识产权保护格局[6]。借助数智化平台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执法合作与协调发展,建立并完善以下机制:常态化的联系机制,确保两地官方定期交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通;联合执法机制,协调两地执法行动;统一标准机制,保证执法标准一致性;应急联动机制,强化危机时的协同反应。从而加强成渝地区的法律与政策执行效率。
3. 赋能市场主体协同“法治营商”
构建全国首家跨省域的成渝金融法院,这一措施对于支持国家金融战略的实施、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司法体系以及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发展具有关键作用。一体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实现了多项条款跨域对接,建立企业服务全流程“一网通办、一窗领取”制度,对业务类别和办结时限进行统一规定,确保服务的标准化和高效化。同时,注重构建互联互通、管理协同、安全高效的基础设施网络,这一措施极大地简化了在川渝两地同时开办企业的流程,预计未来两地的经济互动将更为紧密。唱好“双城记”、建好“经济圈”释放出新的市场活力,持续发挥“1+1>2”的协同效应,不断促进两地一体化法治发展新格局,为奋力书写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新篇章提供更加强大的法治保障。
(二)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面临的难点与挑战
1. 政策法规体系亟待完善
首先,营商环境法案缺乏“系统设计”。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涉及中央和地方多个层面的系统工程,而多地的法规范围有限,难以全面覆盖发展所需。虽然已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专项法规提供了基础的兜底性制度保障,但营商环境涉及公司法、民法典、投资法等诸多法规,法律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其次,营商环境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法治化落实需要营商系统上下协同作业,但目前部门链条间仍存在沟通不畅等问题。例如,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尽管金融监管部门反复强调信贷服务中不得额外收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时仍存在多种收费项目,这使得上级政策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营商环境政策法规“更新不及时”。作为目前受到重点关注的新兴领域,营商环境的内涵、功能和要求仍在持续的研究和探索中,相应的政策法规也需要快速更新以适应变化。尽管新政策的制定速度很快,但旧政策的退场步伐却显得迟滞,导致制度文件的清理不够彻底。这种现象使得政策的执行常常延迟,形成了“换汤不换药”的尴尬局面,即新规定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2. 执法规范标准有待一致
首先,执法信息公开标准不一。在某些行业和部门,执法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公开透明度不足,这导致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不一致性,同时使得监督机制显得不够有力。因此,通过改进营商环境的执法标准规划,以促进区域间行政执法信息的统一和透明,确保政策的公平和有效执行。
其次,执法规范性尚有不足。川渝地区双城协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仍需加强,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以及自由裁量权等方面需进一步规范,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执法监督仍有待提升。随着新质生产力不断涌现并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政府部门执法行为和执法规范的监督亟待加强。需根据市场营商实际适当进行放权,打造精简政府,梳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以清晰、规范、标准的形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 市场主体地位亟待平等
首先,市场准入和退出的规则尚待完善。尤其是对于外地私营企业、民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这些企业在进入当地市场时常常需要应对多重规则和门槛限制,这不仅增加了它们的初始成本,也降低了市场的整体竞争力。此外,当企业需要退出市场时,现行的机制如工商登记注销、税费缴纳及企业信用修复等配套措施仍显得不够完善。这些程序的复杂性和时间消耗不仅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也阻碍了市场的流动性和灵活性。因此,为降低市场主体的运营难度并促进健康的市场环境,迫切需要对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进行改进和优化,以建立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和高效的市场运营体系。
其次,市场主体竞争区别对待明显。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待遇存在明显的差异性,这一问题尤其在公共资源竞争、政府补贴扶持以及融资信贷支持等方面表现突出。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享受惠企政策时的待遇不一,导致市场竞争环境的不公平,从而影响整体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营商环境的公正性还需强化。确保营商环境中的公正性是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市场健康的关键。当前,在项目审批、招商引资及税收征管等关键领域,一些市场主体仍存在寻租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蚀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还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营商环境的整体质量。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和公权力部门在维护营商环境公正性方面的责任尤为重大,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来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四、融合机理:新质生产力与营商环境法治化内在互动机制
在新的开放型经济环境下,要加快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引领开放型经济下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与发展,并以先进生产力规范市场营商环境,创造“新时代的新改革红利”。
(一)营商环境法治化为新质生产力提供良田沃土
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实现“以竞争促创新”的前提条件。创新具有高投资、高风险的本质属性,在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如果企业无法确保其创新成果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它们就可能失去创新带来的潜在知识产权收益的享有权。这种保护的不足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创新动机,因为在没有适当保障的情况下,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将大大增加,投入创新和研发的成本可能得不到相应的经济回报。这一点在我国当前扩大进口、扩大开放的背景下尤其重要,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能够为竞争创新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
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是推动开放与创新的基础。通过实施更加开放的政策,例如降低中间品与资本品的进口关税,可以在多个层面上激励经济活动和技术进步。这种政策的目的在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中外来先进技术和有益投资可以无障碍进入本土市场,从而促进技术转移和知识共享。这不仅可以加速本土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还可以提升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当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时,企业面临的创新风险显著增加,因为他们不能确保对其研发成果的独家控制和经济利益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创新的潜在收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从而抑制了企业投资于新技术和产品研发的意愿。这种环境下,企业可能会更多倾向于采取“拿来主义”的策略,即通过进口技术和产品来满足市场需求,而非投资于长期且不确定的自主创新过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可以减少企业外包时被独立供应商“敲竹杠”“卡脖子”,健全“全产业链模式”制度保障,推动资源优化配置与自身投资生产创新。
(二)新质生产力为营商环境法治化创造开拓动力
新质生产力的创新在优化生产关系中扮演着核心和引领角色。新质生产力拥有其科技先进、效能强大、质量高超等特性,不仅符合新发展理念的要求,也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这种生产力的核心在于其创新能力,它能够推动技术进步和工艺改良,从而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人工智能成为驱动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和来源,“人工智能+”将推动在各领域的创新应用,以产业高质量发展带动生产力深层次变革。
新质生产力为营商环境法治化提供应手工具。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重点是立法、执法、司法的一体化协同,落实到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上,助力企业经营规范化与市场环境公正化。要依托技术创新中心、产业联盟等载体发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规范带动作用,加大对平台型企业的市场监管,发挥平台企业在科技创新、数字转型的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智慧法治”方案。
五、协同策略:共筑新质生产力与营商环境法治化桥梁
(一)构建“全周期”市场服务体系,开辟服务模式“新领域”
1. 政商交流更顺畅。借助数字经济发展模式,构建川渝协同数智化平台上线运行,实现了覆盖所有经营主体的广域服务,打破了既有的时空限制,经营主体足不出户就可通过平台实时向政府部门反馈生产经营中的疑难问题,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点对点”“一站式”服务,落实第一时间解答、第一时间办理和全过程监督推进工作机制,确保企业诉求得到反馈落实[7]。
2. 市场感知更清晰。营商环境好与坏,经营主体最有“发言权”。依托企业服务平台,经营主体可对政府部门各项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平台管理部门依据满意度情况调整优化服务方式,具体结果作为营商环境考核内容,让传统的营商环境由指标监测向市场监测转变,真正让营商环境好不好由经营主体说了算。
3. 质效监管更有力。为确保经营主体诉求充分解决,合理性建议充分实施,除了平台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以外,还设置了营商环境线索征集板块,引入同级纪委入驻监督执纪,让“纪委找线索”向“线索找纪委”转变,对经营主体反馈部门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在服务经营主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问责。
(二)构建“一站式”政策服务体系,打造政策落地“快车道”
1. 惠企政策智能搜索。针对惠企政策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了解渠道单一等情况,平台从经营主体需求角度出发,汇聚国家、省、市现行有效惠企政策,通过大数据技术手段将政策按主管部门、产业类型、事项类型、适用对象等进行分类归集,采用生成式模型算法,构建“百度版”的政策服务,实现惠企政策“一站查询”。
2. 惠企政策精准匹配。通过平台对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行业特点、市场表现等多维度数据分析,构建全面的企业画像。将政策库进行标签化分类,形成企业画像与政策画像互相支撑、互相匹配,匹配最高的政策事项经由人工审核之后,通过平台自动比对推送、工作人员主动定向推送和短信提醒等方式向经营主体靶向推介,达到“企业找政策”向“政策找企业”跃进,政策服务由“大水漫灌”向“靶向滴灌”转变[8]。
3. 政策兑现闭环监管。数字平台完善了监管机制,针对符合条件经营主体申请的政策事项,指派专人对政策兑现进度进行实时跟踪与有效监督,实行“红、黄、绿”预警机制,确保相关部门能够切实履行职责,把握政策兑现的时效性,确保各类税收、奖励性资金等“真金白银”的政策红利能够真正触及企业,使营商政策切实“落地生效”。
(三)构建“智能化”产业服务体系,推动产业发展“更精准”
1. 产业信息一览无余。智能平台能够展示川渝企业总数、各类企业数量、分布情况,以及产业链和行业结构等情况数据,让政府直观了解产业优势和弱势,为下一步产业发展提供参考。经平台管理部门审核,为企业“精准画像”,全方位显示企业基础信息、荣誉奖励、主营产品、广告营销等企业自身的优势和特色,帮助企业吸引潜在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目光,让政府服务从“事后”向“事前”推进,助力企业发展。
2. 新质生产动能十足。聚焦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围绕川渝果蔬、畜牧、机械等产业链,通过大数据分析绘制产业招商图谱,明确上中下游各个产业环节之间的关系,在全国范围内筛选产业链适配企业,以靶向招商、产业招商等手段,狠抓产业链上下游项目配套,做好“建链、强链、延链、补链”工作,增强发展后劲,推动产业集聚,构建完备的产业链集群,全面打造川渝地区“虹吸效应”,发挥西南经济发展带头作用。
(四)构建“广源式”综合服务体系,实现服务触点“多元化”
1. 审批服务更顺心。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经营主体可提前了解事项办理流程、所需要件等,并支持要件样表在线下载。如在审批中遇到“堵点”“卡点”问题,可直接将需求反馈到平台管理后台,由相关工作人员帮办或督办,直到审批事项完成。同时,经营主体通过平台办理事项,平台管理部门可直观看到事项办理中、已办结、已延期等办理状态,便于工作人员及时介入,确保经营主体办事顺畅。
2. 法律服务更贴心。针对经营主体经营过程中的现实需要,平台对涉及经营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数据目录编制,并进行深度解读,为经营主体提供清晰、易懂的合规指南,助力经营主体依法经营、平稳发展。同时,平台还梳理了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中所需的高频合同文本,供其参考使用,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3. 金融服务更暖心。为满足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平台设立金融服务板块,经营主体可通过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由平台管理人员与金融机构对接,及时对经营主体融资资质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平台审批按时放款。各金融机构可以在平台发布金融产品,让经营主体“货比三家”,选出最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申请使用,真正让“金融活水”灌溉“经济良田”[9]。
六、深化路径:新质生产力与营商环境法治化共生共荣
(一)健全与数字化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为数字化发展奠定法律基础法律是保障个人权益的重要基石,也是赋予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基础。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是否达到标准,取决于市场主体是否获得了相应的权益保护。因此,在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优化的过程中,需要将市场作为重要导向,进一步推动与新质生产力相关的营商法律法规建设,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
第一,部分地方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机制的完善,对地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有效梳理,避免出现重复立法的现象,针对数字技术的发展特点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营商环境的法治建设,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为当地的营商环境法治化优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进一步推动公共数据的有效公开,根据实际发展需求实现更加高效的数据共享,让公共数据能够真正为企业和民众提供服务,实现更加高效的监管和治理。同时,在对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和处理的过程中,需要始终坚持正当合法的原则,在必要和必须的情况下进行有效的数据收集。在进行数据处理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企业和个人的数据隐私安全,杜绝危害个人、企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出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要遵循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既不能做“一刀切”的建设,也不能过于放松企业的发展。例如,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合规制度,并积极鼓励企业的创新发展,确定企业尤其是数字化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对合规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促进数字化发展背景下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范围,为人才的有效利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政府数字化服务与执法能力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处理是影响改革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数字化时代,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不仅仅要求实现经济的规范发展,同时也要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实现更加高效的治理。
第一,进一步推动政府服务能力的有效提升,不断提高“一网好办”的服务效果,借助信息化技术优化服务流程,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多的便利[10]。同时,政府应该科学规范市场的准入门槛,避免出现有关部门擅自提高门槛的不合理行为,杜绝出现不合规定的经济干预活动,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营商环境的法治建设提供保障。
第二,要利用数字化技术进一步促进当地的经济创新。各地政府可以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起合理的“创新清单”,通过有效的营商环境优化提高企业创新空间的安全性,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同时,对于一些经济新业态,在相关法律法规未有涉及的范围内可以允许相关企业在合理的限制下进行试错,这也能够为政府的营商环境法治建设提供更强有力的数据参考和案例支持。
第三,立足于本地区的数字化发展水平,分析当地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难题,不断推动当地政府的数字化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更加针对性的支持和帮助。
(三)推动智慧司法和智慧检务建设
司法机关也应该对数字经济背景下营商环境的法治建设提供有效的支持,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让市场主体能够提高对法律的认可和配合,推动法治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
第一,司法机关应该充分利用司法裁判中的相关规定,并借助指导性案例对营商环境中的各市场主体进行有效指导,明确各市场主体在数字化经济发展中的义务和责任。重视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通过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意识。同时,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范围的扩大,对认真落实合规改革要求的相关企业负责人可以采取从宽量刑的原则。
第二,司法机关还要借助数字化技术进一步推动法院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法院应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能力,推动电子平台的建立和完善,实现更加高效的电子立案和诉讼,支持川渝协同法治管理,同时不断提升智慧司法中的电子取证能力,推动各证据环节和信息的高效共享,唱好数字时代的“双城记”[11]。
第三,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法律法规可操作性是影响营商环境法治建设质量的重要因素。政府与法律部门对企业的守法成本和合规成本进行深入分析,实现针对性的规范优化。例如,电子商务等新兴生产力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探讨如何有效地落实“线上线下一致”的基本原则,从而对线上线下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统一的监管,进一步提高违法信息的公示效率,为营商环境的法治化优化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四)健全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评价体系
在进行营商环境法治化优化的过程中,既不能纸上谈兵,也不能随意对相关主体进行无端问责,应该通过有效的法治化评价体系对市场中的各类经营活动进行有效评估,从而帮助各市场主体树立起良好的法治意识,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一,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例如,在建立以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等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新经济体系时,不仅要依据当地的实际发展情况建立起地方标准,还要立足于国家发展和行业发展,建立起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第二,始终立足于当地的实际发展情况,建立起符合当地发展水平与法律法规的营商环境,才能够真正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川渝营商环境实际与新质生产力产业链培养更多数字化人才,进一步推动数字化知识和营商环境法治知识的普及,才能够真正实现全民数字化素养的有效提升,让每一个公众都能够自觉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
第三,着眼于国际市场的发展动态,培养更多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行业组织,积极推动行业发展标准的国际化,提高行业发展的国际影响力,实现国家间的行业标准交流与探讨,从而为营商环境的法治建设提供不同维度的支持。川渝地区建设也要积极关注其他国家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中的成功经验,拓宽国际化视野,在各项公约和国际法律中汲取经验,进一步提高营商环境的规范性。
(五)督促企业构建起发展的合规体系
在营商环境中如果面临法律空白的发展区域,企业在进行业务开发时需要立足于法治环境进行合理的评估,并与政府进行更加高效的信息交流,以此来降低业务开发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一,有效防范数字化的法律风险。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要重视合规的价值,准确把握相关尺度和原则,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坚守法律底线,树立起遵纪守法的良好企业形象。
第二,落实数字经济主体责任。企业数智化转型需要立足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并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确保网络平台上的相关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出现不良的信息屏蔽情况。
第三,注重数据的隐私保护和安全保护,避免出现平台垄断的情况。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知识产权,通过有效的行业自律获取消费者的信任,获得监管部门的有效肯定,从而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进一步优化。
(六)推动数字领域的国际性司法合作
第一,优化涉外营商环境的数字化水平。推进互联网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有效建立,进一步细化案件的诉讼流程,借助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实现更加高效的网上办案,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优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二,在完善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对于一些实质危害较小的刑事违法行为以及部分有利有弊的营商行为,司法机关应该坚持审慎的基本原则,“科学量刑”“从宽处理”,保证企业发展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对市场主体及网络平台进行穿透式的监管。根据企业的实质行为进行有效判断,并在合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下,遵循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原则,进一步实现法治建设的优化发展,推动营商环境的合理化建设。例如,在处理网络平台的融资行为时,要充分考虑是否涉嫌虚假营销、是否需要考虑地区政治因素等,遵循审慎处理的原则。
(七)跨域落实宽严相济的形式政策
第一,在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借助数字化技术进一步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实现更加高效的跨境监管,并对跨境数据的合法性进行准确评估,保护合法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做好相关涉密信息的有效处理,明确境外上市公司的相关责任,从而使跨境信息交流和数据分享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更加高效、更加规范。
第二,借助数字化技术推动国际间审计监管的有效合作,对国际间的金融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而使我国市场法律的域外适用性进一步提升,促进我国营商环境的有效优化,保证我国法治化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第三,在进行多边经济合作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协定和条约的制定,让数字化技术能够在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有效实现行刑衔接的合理化[12]。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J].求是,2024(11):4-8.
[2] 徐彬.论新时代营商环境改善与企业高质量发展[J].今日财富,2023(24):22-24.
[3] 高帆.“新质生产力”的提出逻辑,多维内涵及时代意义[J].政治经济学评论,2023(6):127-145.
[4] 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发布会 介绍2024年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EB/OL].(2024-04-16)[2024-06-21].https://www.gov.cn/lianbo/fabu/202404/content_6945613.htm.
[5] 魏昭君.“五治融合”视角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路径——白银市为例[J].支点,2022(S1):94-96.
[6] 宋婷婷.川渝优化营商环境协同立法背后的“139”密码[J].公民导刊,2021(7):36-38.
[7] 周阳,陈华森.复合治理:“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地方营商环境优化路径——以“川渝陕黔云桂”为例[J].经济体制改革,2022(3):62-69.
[8] 高洪方,谭培国.市场监管视角下区域营商环境法治化的维度与路径[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1(2):39-41.
[9] 李琰,吕昭星.甘肃省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研究[J].甘肃理论学刊,2021(1):89-96.
[10] 陈华平,樊艳丽.新时代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路径探析[J].晋中学院学报,2020,37(5):52-57.
[11] 王俊.为唱好“双城记”,建好“经济圈”提供法治保障[J].四川党的建设,2021(15):32-33.
[12] 秦建伟,路遥.西部地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路径探析[J].中国法治,2023(8):45-50.